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异议书
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
异议人:金维建
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金维玲的合法面积380余平方米非法被毁,报警五次不出警,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
2014年3月5日深夜,金维建的合法竹片厂厂房非法被毁,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
2016年3月10日他们的不作为行为,我向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交付了该项事情的相关资料后,在你们督促下,2016年3月28日阆中市公安局向我送达了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编号:2016(七)信号,内容:我单位已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并将在60日(如情况复杂将延长30日)向我作出书面答复意见。针对该信访事项告知单的受理时间,首先我报案时间是2014年3月5日和2015年9月8日报的案,报案时间分别已达到24个月和8个月,其行为纯属不作为。除公安部关于受案立案前则有规定的时间外,2015年12月31日公安部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中,明确规定受案立案时间对于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分别是24小时3天,7天,特别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于延长至30日,对阆中市公安局给我送达的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的时间上看来,明显的违反规定,特请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予以纠正该违规作出的慢作为行为,并请求依规及时立案。
致
金 维 建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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