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女儿与医院延误病情,漏诊漏治的医疗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征得医患双方同意后,受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医疗过错鉴定,2015年7月6日该中心出具了【法会2015一227】的鉴定意见书。但易旭夫等鉴定人在医方没有提供完整确切的诊疗依据【患者当时的真正病因;慢性肾脏病史,病检,无手术禁忌等等】的情况下,不按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全凭主观臆想,用假设和可能凭空作出一份虚假鉴定。但经法庭质证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这份含混不清的天书不知所措,在2015年10月23日又向该鉴定中心去函,要求明确鉴定结论。但可笑的是在2015年11月6日该鉴定中心对法院的来函作出了一份答非所问,模棱两可的回复,回复的内容和前次鉴定结论大相径庭,否定了前次鉴定结论,在凭空想象的基础上再次凭空想象捏造事实,病情分析也自相矛盾,此同一事故却出示了两份内容不同而结论【过错参与度】相同的两份依据,把严谨科学的鉴定当成儿戏,鉴定人在法官及患者不懂医疗知识的情况下,竟然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蒙蔽欺压患者,从而制造医患矛盾,其行为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鉴定宗旨,严重扰乱了司法公正。我女儿术前检查明显有手术禁忌,可鉴定人却否认手术禁忌,患者当时的真正病因都未查清,就用假设可能来认定,让没有过错的患者承担主要责任【百分之七十】,难道病人患病有过错吗?这不成了天大的笑话?为了进一步明确鉴定结论,我于2016年2月25日到该鉴定中心望其给予解释【没有依据鉴定结论是怎么得来的?】,但鉴定人易旭夫还对我们恶言相向。2016年2月29日我又到该中心进行投诉,希望他们对没有依据作出的鉴定给予答复,但在2016年3月9日该中心不但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反而以我们医患双方同意作鉴定为由,为他们的违规鉴定推责,其行为让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鉴定中心连患者当时的病因都不知道,不可预料的后果竟然凭想象来认定,他们不按科学诊疗依据作出的鉴定是怎么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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