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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诚寻正义热心律师声讨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有意者跟帖或消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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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老东家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已经折腾的我精疲力竭,一开始写上诉状就感慨万千不能静心下笔,所以诚寻正义热心律师声讨黄世仁,有意者跟帖或者消息联系
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巴中市中心医院是被告主体之一,其他公司是共同被告。不过我不能学巴中市中心医院般不要脸没有骨气,我没有找其他公司签合同,其他公司也没有找我签合同,是巴中市中心医院捆绑夫妻,逃避自己责任,剥削贪污克扣,把其他公司拉扯进来我觉得有点不地道,要其他公司一起曾担责任也是由巴中市中心医院自己去找。到如今当下现在巴中市中心医院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这个时候,好吧,你既无情,我又何必杞人忧天,所以,诚寻有正义感的热心律师全权代理我的官司,不过因为我经济困难,律师费是后付费型,可以大大高于目前巴中费用水准,败诉我毫无怨言,我自己想办法上访维权,胜诉按约定分成,对不知好歹的黄世仁我已经没有了主仆一场的情感,呵呵,呵呵,有钱大家一起赚,讨要黄世仁的钱问心无愧,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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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都是什么鬼?
发表于 2016-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认识到找律师维权,已经有进步了

发表于 2016-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不要脸了,滚刀皮,全家吃医院,你老婆在药库房占多少钱你知道的,你还想在医院转挨症,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ty861109 发表于 2016-1-1 21:21
说的都是什么鬼?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1 21:41
能够认识到找律师维权,已经有进步了

:):handshake我知道你是律师,要是有意代理我的官司,请把联系方式发到提醒里的消息内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jhjyehyh 发表于 2016-1-1 21:46
你太不要脸了,滚刀皮,全家吃医院,你老婆在药库房占多少钱你知道的,你还想在医院转挨症,

Thank you very much.三克油给个马骑,,谢谢你给我提供说话的机会,很多话早就想说,,,,碍于人情人品没有说,,,我不要脸你要脸,你这么熟悉情况,那你家主子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的行径要不要脸。今天是阳历新年初二,你说全家吃医院,呵呵呵呵呵,事实依据?明确的告诉你,我老婆在库房上班不假,现在呢,我也在库房做事,不过工资不是医院出的钱,黄世仁的本性淋漓尽致!我老婆在医院占了多少钱?好吧,黄家大总管你还不知道吗,有点对不住你家主子的钱钱额,我老实交代吧,我老婆365天上班,负责全院所有科室输液用水的配送,平均每天拆装组合自己开电梯发送输液用水两吨多,也就是四五千斤,还得自己无数次到药房手抄每个科室的用水量,等候每个科室确认签字,工资吗,月工资2000大洋,包括所有的所有,最初多次要求医院提高待遇未果,现在认命不想提了,当然包括一点外水,卖一些库房拆散后的废纸箱,废纸箱的价格大家知道,两角多一斤,一天卖个100把斤,也就20多元钱,可是你得把这100多斤的废纸箱捡到一起,拆开,整理好,打成捆,装到手推车上拉到废品站去卖掉,很多人眼红过,闲言碎语过,你也眼红,你来,勤快人做来懒人爱!你以为我想去拆一些废纸箱?有人眼红废纸箱叫送整件,我们也惟愿不得,可是科室是根据医生处方汇总开出来是瓶数不是件数,医院人流量大,电梯拥挤众所周知,不拆装基本上就是一个科室一手推车,拆装后一手推车基本上可以跑两个科室,有几次听到眼红废纸箱的人的话难听的要命,宁愿增加工作量,全部送成整件,每天根据科室实际用量减账,呵呵呵呵,管理层又不乐意了,指责科室把输液用水堆得到处都是,可是要保证科室用水又只能多送不能少送,整件最多有100瓶装的,几乎有一少半的输液用水一天一个科室只用到几瓶,我不能不送吧,整件送上去堆得到处都是怪我了,,,,,其实,你以为这是一个多么令人垂涎的工作呵,我的老东家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要不是为了活命养家糊口,要不是库房管理人员心地善良,待人好,你以为我就365天上班不累吗,幸好老天仁慈,365天我都没有大的病痛。你还说什么想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转挨症的话,呵呵呵呵呵,人心,说句你不爱听的话,我做巴中市中心医院的正式工比你更有资格,再说句真心话,我从来都没有想过要转正的,做了一辈子的奴才,被狗交了你还愿意去做狗吗?医院为难剥削了我这么多年本来我想忍气吞声算了的,有些心术不正的蠢材一而再再而三的为难逼迫我,哈哈哈哈哈,日本人搞什么买卖钓鱼岛将钓鱼岛私有化,哈哈哈哈哈,中国的舰艇过去巡航了,宣示主权了,东海防空识别圈划出来了,咱们中国的领土给你面子叫你暂时搁置争议你不听,成天小动作不断,哈哈哈哈哈,菲律宾小仔仔,黄岩岛呢,你还想去捕鱼吗?中国给过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承诺,你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个别人一样愚蠢,我甘心受剥削放弃我的依法所得是我的自愿,我依法维权也是我的权利。本来我希望医院照顾一下我的感受,多少满足一下我并不过分的诉求,我愿意承担责任,也可以离开不再和医院保持一丝半缕关系两相没有顾虑,呵呵呵呵,这么大的强势单位为难剥削我不说,还飞鸟尽良弓藏,兔死狗烹!
    可是巴中市中心医院不这么认为,第一,奴隶的奉献是奴隶主的恩赐,要感恩。第二,王侯将相是有种的,人不平等,不按劳分配不同工同酬,和社会主义体制和法律背道而驰。第三,导致今天的局面是我不会处事。第一第二点我完全反对,第三点么,是而不完全是。我不善交际性格内向是我的弱点,这恰恰是我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处境,把自己看得低微,有自卑心态,说什么我性格孤傲,呵呵呵呵呵呵呵,我也想走阿谀奉承的道路,讨点欢心,待遇好一点,工作轻松一点,可是,我的工资和我的身份一样地位,黄世仁老东家,我办不到,袖里藏了几个钱买了二斤面也想过个年,在我困苦落魄的时候,你发点善心对我好点,未必我不会至少在心里感激涕零,可是,我是不是承担了大半的工作量,相比较而言不说是干的最好的,至少不是第一也是第二,大家都有一双眼睛,可是却一而再再而三的为难我,我找没找过领导,是不是不听招呼,是不是有什么事就先在网上写,我是被逼无奈,我明白,相关领导明白,苍天明白,只是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大管家不明白,报告大管家,请个假,我要去干苦力了,空了再回来老实交代,我争取坦白从宽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6-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来看热闹的,现在你的处境就是将来我的处境。我持支你的申诉。前些年香港码头工人大罢工,打出横幅:我们养的起李嘉诚,却养不起老婆和仔仔。李嘉诚回应,是劳务外包,历史如此。后来法庭见,劳工也输了,法律是公正的。
道理公正吗?劳动者受剥削,是我党当年革命的原因,为受剥削和压迫的人寻求公正,推翻三座大山。
发表于 2016-1-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又错了,第一;我不是律师,也不想代理你的官司,我只是按到良心说话,说话讲良心、讲法律。第二:我认为这个案件的第一个问题在于你诉求的被告人主体资格到底是不是适格,是必须搞清楚的,也是你和中心医院争论的焦点。既然你说“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巴中市中心医院是被告主体之一,其他公司是共同被告。”不妨把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写出来,让大家学习一下,看巴中市中心医院到底是不是被告主体之一?看你适用的是什么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条文?这到底是中心医院不讲理、是法院不依法、还是你自己不讲理,一下子就明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16:49
你又错了,第一;我不是律师,也不想代理你的官司,我只是按到良心说话,说话讲良心、讲法律。第二:我认为 ...

好吧好吧今天晚上我把相关条文找出来,你说你不是律师我就找一下,我以为你是律师呢,要是律师不知道这一法律知识可就闹笑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16:49
你又错了,第一;我不是律师,也不想代理你的官司,我只是按到良心说话,说话讲良心、讲法律。第二:我认为 ...

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发表于 2016-1-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一)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用工单位
本文的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派遣员工
本文所指的派遣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劳务派遣公司首先应承担一般的用工单位义务及劳动法上的义务:
为派遣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派遣工因公负伤时的工伤待遇;
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派遣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派遣工到用工单位的工作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所以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的合同期间经常会出现派遣工没有工作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1、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发生困难。
在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人力资源部门的费用,规避劳动法上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劳务派遣是情有独钟。有的单位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导致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数量远超过正式员工,并且劳务派遣与正式职工工同工不同酬,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2、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种 “逆向派遣”的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时需注意,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比如用工单位在裁员时,不能“裁减”(即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送符合条件的派遣工。两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此时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联系是很有限的,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加重了派遣单位的经营风险。为了避免用工单位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压缩用工成本损害派遣工的利益,派遣单位可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该风险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比如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却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给用工单位带来了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风险的无法控制性,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3、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由于派遣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工伤待遇应由派遣单位负责。但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地区差异很大,落后地区跟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与赔偿标准相差很多,而现实中的劳务派遣公司多是由欠发达的地区向经济发达的地区输送劳动力,当派遣工遭受工伤时,受伤职工的维权会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和实体的不公平。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但是申请工伤需要向与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异地申请工伤来回的路程,时间及路程是对受工伤派遣工的一大障碍,有些受伤严重的派遣工行动不便,异地申请工伤就更加困难。为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派遣单位也会因为异地的原因错过申请工伤的时限。单位申请工伤的期限只有一个月,由于派遣工的实际管理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对异地的派遣工的情况不能及时了解,往往错过一个月的工伤申请期限,这时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单位为了逃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会给派遣工设置重重障碍,受伤的派遣工往往迫于压力最终在金额上作出很大让步。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1)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不适合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派遣工,并且是由于派遣工的劳动技能达不到用工单位岗位的要求,因此在用工单位营业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只有在这二个条件(没依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并且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同时成立时,派遣单位才是有过错的。(2)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单位在接受派遣工时,是有考核的义务的,如果发现不适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时与派遣单位沟通,或是遣返,或者更改派遣协议改变工作岗位,如果用工单位怠于行使此项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理解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把握两点:①补充责任是补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不存在补充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赔偿。②相应的责任,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即以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在于,补充责任是全部补充,即凡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责任都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而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是补充责任.也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且不得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发表于 2016-1-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的解释对你的上诉有帮助,同事也希望对你的官司解决有帮助: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的这个定义来的,你上诉的关键问题就在这里。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1:06
希望我的解释对你的上诉有帮助,同事也希望对你的官司解决有帮助: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 ...

你说的对于真正有效劳务派遣很正确,首先医院要有证据证明解除了我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还要阐述其派遣用工的正当合法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1:06
希望我的解释对你的上诉有帮助,同事也希望对你的官司解决有帮助: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 ...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发表于 2016-1-3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案件中,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指的是老板与受聘者两者之间的纠纷,没有劳务派遣方,这里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在诉讼过程中不管怎么说都可以。在有劳务派遣引发的争议案件中,首先要搞清楚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方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就是诉讼主体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由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割裂为两个残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因此,为防止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时方可认定成立,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确保及满足。连带责任通过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除一个或几个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就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责任的对外效力外,连带责任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诉讼效力和对内效力上。诉讼效力是指,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一个、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同时或先后为一部或全部之请求,与之相适应,在诉讼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某一债务人,也可将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且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时,所有连带责任人具有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身份,不得将其中部分人列为第三人。内部效力,表现为对外的给付责任由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几人完成后,这些人成为内部的新债权人,其余责任人成为新债务人。外部原债权方若为连带的债权方,转给内部债权方后,内部债权方是二人以上时,也不成立连带债权,只成为按份的债权;债务方是二人以上的,也不再成立连带债务,只成为按份的债务。即使无法确定各自的份额,也要原则上推定份额均等。不过,如果对外给付责任是由连带责任人中某一人或某几人过错造成的时,只由过错人成为新债务人。

  因此,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制止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对于你的案件,假如你的诉讼理由成立,也因为你自己把主体整错了被依法驳回理所当然。假如你的诉讼理由成立,证明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第一被告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中心医院可以作为第二被告,还要有中心医院有过错责任的证据。

真心希望你不要飞在天上了,要落到地上来,脚踏实地,实实在在结合案件的真实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排除其他干扰,早日维权成功。你的那一套做法正是对方所希望的。幸好是你自己在整,如果是那个律师给你说的这样整的话,就不得不怀疑这律师是对方花钱聘请来专门整你冤枉的。

发表于 2016-1-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口水战·······

发表于 2016-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因为我经济困难,律师费是后付费型,可以大大高于目前巴中费用水准,败诉我毫无怨言,我自己想办法上访维权,胜诉按约定分成。一场必败的官司,这不是忽悠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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