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287|评论: 20

[群众呼声]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非法剥夺退休法官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8.jpg 149.jpg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吴志平,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
昨天(6号)收到德阳中院的(2015)德民立终字第12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前后矛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更无说服力!
该裁定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此该纠纷显然就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该诉讼明显是财产(住房)的买卖纠纷。我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该诉讼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依法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由民法调整《民法通则》第二条。但德阳中院的12号裁定书首尾矛盾,首部认定该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标的是住房(财产),结尾处却认定该纠纷是武胜法院内部因建房、分房的指令性问题发生的纠纷,是法院内部的“家务事”,意在表明,我的私房我不能作主,武胜法院要出售我的私房,我的私房自然就成为了武胜法院的“公房”,武胜法院可任意处置;武胜法院的该民事活动不受法律约束,我的合法私产也不受法律保护,我持有的《房权证》不起任何证明作用;我不服提出诉讼,受诉法院不提供举证、质证说理的平台,直接照搬最高法的通知,认定该诉讼是“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确保武胜法院的脸面!德阳中院的12号裁定书没有事实根据,更无充分的理由,其认定则来源于强盗逻辑、先入这主、主观臆断!
事实上,“买卖合同纠纷”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买卖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纠纷,而“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纠纷”是单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行政指令纠纷,其主体资格是不平等的。德阳中院为了袒护兄弟法院(武胜法院)侵权的民事行为,枉法裁定,以“家务事”不属法院主管为由,不愿受理、不敢审判该纠纷,其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退休法官的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官天平不被玷污,我将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德阳中院不愿意受理我的案件,纯是怕败露武胜法院的侵权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德阳中院要袒护武胜法院,也应当拿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句审查认为怎能说服当事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宪法、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真的是摆设?”依法治国”是口号?“法治社会“是虚空?”法制国家“是请假象?

 楼主| 发表于 2016-1-7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取得该纠纷所涉房屋的完整产权,之后,武胜法院再将我的房屋出售给卢忠明,系无权处分。对此,我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然得依法保护自己的物权。受诉法院不能因为房屋所有权系因单位“建房”、“分房”取得,而将武胜法院侵害我物权的行为排除在法院主管范围之外。最高法92年的《通知》第三项显然是针对“建房”、“分房”、“腾房”等纠纷。而我已取得完整产权,这些过程早已结束,此后武胜法院出卖此房的行为当属侵权行为,受诉法院不能因房屋产权来源于内部建房、分房而永远将我与武胜法院的纠纷定为内部纠纷,不予管辖立案,这样是对我不公的。德阳和广汉法院的裁定理由和逻辑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发表于 2016-1-7 2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广汉法院不愿受理!!他*作为省里面责令的对象!!!叫他受理他不敢公正去面对!!

发表于 2016-1-7 23: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一杆子全部打死!!!先说广汉法院

发表于 2016-1-7 23: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瞄准一只鸟!开枪啊!你打那么多鸟!能打死吗

发表于 2016-1-9 0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汉法院、德阳中院不秉公执法,枉法裁定,是制造冤案的机器!

发表于 2016-1-9 0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侵犯的是我房屋的所有权,我的诉讼与房屋取得之前的建房,分房没有任何关联性。德阳,广汉法院不受理我的诉讼纯是非法剥夺我的起诉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不裁判,裁判案件的不审理”体制,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是下决心整改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6-1-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治国,还应监督法院公正才行

发表于 2016-1-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怎么看

发表于 2016-1-1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官司难打

发表于 2016-1-11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治国,应先从法院审判开始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这样,立法再多,又有何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曾经的法官都未能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庶民百姓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如果成了利益集团和强势群体危害社会的利器,法治走向反面,这又怎么得了,寒心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1-15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再多,还是虚的,法是要人去执行的。司法人员既能成为除暴安良的天使,更能成为置人于死地的魔鬼!

发表于 2016-1-1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再审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