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工作人员郭巍等涉嫌徇私舞弊及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书
检举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任凯,,电话:13708059843
被检举人:成都市司法局,联系人,郭巍(司法鉴定处)地址,成都市锦悦西路2号1A306,电话61881894 邮编610042
案由:故意不作为,偏袒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徇私舞弊者。
2015年12月4日李淑芳收到成都市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检举人李淑芳认为其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发现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工作人员郭巍等故意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并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及徇私舞弊,故意不作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向成都市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检举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请求事项如下:
1:因为徇私舞弊,故意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检举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调查处理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贯故意袒护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不能公正处理投诉,故意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并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违法违规问题。
2: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因为故意拒不将涉嫌妨害作证罪的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检举人还请求成都市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追究成都市司法局鉴定处的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中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回复第一页“……我局于2015年10月12日决定受理,并对于属于受理情形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调查”。
检举人在向成都市司法局提交的“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的投诉”中明确指出投诉人投诉的核心问题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申请人的投诉不仅是“违法违规执业问题”,也不仅是文字病历本身,而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二,4,“……对于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采信,但投诉人反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并对属于受理情形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调查;对于投诉故意做虚假鉴定问题并且能够提出证据线索或者合理理由的,应当受理。”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成都市司法局理当受理处理检举人对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成都市司法局应当调查清楚鉴定人是否伪造了杨雁的处方开了硼酸液的鉴定材料,调查清楚鉴定人称的处方、检举人称的处方单及杨雁写的处方笺是否是杨雁在2011年8月15日为患者开的同样的一张处方。但是成都市司法局拒不调查清楚,理由竟然是鉴定人称处方开了硼酸液,申请人称处方单没有开硼酸液(粉),公说公有理,分辨不清。成都市司法局还枉称不能区分鉴定人称的处方、检举人称的处方单是否是同一张处方。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真是连小学生都不如,可笑之至!其实,他们可以查字典,提高知识水平,达到成年公众应有的知识水平,这样就可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调查分辨鉴定人是否伪造了杨雁的处方开了硼酸液的鉴定材料的事实真相。其实,要调查清楚上述事实,只需成都市司法局要求鉴定人提交一份杨雁2011年8月15日为患者开的含有硼酸液的处方的鉴定材料,事实真相就可以一目了然。同时,成都市司法局也可以查看投诉材料中杨雁的处方实物来辨明真相。对如此简单的事,但是成都市司法局就是不作为。成都市司法局还狡辩称认定“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没有具体标准,难于认定。鉴定人伪造了杨雁的处方开了硼酸液的鉴定材料。鉴定人鉴定的关键依据间涂医嘱是鉴定人打电话到省医院非法补充获得的鉴定材料。(间涂医嘱与省医院颜凯等转述的杨雁的在后期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又与鉴定报告中称“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缺失文字医嘱的缺失医嘱(简称)自相矛盾,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鉴定人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的依据,仍然坚持硫松糊可以用。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中称“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属医疗行为不足,”,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诊疗规范的依据,却公然得出“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必然联系”的荒谬结论。难道成都市司法局不能通过检举人提交的上述事实,调查清楚,认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足见成都市司法局是故意不作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徇私舞弊。
回复故意避重就轻,偷换概念,回避投诉的核心问题(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即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伪造杨雁的处方单开了硼酸粉(液)的虚假鉴定材料,故意回避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补充获得省医院伪造的、与录音医嘱自相矛盾的、又与鉴定报告中称“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缺失文字医嘱的缺失医嘱自相矛盾、文字病历没有记录的、内容不详实的、间涂使用硫松糊的间涂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回复故意回避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充分,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但是回复即没有受理、调查、认定、处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严重违规问题,又不将投诉提交有处罚权的四川省司法厅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成都市司法局鉴定处的工作人员在确凿证据和事实面前故意拒不受理、调查、认定并处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然偏袒鉴定人,涉嫌徇私舞弊。
2:回复中第二页“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由委托人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负责” 。
虽然“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由委托人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负责”,但这只是针对文字病历而言。因为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
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鉴定人对病历仍有审查的义务。鉴定人在明知省医院的病历缺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文字医嘱),在鉴定材料不完整,仍然违规鉴定。鉴定人拒不回答检举人关于病历准确性、真实性(病历记录是否与患者病情一致等)的提问,逃避鉴定的关键技术问题。该问题涉及病历的真实性的确认,是非常关键的问题。鉴定人违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司法局故意回避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伪造杨雁写的处方单开了硼酸粉(液)的虚假鉴定材料。司法局故意回避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省医院伪造的、要求省医院补充的、与省医院谈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的、内容不详实的、间涂使用硫松糊的间涂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文字病历本身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没有记录关键的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鉴定人又非法获得间涂医嘱,鉴定人应对病历进行审查并理当退回鉴定材料,不予鉴定,但是鉴定机构依然进行了违规司法鉴定。然而,成都市司法局对该违规事实未做调查、认定、处罚,属于徇私舞弊。
3:回复中第四页“建议你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司法部门尽职受理、调查、认定并处罚鉴定人做虚假鉴定,其鉴定报告理当无效,谈何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4:第四页“关于你要求退费和赔偿的问题”。
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司法部门尽职认定鉴定人做了虚假鉴定,因为鉴定机构进行虚假鉴定造成检举人损失,鉴定机构理当赔偿申请人。
5:回复中第三页“如果你认为鉴定人有犯罪事实(妨害作证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
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充分,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申请人申请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向公安机关报案(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需要司法部门确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作为前置条件,因此检举人认为回复故意不确认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故意不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工作人员故意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徇私舞弊行为。
二: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回复中第三页“未写明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被投诉鉴定人批评教育。”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偏袒鉴定人的做法,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鉴定人不是仅仅未写明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而是根本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大量流水的湿疹急性期的关键证据,而且公然违反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鉴定依据仅仅是其个人意见。回复也没有明确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不是仅仅批评教育的问题,而是司法局必须加以纠正行政处罚的问题。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其鉴定依据仅是其个人意见,是最低的效力,仅在没有其他更高效力的依据时才有效。鉴定人的观点“医生开药不依据药品说明书”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了《处方管理办法》、《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制定的法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用药规范,都属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作为大学医学教材,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最低。
2:回复没有回答及搞清楚下列问题:
(1)杨雁写的处方及处方笺(单)开没开硼酸粉(液)?请鉴定人提交杨雁写的处方或处方笺证据来证实。
(2)鉴定报告、庭前质证笔录、鉴定人通过青羊法院向鉴定申请人书面回答中的处方、检举人说的杨雁的处方单、省医院的杨雁的处方笺是否都属于《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称的处方?《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3)a鉴定人声称杨雁写的处方,申请人说的杨雁写的处方单,杨雁开的处方笺其实都是杨雁为患者2011年8月15日开的同一张处方,对吗?
b如果不对,检举人请求鉴定人提交一份杨雁2011年8月15日写的用于患者的开有硼酸液的处方。
c处方或处方笺(单)是不包含治疗申请单的。对吗?
(4)a如果鉴定人认为杨雁写的处方及杨雁开的处方笺(单)不是同一处方概念,即鉴定人认为处方笺(单)没开硼酸粉(液),但是鉴定人认为处方开了硼酸粉(液),请鉴定人提交省医院提交的杨雁开了硼酸粉(液)的处方的证据。
b杨雁在门诊治疗申请单开有硼酸液,但是没有在处方开硼酸液,意味着患者无法在家里使用硼酸液湿敷患处。对吗?
(5)鉴定人是否三次故意伪造杨雁的处方开了硼酸粉(液)的虚假鉴定材料的事实?
(6)鉴定报告第4,5页“处方有口服药与外用药,但在外用药的使用上,
没有详细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 “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的记录,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必然联系。”
请问鉴定人,既然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理应违反《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 “(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属于全责。鉴定人又是依据什么技术规范得出“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必然联系”的结论?请详细列明诊疗规范。
(7)在质证中,鉴定人:
医院在处理上没有违反常规,我们请专家会诊,专家意见也是,这个没有过错。我们综合专家意见,单用硫松糊是有问题,但是医院开的是2种以上的药。
为何第三条,是因为我们问了医院,医院说告知了被告(应为原告),但告知没有形成文字。
原告:(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病历就是不完整,不真实的?
鉴定人:医生告知你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所以是瑕疵。这和原告的疾病发展没有关系。
审判长:一般如何进行记录?
鉴定人:药比较多,最好书面告知。可以打一个
外用药使用说明。很多医院的确做不到。(说明杨雁未做到将正确真实的医嘱即外用药物用法书面告知患者的义务)
原告:硫松糊与何种药合用(间涂),冷敷间隔多久?此次治疗中是否有湿敷间隔?
鉴定人:我没有办法回答。
原告:糊剂未间涂使用在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鉴定人:医方开了4种外用药,实际就提示了这种糊剂要间涂使用。
a请求鉴定人提交得出“
医院在处理上没有违反常规”的诊疗规范依据。
b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称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庭审质证中,鉴定人称医生告知你(患者)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所以是瑕疵。这和原告的疾病发展没有关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请如实回答。
c鉴定人在庭审质证中坚持省医院医生告知患者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而已,是明显错误的。对吗?
(8)a,在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按照诊疗规范,问鉴定人外用药硫松糊的使用方法诊疗规范具体是怎样的?
b,杨雁的处方中,硫松糊与什么药配合间涂? 配合湿敷的间隔是多少?
c,鉴定报告第4,5页 “
没有详细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 “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的记录”中的水溶性药物到底是硼酸液,还是复方黄柏液?或是其余4种固体、半固体药斯诺平(口服)、复方锌樟散、地米硼酸乳膏、盐酸西替利嗪片(口服)?
d,复方黄柏液是用于清洗患处,而不是用于湿敷患处的药吗?
e, 硫松糊与硼酸液配合间隔湿敷的间隔是多少?
f,杨雁处方开的六种药中(只有一种水溶性药物,即复方黄柏液),没有开按照规范与硫松糊配合使用的硼酸液(粉),其余的药不能按照《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 “(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患者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无法配合硼酸液间涂20分钟使用。对吗?
g, 问鉴定人,你非法获得的“医生告知你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的详细告知内容具体是什么?
h, 鉴定人:“医方开了4种外用药,实际就提示了这种糊剂要间涂使用。”鉴定人得出该结论的依据是什么?
i, 患者李淑芳于2011年8月15日下午患者述杨雁的医嘱是要病人当天上午先去门诊治疗室用硼酸水湿敷脚趾,两小时后,再用硫松糊覆盖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杨雁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水与糊剂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也不是配合间涂使用。在硼酸水湿敷后两小时即用硫松糊敷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此时正大量渗液。
只有该医嘱是真实的,但是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及《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完全错误的。对吗?
j, 退一步讲,没有尽告知义务对医生而言也是医疗过错。而且,“间涂”硼酸液原本就是《临床诊断规范》对在急性期湿疹中使用糊剂的要求。对吗?
k,如上所述,医院违反《临床诊疗规范》 ,应该负全责,对吗?
(9)因为杨雁写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请问鉴定人是怎样得到杨雁已经告知患者间涂医嘱“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 “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的记录,”?
(10)a鉴定人是否打电话非法获得省医院伪造补充的间涂医嘱?
b鉴定人非法获得省医院伪造补充的间涂使用硫松糊的间涂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是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省医院伪造补充的、与同样是省医院谈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的、内容不详实的、与鉴定报告中称“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缺失文字医嘱的医嘱自相矛盾的吗?
(11)a鉴定人能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的大量流水的湿疹急性期的关键证据,即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b而不仅是犯了没有在鉴定报告上记录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小过失?(庭前质证中鉴定人表示不能提供,但是个人意见坚持可以用。)。
(12)鉴定人的鉴定依据是否仅是其个人意见,是最低的效力?
(13)鉴定人卢建华等是否拒不回答鉴定检举人的关于医疗纠纷关键技术问题的提问?
(14)因为杨雁没在处方(笺)开硼酸粉(液),患者是否也就无法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依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间涂硼酸液。?杨雁违反《诊疗规范》,应承担全责?
(15)依据《皮肤性病学》第108页明确“(急性湿疹)渗出多者可用3%硼酸溶液作冷湿敷”。及《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均要求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使用3%-5%硼酸水(液)湿敷患处,但是杨雁没有将硼酸粉(患者自行配水兑成3%-5%硼酸水(液))开给患者让其在家里使用,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及多数专家意见,应承担全责?
(16)a按照《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的“避免”是包含在“禁忌”内的第三条,属于绝对不能用的范围。硫松糊即使与硼酸液配合间涂使用也不能用于患者大量流水的湿疹急性期。杨雁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应承担全责?
b问鉴定人,你是根据什么诊疗规范,得出即使《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的“避免”是包含在“禁忌”内的第三条,仍然可以用于大量渗液情况下急性湿疹的?
(17)《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制定的法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用药规范,《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常规,都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最低。上述观点是否属实?
(18)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是否不能对抗《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皮肤性病学》、《处方管理办法》的效力?
(19)鉴定人关于“医生开药不依据说明书”的观点是否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
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0)通过司法部门,检举人请求鉴定人提交硫松糊能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的正确的诊疗规范。
(21)患者的真实病情是否与杨雁记录的病历“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一致?(该问题必须明确回答,不要说病历对病情已有记录来搪塞。)
(22)患者的病情到底是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少量渗出糜烂的湿疹亚急性期,还是没有渗出的湿疹慢性期?
(23)质证中,
原告:能不能提供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情况下急性湿疹的依据?
鉴定人:我不是临床医生,我没有证据。但不能证明不能用。这种药在医院皮肤科应用是很广泛的。
请问鉴定人,你没有证据,又是依据什么诊疗规范,得出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情况下的急性湿疹的?
(24)何迅在2011年8月17日开了硼酸粉给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液湿敷患处,而杨雁在2011年8月15日上午开了硼酸液让患者在省医院治疗室湿敷患处仅一次,但是杨雁在处方(笺)上没开硼酸粉给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液湿敷患处。问鉴定人按照诊疗常规,医生让患者回家用硼酸液湿敷患处,应该是在处方(笺)上开硼酸粉,还是硼酸液?
(25) 硼酸液与硼酸水是否是一个意思?
(26)从患者使用硼酸液及复方黄柏液的情况,是否可以得出患者处于大量渗液皮肤破损的湿疹急性期?
(27)鉴定人是否有诊疗规范依据证明即使杨雁医生没有让患者使用硫松糊长时间敷急性湿疹患处破损糜烂大量流水的皮肤,湿疹病情也必然从脚趾的几个水泡扩展到患者全身水肿,严重到眼睛眯缝,生活不能自理,住院2次?
(28) 鉴定人是否有诊疗规范依据证明患者的病情必须使用硫松糊,而不能选择其他糊剂,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
(29)鉴定人在关于鉴定报告的书面提问时又一次撒谎,“7,8医院在诊疗病人后,处方开了外用水溶性药物(硼酸水,(复方)黄柏洗液)和硫松糊(糊制剂)两天的药不是皮肤病变加重的原因,医院在用药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其中,黄柏洗液中的“洗液”二字是否说明其是适用于清洗患处的药,不是适用于湿敷患处的药,即硼酸液才是湿敷患处的药。对吗?
(30)鉴定意见“李淑芳15,16日用药后病变逐渐加重且发展到头面部至全身,是急性湿疹发展的过程,与医院用药没有直接关系。”请鉴定人提交得出该结论的诊疗规范依据。
(31)a在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使用硫松糊属于“不宜”,“禁忌”,“避免”的情况。医生原本就不该用硫松糊,除非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没有其他选择和替代的紧急情况下,医生要求患者间涂使用硫松糊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糊剂有多种,杨雁医生的选择很多,如硼锌糊,氧化锌糊的间涂使用。鉴定人认为“避免”不是绝对禁止使用,医生仍然可以使用硫松糊。请求鉴定人和省医院提交医生别无选择,必须使用硫松糊的证据。
b在重审案第一次庭审质询中,鉴定人明确不能提交该证据,明确“禁忌”是绝对不能用,“避免”是相对不能用,“避免”可以有条件使用。对吗?
(32)硫松糊的说明书“禁忌”“避免”本身就代表一旦使用会发生不良后果(加重病情),但医生却放任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这原本就是一种医疗过错。对吗?
(33)审判长:原告(的病情从)局部发展到全身(是)怎么回事?
鉴定人:过敏原很多,他(她)自身又是高敏体质。
审判长:原告从局部发展到全身,并不是硫松糊的原因?
鉴定人:是。
请求鉴定人提交得出该结论的诊疗规范依据。
最后,对上述问题,检举人提请成都市司法局责成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书面分别逐条详细回答申请人,要求附上依据理由(那怕不能提交诊疗规范,仅是个人意见也应明确是个人意见),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名及回答的日期。要求鉴定人不要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偷换概念,避重就轻。(在成都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本人恭候当面与鉴定人对质确认事实真相。)
3:对2015年10月12日,李淑芳向成都市司法局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9个事实和理由。(详见第四部分)成都市司法局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回复检举人,处理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
4:成都市司法局还应该调查清楚回复以下问题:
(1)成都市司法局是否认定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投诉的核心问题)?这是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的前置条件。
(2)鉴定人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事实是否属实?
总之,成都市司法局对上述事实和理由故意未做调查、核实、认定、回复、处罚,但是这些问题是确定鉴定人是否做虚假鉴定的关键问题,市司法局应当调查清楚,回复检举人。然而市司法局故意拒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回复检举人,处罚鉴定人,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偷换概念,袒护鉴定人,属于徇私舞弊。
三:总之,联系成都市司法局在2014年7月14日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记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因此,“不予受理”(投诉)是错误的。特别要说明一下检举人已经向成都市司法局多次说明投诉的对象不是仅仅对“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也不是“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检举人投诉的核心问题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但是其后,成都市司法局仍然多次以鉴定报告已被法院采信为由拒不受理投诉。这次成都市司法局的投诉回复再次故意避重就轻,偏袒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拒不处理其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在检举人更早的投诉中,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郭巍竟然称鉴定人可以在有高效力的诊疗规范时,依然可以不依据诊疗规范,仅仅依据个人意见做司法鉴定。郭巍还称鉴定人可以不回答鉴定申请人关于鉴定技术问题的提问。成都市司法局明知鉴定人没有在鉴定报告上列明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对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
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第(五)项“检验过程:
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的事实,视若无睹,导致鉴定报告被法院采信,检举人败诉的后果。在这次投诉处理中,成都市司法局明显有很多事实真相未能调查清楚,也不要求投诉双方当事人在司法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对质,切实搞清楚司法局没明白的事实,就匆匆忙忙,囫囵吞枣地做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
检举人认为成都市司法局鉴定处的工作人员一贯故意袒护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不能公正处理投诉,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徇私舞弊。
四:原2015年10月12日,李淑芳向成都市司法局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9个事实和理由如下:
1:鉴定报告第四页“2011年8月15日,李淑芳因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医院在对李淑芳急性湿疹的处理上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及鉴定报告第四页“李淑芳15、16日用药后病变逐渐加重且发展到头面至全身,是急性湿疹发展的过程,与医院用药没有直接关系。”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是不正确的。
(1)鉴定人在分析说明中使用的杨雁书写的病历:“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不是事实的,与她当天开的治疗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自相矛盾。“一周”其实是“2-3天”。但鉴定书却把病历作为分析的依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是申请人不能认同的原因。鉴定人引用的病历(病历缺乏外用药的使用方法,即文字病历记录的医嘱。同时,四川省人民医院伪造间涂使用硫松糊的、空口无凭的、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的间涂医嘱,该间涂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是不明确,不完整,不真实的。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明确是硼酸液与糊剂配合间涂使用,而不是杨雁处方单(笺)上开的其他药配合间涂使用。同时,《皮肤性病学》第108页明确“(急性湿疹)渗出多者可用3%硼酸溶液作冷湿敷”。由于杨雁在处方单(笺)上没有开硼酸粉(液),患者无法按照鉴定人的空想,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液间涂。因此,省医院杨雁的过错就不是仅仅犯了没有将正确的医嘱(鉴定人认为是正确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打电话非法获得的、不详实、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下来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不详实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小错误,而是犯了违反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临床诊疗规范》的规定及多数专家意见的完全责任错误。同时,杨雁的病历记录“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鉴定人在质证时明确糜烂属于皮肤破损。《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的“避免”是包含在“禁忌”内的第三条,属于绝对不能用的范围。鉴定人胡编医生开药不依照《药品说明书》的谎言。鉴定人的观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
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不管有没有间涂医嘱,也不管患者处于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还是渗出减少的亚急性期湿疹,杨雁都违反了《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应承担完全责任错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见,因为该鉴定报告的依据不成立,所以结果是鉴定报告理当无效。检举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要求其整改及对其行政处罚,并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制定的法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用药规范,《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常规,都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最低。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3)据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07页“患者在湿疹急性期如果使用刺激性的药物或处理不当(如用热水烫或辣椒水,浓盐水洗),在使局部皮损加重的同时可以引起身体其它部位发生较多类似的皮疹,即湿疹样疹。”该文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患者在湿疹急性期乱用药如用硫松糊,才会加重病情从脚趾到全身。患者的病情加重与省医院乱用硫松糊是完全的直接因果关系。既然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和省医院认为即使没有硫松糊长时间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的情况发生,患者脚趾局部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的自然病程发展必然及唯一是加重到全身,严重到面部水肿,眼睛眯缝。那么,检举人请鉴定人和省医院提交证据。(在重申案第一次庭审质询中,鉴定人表示不能提交该证据,鉴定人的观点只是个人意见。)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同(2)项。
2:(该部分内容有少量增加)鉴定报告第四页“医院在对李淑芳治疗时,使用水溶性药物冷湿敷,同时用“糊”剂外涂,医院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在对李淑芳治疗过程中,处方有口服药与外用药,但在外用药的使用上,没有明确详细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的记录,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必然联系。”及鉴定报告第五页“综上所述医院在对李淑芳的诊疗过程中,外用 “硫松糊”和水溶性药物湿敷符合诊疗常规,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在治疗李淑芳的过程中,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不详实,
未尽到告知义务,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病的发展没有必然联系。”上述观点出去“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即省医院没有文字医嘱的医嘱外,都不是事实。
请问鉴定人,既然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理应违反《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 “(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属于全责。鉴定人又是依据什么技术规范得出“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必然联系”的结论?
在质证中,鉴定人:
医院在处理上没有违反常规,我们请专家会诊,专家意见也是,这个没有过错。我们综合专家意见,单用硫松糊是有问题,但是医院开的是2种以上的药。
为何第三条,是因为我们问了医院,医院说告知了被告(应为原告),但告知没有形成文字。
原告:(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病历就是不完整,不真实的?
鉴定人:医生告知你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所以是瑕疵。这和原告的疾病发展没有关系。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称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庭审质证中,鉴定人称医生告知你(患者)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所以是瑕疵。这和原告的疾病发展没有关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鉴定人在庭审质证中坚持省医院医生告知患者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而已,是明显错误的。
毕竟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省医院伪造补充的、与同样是省医院谈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的、内容不详实的、与鉴定报告中称“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缺失文字医嘱的医嘱自相矛盾的、间涂使用硫松糊的间涂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是不真实的。
在质证中鉴定人认定省医院将正确的间涂医嘱(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告诉了患者,只是没有形成文字而已,未尽到告知义务,属于医疗行为不足。但是杨雁的病历没有该间涂医嘱(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的文字记录,该间涂医嘱是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的省医院伪造的鉴定材料,而且该间涂医嘱与省医院医政科颜凯转述杨雁讲的在流水干后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又与鉴定报告中“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即省医院没有文字医嘱的缺失医嘱自相矛盾。因此,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附2015年8月15日杨雁写的病历文字记录诊断为“湿疹”及“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仅仅只有一句话。
据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2页,“(对慢性期湿疹的治疗)如果皮损角化肥厚明显,可以使用复方制剂,其中加入了如水杨酸或硫磺等角质溶解性药物。” 该文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硫松糊含有硫磺和松馏油应用于湿疹慢性期,在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和糜烂渗出的亚急性期湿疹都不能使用,即使配合硼酸水间涂也不能使用。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临床诊疗规范》视若无睹。
检举人申请鉴定的焦点问题是杨雁在湿疹破溃,糜烂,并大量渗液的急性期使用硫松糊是否合理,但鉴定人在分析说明中没有关于硫松糊药理,药效,禁忌等的专门论述,笼统以“糊剂”论述,是不科学的,因为糊剂有多种,各种糊剂都有自己专用的特点。能够用硼锌糊,并不必然可以用硫松糊。因此要具体到药物本身,才能说明问题。同时,水溶性药物到底是什么药呢?鉴定人没有明确。是不是因为杨雁在处方上没开硼酸粉(液),鉴定人故意回避事实真相。
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能间涂用一些糊剂,但并不支持用硫松糊,因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明确写明“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而皮肤起泡破溃糜烂属于皮肤破损的禁忌。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故意回避使用硫松糊违反《药品说明书》的关键问题。鉴定人公然说医生开药不依据《药品说明书》,但是又承认糜烂属于皮肤破损,属于“禁忌”范围,自相矛盾,故意作虚假鉴定。
鉴定人在分析说明中说“在急性湿疹渗出严重时使用糊剂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所以不宜使用糊剂外敷,既然不宜,那就不应该用,更不应该支持使用,但鉴定人又认可和支持这一不合理的错误用药行为,还为医方辩解为没有尽告知义务,请问鉴定人,你怎么有证据知道杨雁就知道硫松糊的禁忌呢?如果她知道这一禁忌,她还会不会给患者使用此药呢?你是怎样得到杨雁的你认为正确的用药方法(间涂医嘱)的呢?可见看出她当时根本就不知道硫松糊的禁忌,既没有间涂的医嘱(鉴定人认为是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也没有渗液停止后才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所以才错误的给患者使用了此药。同时,杨雁还在处方没有开硼酸粉(液)让患者回家配成硼酸水配合糊剂硫松糊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所以
杨雁是负全责的违反《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处”的错误用药的过错行为。
退一步讲,没有尽告知义务对医生而言也是医疗过错。而且,“间涂”原本就是《临床诊断规范》对在急性期湿疹中使用糊剂的要求。用药方法不当甚至可以导致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见2015年09月07日《
成都商报》的报道
“配错中药,可能要人命,药房报警全城找患者”。
鉴定人认为“使用硫松糊与该疾病的发展没有必然联系”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是信口雌黄。正因为在急性湿疹渗出严重时使用硫松糊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即处理不当,才使患者局部自身组织的蛋白与药物或细菌等结合形成抗原性物质,被吸收后引起广泛的过敏反应。参见《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9页“自身敏感性皮炎:患者先有原发性皮炎或慢性湿疹病灶,若处理不当,如使用刺激性外用药,受到机械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刺激或细菌感染等,使局部自身组织的蛋白与药物或细菌等结合形成抗原性物质,被吸收后引起广泛的过敏反应。” 该文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杨雁错误用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制定的法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用药规范,都属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医学教材,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最低。
鉴定人违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其余和理由第1(2)项相同。
3:鉴定意见整篇看不见鉴定人采用的医疗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说明,其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是最低效力的证据。
鉴定人违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理由同第5项)
4:(1)鉴定书第二页“处方为……,3%硼酸液。”其中,杨雁写的处方单(笺)中无3%硼酸液。理由同第7项的理由。
下面是鉴定人卢建华在当庭质证及书面回答中的问题:(作为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证据)
5::原告:能不能提供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情况下急性湿疹的依据?
鉴定人:我不是临床医生,我没有证据。但不能证明不能用。这种药在医院皮肤科应用是很广泛的。
鉴定人在当庭质证中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的证据,但是不顾高效力证据《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皮肤性病学》第108页明确“(急性湿疹)渗出多者可用3%硼酸溶液作冷湿敷”及《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鉴定人卢建华仍然主观臆断,胡说医生杨雁没有过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鉴定人的观点同时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
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卫生部制定的法规,《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规范,《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用药规范,都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医学教材,都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均高于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
6:原告:(对鉴定书)有(异议)。杨雁提供的病历是否与病人的病情一致?
鉴定人:我们鉴定是根据法院质证的病历作为鉴定的检材,至于病历是不是虚假我不清楚。我是按病历进行鉴定。
在“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书的质疑”中第1项“杨雁的病历记录和治疗单是否前后矛盾?杨雁的病历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杨雁伪造病历吗?”及第2项“患者李淑芳在2011年8月15日到省医院杨雁处初诊时的真实病情时怎样的?”
鉴定人回答如下“1,2:……李淑芳初诊时病历材料有详细记录,在此就不作解释了”。
第3项“使用硼酸水和黄柏洗液的情况可以判定病情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吗?” 鉴定人回答如下“3.硼酸水和黄柏液一般是在病变处有大量渗出液时使用,……是皮
肤急性炎症病变的常用药物。……李淑芳就医时皮肤病变情况医院已有临床诊断”。
第4项“皮肤起泡破溃糜烂属于皮肤破损吗?”
鉴定人回答如下“4.水疱和糜烂都是皮肤改变,在很多皮肤疾病都可以出现水疱和糜烂的皮肤损害,皮肤湿疹也会出现水疱和糜烂的皮肤损害。”
鉴定人拒不回答第12项问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可以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的皮肤起泡破溃糜烂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
在鉴定过程中,在书面回答和当庭质证中,鉴定人故意不明确回答委托人关于鉴定技术问题的提问或答非所问。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及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项“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a.(1)鉴定书第二页“处方为……,3%硼酸液。”其中,杨雁的处方单(笺)中无3%硼酸液。
(2)原告:(杨雁)医生开了几次硼酸(粉)?
鉴定人:每次5克,每天2次。
原告:(处方里)有没有这个东西?
鉴定人:处方里有这个。
(3)在鉴定人书面回答中:(2)“7,8医院在诊疗病人后,处方开了外用水溶性药物(硼酸水,(复方)黄柏洗液)和硫松糊(糊制剂)两天的药不是皮肤病变加重的原因,医院在用药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附: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写的处方:即杨雁写的处方单。
富马酸氯马斯汀片/斯诺平 (皮) 1.34mg/片 12片 1盒 1.34mg/次 口服
硫松糊(皮) 6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复方锌樟散(复方樟脑粉)(皮) 5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地米硼酸乳膏(地硼霜) (皮) 2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盐酸西替利嗪片(仙特明) 10mg/片 5片 1盒 10mg/次 口服
复方黄柏液(中) 100ml/瓶 1瓶 1瓶 10ml/次 外用
b.原告:鉴定书分析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第三条引流不利和这个不是自相矛盾吗?
鉴定人:
医院在处理上没有违反常规,我们请专家会诊,专家意见也是,这个没有过错。我们综合专家意见,单用硫松糊是有问题,但是医院开的是2种以上的药。
为何第三条,是因为我们问了医院,医院说告知了被告(应为原告),但告知没有形成文字。
原告:(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病历就是不完整,不真实的?
鉴定人:医生告知你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所以是瑕疵。这和原告的疾病发展没有关系。
审判长:一般如何进行记录?
鉴定人:药比较多,最好书面告知。可以打一个
外用药使用说明。很多医院的确做不到。(说明杨雁未做到将正确真实的医嘱即药物用法书面告知患者的义务)
原告:硫松糊与何种药合用(间涂),冷敷间隔多久?此次治疗中是否有湿敷间隔?
鉴定人:我没有办法回答。
原告:糊剂未间涂使用在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鉴定人:医方开了4种外用药,实际就提示了这种糊剂要间涂使用。
在“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书的质疑”中第10项“即使没有硫松糊长时间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的情况发生,患者脚趾局部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的自然病程发展必然及唯一加重到全身,严重到面部水肿,眼睛眯缝吗?”
鉴定人回答如下“10.患者就医后,医生开出的外用药是水溶性药物湿敷,间歇使用“硫松糊”外涂,
并非原告代理人描述“长时间湿敷硫松糊”。当局部皮损出现“多样性”时,局部用水溶性药物湿敷,间歇使用“糊”剂治疗是可行的,患者出现全身与接触致敏原和病人自身过敏反应增强有密切关系。”(鉴定人同时答非所问,拒不回答提问。驳斥其的理由同第6项)
附2015年8月15日杨雁写的病历文字记录诊断为“湿疹”及“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仅仅只有一句话。
鉴定人苦心打电话到省医院非法获得的当天下午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鉴定人认为是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证明患者病情是处于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因为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在急性期,亚急性期,慢性期湿疹中只有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在使用糊剂时,才有配合硼酸液间涂使用的问题。鉴定机构认定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省医院空谈的流水当天下午配合间涂的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省医院医政科颜凯等转述的杨雁讲的在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又与鉴定报告中“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即省医院没有文字医嘱的缺失医嘱自相矛盾,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都不是真实的医嘱。总不可能既要患者在当天下午间涂使用硫松糊,又要患者等流水干后才用硫松糊吧,又称“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缺失医嘱。这不是故意要把患者搞晕吗?间涂医嘱是鉴定人打电话到省医院非法获得的、病历没有记录的、空口无凭的、内容不详实的、省医院伪造的虚假鉴定材料。同时,鉴定人三次撒谎伪造杨雁写的处方单上开有硼酸粉(液)的虚假鉴定材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而且因为杨雁没在处方开硼酸粉(液),患者也就无法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依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间涂硼酸液,鉴定报告肯定错误。最后总结,只有患者提交的当天下午长时间湿敷硫松糊的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才是真实的,但是是完全错误的。
8:原告:《临床诊疗规范》(应该是《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处方要根据《药品说明书》等资料,请问杨雁是否遵守了药品说明书?是否(是)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是否是医疗过错?
鉴定人:不同意原告观点。
医生是根据病人临床表现结合临床情况决定用药,不是依据说明书。
原告:硫松糊在大量渗液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用?
鉴定人:可以用。
看病不是只看说明书,那这种没必要有医院。
医生就是根据自己的经验用药。
审判长:
即使皮肤有破损,硫松糊配套(其他药)也可以用?
鉴定人:
是。
(2)原告:硫松糊说明书上写,避免用于皮肤破损。这句话对不对?
鉴定人:说明书是避免,不是禁忌。要根据临床经验。
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是属于《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的第(3)条,属于不能使用的情况。《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用药规范,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比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效力高。
鉴定人的观点只是个人意见,其观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鉴定人的观点同时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卫生部制定的法规,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9.特别强调一点,鉴定人绝对不是鉴定工作失误,而是故意作虚假鉴定。因为任凯多次向其明确指出伪造鉴定材料的事实,并在质证时告诫其不要做虚假鉴定,但是鉴定人仍然顽固长期坚持进行虚假鉴定。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充分,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投诉人申请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上述9个问题,成都市司法局没有认真调查清楚并回复检举人,避重就轻,偷换概念,故意不行政处罚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属于徇私舞弊。这也属于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五:综合上述四中的9个问题,归纳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主任与曹进的过错如下:
1:鉴定人卢建华拒不回答鉴定申请人的关于医疗纠纷关键技术问题的提问,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及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项“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2:病历的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同时,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竟然是未经质证的、内容不详实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的、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补充获得的、与省医院谈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的,又与鉴定报告中称“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缺失文字医嘱的缺失医嘱(简称)自相矛盾的、内容不确切的、省医院伪造的间涂医嘱谎言;鉴定机构还三次在鉴定报告中及质证时伪造杨雁在处方开了硼酸粉(液)的鉴定材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人的可以使用硫松糊的个人意见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皮肤性病学》第108页明确“(急性湿疹)渗出多者可用3%硼酸溶液作冷湿敷”及《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鉴定人卢建华仍然主观臆断,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的大量流水的湿疹急性期的关键诊疗规范证据,顽固坚持个人意见,胡说医生杨雁没有过错,可以使用硫松糊。鉴定人的观点“医生杨雁没有过错”及“医生开药不依据药品说明书”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
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卫生部制定的法规,《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规范,《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用药规范,都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医学教材,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均高于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
4:同四:(9)。
六:最后,检举人李淑芳认为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拒不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偏袒包庇鉴定人。因此,检举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追究成都市司法局鉴定处的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及徇私舞弊,不作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致成都市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
检举人
代理人 电话13708059843
2015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