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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员工诉求其工作及经济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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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员工多次到公司要求面见公司领导诉求其工作及经济补偿事宜,根据现有情况,做如下法律分析,供公司领导参考处理:
        现有诉求:第一,继续用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安排合理岗位进行工作。第二,补发伤愈后的相关津贴、奖金。第三、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需一次性赔付各类补偿金20万元,其中20万元包含1998年至2003年期间公司事实用工的补偿金。
      针对以上三个诉求分别做如下法律分析:
      诉求一:第一,继续用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安排合理岗位进行工作。
      法律分析: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人力资源公司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同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派遣用工单位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合同到期后可以解除工伤人员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者第一个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诉求二:补发伤愈后的相关津贴、奖金。
法律分析: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依据法律规定,现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我公司应按月支付其原工资待遇。伤愈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内应安排员工从事相关工作,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同时,虽然领取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但其仍然应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诉求三:第三、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需一次性赔付各类补偿金20万元,其中20万元包含1998年至2003年期间公司事实用工的补偿金。
  法律分析:如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因给付两项费用:
第一,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分项支付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本人11个月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和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个月),合计为26个月本地区社平工资。3、停职留薪期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经济补偿金,按法律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998年至2003年在我公司用工期间确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实违反法律规定,但2004年就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另行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事实用工关系的法律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即在法律上要追究我公司事实用工责任已得不到法律支持。
     据此,20万元的诉求远远超过法律规定,依据现有情况及最高标准计算所有费用应在12万至13元之间。经过多次与其交谈,其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及上访解决,可能给公司带来相关不必要负担。如通过诉讼解决,公司需承担各类诉讼费用,细致算来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阶段,各类诉讼费用预计支出3-4万。因此,我建议公司考虑综合因素,在14万至15万之间如对方能接受情况下,一次性解决,避免缠讼及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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