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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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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告   知   书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本人的房屋被政府侵权损害,经诉讼已经被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由于政府目无王法,不履行法院判决,本人已经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院也向阆中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南部县法建【2016】3号《司法建议书》。本人主张权利,是通过了人民法院,政府现在是被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政府现在是被执行者、违法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者,是被人民法院修理、整治的对象。政府有什么想法,应该向执行本案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只向人民法院陈述我的想法,不与被人民法院修理、整治的违法者交流意见。
在法院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一方有什么意见,应该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传达,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望政府能学习知晓这一点法律常识。并希望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谨记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上的警告,不要以身试法。
特此告知。
                             金  维  建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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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6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政府是你跟他讲政策他给你讲法,你跟他讲法他就跟你讲权力,政府都不能依法行政,还谈什么人权,他们的权远超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5-2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全民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建议书,警告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办耍小动作,自造的大片!

发表于 2016-7-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7-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应依法行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7-24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谨记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的警告。

 楼主| 发表于 2016-8-5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院开展“查处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回头看
2016-08-03 南充检察
近日,南充市院继2012年专项查办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件后,回应群众诉求,于今年6月开展“查处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回头看,专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阆中市招投标乱象进行重点解剖。
阆中市发改局原纪检组长严大雄、稽查办主任黄行勇、法规科科长陈建明,阆中市交通局局长李东升、副局长程兵、赵光俭、原总工程师侯的君、建管科科长冯潆,阆中市国土局局长许永波,阆中市国资中心主任郑刚,阆中市水务局副局长李华琼、规计科科长唐绍科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投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被立案侦查。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楼主| 发表于 2016-8-1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国家的政策,反贪!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秉承廉洁守法才是为官之道。

发表于 2016-8-16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谨记执行法院《司法建议书》上的警告,不要认身试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7-4-1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就一定靠谱吗?如果靠谱,为什么还经常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的情形?其二,“桂公梓”法官没有参与本案审判,他又从何判断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完整?

 楼主| 发表于 2017-4-3 15: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都是为了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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