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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说说广安交投公司收取路边临停费后,城市停车乱象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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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了解一下民意,看看政府的行为是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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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哪个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4-25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话实说啊。

发表于 2016-4-2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甩马路牙子 还有人行道上了 领导们都是用屁眼想问题的 非但没有解决问题 乱停更严重了
发表于 2016-4-2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段时间没见到如此激发民怨的政府行为了

发表于 2016-4-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是各人素质,与收不收费关系不大吧,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2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路过城市停车位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截至目前,好像路边临时停车收费,不能遏制乱停现象啊?

发表于 2016-4-27 1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地说,这个交投公司开始这个停车收费管理后,从收费员的形象和规矩来说,相比以前那个升辉公司,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变。但是毕竟时间不足一个月,要求别个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改变广安几十年的事,从这个问题的提法上看,显得非常不切实际,给人一种刻意误导的嫌疑。所以,我的看法是:这个投票我弃权

发表于 2016-4-27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拉盯等神 发表于 2016-4-27 18:19
客观地说,这个交投公司开始这个停车收费管理后,从收费员的形象和规矩来说,相比以前那个升辉公司,已经有 ...

滚,有你不多,无你不少

发表于 2016-4-2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妈乱搞,是不敢停车了。前不久在随和楼下青光白天一车的轮胎遭刀子划了。还有收费大爷在那里,大家评说这是怎么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袖手书韵 发表于 2016-4-27 22:01
真他妈乱搞,是不敢停车了。前不久在随和楼下青光白天一车的轮胎遭刀子划了。还有收费大爷在那里,大家评说 ...

没交钱?:lol

发表于 2016-4-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广安正处于发展时期,政府部门规范停车没错,无论对外来的客人还是对本地老百姓,广安的形象和特色很重要,不能强迫车主停车付费,只要收了费,无论收多少,那怕是一元钱,就有责任看好车,对那些乱停乱放的车,交警,城管该罚就罚,没得说的。

发表于 2016-4-2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1818118888 发表于 2016-4-27 21:46
滚,有你不多,无你不少

哇,只要有不反对收费的意见都要遭诀的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8 14:18
政策爱好者来了:
法律依据:2011年修订以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33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政策依据:省发改委于2013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明确规定,“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地理位置、停车场设施设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以及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等计费方式”。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简称《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15年12月联合下发的一个文件供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五)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管理权限,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六)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 适当优惠。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七)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九)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十)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十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十二)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地方定价目录和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1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31.85.x 发表于 2016-4-28 14:18
政策爱好者来了:
法律依据:2011年修订以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33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

      对于你提到的相关文件我也仔细研读了,有些理解,供参考:
      一、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说明依据《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起草执行的“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应该同时废止,其相关内容不能再作为2016年收费依据。
      二、2011年修订以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33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只能说明可以方便群众停车需求予以施划停车位 ,并非叫你收费停车。目前城市道路上划设如此多的临时停车位,也是城管为了便于管理,规范临时停车行为而划设,最初并没有收费的意愿。
      三、“发改价格〔2015〕2975号,简称《指导意见》”针对的是“
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共同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而不是城市道路划设的便民停车位。
      四、 鉴于以上几点,我认为现在广安交投公司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的的临时停车收费应该没有省级以上合法的政策依据,而且其目前作为收费主体不合法。



发表于 2016-4-29 0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发民义讨论的帖子的人别有用心,是挑起矛盾的角色,大家要看穿本质,不要被迷惑啊。我们才不会当你的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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