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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gxxcc

[群众呼声] 关于强烈要求兴圣燃气公司移出安装在半山逸城业主室内的公用燃气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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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恳请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访案件,本着对人的人命权最起码的尊重与保护,切实履行职责,责成相关单位和部门消除隐患,化解矛盾。

发表于 2016-5-1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沉的好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6:49
怎么没相关部门出来答复,如果他们这样装瞎,半个月内不答复,希望半山逸城的业主进QQ群:515406931团结起来另策解决方案。

发表于 2016-5-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山逸城业主代表
                             关于强烈要求兴圣公司移出强制安装
                    在业主室内的公用燃气主管确保2000户住户及
                      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
                                          
                                                                                请 愿 书

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2013年开始购买了半山逸城A区住房的2000户业主代表。我们曾多次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兴圣燃气公司在我们住房内强制安装燃气主管、气表和闸阀,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从室内移出,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我们只有联名向市委、市政府请愿,迫切希望市委、市政府为民做主,及时解决燃气管道安装相关问题,确保2000户住户及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
起 因
    自去年10月开始,我们陆续发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兴圣天燃气公司将公用天燃气主管道、气表和闸阀安装在我们的住房室内,这不但占用了我们的套内面积,影响了房间的整体布局和美观,更为严重的是暗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面对家里来的这位“脾气暴躁”、“随时发作”的“不速之客”,我们感到窝火、憋屈、恐惧、无助。刚买的新房,还没入住,就摊上这样的烦心事,有如一盆冰水从头淋到脚,心凉了大半截,痛定思痛,我们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我们先找开发商,开发商回答说燃气管道是燃气公司安装的,他们管不了;我们又找了燃气公司,燃气公司先说他们的安装合乎相关规范,后又说研究下再答复;我们给《市长信箱》去了信,市政府责成市住建局处理;市住建局作了“已责成兴合公司现场查看,情况属实,但燃气管道布置设计是天然气公司承担,兴合公司也多次提出相关整改意见,燃气公司完全不予理会”的回复。几经周折,我们的燃气投诉案件走了一圈后,又回到了原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二、理 由
    我们主张燃气主管、附表及闸阀从室内移出,是基于以下理由和依据。
    一是从执行相关政策看。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公用部位”的规定,燃气主管不应该或不宜安在室内。
    二是从安全的角度看。燃气管道穿越起居室(厅)的设计,理论上虽然按相关规范条款能够满足安全的要求,但是,实际上,各地燃气安全事故的统计资料证明,相当部分事故与管道安装在室内有关联。燃气管道走室外是符合百姓的利益最大化,走室内符合燃气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但为什么燃气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一定要百姓承担风险呢?众所周知,燃气一旦泄露,在室外空气中扩散的快,燃气不易集聚,而室内燃气泄露不易扩散,一旦集聚将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同时,管道安在室内不便于管道检查维修及气表校验。
   三是从公平的角度看。起居室属于私有空间,居民用户没有奉献自己的私有空间承担公共设施的义务。证据证明然气公司架设然气管道的行为对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利造成了侵害,导致业主财产遭受损失或贬损。属于公用事业有偿服务之一的燃气供应,其现行规范的条款中没有明确体现出对居民用户利益的关心,没有明确体现出对利用私有空间(非用气空间)输送燃气的审慎态度,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期垄断行业的“霸王”意识、“特权”思想、“官商”作风在作祟,引发纠纷是居民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  
    四是从类似燃气纠纷处理结果看。2013年湖北信达银郡几百户住户开始收房,当看到室内安装的燃气主管后,联名向政府请愿,要求主管外移,武汉市政府立即责成燃气公司将主管迁移至室外,并规定新住宅设计燃气设施时,不得将燃气立管设计在居民住宅内。2014年江苏大河新城小区的业主拿到新房后却遇到了困难,“横行霸道”的天然气管道横在厨房,在政府的干预下,燃气公司从室内移出了管道。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天燃气主管安装在住户室内的纠纷,大部分处理结果是主管外移。
    五是从开发商违约责任看。燃气管道安在室内,开发商应事先通知已经预购房屋的业主,如有约定可以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无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必须事先告知业主,对预购房内的管道布置达成共识并另做补充协议,对合同中并未就该管道问题进行约定,房产开发商又没有事先告知业主,开发商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求
    城市天然气已成为仅次于交通、火灾、建筑事故之后的城市事故高发点,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燃气越来越普及,但燃气事故也愈加频繁,由此引起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也越来越大。我们不应该忘记2015年12月30日巴城柳津桥天然气爆炸的血的教训;我们也应该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燃气设计规范也应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燃气管道安装应区分公共空间和私有空间,明确体现出对服务对象——居民用户的尊重。
为了2000户住户、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请求市委、市政府责成、督促兴圣天燃气公司迅速将安装在用户住房内的天然气主管、气表及闸阀外移。
    呼吁、请愿的声音也许刺耳,但它比血淋淋的事故现场的惨叫和呻吟好听。
    群访、集结的场面有些难看,但它比血肉模糊、一片狼藉的灾难景象顺眼。
   5月3日,就在这封关于燃气安全的请愿书还未送出的时候,半山逸城A区2号楼出现燃气泄露事件。燃气安全的警钟再一次敲响,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刻不容缓!
我们恳请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访案件,本着对人的人命权最起码的尊重与保护,切实履行职责,责成相关单位和部门消除隐患,化解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我们将逐级上访。
   我们一定会把这起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及天然气公司门口的天燃气安全维权活动进行到底,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还有校园里天真的孩子、周边无辜的群众。


                                                                                                                                                                                                                               2016年5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消费者协会,江北派出所,《巴中日报》社,巴中电视台,兴圣天然气公司,兴合房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


发表于 2016-5-1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移出燃气主管,消除安全隐患

发表于 2016-5-1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燃气安全莫放松,主管入户是元凶

发表于 2016-5-1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燃气安全敲警钟  主管入户是元凶

发表于 2016-5-1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是燃气公司和开发商的问题。政府这边除非是出了人命才会介入。现在是利益的博弈。就看业主能力了。

发表于 2016-5-1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城管局燃气热力管理处介绍,武汉市已发出《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管道气供气单位,从现在起,编制改造计划,逐年将立管等管道气设施(包括气表等)迁移出室外。

燃气热力管理处负责人徐姜说,管道气设施安置在居民家中,给居民带来不便,也存在安全隐患。

按照武汉市相关规定:新住宅设计燃气设施时,不得将燃气立管设计在居民住宅内。

发表于 2016-5-1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将半山逸城住房内燃气主管道移出业主房屋内!!!!

发表于 2016-5-1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将半山逸城住房内燃气主管道移出业主房屋内!!!!

发表于 2016-5-1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计划经济时期垄断行业的“霸王”意识

发表于 2016-5-1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计划经济时期垄断行业的“霸王”意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20:26
移出燃气主管,消除安全隐患
发表于 2016-5-17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检局不作为

发表于 2016-5-1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有什么利益勾结在里面呢?不顾老百姓的安全?

发表于 2016-5-1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道理把主管移到室外也并不是什么难事儿,也不算多大的事儿,但为什么迟迟不开腔回复,有问题整改不是应该的事情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8 09:10
天然气公司脑壳有问题

发表于 2016-5-1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山逸城业主代表

关于强烈要求天燃气公司移出安装在业主

室内的公用燃气主管确保2000户住户及紧邻的

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

请 愿 书



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2013年、2014年购买了半山逸城A区住房的2000多户业主代表。我们曾多次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映燃气公司在我们住房内强制安装燃气主管、气表和闸阀,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从室内移出,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我们只有联名向市委、市政府请愿,迫切希望市委、市政府为民做主,及时解决燃气管道安装相关问题,确保2000多户住户及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基本情况

自去年10月开始,我们陆续发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兴圣燃气公司将公用天燃气主管道及气表和闸阀安装在我们的住房室内,或在可变空间的卧室里,或在书房里,或在过道里,或在厨房里,从一楼直接到顶楼,这不但占用了我们的套内面积,影响了房间的整体布局和美观,更为严重的是暗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面对家里来的这位脾气暴躁、随时发作的不速之客,我们感到窝火、憋屈、恐惧、无助。刚买的新房,还没有入住,就摊上这样的烦心事,有如一盆冰水从头淋到脚,心凉了大半截,痛定思痛,我们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我们先找开发商,开发商回答说燃气管道是燃气公司安装的,他们管不了;我们又找了燃气公司,燃气公司说他们的安装履行了相关程序,合乎相关规范;我们给《市长信箱》去了信,市政府责成市住建局处理;市住建局作了回复,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几经周折,我们的燃气投诉案件走了一圈后,又回到了原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二、理由依据

我们主张燃气主管、附表及闸阀从室内移出,是基于以下理由和依据。

一是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公用部位”的规定,燃气主管不应该或不宜安在室内。虽然《住宅设计规范》并不是绝对禁止公共功能的管道布置在房屋室内,在规划设计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布置在房屋室内也是可以的。但开发商应事先通知已经预购房屋的业主,如有约定可以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无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必须事先告知业主,对预购房内的管道布置达成共识并另做补充协议,业主也可在接到告知后主张自己是否换房或退房的权利。对合同中并未就该管道问题进行约定,房产开发商又没有事先告知业主,开发商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从安全的角度看,燃气管道穿越起居室(厅)的设计,理论上虽然按相关规范条款能够满足安全的要求,但是,实际上,各地燃气安全事故的统计资料证明,相当部分事故与管道安装在室内有关联。燃气管道走室外是符合百姓的利益最大化,走室内是符合燃气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但为什么燃气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一定要百姓承担风险呢?(谁都知道燃气一旦泄露,在室外空气中扩散的快,燃气不易集聚,相对室内安全。而室内燃气泄露不易扩散,一旦集聚将出现不可预料的可怕后果),同时,管道安在室内不便于管道检查维修及气表校验。

      三是从公平的角度看,起居室(厅)属于私有空间,居民用户没有奉献自己的私有空间承担公共设施的义务。证据证明然气公司架设然气管道的行为对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利造成了侵害,导致业主财产遭受损失或贬损。属于公共设施的燃气管道,穿越了不属于公共空间的起居室(厅),显然不合理。引发纠纷是居民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  

四是从服务的角度看,属于公用事业有偿服务之一的燃气供应,其现行规范的条款中没有明确体现出对居民用户利益的关心,没有明确体现出对利用私有空间(非用气空间)输送燃气的审慎态度。

  五是从美观的角度看,影响不言而喻。没有哪个居民用户愿意自己的起居室(厅)里存在燃气管道。

六是从类似燃气纠纷处理结果看。2013年绍兴城西的信达银郡几百户住户开始陆续收房,当看到室内安装的燃气主管后,联名向政府请愿,要求主管外移,武汉市政府立即责成燃气公司将主管迁移至室外,并规定新住宅设计燃气设施时,不得将燃气立管设计在居民住宅内。2014年江苏大河新城小区的业主拿到新房后却遇到了困难,“横行霸道”的天然气管道横在厨房,在政府的干预下,燃气公司从室内移出了管道。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天燃气主管安装在住户室内的纠纷,一半以上处理结果是主管外移。

三、主要诉求

      城市天然气已成为仅次于交通、火灾、建筑事故之后的城市事故高发点,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燃气越来越普及,但燃气事故也愈加频繁,由此引起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也越来越大,统计表明燃气事故数与燃气用户和燃气消耗几乎成正比。我们不应该忘记2015年12月30日巴城柳津桥天然气爆炸的血的教训;我们也应该知道,住宅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步,与之相关的燃气设计规范也应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在规范中应区分公共空间和私有空间,明确体现出对服务对象——居民用户的尊重。

为了2000户住户、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请求市委、市政府责成、督促兴圣天燃气公司迅速将安装在用户住房内的天然气主管、气表及闸阀外移。

呼吁、请愿的声音,也许很烦,但它比血淋淋的事故发生后的惨叫和呻吟好听;

群访、集结的场面,有点添堵,但它比血肉模糊,一片狼藉的安全事故现场耐看。

我们期待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的回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我们将逐级上访。

我们一定会把发生在市政府及天然气公司门口的天燃气安全维权行动进行到底,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还有校园里天真的孩子、周边无辜的群众。

2016年5月4日



发表于 2016-5-1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山逸城业主代表
                             关于强烈要求兴圣公司移出强制安装
                    在业主室内的公用燃气主管确保2000户住户及
                      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
                                          

                                                                                请 愿 书

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2013年开始购买了半山逸城A区住房的2000户业主代表。我们曾多次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兴圣燃气公司在我们住房内强制安装燃气主管、气表和闸阀,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从室内移出,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我们只有联名向市委、市政府请愿,迫切希望市委、市政府为民做主,及时解决燃气管道安装相关问题,确保2000户住户及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
起 因
    自去年10月开始,我们陆续发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兴圣天燃气公司将公用天燃气主管道、气表和闸阀安装在我们的住房室内,这不但占用了我们的套内面积,影响了房间的整体布局和美观,更为严重的是暗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面对家里来的这位“脾气暴躁”、“随时发作”的“不速之客”,我们感到窝火、憋屈、恐惧、无助。刚买的新房,还没入住,就摊上这样的烦心事,有如一盆冰水从头淋到脚,心凉了大半截,痛定思痛,我们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我们先找开发商,开发商回答说燃气管道是燃气公司安装的,他们管不了;我们又找了燃气公司,燃气公司先说他们的安装合乎相关规范,后又说研究下再答复;我们给《市长信箱》去了信,市政府责成市住建局处理;市住建局作了“已责成兴合公司现场查看,情况属实,但燃气管道布置设计是天然气公司承担,兴合公司也多次提出相关整改意见,燃气公司完全不予理会”的回复。几经周折,我们的燃气投诉案件走了一圈后,又回到了原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二、理 由
    我们主张燃气主管、附表及闸阀从室内移出,是基于以下理由和依据。
    一是从执行相关政策看。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公用部位”的规定,燃气主管不应该或不宜安在室内。
    二是从安全的角度看。燃气管道穿越起居室(厅)的设计,理论上虽然按相关规范条款能够满足安全的要求,但是,实际上,各地燃气安全事故的统计资料证明,相当部分事故与管道安装在室内有关联。燃气管道走室外是符合百姓的利益最大化,走室内符合燃气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但为什么燃气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一定要百姓承担风险呢?众所周知,燃气一旦泄露,在室外空气中扩散的快,燃气不易集聚,而室内燃气泄露不易扩散,一旦集聚将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同时,管道安在室内不便于管道检查维修及气表校验。
   三是从公平的角度看。起居室属于私有空间,居民用户没有奉献自己的私有空间承担公共设施的义务。证据证明然气公司架设然气管道的行为对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利造成了侵害,导致业主财产遭受损失或贬损。属于公用事业有偿服务之一的燃气供应,其现行规范的条款中没有明确体现出对居民用户利益的关心,没有明确体现出对利用私有空间(非用气空间)输送燃气的审慎态度,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期垄断行业的“霸王”意识、“特权”思想、“官商”作风在作祟,引发纠纷是居民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  
     四是从类似燃气纠纷处理结果看。2013年湖北信达银郡几百户住户开始收房,当看到室内安装的燃气主管后,联名向政府请愿,要求主管外移,武汉市政府立即责成燃气公司将主管迁移至室外,并规定新住宅设计燃气设施时,不得将燃气立管设计在居民住宅内。2014年江苏大河新城小区的业主拿到新房后却遇到了困难,“横行霸道”的天然气管道横在厨房,在政府的干预下,燃气公司从室内移出了管道。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天燃气主管安装在住户室内的纠纷,大部分处理结果是主管外移。
    五是从开发商违约责任看。燃气管道安在室内,开发商应事先通知已经预购房屋的业主,如有约定可以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无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必须事先告知业主,对预购房内的管道布置达成共识并另做补充协议,对合同中并未就该管道问题进行约定,房产开发商又没有事先告知业主,开发商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求
    城市天然气已成为仅次于交通、火灾、建筑事故之后的城市事故高发点,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燃气越来越普及,但燃气事故也愈加频繁,由此引起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也越来越大。我们不应该忘记2015年12月30日巴城柳津桥天然气爆炸的血的教训;我们也应该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燃气设计规范也应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燃气管道安装应区分公共空间和私有空间,明确体现出对服务对象——居民用户的尊重。
为了2000户住户、紧邻的兴合小学几千名学生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请求市委、市政府责成、督促兴圣天燃气公司迅速将安装在用户住房内的天然气主管、气表及闸阀外移。
    呼吁、请愿的声音也许刺耳,但它比血淋淋的事故现场的惨叫和呻吟好听。
    群访、集结的场面有些难看,但它比血肉模糊、一片狼藉的灾难景象顺眼。
   5月3日,就在这封关于燃气安全的请愿书还未送出的时候,半山逸城A区2号楼出现燃气泄露事件。燃气安全的警钟再一次敲响,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刻不容缓!
我们恳请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访案件,本着对人的人命权最起码的尊重与保护,切实履行职责,责成相关单位和部门消除隐患,化解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我们将逐级上访。
   我们一定会把这起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及天然气公司门口的天燃气安全维权活动进行到底,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还有校园里天真的孩子、周边无辜的群众。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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