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鉴定没有好大的错误,是对方和法院对鉴定的解读出了错;鉴定说的是根据患者当时的化验报告提示的肾功能异常,有的指标已经达到了美国对慢性肾病分期标准的4期,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并没有肯定就是慢性肾病4期。肾病分为急性肾病和慢性肾病,只有慢性肾病才适用慢性肾病分期,哪来急性肾病也适用慢性肾病分期为慢性肾病几期几期的呢?也就是说要确认患者当时的情况是慢性肾病四期,就必须先有证据证明属于慢性肾病,够慢性肾病的诊断标准。至今都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化验时就属于慢性肾病,如果就认定鉴定为慢性肾病4期这不是扯蛋吗?这是医方及法官欺负患方不懂。
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出具的2015-227号鉴定的回复:“根据美国K-DIGO指南,根据肾小球滤过率的水平将慢性肾脏病分为1-5期,据患者2012年5月22日检查结果所示,达到慢性肾脏病4期指标”。就明白了。它虽然肯定了2012年5月22日的检查结果(也就是肾功能异常)提示达到慢性肾病4期指标,并没有肯定急性肾病就不可能达到这个指标,也只是说化验结果显示有的指标已经达到慢性肾病4期,并没有鉴定为就是慢性肾病4期;要确定是慢性肾病4期,必须首先确定患者所患肾病属于慢性肾病。事实是由于没有其它资料而无法确定患者2012年5月22日所患肾病到底是急性肾病还是慢性肾病,也就是说查出的肾功能异常指标到底是急性肾病所致还是慢性肾病所致还无法搞清楚,怎么可能得出属于慢性肾病4期的鉴定结论呢?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专家有那么愚蠢吗?捣鬼的不是鉴定中心,而是医方及法院。当然,这份鉴定拿给非专业人士看,哪个也会认为就是鉴定属于慢性肾病4期。所以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专家就是专家水平,不得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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