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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你敢杂个?我家儿子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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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黄汉彬,女,汉族,1969年4月25日生,盐边县永兴镇新街居民,身份证号为510422196904253121。一年来,由于盐边县永兴派出所和盐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徇私枉法,致使我生不如死,痛苦不堪,使我的家人也痛不欲生(85岁老母亲承受不住如此打击,于今年2月7日离开人世,可以说死不瞑目)

2016年1月19日这天,对我和我家人来说,可以说是个祸从天降的日子。当天,刚到任第一天的永兴镇副镇长林燕,事先没有通知我家,就带着王邦选等七八个人闯进我家,随意毁坏我水管。我当时在钱胜的路上,儿子打电话说“王邦选又来闹事了!”

王邦选找我们家茬已经十年了。原因是我的小猪市场。因为我属于渔民搬迁对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修建了这个小猪市场。这个小猪市场是经政府划定后,我自己又给了承包费修建起来的,王邦选看到我的生意红火,就眼红起来,不止一次扬言要让我家不得安宁。他天天扭到政府,说不应该划拨这块地给我,同时也常常威胁我家。

去年,王邦选的儿子王胜利当上住建局的副局长后,更是嚣张,便伙同刚到永兴镇任副镇长的林燕来公报私仇整我。林燕和王胜利曾是同事,是好朋友。可以说我这个冤案主要就是在他们的煽风点火,推波助浪下造成的。是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他们所谓的资源,把我原本很简单的邻里纠纷案件复杂化、恶劣化、乃至刑事化,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损失。

1月19日发生抓扯过后,王邦选在林燕的指使下,于1月22日因“病”住院(为什么不当日住院,如此住的院有无法律效力?)有证人目睹,住院期间,王邦选经常与朋友在外喝酒。

2015年6月17日,我收到盐边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王邦选的人体损伤程度是轻伤二级。我知道这个鉴定有问题,就拒绝签字,永兴派出所王鹤指导员强行要我签字,并威胁说如果我不签,他们就拘留我。当天下午,王邦选拿着轻伤二级鉴定书曾三次跑到我家门口胡闹,威胁说不给钱就让我坐牢。

盐边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6日对我执行取保候审。

盐边检察院于2015年9月2日电话通知我说要公诉我了。我感到很奇怪,也很惶恐,觉得王邦选只是皮肤擦伤,哪里出来的轻伤二级呢!之前我也给王鹤、赵顺斌等办案人员和甘元功所长反映王邦选有眼病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查实相关情况。但是他们都不理睬我的建议。

我没有办法,只好花钱请了律师,通过律师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拿到了王邦选于2015年1月8日因“左眼分支静脉阻塞、黄斑水肿、左眼翼状脔肉”等入院,于2015年1月16日出院的证据,证明王邦选1月22日住院与我抓扯没有关系。

拿到这个这个证据后,觉得之前的办案人员有问题,便向盐边县公安局申请甘元功、王鹤、赵顺斌等警员回避,然后又向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王邦选的伤情。

2015年10月17日,盐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卢建峰,王邦选和我一起到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王邦选的伤情。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因“难以明确王邦选本次受伤与目前视力障碍的关系”拒绝受理。

2015年11月18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王邦选)左眼没有被损伤而伤及了左面部,左面部受伤也仅为软组织挫伤,而没有骨折的损伤。因此,左眼底出血与左眼视力受损与外伤无关而是原患的眼底病即左视网膜分支静脉阻塞所为……左眼并没有挫伤的迹象。”

拿到这样的鉴定书之后,盐边县公安机关才不得不撤销对我的刑事责任追究。

而现在,王邦选又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而其诉讼理由里边还赫然有“轻伤二级”的字样!真是笑话。

就是这样一个被我“抓扯受伤”的所谓病人,一心只想诬告陷害我的地痞流氓,没想到盐边县公安机关会把他硬生生弄成轻伤二级,硬要刑事拘留我,想让我负刑事责任。这不得不叫人发出质问:盐边县公安局,你们是人民的警察吗?你们的党性何在?人民性何在?你们的法制意识何在?举国上下都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依法治国方略,你们却胆大妄为,倒行逆施!你们到底是为人民办事还是为欺行霸市的王邦选办事!

我希望有关部门严惩这些涉案人员,还我以清白和损失。

                  黄汉彬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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