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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诚寻正义热心律师声讨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有意者跟帖或消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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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老东家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已经折腾的我精疲力竭,一开始写上诉状就感慨万千不能静心下笔,所以诚寻正义热心律师声讨黄世仁,有意者跟帖或者消息联系
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巴中市中心医院是被告主体之一,其他公司是共同被告。不过我不能学巴中市中心医院般不要脸没有骨气,我没有找其他公司签合同,其他公司也没有找我签合同,是巴中市中心医院捆绑夫妻,逃避自己责任,剥削贪污克扣,把其他公司拉扯进来我觉得有点不地道,要其他公司一起曾担责任也是由巴中市中心医院自己去找。到如今当下现在巴中市中心医院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这个时候,好吧,你既无情,我又何必杞人忧天,所以,诚寻有正义感的热心律师全权代理我的官司,不过因为我经济困难,律师费是后付费型,可以大大高于目前巴中费用水准,败诉我毫无怨言,我自己想办法上访维权,胜诉按约定分成,对不知好歹的黄世仁我已经没有了主仆一场的情感,呵呵,呵呵,有钱大家一起赚,讨要黄世仁的钱问心无愧,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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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都是什么鬼?

发表于 2016-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不要脸了,滚刀皮,全家吃医院,你老婆在药库房占多少钱你知道的,你还想在医院转挨症,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ty861109 发表于 2016-1-1 21:21
说的都是什么鬼?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1 21:41
能够认识到找律师维权,已经有进步了

:):handshake我知道你是律师,要是有意代理我的官司,请把联系方式发到提醒里的消息内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jhjyehyh 发表于 2016-1-1 21:46
你太不要脸了,滚刀皮,全家吃医院,你老婆在药库房占多少钱你知道的,你还想在医院转挨症,

Thank you very much.三克油给个马骑,,谢谢你给我提供说话的机会,很多话早就想说,,,,碍于人情人品没有说,,,我不要脸你要脸,你这么熟悉情况,那你家主子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的行径要不要脸。今天是阳历新年初二,你说全家吃医院,呵呵呵呵呵,事实依据?明确的告诉你,我老婆在库房上班不假,现在呢,我也在库房做事,不过工资不是医院出的钱,黄世仁的本性淋漓尽致!我老婆在医院占了多少钱?好吧,黄家大总管你还不知道吗,有点对不住你家主子的钱钱额,我老实交代吧,我老婆365天上班,负责全院所有科室输液用水的配送,平均每天拆装组合自己开电梯发送输液用水两吨多,也就是四五千斤,还得自己无数次到药房手抄每个科室的用水量,等候每个科室确认签字,工资吗,月工资2000大洋,包括所有的所有,最初多次要求医院提高待遇未果,现在认命不想提了,当然包括一点外水,卖一些库房拆散后的废纸箱,废纸箱的价格大家知道,两角多一斤,一天卖个100把斤,也就20多元钱,可是你得把这100多斤的废纸箱捡到一起,拆开,整理好,打成捆,装到手推车上拉到废品站去卖掉,很多人眼红过,闲言碎语过,你也眼红,你来,勤快人做来懒人爱!你以为我想去拆一些废纸箱?有人眼红废纸箱叫送整件,我们也惟愿不得,可是科室是根据医生处方汇总开出来是瓶数不是件数,医院人流量大,电梯拥挤众所周知,不拆装基本上就是一个科室一手推车,拆装后一手推车基本上可以跑两个科室,有几次听到眼红废纸箱的人的话难听的要命,宁愿增加工作量,全部送成整件,每天根据科室实际用量减账,呵呵呵呵,管理层又不乐意了,指责科室把输液用水堆得到处都是,可是要保证科室用水又只能多送不能少送,整件最多有100瓶装的,几乎有一少半的输液用水一天一个科室只用到几瓶,我不能不送吧,整件送上去堆得到处都是怪我了,,,,,其实,你以为这是一个多么令人垂涎的工作呵,我的老东家巴中市中心医院黄世仁,要不是为了活命养家糊口,要不是库房管理人员心地善良,待人好,你以为我就365天上班不累吗,幸好老天仁慈,365天我都没有大的病痛。你还说什么想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转挨症的话,呵呵呵呵呵,人心,说句你不爱听的话,我做巴中市中心医院的正式工比你更有资格,再说句真心话,我从来都没有想过要转正的,做了一辈子的奴才,被狗交了你还愿意去做狗吗?医院为难剥削了我这么多年本来我想忍气吞声算了的,有些心术不正的蠢材一而再再而三的为难逼迫我,哈哈哈哈哈,日本人搞什么买卖钓鱼岛将钓鱼岛私有化,哈哈哈哈哈,中国的舰艇过去巡航了,宣示主权了,东海防空识别圈划出来了,咱们中国的领土给你面子叫你暂时搁置争议你不听,成天小动作不断,哈哈哈哈哈,菲律宾小仔仔,黄岩岛呢,你还想去捕鱼吗?中国给过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承诺,你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个别人一样愚蠢,我甘心受剥削放弃我的依法所得是我的自愿,我依法维权也是我的权利。本来我希望医院照顾一下我的感受,多少满足一下我并不过分的诉求,我愿意承担责任,也可以离开不再和医院保持一丝半缕关系两相没有顾虑,呵呵呵呵,这么大的强势单位为难剥削我不说,还飞鸟尽良弓藏,兔死狗烹!
    可是巴中市中心医院不这么认为,第一,奴隶的奉献是奴隶主的恩赐,要感恩。第二,王侯将相是有种的,人不平等,不按劳分配不同工同酬,和社会主义体制和法律背道而驰。第三,导致今天的局面是我不会处事。第一第二点我完全反对,第三点么,是而不完全是。我不善交际性格内向是我的弱点,这恰恰是我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处境,把自己看得低微,有自卑心态,说什么我性格孤傲,呵呵呵呵呵呵呵,我也想走阿谀奉承的道路,讨点欢心,待遇好一点,工作轻松一点,可是,我的工资和我的身份一样地位,黄世仁老东家,我办不到,袖里藏了几个钱买了二斤面也想过个年,在我困苦落魄的时候,你发点善心对我好点,未必我不会至少在心里感激涕零,可是,我是不是承担了大半的工作量,相比较而言不说是干的最好的,至少不是第一也是第二,大家都有一双眼睛,可是却一而再再而三的为难我,我找没找过领导,是不是不听招呼,是不是有什么事就先在网上写,我是被逼无奈,我明白,相关领导明白,苍天明白,只是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大管家不明白,报告大管家,请个假,我要去干苦力了,空了再回来老实交代,我争取坦白从宽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6-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来看热闹的,现在你的处境就是将来我的处境。我持支你的申诉。前些年香港码头工人大罢工,打出横幅:我们养的起李嘉诚,却养不起老婆和仔仔。李嘉诚回应,是劳务外包,历史如此。后来法庭见,劳工也输了,法律是公正的。
道理公正吗?劳动者受剥削,是我党当年革命的原因,为受剥削和压迫的人寻求公正,推翻三座大山。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16:49
你又错了,第一;我不是律师,也不想代理你的官司,我只是按到良心说话,说话讲良心、讲法律。第二:我认为 ...

好吧好吧今天晚上我把相关条文找出来,你说你不是律师我就找一下,我以为你是律师呢,要是律师不知道这一法律知识可就闹笑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16:49
你又错了,第一;我不是律师,也不想代理你的官司,我只是按到良心说话,说话讲良心、讲法律。第二:我认为 ...

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1:06
希望我的解释对你的上诉有帮助,同事也希望对你的官司解决有帮助: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 ...

你说的对于真正有效劳务派遣很正确,首先医院要有证据证明解除了我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还要阐述其派遣用工的正当合法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1:06
希望我的解释对你的上诉有帮助,同事也希望对你的官司解决有帮助: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 ...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发表于 2016-1-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口水战·······

发表于 2016-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因为我经济困难,律师费是后付费型,可以大大高于目前巴中费用水准,败诉我毫无怨言,我自己想办法上访维权,胜诉按约定分成。一场必败的官司,这不是忽悠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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