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吴志平,女,58岁,中共党员,现系武胜法院退休(2013年1月退休)法官。电话15928266813。
投诉人两夫妇在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中,按房改政策(夫妇工齡折扣十职务折扣十购房款等)优惠购买了武胜法院的公房一套,1998年1月进
行了全产权的转换,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由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颁发了《第2086号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证实了投诉人
两夫妇有了唯一的全产权私有住房,该私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在1999年12月,当我们还在该房中居住,且无其
他住房的情况下,武胜法院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武
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精神(2000年1月1日之前,行政、企、事业单位只能出售尚未出售的产权属
于本单位的公有住房。意在一套公房不能多次出售),于1999年12月,将早已出售给我的原公房,以“979号公房”的名义,又进行书面出售(出
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初始购房人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我的第2086号住房,93年3月之前,确实是武胜法院的公房,但在93年3月至98年8月10日期间,该住房的产权我已占60﹪,即这期间该房属我
与武胜法院的共有产权房。从1998年8月10日(产权登记)起,该住房就转换成了我的全产权房,武胜法院不再是该住房的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了
可武胜法院在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同时,明目张胆地违反房改政策。在《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出台后,与该文
文件精神对作干,对已属于我的私房以公房的名义进行书面出售,一年多后,即2001年3月对我施以压力,强行索要该房。在我与时任院长陈敦
国据理力争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工作的压力,我违心地交出了该住房的使用权。嗣后,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使用费(值5年左右租金)。
因我2000年12月8日贷款将该住房用于抵押物(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武胜法院支付该费用我接收并无不当(依法享有收益权)。武胜法院
主动支付费用的行为也证实了1999年12月出售给卢忠明的住房并不是“产权属于自己的公有住房”,否则售后不会支付费用予我!
好在后来武胜法院未强迫我交出该住房的所有权。我一直持有该住房的产权证,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5年以后,即2007年,武胜法院不续交
租金,也不与我协商还房一事,在我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还房无果的情况下,我便依法开始维权:起过诉(想按司法程序要回本属于我的住房,但
多次被受诉法院剥夺诉权),也多次进京、省上访,还向相关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无数,维权9年多,无任何部门出面解决我的合理诉求。求告无
门!
为使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再次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以人为本,勇于担当,出面纠正武胜法院违法、
违政的侵权行为。谢谢!
投
诉人
:
吴志 投诉人:吴志平
201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