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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豆瓣等13家企业排废超标 环保局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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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环保局官网公布一批超标企业处罚案例,共涉及13家企业,违法事实多为外排废水、废气等超标。包括有成都银河动力有限公司、四川省郫县豆瓣股份有限公司、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等。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超标企业处理情况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银河动力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月28日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2.1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0.5mg/L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76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4月7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银河动力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月28日外排废水总磷浓度2.1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2016年2月26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17日经复查发现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仍然超标,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3760元,计20日,共计罚款人民币7.5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6月16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郫县豆瓣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10日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774mg/L、氯化物浓度250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三级标准限值400mg/L排放标准的0.935倍和《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中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400mg/L排放标准5.25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47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6月16日

行政处罚对象: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550t/d熔窑烟囱排放筒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监测值为502mg/m?,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的400mg/m?排放标准0.25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津金马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月27日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55mg/L、总磷浓度为10.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0.9倍和9.3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71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4月7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东太针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月15日外排废水COD浓度272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2.4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6.533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月28日外排废水COD浓度122mg/L、BOD5浓度41.4mg/L、总磷浓度3.3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965.4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对象:都江堰市黎明纸制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3日外排废水COD浓度18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27.7mg/L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规定的COD限值(90mg/L)和五日生化需氧量限值(20mg/L)排放标准的1.1倍和0.385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74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6月16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多力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2日外排废水氯化物浓度3600mg/L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1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6月16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9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27.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58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6月16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志豪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9日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130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4)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2986.5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7月6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高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9日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8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排放标准0.64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97.5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7月6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绿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24日外排废水COD浓度137mg/L、悬浮物浓度648mg/L分别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规定排放标准的0.7倍和20.6倍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985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7月6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3日外排废水COD浓度582mg/L超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6825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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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22
环企是一家,整个样子给你笑哈。这就是中国的悲哀!这些贪官污吏硬是胆子大得无法无天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49
哎,看到都想骂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9:04
这样的罚款,无异于购买准排证,不如不罚,还好意思拿出来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0:07
这罚款“真好”!体谅如今企业生存不易,象征性罚款作为警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0:59
这是鼓励污染环境的地痞流氓的丰功伟绩!还是环保部门的弱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1:21
嫖个娼都拘留还罚款五千,象这样不痒不痛的罚款起个球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2:21
这样也叫罚款?悲哀!政府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3:11
违法成本好高哟,简直是吃顿便餐都不够,怪不得管不好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0:48
罚的可真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8:52
是什么意思,是意思意思吗,有意思吗?小孩过家家吗?

发表于 2016-8-1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食药品安全屡出问题一样,现在大家知道为什么屡禁不止了。

  你们不是老批评相关管理部门不作为吗?我们在作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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