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gzcs

莽先生你简介也不能把我质证时发言全部剪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整个事件全面过程,gzcs绝对是真心在对待此事,也不要攻击他了。而且攻击gzcs的大多都是手机网友。不寻常···········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1-2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奋力的逆水而游与安逸的随波逐流
      小和尚跟着老和尚出来化缘,满心不情愿,看见几尾逆水而游的鱼,便借题发挥:“这些鱼真傻呀,逆水而游,多费力,多辛苦!”“可它们正在享受奋斗的快乐呢!”老和尚说,顺手一指河面上的落叶,“你看见那片黄叶了吗?只有死去的东西,才会享受这种随波逐流的安逸和舒适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22:41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寻衅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22:55
看四川省高院量刑规范意见,郭某没有任何人帮忙,包括辩护律师,也就10个月左右,虽然判了缓刑,但关了近8个月,缓刑的实际意义何在,这就是g先生的功劳,郭家人清醒清醒,如果不是果断炒鱿鱼,可能结果更不一样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22:59
有人问说没有g先生等努力要判三年,纯粹无稽之谈,污蔑司法机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23:03
有人问说没有g先生等努力要判三年,纯粹无稽之谈,污蔑司法机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 00:04
就是g先生整的事出来,本来仅是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之争,非要在网上弄个警黑勾结,搞假证据,自己调查了多少多少证人,郭根本没有裸露jj,然后又是公检勾结,难到司法人员都拿自己的饭碗不当回事,就你所描述的那么黒吗,看你描述被害人的语言,有资格当公民代理人吗,发言有客观性吗

发表于 2016-1-2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g先生,你好,作为后生首先祝你身体健康,好人一生平安。为了一个素味平生的郭先生,不顾年逾花甲,奔波于广州-南充,南充-广州,自己花费上万的机票钱,从没有向郭先生家要过一文钱。司法腐败在南充已经是一大毒瘤,官官相卫,以权压人,公报私仇,乱用公权,上梁不正下梁歪,老百姓只有看在心里,敢怒不敢言。办案机关敢明目张胆的要钱,而你没有,自己掏钱为民伸张正义,可敬可佩。

发表于 2016-1-2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设计 发表于 2016-1-19 16:44
接下一个案件吧。你让人家老郭先好好安生几天。

有啥子事,年后再说噻。开开心心过个年,有些事自己问心无愧就行了,有争论也很正常噻,我也常常说你来着。过了就过了。看郭某有没有在上诉期内正式上述吧,有你就持续关注也不要这么上心了,有些事情不要自己去瞎猜,没有证据你就算猜中了也没得办法噻不如不去猜。当庭被解除委托的事我也看得多了,也没啥面子不面子的,这个也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接受了你的身份就没了,当然必须让你停止发言哈。大家在法律规则下做事,就算他们不按,你按了你也没啥丢面子的。观点不同正常,因此谩骂就太江湖了。

还有,你上网发贴真的需要有证据,不然你随便一说,相关的机构可能就要花很长时间去调查的.现在的情况你也清楚,不会再有人会为了关系像以前那样明目张胆地整了(阴悄悄整你也看不到噻),你想下这条线要沟通好多人,中间有一个环节担心自己的乌纱不保都要翻撬的。

发表于 2016-1-2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 G先生 的捕风捉影网上散布谣言当时人根本没露JJ,并称本来仅是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之争,非要在网上弄个警黑勾结,搞假证据,自己调查了多少多少证人,郭根本没有裸露jj,然后又是公检勾结,导致舆情的升级,致使办案机关严谨行事,法律与违法犯罪的一种较量。邪恶与正义明辨导致最后结果。还是正义压倒一切!
发表于 2016-1-22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要平息这个舆论很简单,派再多水军不如高坪公安只要网上公布当天现场出警音视频,现场如何调查的,调查的哪些人,有没证据证明是寻衅滋事,如有,为何不现场带走郭某?当天出警是如何认定的?第二天未经调查就刑拘的依据是啥?法官有无在法院暂押室先对郭宣判无罪,后在法院判决郭有罪,欺骗郭?我相信在这种场所不说全方位,至少有两处监控,法院把当天休庭有无法官进入暂押室对郭某说啥不就清白了?

发表于 2016-1-2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被弄糊涂了
发表于 2016-1-2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1-2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不明白,在讨论中国的案件,拿英国的来说事有啥子用!!!

就像快播案,那个律师居然拿日本来说事,网民还一片叫好声。我都快疯掉了啊。快播王总请的律师是不是海归刚下飞机就奔赴法庭了?还说啥为啥百度有不抓百度,我都不知道这个律师拿没拿到律师证,百度有也就是另案处理,关快播案啥子事?

民间法律爱好者最喜欢的就是乱发挥,神扯一通,根本就不管案件本身。

发表于 2016-1-30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给阁下提个建议:
1、不要把精力用在和”莽娃儿“打嘴仗,”莽娃儿“既不是也不代表司法机关,你使劲浑身解数赢了他,也于事无补;
2、先生全程参与了此案,应该事实清楚,建议把整个事件始末好好写一篇帖子发上来,有证据的提供证据的,没证据的可以提出合理化质疑;
3、你已不再是代理人,此案和你再无关系,你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抓住其中那怕一个有问题的司法人员痛殴,往死里举报他。这样,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你的努力也算值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