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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阆中政府不履行职责,市信访局违规乱作为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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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阆中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

市信访局违规乱作为应该问责


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

2016年2月16日金维建向阆中市人民政府书面交了复查申请,不服阆国土资函12号,由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发的《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维建反映土地征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规定,对复查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应该是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复查回复意见,若复查申请对作出的回复有异议时,按程序还应复核,复议申请,但阆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确违规不属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就越权任意作出了阆信告字(2016)8号《信访复查请求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违规违纪行为,其行为连对复查申请人的救济权都不给,严重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特请求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依规纠正并问责。




金 维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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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复核、复议、救济渠道都不给,什么民情!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巡视组依规纠政并问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申请书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电话15309070510
  贵院于2016年5月17日9时开庭审理(2016)川1381行初9号和(2016)川1381行初2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3条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申请人申请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炳呈,费国宏和杜炳呈到庭应诉。
  特此申请。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5月6日

发表于 2016-6-2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政,法治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发表于 2016-12-16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发表于 2016-12-1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1-2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
城管没有执法权
目前连公务员都不是
凭什么查房屋违法
一切都是执法犯法
请大家扩散出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1 00:29
金维建诉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金维建诉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我受金维建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金维建起诉的原因是其竹片厂和草房湾的住房在受到他人损害时,向被告报警求助,被告未出警处警,导致金维建的厂房和住房被他人所毁。
被告的答辩状和今天庭审的答辩中,主要有两点,一是,金维建对本案所涉的厂房和住房没有本权,二点他们在刑事侦察中是做了工作的。但这两点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所诉的是原告占有的厂房和住房,在被他人侵害时,报110向被告求助,被告没有出警,更没有处警防范侵害的发生。
我国《物权法》共五编加一个附则。第二、三、四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第五编则规定了占有,也就是说,占有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外进行了单独的规定。占有有本权的占有,也有无本权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受到《物权法》第245条的保护。
关于占有保护,德国、日本、台湾和我国大陆学者都有许多阐述,本代理人在这里不作全面深入的介绍,只介绍我国大陆学者,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这一问题的一些讨论。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注意:《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物权保护,无一年的限制)。第245条第2款中的占有是仅指合法占有,还是包括非法占有呢?王利明说:“法律规定占有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财产安全和占有秩序,即使对于非法占有,也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予以剥夺。因此,该条中所要保护的占有,既包括合法占有,又包括非法占有。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物权法》占有编中所说的占有,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王利明著《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第89页)。也就是说,《物权法》第五编规定的占有,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在本案中,涉及到的两处房屋,还不能说就是非法占有的。草房湾的房屋,虽然被阆中市城管局认为是违章建筑,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时金维建还是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受占有保护。王利明说:“例如,某人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占有他人的违章建筑,建筑人能否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考察该条的立法目的,旨在维护占有秩序、保护占有人对其占有事实享有的利益,因此应该认为其可以依据该款主张权利”(王利明同上书第120页)。也说是说,。即使是违章建筑的建筑人对该建筑物享有的利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这个问题,王利明在其《物权法研究》也曾多次论及,本代理人不再赘述。
所以,被告在其《答辩状》和今天的抗辩中所持的理由,即金维建对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没有本权,因此公安机关就不保护,是占不住脚的。
被告抗辩的第二个理由就是他们在刑事侦察中是做了工作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是刑事司法行为,由检察院监督,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本案诉讼的并不是其在刑事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而是报警不出警,当原告的占有受到侵害,提出保护要求时,被告没有采取保护行动。这个问题,被告是有经历和教训的,那就是李茂润诉阆中市公安局(恰好就是本案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而承担赔偿责任案。那个案子还引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即法释【2001】23号。被告并没有吸取前车之鉴,并没有从李茂润案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
其实,报警后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造成了公民的损害,公安机关赔偿已经有先例。李茂润案算是一例,2003年尹峰诉河南卢氏县公安局也是一例,2009年张美华诉天水市麦积山区公安分局也是一例。而且,天水那件案子,公安因出警不及时,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还评论过该案,要求公安机关接警后要及时出警处警。被告今天在庭审中一再坚称本案的法益不受刑法保护,2003年公安部颁发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的岂止刑法保护的法益?
本案最后一个需要阐述的是,2015年9月8日原告是否向被告报警。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即电信部门打印的通话记录。没有理由认为该证据系伪造,因此真实性不可否认。与本案有关。无论是形式、内容、来源和取证主体,均合法。因此该证据材料有证据资格,应当采纳。至于因时间久远,打印状态不佳,看不清楚,那只是证明力的问题,是否采信,我们请法官慎重,不要轻易不采信。而且,本律师在2010年7月前也是警察,就在阆中市公安局工作。被告的110报警是有电子记录的,被告没有提供当天原告报警时段的电子记录,证明被告没有接到原告的报警,人民法院应当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原告在该时段报警。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代理人,罗洪钊律师
联系电话:13708079331
2017年6月7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政府征收金维建七里大道39号商住楼,作出的阆府征补[2012]14号决定书,被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行初25号判决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62号,判决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有多方面违法,限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期限内你们履职,与法律抗衡,在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再发出司法建议的前提下,最终超8个月原波告才共同选定适格的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同时被告向该公司办理了受权委托,评估协议,提交了与该房相关的全部资料,支付了评估费3万元,该评估报告结论双方签收生效,被告不履行义务,不按四川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报告结论的评估金860余万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更进一步变本加利单方违法再次选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虚假阆府征补[2017]3号决定书的违法行为,金维建不服,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决字[2017]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阆府征补[2017]3号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错。
综上;阆中市人民政府要履职,不要再违法尽快对金维建七里大道39号商住楼按四川德赛价格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金额作出给付义务,并承担造成损害等全部赔偿责任。
                                       金维建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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