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诉 状
原告:金安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新安镇民主村三组,身份证号:512535197205202919
电话:13219395515
被告:殷荣参,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野牛塘煤矿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彝良县洛泽河镇笋叶村河坝组,联系电话13887070158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侵占公民财产罪
诉讼请求:请求彝良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殷荣参作出有罪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金安勇在2013年到被告彝良野牛塘煤矿打工,该矿法人是被告殷荣参,原告在2013年9月7日11时许因工受伤。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昭人社工(2013)1447号认定为工伤。后经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彝劳裁字[2015]1号裁定彝良野牛塘煤矿应当赔偿273640.30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陆百肆拾.叁元)给原告金安勇。
被告彝良野牛塘煤矿和法人殷荣参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费用 ,在2015年9月向彝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16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是一直过了6个多月了,没有结果。经彝良人民法院执行庭说:已经联系了被告,被告说煤矿没有开工,无钱就不认账了。致使彝良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经原告和其它人于2015年9月到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查询.被告知被告已经在前把金安勇的工伤保险基金领走了,大概是十多万元,应由法院或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数目。工伤保险基金本来是赔偿给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的,因为原告在发生工伤后,直到现在还没有康复,还需要医疗费用。进行后续治疗。可是作为财大气粗的大老板,公然致弱势群体于不顾,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大量工伤保险费用占为已有。这样是明目张胆的侵占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符合侵占罪行的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原告金安勇的社保基金本应该由被告领取立即交给原告,但是被告领取了就侵占一年多了,而且数额巨大,符合侵占罪的要件。具体侵占数额应请法院或公安去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彝良野牛塘煤矿和法人代表殷荣参厂房有几十间,机器设备、汽车等资产上千万以上。每日一百多工人生产,创造财富。这样的私人老板简直没有一点社会责任,只知道自己赚钱,这种行为已经是一种犯法的行为。
原告金安勇在2016年3月16日通过邮局向彝良县公安局举报了被告殷荣参的犯罪事实,请求公安机关查处,经EMS查询得知,彝良县邮电局投递员陈军已经在2016年3月27日投递给彝良县公安局签收;证实原告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的。
原告金安勇在2016年3月16日通过邮局向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请求公开被告殷荣参领走了原告金安勇工伤保险基金的数目,这到现在,没有答复。经EMS查询得知彝良县邮电局投递员陈军已经在2016年3月27日投递给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收。
原告在万般无奈、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有求助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对被告行使国家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殷荣参作出有罪判决。迫使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应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
呈: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安勇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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