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5752|评论: 105

[群众呼声] 人类史上最奇葩的案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5-31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Undo
Redo全屏常用
纯文本
字体大小 Hr人类史上最奇葩的民事诉讼案件炫酷登场
2016年5月23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15)船山民初字第1606号、1607号民事判决书对肖淑君、肖伟诉被告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被告林峰及第三人袁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被告永佳公司因“一房二安”,且将房屋已经交付给第三人占有而无法再向原告交付房屋为由,驳回两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各94330元(共计:186600元)由原告负担。嘿嘿,怪了!被告不能按约将安置房交付给原告,原告竟然还输道理了,相当于无辜者被人无缘无故打伤住院,找打人者赔偿医疗费未果,反而还倒给打人者一笔“打人费”,奇葩吧?哈哈,这仅仅是本案的奇葩之处的小小之一,更奇葩的事保证任何心智健全的人都会目瞪口呆!
一、奇葩之一:市政府教唆开发商对被拆迁人实施欺诈。
2008年3月26日,永佳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对遂宁市船山区盐关东街、西街裙房卡口改造工程,相关行政部门随后向永佳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专门制定了《关于市城区裙房卡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奖励办法》。根据该《奖励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肖淑君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为30.16万元,被拆迁人肖伟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为64.36万元。肖淑君与肖伟不同意补偿意见。
肖淑君、肖伟等六户不同意补偿方案的被拆迁户被当地政府定性为“堡垒户”,这个奇葩的称谓堂而皇之地载入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的2011年1月17日的《政府工作通报》,该《通报》称:“根据市委、市府拆迁裙房卡口的会议精神和某副市长对盐关东街裙房卡口拆除的各工作组联系会议上的指示和要求,要针对不同的群体个性制定不同的战略和战役方法措施,以拆除旧房为中心思想和首要任务,各工作组要千方百计配合业主单位,想尽各种方法尽快在三个月内全面完成旧房的拆除,进一步加大对肖淑君、肖伟的宣传力度和政策攻心力度,可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形成高压态势,促进拆迁工作的完成。”
让人嗅到毛骨悚然的浓浓火药味!
遂宁市政府、船山区政府组成了攻“堡垒户”的工作组,多次给肖淑君、肖伟做思想工作,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工作组召开了无数次“群英会”研究,决定:“这样拖下去不是办法,为了早日完成裙房卡口拆迁任务,现在先答应肖淑君、肖伟等的条件,不能硬碰硬,拆了房屋后再走法律程序,求得法律支持,已显示公平、公正。”
在重竖社会诚信的关键时刻,在最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之上,在“依法治国”刚刚被确定为大政方针之后,人民政府竟然公开教唆开发商实施欺诈,能够欺诈一时能否欺诈一世?!这个主意显然“非常的馊”!
永佳公司认为政府没有办不成的事,法律应当给“政府决定”让步,于是与肖伟、肖淑君分别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肖淑君获得二套住房、三间营业用房及过渡费等价值约650万元的补偿;肖伟获得四套住房、二间营业房及过渡费等价值约650万元的补偿。
接下来,永佳公司顺利拆除了肖淑君和肖伟的房屋,并修建了商品房。
二、奇葩之二:开发商以被拆迁人持房胁迫为由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屡诉屡败。
正当肖淑君、肖伟满怀喜悦作好接收安置房屋的准备之时,他们却收到了船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永佳公司的起诉状副本。永佳公司认为:“被告不遵守法律法规,无理抵制城市房屋拆迁,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原告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其补偿条件比实际补偿高出22倍(注:肖伟为10倍)的标准,该协议是在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的条件下订立合同,显然公平。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收取的过渡费和宅基地款80万元(注:肖伟为3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肖淑君与肖伟接到应诉通知后懵了,按永佳公司的起诉要求,自己的房屋不但该被“白拆”了,而且还该要倒贴一笔诉讼费,真是摊上大事了!他们慌恐万状地委托律师应诉。
船山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依法成立的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主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因被告胁迫、乘人之危而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本案中,原告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完全清楚自己与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带来的后果,被告作为普通老百姓,没有能力威胁原告,且原告也未提交受到被告胁迫的依据。遂以(2012)船山民初字第2716号、271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永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佳公司不服,随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本案中,盐关街、盐关东街裙房卡口的拆迁改造项目工程为配合政府的“五创联动”的发展战略,时间紧、任务重,被上诉人利用拥有拆迁房屋的优势,提出畸高和无理的补偿要求,否则拒绝拆迁,上诉人才违心答应被上诉人的巨额补偿条件,说明被上诉人在拆迁中处于强势地位。”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工作中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协商、座谈未最终促成肖淑君(肖伟)同意永佳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不能视为是肖淑君(肖伟)在拆迁过程中的胁迫行为,也不能推定肖淑君(肖伟)以此在补偿协议的商定中利用了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优势’;永佳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协议的内容及协议的签订所产生的后果是清楚的,肖淑君(肖伟)也不可能在主观上利用其‘没有经验’;政府部门向永佳公司作出的工作指示亦不能认定是永佳公司最终与肖淑君(肖伟)达成协议的原因,不能以此证明安置补偿协议是违背永佳公司真实意愿。”遂以(2013)遂中民终字第221、22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永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永佳公司仍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肖淑君(肖伟)与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存在乘人之危、胁迫情形,该协议显失公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关于是否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问题。永佳公司通过参加招投标取得涉案拆迁改造工程,其承建该工程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永佳公司也应当意识到承建该工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因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方案,导致拆迁工程不能按照计划时间完成,从而增加某公司经营成本,即为商业风险之一。永佳公司将此商业风险视为对永佳公司的胁迫和乘人之危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永佳公司对肖淑君(肖伟)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高于同类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但拆迁肖淑君(肖伟)的房屋仅仅是整体拆迁工程的极小部分,而拆迁工程也仅是涉案改造项目的一部分。签订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着眼考察个案永佳公司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而应当从整体工程的盈亏状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因此,仅因永佳公司与肖淑君(肖伟)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金高于同类被拆迁户,尚不能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遂以(2014)川民申字第1611号、161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永佳公司的再审申请。
永佳公司继续不服,又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遂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认为永佳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律监督条件分别以遂检民(行)监[2015]510900000017、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作出了不支持永佳公司法律监督的申请。
三、奇葩之三:法官及数以百计的其他法律精英们抓破头皮没有看到或读懂最基本、最浅显易懂的法条。
这起开发商状告被拆迁人胁迫、乘人之危的案件,经过法院三审及检察院监督,从法律层面上,是非曲直应当尘埃落定。肖淑君、肖伟被这场马拉松似的诉讼搞得疲惫不堪,满以为这下子可以松口气,没想到永佳公司却将约定交付给自己的营业房想交付与袁某等五户被拆迁户。原来,永佳公司在与肖淑君、肖伟达成房屋安置补偿之前,已与袁某等五户被拆迁户达成了相同位置营业房安置协议,永佳公司在诉讼中一直未提起此事,袁某等五户被拆迁户也未加入诉讼,致使安置房在法律上出现“一女二嫁”的特殊情形。
2015年5月26日,肖淑君、肖伟以永佳公司及挂靠人林峰为被告,以袁某等五户被拆迁户为第三人,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佳公司将讼争安置房屋交付给自己,并承担违约责任。
袁某等五户被拆迁户感到非常窝火,将矛盾直接对准肖淑君、肖伟。
债权可以同时存在,但物化债权,则只能单独存在,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所决定的,即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产权调换确定为特种债权,也就是债权物权化。“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公示。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拆迁人也可基于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请求撤销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本案中出现两个特殊债权,有效的只能居其一。肖淑君、肖伟享有的特殊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在该法律文书未被撤销之前,具有排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二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三款)。”如何正确理解该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了《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该书明确解释为:“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以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为对象向人民法院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诉讼请求。该项诉讼请求的提出需要受到三个方面限制:第一、必须在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第二、必须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必须以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理由。人民法院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进行再审,如果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袁某等五户人认为(2013)遂中终字第221号、222号民事判决书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的六个月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改变的诉讼请求。肖淑君、肖伟直接将袁某等五户列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时间为2015年6月4日,袁某等五户分别提出答辩的时间是2015年6月19日,即袁某等最迟已经在2015年6月19日知道了判决书的内容,如果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最迟应当在2015年12月19日之前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时至今日,袁某等五户人并未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权已经丧失。
法官们认为:肖淑君、肖伟与永佳公司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过了三级法院和市级检察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显然不能轻易否定!袁某等五户被拆迁户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在前,这安置房到底归谁呢?看到了或者说读懂了上述法律条文,这并不是的难题,告诉袁某等人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这复杂的问题其实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但是,法官们开了十几次“群英会”、向上级作了无数次专题汇报,竟然找不到解决“世纪难题”的办法,案件也一拖再拖。
4、 奇葩之四:法官要求原告律师当庭背法条,法院的判决书上却杜撰法律根据。
本案开庭审理之时,审判长竟然将“争议焦点”定格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上,他认为原告所持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问题,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原告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赔偿。
当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时,就算发现该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也该通过再审(本案是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处理,县级法院对省级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显然是错误的。这些常识性问题及常识性规定,审判长竟然不懂,更奇葩的是被告及第三人的众多代理律师也未提出。
原告的律师知道,因职责使然只能“难道糊涂”。他说:“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原告的房屋地处遂宁市船山区城市内,其土地性质依法属于国有,《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其房屋已经不是农村宅基地了。”
审判长恼怒起来,对原告律师说:“你将法律条文一字不漏背诵出来!”
原告律师感到非常奇怪,还是和风细雨地回答:“我认为说得够清楚明白了。”
审判长继续说:“你将法律书拿出来,我们要一字一句核对,包括标点符号。”
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没有提供法律条文的义务,审判长显然是故意找岔子,原告律师只能苦笑着说:“我不知道法庭没有准备这方面书籍,下庭后我拿来。或者在网上搜搜如何?”
审判长竟然洋洋得意的说:“我就是想看看你的记忆力到底有多好!”
旁听席一片哗然。
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船山法院在判决中竟然是这样写的法律根据适用:“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处理一房二卖、一房多卖、一房二安等房屋买卖或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时,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到底是那一部司解释的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呢?事实上,这所谓的规定纯属杜撰!
5、 奇葩之五:当事人各自组建“执法局”,比比县级法院与省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哪个效力大。
事实上,争议的房屋原告及第三人都没有事实上的占有,也没有完成登记等法律上的交付。船山法院的判决给当事人一种误导:争议的房屋是先占先得,打官司没用,似乎成了想得房屋要看哪方的“拳头硬”!况且,被告“一房二安”,致原告无法得到房屋,原告打官司竟然还输了道理,赔了近二十万元的诉讼费,而且原告肖淑君夫妻均是残疾人。上诉费哪里来?如果二审法院继续不讲道理又怎么办?!
于是似,原告组织亲友拿着三级法院和一个市级检察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强行收房。第三人也组织亲友拿着还未生效的船山区法院的判决也要强行收房。
鉴于事态随时可能升级,基层组织派员进行劝阻,对于县级法院的判决推翻了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合理,他们只能苦笑……



1

B I U Color BgColor Url Unlink
Table
Removeformat
AutotypesetLeftCenterRight
FloatLeftFloatRightOrderedlistUnorderedlist表情图片附件音乐视频Flash引用代码FreeWord 粘贴PageIndexPasswordBackground
close您有上次未提交成功的数据 恢复数据

30 秒后保存 保存数据 | 自动排版 | 恢复数据    字数检查 | 清除内容    加大编辑框 | 缩小编辑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0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38
搞不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41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49
这个社会太黑暗 根本没有道理 官司都解决不了问题老百姓还可以靠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52
现在这个社会我也是醉了太黑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52
黑暗 黑暗 不公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54
同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58
让老百姓怎么过日子 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2:59
怎么可能一房二安?法院到底在调查个撒子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3:31
太贱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3:32
欺负人嘛 这不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3:35
讨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23:35
这些人太可恶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00:13
就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08:19
公正在哪?咱老百姓去哪里说理去?这法治社会何时才能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08:22
欺负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09:21
这个社会太黑了,政府是干什么的,房管局在干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09:22
太黑暗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09:26
太黑暗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3 10:45
看来这个社会有钱的 当官的 才是大爷哦 老百姓已经可以不活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