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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术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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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终字第488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苍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念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杨德术受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非法所得4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德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发回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作出了广检公刑变诉(2013)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审后,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德术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梅、李林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德术及其辩护人魏东、吴念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四川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集团)先后四次从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广安市农行)贷款2200万元;2004年凯达集团以资产抵押、以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源酒店)名义在广安市农行贷款2300万元。凯达集团负责人徐某某为感谢时任广安市农行行长的被告人杨德术在审批贷款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于2004年3月左右送给杨德术现金100万元,杨德术随后将该款委托其妻弟蒋某交与黄某某投入四川省华蓥市某某煤矿(以下简称某某煤矿)。并经杨德术协调,从赖大福处借款400万元投入某某煤矿。杨德术和黄某某当时约定,该400万元借款中270万元作为杨德术的借款,130万元作为黄某某的借款。因此,杨德术在某某煤矿共有370万元的股份,约占整个某某煤矿的10%。2005年4月、2006年10月,杨德术、黄某某以某某煤矿预借的分红款归还了400万元借款及利息。2007年,杨德术安排蒋某从黄某某处将100万元转走。2009年8月,李某某按照杨德术的安排,将杨德术在某某煤矿所获分红款170万元转入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匤某某处)作为杨德术在该集团某项目的投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来源、被告人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该组证据包括:指定管辖函及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5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以川检反贪交办(2011)4号函指定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次日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反贪指辖(2011)5号函指定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传唤杨德术到案;杨德术于2011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5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5月19日被刑拘,6月1日被逮捕。
第二组证据。证实杨德术的身份、职务以及给凯达集团、思源酒店发放贷款的情况。
该组证据包括:杨德术的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广安市农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证实杨德术的年龄、出生地等身份信息;杨德术于2002年2月9日任广安市农行行长,2008年7月22日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资产处置部总经理;凯达集团于2003年7月24日向广安市农行贷款300万元、8月28日贷款900万元、12月1日贷款500万元、12月31日贷款500万元;思源酒店于2004年3月16日向广安市农行贷款2300万元。
第三组证据。证实杨德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并为其谋利的事实。
1.证人证言。
(1)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凯达集团董事长。2002年,经刘继兵引荐认识了杨德术,2002年、2003年期间,凯达集团在广安市农行大概有3000万元的贷款,杨德术对其帮助很大。大概是2003年下半年,其和杨德术喝茶的时候,杨德术经常提起他给刘继兵贷款使刘继兵发了财,并说,如不给其公司贷款,其公司资金链条就要断、企业就要垮。其知道杨德术是在要感谢费,其每次都对杨德术说知道感谢。这种话杨德术说了很多次,其心想干脆趁春节期间,一次性感谢到位,送他100万元。
2004年春节前10天左右,其安排妻子贺某某准备100万元,说要借给杨德术。贺某某说公司账上没有钱,但是广安市质监局要支付100万元工程款,不知什么时间到账。当时贺某某还有点生气,不愿借给杨德术,害怕杨德术不还,其还责备了她几句。
2004年春节前两天,贺某某说取了100万元。也就是这时,广安市委主要领导要求其必须投资思源酒店并于2004年4月前完成该酒店的装修。当时思源酒店的两个股东没有抵押物,与广安市农行谈的2300万元贷款迟迟没能到位,因为缺资金,该酒店的装修工程在春节前就停工了。因其公司有土地,可以做抵押。当时其考虑到其公司在广安西溪片区的土地证和很多事情都还没有办理,不能得罪政府,就只好答应了。其当时很为资金发愁,为了思源酒店的装修资金,其还在中石化广安市分公司的蒋小林处借了500万元,因此准备送给杨德术的100万元就暂时没有送,放在家里保险柜里。过了一段时间,广安市农行的2300万元贷款下来后,其就还了蒋小林500万元。资金压力缓解了,装修工作也快完成了,这笔贷款杨德术客观上也是帮了忙的。在这个时候,其想应该感谢杨德术了,时间拖久了也不好意思。
其确实记不清楚是哪一天送钱的,反正是在思源酒店贷款2300万元下来后不久的一天晚上。在送给杨德术钱的前几天,其给杨德术打电话,杨德术说他要出差,其就说回来后给其联系,其准备了一点东西拿给他。隔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大概19时多,杨德术给其打电话,说他已回广安了。当时其和妻子正在外面吃完饭回家的路上,其开的是宝马车(车牌号:川X02999),就急急忙忙赶回家。其叫妻子赶快上楼把保险柜里100万元拿下来,其在车上等她。过了一会儿,其妻把钱拿下来了,是用两个银行装钱用的袋子装的,一看就知道里面装的是钱。其说这包装不行,叫她回家拿个箱子。在妻子回家拿箱子的时候,其给杨德术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里,其叫杨德术在家里等一下。贺某某回家拿了一个黑色拉杆旅行箱下来,他们把钱装进箱子放在宝马车后备箱里,然后其就开车往广安市农行宿舍去,当时杨德术住在广安市农行宿舍。进了广安市农行宿舍,其给杨德术打电话,问他家在几栋几楼,其就提着箱子往杨德术家那个单元的楼上走去,杨德术在门口等候。其进门后对杨德术说,这是100万元,感谢杨德术多年的支持,顺手就把箱子放在客厅的墙边。杨德术脸上笑嘻嘻的,连续说了几声谢谢,叫其坐了会儿,杨德术的妻子蒋某某还给其倒了一杯水,不到十分钟就告辞回家了,其妻还说怎么这么快就回来了,箱子怎么没有拿回来。
杨德术的手机号码是XXXXXXXX416,其联系杨德术都是打的该手机。杨德术用手机、办公室座机、家里座机都给其打过电话,但其现在记不起他办公室和家里的电话了。其原来使用的手机号码XXXXXXXX199,该手机号码从1996年就开始使用了,直到2011年出事后才换成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
其与思源酒店的关系,曾于2002年初其与成都路桥公司合作开发该酒店,2003年上半年其将股份卖给成都路桥公司后就退出了,此次重新进入思源酒店后,2005年其将股份卖给广安爱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后又退出了。
一审庭审中,证人徐某某经通知出庭作证。徐某某在法庭上与杨德术进行了对质,并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徐某某称其此前证言属实,但对送钱时间等某些细节因时间久远记不清。
(2)贺某某的证言及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在公司担任出纳。2003年底,广安市质监局要给其公司转100万元工程款,徐某某安排其钱到账后报个计划取出来,说这个钱要拿到杨德术那里去,具体杨德术拿这个钱干什么其不清楚。
凯达集团房地产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信用社设有帐户,2004年1月18日广安市质监局转来工程款100万元,1月19日其以发放人工费及工资的名义取现100万元。因当时徐某某说这个钱要交给杨德术,其不便在账上注明,只有用发放人工费及工资的名义处账。当时西溪片区工程项目很多,每天进出的账也多,其怕以后忘记了,就多了一个心眼,在这个账后面加注了一个“杨”字,这个“杨”字就是指的杨德术。注明这个“杨”字没给徐某某讲过。这个钱放在保险柜以后,其就问过徐某某,好久把这个钱给杨德术,徐某某说等一下。因为时间太久了,至于徐某某是什么时候拿走钱这个细节经过反复仔细回忆才记清楚。(贺某某陈述当晚送钱给杨德术的基本经过,包括装钱的黑色旅行箱等细节与徐某某的证言一致)。
(3)蒋某某的证言。证实由其一审委托的律师对其转达过杨德术关于愿意就受贿款进行退赔、争取宽大处理、希望其协助退赃的意见。其个人与徐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不清楚杨德术与徐某某是否有经济往来。
2.被告人杨德术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04年或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晚上,徐某某打电话说要到其家来汇报工作,其说汇报工作到办公室,徐某某说情况简单就在家里说。过了一会,徐某某提了一个箱子到其家里,简单说了企业的一些情况,也说了感谢其支持的一些话,并告诉其箱子里有100万元现金,其吓了一跳,让他带走,但徐某某执意留下就走了。这100万元现金连同装钱的箱子就放在家里主卧室立柜里面,不敢去银行存,想退还给徐某某,因他是市上知名企业家,怕得罪他,也不敢向单位的监察室交。200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黄某某和李明章邀其入股某某煤矿,其就将这100万元委托蒋某交给黄某某以黄的名义代其入股某某煤矿。其没告诉蒋某这100万元是什么钱。
杨德术在侦查阶段的自书材料,承认其收受徐某某100万元现金并投资入股的事实,与其上述供述相印证。
3.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
(1)《广安市广安区中桥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证实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信用社向凯达集团房地产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9201付款100万元,付讫日期为1月19日。
(2)凯达集团银行存款日记账。证实广安市质监局向凯达集团拨付工程款100万元,2004年1月19日取现金发放人工费及工资100万元,并注有“杨”字。
(3)凯达集团发放工资账务凭证。
(4)《信用社来账凭证》。证实广安市质监局通过广安区中桥信用社向凯达集团账号XXXXXXXXXXXXXXX9201转款100万元,信用社编报日期为2004年1月17日。
(5)凯达集团收到广安市质监局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证实其中包含2004年1月17日拨付的100万元。
(6)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3)文鉴字第92号。证实检材《银行存款日记账》第018页2004年1月19日一行中的“杨”字与该行其他手写字迹是同一时间书写形成,该行手写字迹与同一账本中2003年、2005年的手写字迹是依序书写形成。该鉴定意见已于2013年4月24日对杨德术告知。
(7)凯达集团开发广安西溪片区的请示、合同。证实2002年5月22日广安市委同意凯达集团开发广安西溪片区。
(8)凯达集团在广安市农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收贷凭证。证实凯达集团为开发西溪片区先后从广安市农行贷款2200万元。
(9)《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4)9号及会议记录。证实思源酒店当时处于急需注资的紧急状态。
(10)凯达集团以思源酒店名义与广安市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股东会决议》及抵押证明文件、思源酒店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2004年3月16日思源酒店与广安市农行签订借款2300万元的合同(借款时间为2004.3.16,还款期限2007.3.15),即日广安市农行发放2300万元借款。
(11)《借款凭证》、提现登记表及还款等书证。证实2004年2月19日,中石化广安分公司蒋小林向思源酒店转账500万元,该款于2004年3月23日由凯达房地产公司归还。
(12)宝马车的购买、变更证据。证实涉案宝马车由徐某某以其弟徐天江的名义于2001年1月9日购买,牌照号川X02XXX,2005年7月21日变更至徐某某名下,牌照号变更为川X22XXX。
(13)广安市农行办公室的《说明》、电信及移动公司业务发票等证据。证实杨德术2002年至2008年期间,手机号XXXXXXXX416,办公室座机号XXXX776,家庭座机号XXXXXX03;蒋某某在广安市农行期间,电话号0826-XXXXX80,手机号XXXXXXXX333;凯达集团电话号XXXXX78、XXXXX73、XXXXX99、XXXXX68;贺某某手机号XXXXXXXX311;徐某某手机号XXXXXXXX199、XXXXXXXX859、XXXXXXXX999。
(14)通话详单及格式说明、侦查人员《承办说明》。证实XXXXXXXX416、XXXXXXXX199、XXXXXXXX822三个手机号码2004年1月至4月通话详单、通话基站及所在位置。2004年1月11日至1月23日,杨德术的手机通话均在广安;2004年1月19日17时49分,杨德术的手机和蒋某某的手机通过话,双方地点均在广安;1月19日20时11分杨德术的手机和其家里的座机通过话,双方地点均在广安;杨德术家的座机于2004年3月29日19时28分主叫,对方号码系徐某某的手机,当晚19时42分和20时10分杨德术的手机两次被叫,对方号码系徐某某的手机号码。
第四组证据。证实杨德术将所收100万元用以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事实。
1.被告人杨德术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04年初其收受徐某某感谢费100万元后,通过蒋某拿给黄某某入股某某煤矿。当时李某某约占某某煤矿53%的股份,黄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各占53%股份的一半。黄某某入股的钱不够,让其协调思源矿业集团老总赖大福借款400万元。按其和黄某某的约定,这400万元中,算入黄某某名下130万元,算入其名下270万元,加上此前的100万元,其在某某煤矿共入股370万元,占黄某某股份的40%,占某某煤矿总股份的10%多一点。这些都是口头协商的,没有书面协议。后来,这400万元以其和黄某某在某某煤矿预借的分红款归还了,但怎样经办的其不清楚。
大约2007年,蒋某做生意找其借钱,其就叫蒋某找黄某某把某某煤矿投资的100万元退出来。钱是打在蒋某银行卡上的。入股某某煤矿370万元没有分红,只是以预借的名义还了赖大福270万元,另外预借了170万元投资到了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大邑房地产项目。
2.证人证言。
(1)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李某某打算收购某某煤矿53.75%的股份,需投资1800万元,邀其入股,各出一半资。当是其还有500万元的资金缺口,因杨德术与赖大福关系较好,其希望杨德术找赖大福借钱,杨德术提出他也要入股100万元,其因缺钱就答应了。不久后的一天,蒋某就给其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当时其住思源酒店(具体房间号记不起了),蒋某提了一个旅行箱就到了其入住的房间,因其事先已经和杨德术说好了,遂清点并收下了这100万元。2004年4月杨德术出面联系,其以李某某某某煤矿的股份担保,从赖大福处借款400万元,并约定其中270万元属杨德术借的,130万元属其借的。这样其出资530万元,杨德术出资370万元。400万元虽以某某煤矿的名义出具的借条,但实是杨德术联系借的,还款时算在其头上。该款已于2005年、2006年通过公司转账连本带息还了420余万元。2007年初杨德术要求退还在某某煤矿的100万元,2007年3月其从自己的账户转款100万元给蒋某。
2009年,杨德术打电话说他需要钱,李某某以绵阳市广吉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吉公司)向某某煤矿借款170万元,按照杨德术的安排转到了安某账上,这实际是杨德术在某某煤矿以预借款名义的分红款,其和李某某算账时已将这100万元作了支出,不会找杨德术要了。某某煤矿这几年都没算账,杨应分多少红要经过决算才清楚。
(2)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其和赖大福收购某某煤矿,其占53.75%的股份,需出资1800万元。由于资金方面原因,其邀黄某某入股,在后来经营过程中,其得知黄某某股份中杨德术占有股份,具体多少其不清楚。2009年杨德术给其或黄某某打电话说需用钱,所以其以广吉公司向某某煤矿借款170万元,按照杨德术的安排转到了安某的卡上。其和黄某某在算账时已将170万元做了支出,虽然这笔款是以预借款的名义支出的,但实际是给他的分红款,这笔钱不会再找他收回来了。
(3)蒋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关于一百万元的情况》2份。证实2006年3月8日晚上9点左右,杨德术打电话叫其去他家(广安市农行宿舍3楼1号或2号),叫其将一个蓝色帆布口袋(里面装的100万元现金)拿给黄某某。黄某某当时住思源酒店703房间,只有黄某某一人在房间,其放下包就离开了。
2007年初,杨德术告诉其赖大福想找几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矿业公司,问其是否愿意投资入股,其表示同意。当时其只有25万元,找杨德术借款100万元,杨德术说没那么多现钱,只有把以前投资到黄某某那里的100万元退出来。2007年3月24日上午,黄某某就给其卡中转了100万元。
一年以后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将入股的125万元退还各股东。2008年6月,其将该款借给张长江周转了20几天以后,根据杨德术的安排,其让张长江把该100万元直接转到冯苹账上。
(4)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蒋某某的要求在南充工行开设保险箱及保险箱的使用情况等。
(5)匤某某(四川星星建设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实杨德术在其公司投资的大邑房地产项目上投资了510万元,其中有170万元系通过广吉公司转款到由其使用的公司员工安某的账户上。
(6)证人安某(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匤某某说为了公司业务方便,叫其去办张银行卡给他,其就用自己的名字办了一张农行卡,卡号是XXXXXXXXXXXXXXX5018,办好后交给了匤某某。
4.相关书证。
(1)广安市农行邻水县支行《记账凭证》、广吉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的农行《分户账》、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公司凭证及相关账务资料。载明2004年4月8日广安思源矿业集团按某某煤矿李某某的委托将李某某借款400万元转至邻水县广某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该款于2005年4月、2006年10月连本带息归还。
(2)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花园分理处提供的取款凭条、客户回执,农行成都金沙分理处提供的取款凭条、存款凭条,成都招商银行交易凭证等。证实2007年黄某某按照杨德术的安排,将杨德术在某某煤矿的100万元转给蒋某,蒋某将其取出投资到冯苹处,退股后借给张长江,后通过张长江的账户转给冯苹。
(3)中国农业银行华蓥市支行银行卡取款凭条、广某公司账务资料、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借条》、《中国银行电汇凭证》、广安市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09年杨德术以预借款方式将其在某某煤矿的分红款170万元,委托李某某以广某公司名义转款给匤某某处。
(4)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现金营运中心《保管箱管理说明》《保管箱业务开关箱记录表》。证实2013年3月18日,查询王某某使用保险箱的记录。
(5)通话详单。证实杨德术与黄某某2004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通话情况。
第五组证据。证明追缴违法所得的情况。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凭证。证实扣押现金共计46300元及现金缴款单,时间为2011年5月16日。
2.《汇款单及罚没款收缴书》。证实2011年9月29日从王伟处扣押250万元,2011年6月29日从成都泰昌公司扣押300万元。
3.《扣押物品通知书》。证实2011年6月2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从王伟处扣押250万元;2011年6月29日从黄某某处扣押300万元。(此款由成都泰昌公司账户转至广元市财政局专户)。
第六组证据。公诉机关的办案说明。用以证明本案讯问和调查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问题。
1.对杨德术的调查、讯问办案说明。证实在整个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杨德术的讯问都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不存在刑讯逼供、连续审问的行为。杨德术提出的一些个人生活上的要求也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了的。在整个侦查阶段杨德术多次表达了认罪、悔罪的意愿。在整个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杨德术在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从未收到过杨德术和律师提出的被非法取证的控告、也从未接到过杨德术和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
2.对蒋某证言的调查核实的办案说明。证实侦查员系在征得蒋某同意后将其带至苍溪县检察院询问,整个询问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蒋某在最初接受询问后到杨德术被判刑长达10个月时间里,未向任何机关和部门举报自己被非法取证。蒋某此后出具的《情况反映》,无论是题目、内容、还是签名全系打印件,既非亲笔书写,也无签名和捺印,也无申告对象和落款时间,因此,该《情况反映》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其出具的《情况反映》十分简单,无逼供、威胁的具体线索。
3.对2011年6月8日讯问笔录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8日,侦查员将杨德术从看守所提出,是为了让被告人辨认一些账目,无逼供、诱供行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德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某10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德术将受贿款用于投资经营,其产生的收益170万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杨德术的受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7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杨德术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其依法不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1.尽管一审对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笔录予以排除,但对其非法羁押期间形成的笔录、6月8日的讯问笔录以及一审开庭前对其形成的全部讯问笔录、证人蒋某在侦查机关的全部询问笔录并没有依法予以排除。2.对证人徐某某、贺某某证言采信错误,没有排除矛盾和合理怀疑。思源酒店贷给徐某某的款不是巨大利益而是巨大风险,2006年徐某某变卖该股权时产生了巨大亏损,因此徐某某具有诬陷杨德术的主观动机。3.证人蒋某某关于杨德术无罪的证言应当予以采信。4.其在侦查阶段的无罪辩解证据材料被侦查人员隐匿,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其有罪供述稳定、一致。5.本案证据采信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出示全程录音录像;二是通话清单的公章是后来补充加盖的,不符合法定形式;三是对杨德术亲属委托的其他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严重违法;四是对一审辩方关于“2004年1月19日杨德术夫妇在南充”的意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杨德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杨德术在原一审开庭前所作的供述,证人蒋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指证性证言均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1)杨德术在原一审开庭前所作的供述(含讯问笔录及自书材料,下同)是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予排除。理由:一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德术在原一审开庭前所作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出示全程录音录像,其《办案说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中包括其证实杨德术将无罪辩解材料要回撕毁不合情理;三是本案属于“被告人庭前供述存在反复”的情形,依法应对其庭前供述予以排除;四是被告人重复性自白也应当予以排除;五是一审判决对未排除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的说理不能令人信服,不能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说理不合情理并强加举证责任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2)证人蒋某2011年5月20日、5月21日在侦查机关的自书、询问笔录应被认定为“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排除。本案除蒋某陈述外,还有大量证人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侦查机关将证人蒋某从广安带到苍溪调查无正当理由,蒋某要求出庭作证也被拒绝。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杨德术所提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控诉,以及证人蒋某提出其被暴力取证的控告,均具有较为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证人徐某某、贺某某证言的真实性高度可疑,依法不应采信。(1)徐某某、贺某某几乎同时改变原先证言,且改变证言的内容高度一致的现象很不正常,充分表明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合理性。一是二人送钱的时间随着案件的发展不断变化。2011年4月25日,徐某某在纪委谈话时说的是2003年7月左右;而同年5月3日的笔录就变为“2003年7月左右还是2004年初的一天晚上”;后该夫妇二人则锁定在2004年1月19日,系春节前,并非常肯定;发回重审后又一致证实在2004年春节后,又非常肯定。以上时间段节令气候变化极大,不合情理。二是装钱的箱子的变化也由不一致逐步演化成一致。徐某某最初说是“淡蓝色帆布带拉杆旅行箱”、后变为“深蓝色或黑色帆布带拉杆旅行箱”、最后变为“黑色旅行箱”。徐某某说这个箱子是他在美国买的,贺某某也说徐某某出差用,二人对这些内容记得清,反而对箱子的颜色、是否有轮子记不清,不合情理。三是最初一审和重审一审对“送钱时间”和“送钱目的”出现不同的两个高度一致,不合情理,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送钱的时间从原来起诉书认定的2004年1月19日变更为2004年3月左右;送钱的目的从原来认定的为了凯达集团从广安市农行获得贷款2200万元而感谢杨德术,变更为徐某某为思源酒店从广安市农行获得2300万元贷款后而感谢杨德术。(2)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还存在其他矛盾与不合情理。思源酒店贷款系政府政治任务,非杨德术可控;思源酒店从广安市农行获得2300万元贷款系省农行同意,杨德术无决定权,也未在审批手续上签任何字;徐某某将钱取出放在家里两月有余,不合常理;徐某某的证言与蒋某某的证言直接矛盾;徐某某是否到过杨德术家存疑;徐某某指证杨德术受贿是在自己面临犯罪指控的特殊情况下作出的,其具有诬陷杨德术的主观动机;徐某某、贺某某对其证言翻供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所述,证人徐某某不但不具备向杨德术行贿的合理动机,反而具备其自身面临刑事追诉时诬陷杨德术的主观动机,且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明显前后矛盾,存在众多不合常识常理和基本生活逻辑的问题,且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不应采信。3.本案认定杨德术收受10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100万元的去向也缺乏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支持,因而总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1)本案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徐某某在2004年3月左右向杨德术送过100万元的事实。(2)本案所谓的100万元最终去向不明。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矛盾。(3)全案公诉证据高度存疑,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在取证上弄虚作假、编造证据的可能。综上所述,本案在取证上,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应当依法排除全案的非法证据;除此之外,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根本无法印证杨德术收过徐某某送的100万元。本案指控杨德术在“2004年3月左右”收受100万元的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无法排除杨德术无罪的合理怀疑,因此应依法宣告杨德术无罪。
在二审庭审中,杨德术的辩护人出示了部分新证据,主要包括:一是杨德术书写的关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情况说明》5份;二是证人黄利军、李某某、吕重庆、刘禅明的《情况说明》、2011年8月3日蒋某的谈话记录、蒋某的《情况反映》2份,证实杨德术并未投资某某煤矿,该款是蒋某投资的;三是证人彭涛《关于杨德术被检察院带走时间的说明》,证实杨德术系2011年5月9日21时左右被侦查人员带走;四是凯达集团、思源酒店贷款资料,证实杨德术不具备相关贷款的审批权限;五是证人蒋德富的情况说明、杨德术宿舍客厅的照片以及监控录像资料,证实徐某某证言虚假,其根本没去过杨德术家;六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谘询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本案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表明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手段获取了杨德术的供述、蒋某的证言,控方无足够证据证实其取证行为合法性,一审判决在认定和排除证据上不妥,应当依法排除全案的非法证据,一审过分依赖徐某某夫妇的证言,而该二人证言在不同阶段不断修改,具有惊人的同质性。本案指控被告人杨德术收受100万元的证据存有大量疑点,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杨德术无罪的合理怀疑。关于100万元来源和去向的结论也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认定杨德术不构成犯罪。
针对以上新证据,出庭检察员经质证认为:一是杨德术书写的关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情况说明》5份,只能证明杨德术翻供,并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二是证人黄利军的《情况说明》与控方证据不矛盾;三是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蒋某的《情况反映》及谈话记录与他们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相悖,但并无证据证明其翻证成立;四是辩方新出示的其他证人证言来源存疑,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不应采信;五是徐某某对杨德术宿舍记忆差异,符合正常人的记忆规律,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也并不能证明侦查人员有诱导的意思表示;六是《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证据,专家没有阅卷、参与庭审,只是对案件技术性问题作出的判断。
以上证据经质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鉴于一审已对杨德术在监视居住期间的笔录予以排除,而对其的其他讯问笔录均发生在看守所期间,讯问程序合法,故依法不应排除;至于蒋某等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经查,侦查机关的调查程序合法、无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而其翻证证言与在案证据矛盾且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其翻证证言依法不应采信。
在二审阶段,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蒋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在一审阶段,控、辩双方已达成由证人徐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蒋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不出庭作证的一致意见,且上述证人的所有证言控、辩双方已全部提交法庭,合议庭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定,上述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影响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出庭检察员并答辩如下:1.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德术曾被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方认为,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无证据证实杨德术受到刑讯逼供;二是出入所体检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其未受到刑讯逼供;三是案发至审判长达11个月时间里,杨德术及其辩护人均未反映其受到刑讯逼供;四是杨德术翻供证言无证据证实,且与其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徐某某、贺某某等证人证言相矛盾。2.辩护人提出蒋某的证言系非法取得,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方认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蒋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有2次、亲笔手书材料8份,稳定一致地证实了其帮杨德术带钱100万元给黄某某的基本事实,此与侦查阶段杨德术的供述、黄某某的证言相印证,真实可信,至于“思源酒店703房间”、“2006年”等误差不影响其证据效力;二是蒋某出具的关于其被暴力取证的材料从形式到内容均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三是无证据证实蒋某受到暴力取证,辩方所提供的蒋小平等人的证言从来源及其与被告人、证人的关系以及出具证言的时间节点均高度存疑,不足采信;四是在办案单位询问蒋某并不违法违规。3.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某某的证言对送钱时间、原因等细节前后反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证言不具有真实合法性。检方认为,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徐某某证言前后共5次,对行贿的地点、原因、方式、获取利益、行贿数额和经过等核心事实一直稳定,至于时间上的误差符合一般人的记忆规律;二是其证言不仅与贺某某的证言相印证,也与杨德术的有罪供述相吻合,具有客观真实性。4.辩护人提出思源酒店于2004年4月18日开始营业,黄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检方认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一共5次证言,其关于收到杨德术的100万元和退回100万元的证言一直稳定,至于对蒋某转交100万元的具体时间记忆有误符合一般人的记忆规律,不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5.辩护人认为原一审隐匿蒋某某有利于杨德术的证言。检方认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控方曾未将蒋某某的证言收录在卷只是认为与案件无关,重审后补充搜集的蒋某某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杨德术的有罪供述,如蒋某某证实律师转达杨德术愿就受贿款进行退赔的意见等;二是蒋某某证实2004年1月19日在南充聚餐,经通话记录证实内容虚假。6.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未出示全程录音录像,仅出示了二次不完整的录音录像,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检方认为,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我国1997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必须同步录音录像;二是被告人有罪供述有多次,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影响其真实可靠性。7.辩护人提出杨德术在侦查阶段的无罪辩解证据被隐匿。检方认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收集在案的证据并无杨德术所称的无罪保证书,与侦查说明杨德术曾要回撕毁的事实相吻合,此反映了杨德术被查之初惊疑不定、患得患失,发现罪行暴露后想争取从轻处理的真实心理状态,整个过程符合常理。8.检方并针对变更起诉书作出解释,认为系控方补充侦查后,根据新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变更,但变更前后所指控的基本事实未变。9.检方还回应了辩方提出的监视居住、2004年1月19日杨德术是否在广安、2011年6月8日讯问笔录的效力、通话记录系事后加盖公章以及指认现场笔录的效力等问题,其观点与一审控方观点基本一致。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杨德术收受100万元并投入某某煤矿获利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杨德术的非法所得与原判不一致,本院认定为45.95万元。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杨德术在某某煤矿投资数额的认定问题。在案证据证实,2004年上半年,杨德术将受贿款100万元投入某某煤矿,在此期间,杨德术与黄某某向他人借款400万元投入该煤矿,借款中有270万元算作其个人借款。2005年、2006年,杨德术与黄某某通过向某某煤矿借款的方式归还了400万元借款本息。2007年杨德术安排蒋某转走100万元。因此,杨德术2004年上半年在某某煤矿的投资数额是清楚的,应当认定为370万元,对此一审已作出了认定;但在归还400万元本息及转走100万元后,其投资份额有无变化,无相关证据证实,杨德术对此未予供述,利害关系人黄某某对此证言模糊,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其次,关于投资收益问题。在案证据证实,某某煤矿股东之间未就投资收益进行结算,相关部门也未对此作出鉴定,因此,2005年、2006年杨德术与黄某某归还他人的400万元借款本息,杨德术虽曾供述系预借的分红款,但该款未经结算和股东确认,最终能不能认定为分红款尚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足以认定为投资收益;至于2007年杨德术转走的100万元,在案证据证实系投资款,故不应认定为投资收益;但2009年杨德术从某某煤矿转走的170万元则应认定为投资收益,理由是证人股东黄某某、李某某均证实他们已将该款作为杨德术的分红款在账上列了支出、没打算要杨德术归还了,而杨德术也并无归还的意思和行为表示。
综上,一审将杨德术2009年转走的170万元认定为投资收益是正确的,但一审认定该170万元系由受贿款100万元产生的则证据不足。理由是,在案证据已证实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杨德术最初投入某某煤矿370万元(含借款)股份事实清楚,后期股份变化事实不清;二是杨德术总体获利情况不清,但170万元足以认定。因此,应当认定170万元的收益系由370万元股份所产生的,按此比例计算,100万元受贿款产生的非法所得应为45.95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的供述、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并有相关转款凭据等书证印证,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德术收受徐某某100万元贿赂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存在证人徐某某夫妇对送钱时间等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杨德术和蒋某在审判阶段全面翻供翻证、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不当、指认现场程序公正性存疑等问题,但综合全案证据,应当采信证人徐某某夫妇的证言、杨德术的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蒋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证人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是否采信的问题。经查,证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一共作了4次证言、贺某某有3次,该二人除了对送钱给杨德术的时间前后陈述有所不一致以外,其余对送钱的原因、金额、款项来源、当天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主要事实和核心情节的陈述则一直稳定、自然、前后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与杨德术的有罪供述相印证。徐某某不仅在侦查机关作了上述证言,并在一审出庭作证,与杨德术当面对质,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进一步确认了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属实。徐某某、贺某某还对其所陈述的时间差异作出了合乎情理的解释。因此,时间记忆上的误差不足以影响其证言的效力。
其次,关于杨德术的有罪供述是否采信的问题。经查,控方收集的杨德术有罪供述多达21次,直接涉及本案有13次,排除其在取保候审阶段的供述,还有9次涉及本案,其中详细的供述有4次。该9次笔录除了2011年6月8日的讯问笔录以外,其余全部是在看守所作出的,讯问程序合法,足以排除刑讯逼供。在上述供述中,杨德术对其受贿的数额、原因、地点、当天的时间、经过、赃款的去向、投资收益等核心事实和关键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与其多份自书笔录以及证人徐某某、蒋某、黄某某的证言相印证,真实可信,足以认定。
第三,关于证人蒋某的证言是否采信问题。经查,蒋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亲笔手书材料稳定、一致地证实了其帮杨德术带钱100万元给黄某某的基本事实,此与侦查阶段杨德术的供述、黄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其所提交的称自己被暴力取证的翻证证言并无相应证据证实,且翻证内容与在案证据矛盾,不足采信。
至于本案存在的监视居住、指认现场笔录不规范等问题,因一审已对杨德术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徐某某指认现场的笔录予以排除,故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综上,杨德术收受100万元贿赂的事实不仅其本人曾在侦查机关一直供认,也为行贿人徐某某的证言及出庭作证所证实,此外证人贺某某、蒋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转、贷款凭证、电话记录等书证进一步印证该事实。本案受贿的原因、数量、当天的时间、地点、行贿款的来源和赃款的去向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德术无罪的辩解、辩护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某10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杨德术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德术将受贿款用于投资经营,其产生的收益45.95万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原判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受贿金额产生的非法所得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杨德术的受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7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的受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45.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青

审 判 员  李有干

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轩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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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2-14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笔正常的业务就得那么多钱啊?

发表于 2015-12-1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太长了,不想看了,-没看完。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2-15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华”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6 07:40
共产党法院依法公开判决值得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0 22:55
银行行长被刑讯逼供十天十夜精神崩溃
收藏南可二梦 发表于 2015-3-10 13:30:25
我是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农行资产处置部总经理杨德术,2002年4月至2008年6月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市分行行长。因在担任广安市农行行长期间涉嫌受贿被捕。苍溪县检察院在受命办理此案过程中大搞逼供诱供,使冤情似海的我成了“铁证”如山的贪官。为了有机会洗刷我的冤情,特将他们在办理本案中搞逼供诱供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视居住之前的逼供,诱供情况
我于5月9日被苍溪县检方从成都押解到该院受审。检方主要从四个方面搞逼供诱供。一是疲劳战术。我于5月9日午后按省分行要求从广安赶到成都后立即被他们押解到苍溪县检察院审讯室。他们不顾我连续行车8,9个小时,行程7,800公里,已很疲惫的情况,不让我吃晚饭和次日早饭,从押解到审讯室的当晚23时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审讯到5月12日下午。他们连续7,8个小时,十几个小时地审讯,我为不变的审讯对象。他们3,4人一组,有近10组轮番审讯。其中,9日晚通宵不让睡觉,10日,11日晚在凌晨4,5点钟才让睡2,3个小时,早上吃完饭就开始审讯。我一直处于疲乏,困倦的状态。二是身体摧残。在审讯中稍不如意就体罚我,强迫我连续3,4小时的罚站,蹲马步并要挺胸抬头,两手向前平举,不准变换姿势。如果腿发抖,身体晃动,他们就边吼骂边动手打背,推胸,拍脑袋。有时几小时不让喝水,大小便涨了不让解。三是精神折磨。有些审讯人员态度粗暴,只许按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不允许有半点解释,稍不满意就恶言相向,侮辱谩骂,威胁。有的说他们有证据证明我问题很大,数罪并罚可到20年或无期,有的说我的案子会牵连到妻子女儿和亲友,弄得不好可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友人人自危,让我长时间处于极度担忧,痛苦之中。四是提示性诱供。因审讯了几个小时,我因无受贿之事因此没有交待此事,他们就引出夏代荣案件。一个中等个子蓄平头的人说:“你知道夏代荣案吗?你认识徐天凯吗?人家说2004年送了100万现金给你,你不要想蒙混过关,必须老实交待!”我再三否认,他们就是不依,并说:“这个问题不交待,你出不了审讯室!而且你不好好配合我们,我们就会对你妻子和相关亲友采取法律措施,说不定会家破人亡!”他们见我极度痛苦,焦急,又开导我“只要你承认了就轻松了,就可以到宾馆喝茶,写认识”。
由于我身体和精神都难以承受这多重折磨,更担心可能给家人和亲友带来的灾难,为了暂时度过眼前这一关,我只好按他们的提示和要求胡编了收受徐天凯100万现金的情况。之后,他们提出我买车和女儿去英国费用之事,我如实交待了向李章明借款30万买车和向吴德猛借款30万元(我当时记错了实际是10万元)用于女儿去英国读书的情况。对上述内容,他们让我作了3,4次笔录。其中,12日笔录的内容是:徐天凯于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开车到广宁路街心花园把装有100万现金的麻布口袋送给了我,我把这个钱交给成都的朋友王伟了;2009年向李章明借款30万元买了车,2008年向吴德猛借(他们强迫我写成送)款30万元用于我女儿去英国读书。
二.监视居住期间逼供,诱供的情况
5月12日下午,检方将我押解到元生宾馆208房(房号不一定准确),并宣布从这天起为监视居住。市院王处长,县院田检察长要我回忆受贿问题并写出认识。王处长说:“你受贿不只有徐天凯送你的钱,还有很多在广安农行贷过款的其他私营企业老板,总数不会少于200万元。你要连这一起写出来。”
大约5月14日,他们从广安,成都调查回来,可能因没有查到徐天凯送我钱存放在成都的王伟处,于是很不满意,田检察长把我写的交待材料往我头上一甩说:“你交待妈个啥?想蒙混过关,不可能!”我说:“我没有收徐天凯的钱,自然没有钱放在王伟处,原来说存放在王伟处,都是逼出来的!”他们十分生气,于下午2时或3时又把我押解到县检察院审讯室,又连续审讯到次日下午4点左右,通宵没有让我睡觉。他们硬逼我交待受贿问题,先必须把收徐天凯的钱的情况说清楚。我说我没有受贿问题也没有收徐的钱,他们说我不见棺材不掉泪,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折磨我。冯,车,黄等人又采取连续3,4个小时地让我站立蹲马步,打背,拍脑袋等办法打击我。杨局长在深夜的一次离开时还鼓动性的放话:“你不把受贿问题交待清楚,他们还有其他手段,你等着吧!”这以后,他们的行动就升了级,加上了吼骂,推胸打背,不让喝水,不让大小便等。这时,我连死都想到了。我实在受不了,就表示愿意说“实话”,就打算编造徐天凯送我钱的新的说法,但怎么也无法说出一个与他们所掌握的徐送我钱的经过和这钱去向的细节。他们就提示我,徐是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们说了一个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送钱到我家的,装钱是一个手提箱。我就按他们的提示交待了徐送钱的经过,即“徐于2004年或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个晚上,把100万现金用一个手提箱装上送到我家里”,但我还必须想出一个合适的存放钱的地方,想不出来还是过不了眼前这一关。我想了好长时间,最后想到朋友黄利军曾在广安住过,就说:“我把钱交给朋友黄利军,他代我存入银行,不久又拿去投资溪口煤矿了。”这样,他们就满意了,就没有再逼我说徐送我钱的新的情况了。
接下来,他们又追问吴德猛借钱(他们说是送)给我的情况。我再三强调收吴的钱是我向他借的,双方是说清楚了并认可了的,但他们硬说是为感谢我在广安当行长时对吴的支持而送给我的,要我承认。我说:“他在广安时需要我支持,我也有权有能力支持,事实上也支持了他,他不送钱给我;2008年,他已离开广安3,4年了,且在广安已没有企业,而且我也调到省农行工作,按专业分工,我也无法办理他在成都的企业的贷款,他这时送钱给我合乎逻辑吗?这完全是朋友,老乡之间借钱解一时之需。”他们不管这些,坚持在做笔录时不顾我的反对硬写成“送”并逼我签字认可。
之后,他们又拿出从广安农行查到的有贷款的私营企业清单,要我逐一交待我给这些企业贷款和逢年过节,过生日时收过这些企业多少钱。我说:“我与企业老板交往十分审慎,除业务往来外私下交往很少,对企业贷款也好,逢年过节,过生日也好,能避开的就避开,避不开来了的尽量把礼推掉,实在推不掉的收下后就交了监察室。”他们不相信我的话,也不放松对我的紧逼,坚持要交待收私营企业老板钱的情况。王处长说:“你肯定还有收了钱没有交监察室的。”接着与其他审讯人员指着贷款企业清单中的安得,星星等私营企业要我交待收了多少钱,并说:“你收受贿赂不会少于200万元。”他们穷追不舍,步步紧逼地无端猜测受贿问题要我交待,不然就不让过关。我没有办法,只好按他们的要求胡编了收受安得集团等几个私营企业主送我十多万元,才让我过关。作了笔录后,他们要我到宾馆继续写交待材料,要求把受贿和投资的全部写出来,还要写出认识,写出悔罪的心情。法警队长说:“你的问题很大,去宾馆后不老实交待就又押回审讯室审讯,看你是否想“三进宫”!我从他们审我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看,他们希望我交待的问题越大越好,如不说大点,无法度过眼前这一关,又要弄到审讯室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于是,我就继续写交待材料,把受贿和投资问题往大的方向写(见我的交待材料)。
大约5月15日下午,我又被押解到元生宾馆监视居住。可能由于检方在成都调查相关证人时,对方说出的我拿去溪口煤矿入股的100万元的细节与我说的不一致,王处长,田检察长又来向我施压,要我继续交待徐所送现金的去向。我说我已交待清楚了,他们说我说的不对,我说确实没有新的说法了。见我确实无法找到与他们想要的对路的说法,他们到室外过道上商量了一会儿,就用他们的手机打通在成都审问黄利军的赵科长(或同事)的手机,让黄与我通电话。黄说:“杨哥,你什么时候拿过100万现金让我代你存银行并拿去溪口煤矿投资?你肯定记错了,一定是把2006年蒋伟提的100万元现金交给我哥投资溪口煤矿记成交给我的了。”我清楚没有交过钱给黄利军,但说到2006年蒋伟提100万现金交给黄盛平投资溪口煤矿,好像有这么回事,但记不清楚来源了,但肯定不是徐送的钱。(因本是没有发生的事)王,田二位在旁边听到了通话的内容(估计赵科长也已汇报过),便硬逼着我承认黄利军说的这个钱就是徐送的那个钱,并要我按此做笔录,写交待材料。所以,结果就成了“徐天凯于2004年春节时送我100万现金,我存放在家里,2006年我让蒋伟拿去黄盛平处投资溪口煤矿。”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检方搞逼供,诱供的情况主要靠简单的记录和回忆整理,可能有一些误差,比如日期不准,对话不是原话而是原话之意等情况可能存在。但是,我负责任地说,基本事实,基本意思是准确的。为了准确地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我建议:(1)请法院调看检方在其审讯室三次审讯我的90余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录音(5月9日至5月12日56小时左右,5月14日至5月15日24小时左右,6月8日14小时左右);(2)前面提到的在看守所提审我的几次监控录像录音;(3)调查相关当事人。(4)查阅我的交待材料,审讯笔录和我写的借条等书证材料(本案中我作了的笔录应有3,40份)。
                                                                                                                  杨德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0 22:57
关于杨德术一案的情况反映
2015-02-17      548      0

新不了d情d
2015-02-17
只看楼主
尊敬的领导:
   我叫蒋晓华系杨德术之妻,现就杨德术涉嫌受贿一案的侦查起诉、审理等相关情况反映给您,望领导对情况反映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公正的处理,还杨德术一个公道。
   基本情况如下:
   2011年5月9日,广元市苍溪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将杨德术押.解到该检察院审讯室,同月12日下午宣布监视居住, 19日进行刑事拘留,6月1日批准逮捕,7月25日申请延期羁押一个月,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期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2011年12月15日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杨德术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四川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德术受贿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发回重审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和两次延期审理此案;该案历时2年多至今没有一个正确的处理结果,现就该案侦查机关存在的错误做法和错误认识反映给领导,望领导为民作主,对侦查机关的错误作法和错误认识立即作出纠正并处理。
   1、侦查机关有先入为主的认识,虽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杨德术在上诉期内二审还未作出裁判之前,广元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王洪录、潘雪峰、罗欢(杨德术案公诉人)于2012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了《从银行行长到阶下囚》的文章进行不实报道。作为一个司法干部,明知故犯,这难道不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断吗?不幸中的万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2、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法取证。
   ①收集证据不全面,只收集杨德术的有罪证据、不收集杨德术的无罪证据,致使证据待证事实真实性无法确定,如杨德术在2004年1月19日未参加广安市委举行的团拜会,回家过路费收据、票据等,其证明杨德术无犯罪事实的证据不作客观公正的收集,反而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不实证据。
   ②对证人采取非法羁押、威胁、刑讯逼供等手段。2011年5月20日中午1点过,广元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与手续的情况下,将证人蒋伟从广安强行押.解到苍溪县检察院审讯室后一直羁押到5月21日下午5、6点钟,并采取刑讯、威胁、引诱等方式逼迫蒋伟“必须与杨德术所写内容一致进行交代。”
   ③程序卷中,对2011年5月12日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公然改为5月10日,有明显更改。
   ④收集证据违法,对原一、二审证据就不作过多描述,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侦察起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并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在行贿人指认现场时,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先踩点,后乘坐行贿人之弟徐天辉的私家车进行办案;他们的做法是国家没有办案经费还是行贿人家开设的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呢?
   3、侦查机关与徐天凯串通一气,陷害杨德术之嫌。
   ①行贿和受贿系同罪对合,徐天凯作为行贿人为什么检察机关没有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呢?徐天凯在检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四次笔录每次笔录所述行贿事实不一,这难道还不能证明徐天凯有意在设假和捏造事实吗?我们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难道就没有对徐天凯的几次说法不一致进行比对分析吗?同时对每次不同说法都进行一次跟踪侦查,均未得到正确结果,均未得到杨德术受贿的犯罪事实。
   ②结合办案工作人员乘坐徐天凯之弟的私家车办理徐天凯行贿及杨德术受贿案,他们的行为不排除杨德术一案有办案人员与徐天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之嫌。
   4、杨德术确实未收受徐天凯的现金100万元,该案已经司法机关历时2年多的调查处理,同时对徐天凯行贿100万元的事实无法确定,杨德术受贿犯罪确实不存在,他在银行工作几十年,担任行长近十年办过贷款近百亿,从未收过他人财物;唯独徐天凯行贿100万元才给其办理贷款吗?相信公道自在人间,望领导对情况反映人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早日还杨德术一个公道!
  特此向领导反映此情况,望能在领导关心、过问和监督之下,纠正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的错误,避免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情况反映人:蒋晓华
                                   2013年6月17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1 00:00
共产党纪委查得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7 23:52
银行行长被刑讯逼供十天十夜精神崩溃
收藏南可二梦 发表于 2015-3-10 13:30:25
我是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农行资产处置部总经理杨德术,2002年4月至2008年6月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市分行行长。因在担任广安市农行行长期间涉嫌受贿被捕。苍溪县检察院在受命办理此案过程中大搞逼供诱供,使冤情似海的我成了“铁证”如山的贪官。为了有机会洗刷我的冤情,特将他们在办理本案中搞逼供诱供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视居住之前的逼供,诱供情况
我于5月9日被苍溪县检方从成都押解到该院受审。检方主要从四个方面搞逼供诱供。一是疲劳战术。我于5月9日午后按省分行要求从广安赶到成都后立即被他们押解到苍溪县检察院审讯室。他们不顾我连续行车8,9个小时,行程7,800公里,已很疲惫的情况,不让我吃晚饭和次日早饭,从押解到审讯室的当晚23时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审讯到5月12日下午。他们连续7,8个小时,十几个小时地审讯,我为不变的审讯对象。他们3,4人一组,有近10组轮番审讯。其中,9日晚通宵不让睡觉,10日,11日晚在凌晨4,5点钟才让睡2,3个小时,早上吃完饭就开始审讯。我一直处于疲乏,困倦的状态。二是身体摧残。在审讯中稍不如意就体罚我,强迫我连续3,4小时的罚站,蹲马步并要挺胸抬头,两手向前平举,不准变换姿势。如果腿发抖,身体晃动,他们就边吼骂边动手打背,推胸,拍脑袋。有时几小时不让喝水,大小便涨了不让解。三是精神折磨。有些审讯人员态度粗暴,只许按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不允许有半点解释,稍不满意就恶言相向,侮辱谩骂,威胁。有的说他们有证据证明我问题很大,数罪并罚可到20年或无期,有的说我的案子会牵连到妻子女儿和亲友,弄得不好可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友人人自危,让我长时间处于极度担忧,痛苦之中。四是提示性诱供。因审讯了几个小时,我因无受贿之事因此没有交待此事,他们就引出夏代荣案件。一个中等个子蓄平头的人说:“你知道夏代荣案吗?你认识徐天凯吗?人家说2004年送了100万现金给你,你不要想蒙混过关,必须老实交待!”我再三否认,他们就是不依,并说:“这个问题不交待,你出不了审讯室!而且你不好好配合我们,我们就会对你妻子和相关亲友采取法律措施,说不定会家破人亡!”他们见我极度痛苦,焦急,又开导我“只要你承认了就轻松了,就可以到宾馆喝茶,写认识”。
由于我身体和精神都难以承受这多重折磨,更担心可能给家人和亲友带来的灾难,为了暂时度过眼前这一关,我只好按他们的提示和要求胡编了收受徐天凯100万现金的情况。之后,他们提出我买车和女儿去英国费用之事,我如实交待了向李章明借款30万买车和向吴德猛借款30万元(我当时记错了实际是10万元)用于女儿去英国读书的情况。对上述内容,他们让我作了3,4次笔录。其中,12日笔录的内容是:徐天凯于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开车到广宁路街心花园把装有100万现金的麻布口袋送给了我,我把这个钱交给成都的朋友王伟了;2009年向李章明借款30万元买了车,2008年向吴德猛借(他们强迫我写成送)款30万元用于我女儿去英国读书。
二.监视居住期间逼供,诱供的情况
5月12日下午,检方将我押解到元生宾馆208房(房号不一定准确),并宣布从这天起为监视居住。市院王处长,县院田检察长要我回忆受贿问题并写出认识。王处长说:“你受贿不只有徐天凯送你的钱,还有很多在广安农行贷过款的其他私营企业老板,总数不会少于200万元。你要连这一起写出来。”
大约5月14日,他们从广安,成都调查回来,可能因没有查到徐天凯送我钱存放在成都的王伟处,于是很不满意,田检察长把我写的交待材料往我头上一甩说:“你交待妈个啥?想蒙混过关,不可能!”我说:“我没有收徐天凯的钱,自然没有钱放在王伟处,原来说存放在王伟处,都是逼出来的!”他们十分生气,于下午2时或3时又把我押解到县检察院审讯室,又连续审讯到次日下午4点左右,通宵没有让我睡觉。他们硬逼我交待受贿问题,先必须把收徐天凯的钱的情况说清楚。我说我没有受贿问题也没有收徐的钱,他们说我不见棺材不掉泪,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折磨我。冯,车,黄等人又采取连续3,4个小时地让我站立蹲马步,打背,拍脑袋等办法打击我。杨局长在深夜的一次离开时还鼓动性的放话:“你不把受贿问题交待清楚,他们还有其他手段,你等着吧!”这以后,他们的行动就升了级,加上了吼骂,推胸打背,不让喝水,不让大小便等。这时,我连死都想到了。我实在受不了,就表示愿意说“实话”,就打算编造徐天凯送我钱的新的说法,但怎么也无法说出一个与他们所掌握的徐送我钱的经过和这钱去向的细节。他们就提示我,徐是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们说了一个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送钱到我家的,装钱是一个手提箱。我就按他们的提示交待了徐送钱的经过,即“徐于2004年或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个晚上,把100万现金用一个手提箱装上送到我家里”,但我还必须想出一个合适的存放钱的地方,想不出来还是过不了眼前这一关。我想了好长时间,最后想到朋友黄利军曾在广安住过,就说:“我把钱交给朋友黄利军,他代我存入银行,不久又拿去投资溪口煤矿了。”这样,他们就满意了,就没有再逼我说徐送我钱的新的情况了。
接下来,他们又追问吴德猛借钱(他们说是送)给我的情况。我再三强调收吴的钱是我向他借的,双方是说清楚了并认可了的,但他们硬说是为感谢我在广安当行长时对吴的支持而送给我的,要我承认。我说:“他在广安时需要我支持,我也有权有能力支持,事实上也支持了他,他不送钱给我;2008年,他已离开广安3,4年了,且在广安已没有企业,而且我也调到省农行工作,按专业分工,我也无法办理他在成都的企业的贷款,他这时送钱给我合乎逻辑吗?这完全是朋友,老乡之间借钱解一时之需。”他们不管这些,坚持在做笔录时不顾我的反对硬写成“送”并逼我签字认可。
之后,他们又拿出从广安农行查到的有贷款的私营企业清单,要我逐一交待我给这些企业贷款和逢年过节,过生日时收过这些企业多少钱。我说:“我与企业老板交往十分审慎,除业务往来外私下交往很少,对企业贷款也好,逢年过节,过生日也好,能避开的就避开,避不开来了的尽量把礼推掉,实在推不掉的收下后就交了监察室。”他们不相信我的话,也不放松对我的紧逼,坚持要交待收私营企业老板钱的情况。王处长说:“你肯定还有收了钱没有交监察室的。”接着与其他审讯人员指着贷款企业清单中的安得,星星等私营企业要我交待收了多少钱,并说:“你收受贿赂不会少于200万元。”他们穷追不舍,步步紧逼地无端猜测受贿问题要我交待,不然就不让过关。我没有办法,只好按他们的要求胡编了收受安得集团等几个私营企业主送我十多万元,才让我过关。作了笔录后,他们要我到宾馆继续写交待材料,要求把受贿和投资的全部写出来,还要写出认识,写出悔罪的心情。法警队长说:“你的问题很大,去宾馆后不老实交待就又押回审讯室审讯,看你是否想“三进宫”!我从他们审我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看,他们希望我交待的问题越大越好,如不说大点,无法度过眼前这一关,又要弄到审讯室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于是,我就继续写交待材料,把受贿和投资问题往大的方向写(见我的交待材料)。
大约5月15日下午,我又被押解到元生宾馆监视居住。可能由于检方在成都调查相关证人时,对方说出的我拿去溪口煤矿入股的100万元的细节与我说的不一致,王处长,田检察长又来向我施压,要我继续交待徐所送现金的去向。我说我已交待清楚了,他们说我说的不对,我说确实没有新的说法了。见我确实无法找到与他们想要的对路的说法,他们到室外过道上商量了一会儿,就用他们的手机打通在成都审问黄利军的赵科长(或同事)的手机,让黄与我通电话。黄说:“杨哥,你什么时候拿过100万现金让我代你存银行并拿去溪口煤矿投资?你肯定记错了,一定是把2006年蒋伟提的100万元现金交给我哥投资溪口煤矿记成交给我的了。”我清楚没有交过钱给黄利军,但说到2006年蒋伟提100万现金交给黄盛平投资溪口煤矿,好像有这么回事,但记不清楚来源了,但肯定不是徐送的钱。(因本是没有发生的事)王,田二位在旁边听到了通话的内容(估计赵科长也已汇报过),便硬逼着我承认黄利军说的这个钱就是徐送的那个钱,并要我按此做笔录,写交待材料。所以,结果就成了“徐天凯于2004年春节时送我100万现金,我存放在家里,2006年我让蒋伟拿去黄盛平处投资溪口煤矿。”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检方搞逼供,诱供的情况主要靠简单的记录和回忆整理,可能有一些误差,比如日期不准,对话不是原话而是原话之意等情况可能存在。但是,我负责任地说,基本事实,基本意思是准确的。为了准确地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我建议:(1)请法院调看检方在其审讯室三次审讯我的90余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录音(5月9日至5月12日56小时左右,5月14日至5月15日24小时左右,6月8日14小时左右);(2)前面提到的在看守所提审我的几次监控录像录音;(3)调查相关当事人。(4)查阅我的交待材料,审讯笔录和我写的借条等书证材料(本案中我作了的笔录应有3,40份)。
                                                                                                                  杨德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7 23:52
银行行长被刑讯逼供十天十夜精神崩溃
收藏南可二梦 发表于 2015-3-10 13:30:25
我是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农行资产处置部总经理杨德术,2002年4月至2008年6月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市分行行长。因在担任广安市农行行长期间涉嫌受贿被捕。苍溪县检察院在受命办理此案过程中大搞逼供诱供,使冤情似海的我成了“铁证”如山的贪官。为了有机会洗刷我的冤情,特将他们在办理本案中搞逼供诱供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视居住之前的逼供,诱供情况
我于5月9日被苍溪县检方从成都押解到该院受审。检方主要从四个方面搞逼供诱供。一是疲劳战术。我于5月9日午后按省分行要求从广安赶到成都后立即被他们押解到苍溪县检察院审讯室。他们不顾我连续行车8,9个小时,行程7,800公里,已很疲惫的情况,不让我吃晚饭和次日早饭,从押解到审讯室的当晚23时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审讯到5月12日下午。他们连续7,8个小时,十几个小时地审讯,我为不变的审讯对象。他们3,4人一组,有近10组轮番审讯。其中,9日晚通宵不让睡觉,10日,11日晚在凌晨4,5点钟才让睡2,3个小时,早上吃完饭就开始审讯。我一直处于疲乏,困倦的状态。二是身体摧残。在审讯中稍不如意就体罚我,强迫我连续3,4小时的罚站,蹲马步并要挺胸抬头,两手向前平举,不准变换姿势。如果腿发抖,身体晃动,他们就边吼骂边动手打背,推胸,拍脑袋。有时几小时不让喝水,大小便涨了不让解。三是精神折磨。有些审讯人员态度粗暴,只许按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不允许有半点解释,稍不满意就恶言相向,侮辱谩骂,威胁。有的说他们有证据证明我问题很大,数罪并罚可到20年或无期,有的说我的案子会牵连到妻子女儿和亲友,弄得不好可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友人人自危,让我长时间处于极度担忧,痛苦之中。四是提示性诱供。因审讯了几个小时,我因无受贿之事因此没有交待此事,他们就引出夏代荣案件。一个中等个子蓄平头的人说:“你知道夏代荣案吗?你认识徐天凯吗?人家说2004年送了100万现金给你,你不要想蒙混过关,必须老实交待!”我再三否认,他们就是不依,并说:“这个问题不交待,你出不了审讯室!而且你不好好配合我们,我们就会对你妻子和相关亲友采取法律措施,说不定会家破人亡!”他们见我极度痛苦,焦急,又开导我“只要你承认了就轻松了,就可以到宾馆喝茶,写认识”。
由于我身体和精神都难以承受这多重折磨,更担心可能给家人和亲友带来的灾难,为了暂时度过眼前这一关,我只好按他们的提示和要求胡编了收受徐天凯100万现金的情况。之后,他们提出我买车和女儿去英国费用之事,我如实交待了向李章明借款30万买车和向吴德猛借款30万元(我当时记错了实际是10万元)用于女儿去英国读书的情况。对上述内容,他们让我作了3,4次笔录。其中,12日笔录的内容是:徐天凯于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开车到广宁路街心花园把装有100万现金的麻布口袋送给了我,我把这个钱交给成都的朋友王伟了;2009年向李章明借款30万元买了车,2008年向吴德猛借(他们强迫我写成送)款30万元用于我女儿去英国读书。
二.监视居住期间逼供,诱供的情况
5月12日下午,检方将我押解到元生宾馆208房(房号不一定准确),并宣布从这天起为监视居住。市院王处长,县院田检察长要我回忆受贿问题并写出认识。王处长说:“你受贿不只有徐天凯送你的钱,还有很多在广安农行贷过款的其他私营企业老板,总数不会少于200万元。你要连这一起写出来。”
大约5月14日,他们从广安,成都调查回来,可能因没有查到徐天凯送我钱存放在成都的王伟处,于是很不满意,田检察长把我写的交待材料往我头上一甩说:“你交待妈个啥?想蒙混过关,不可能!”我说:“我没有收徐天凯的钱,自然没有钱放在王伟处,原来说存放在王伟处,都是逼出来的!”他们十分生气,于下午2时或3时又把我押解到县检察院审讯室,又连续审讯到次日下午4点左右,通宵没有让我睡觉。他们硬逼我交待受贿问题,先必须把收徐天凯的钱的情况说清楚。我说我没有受贿问题也没有收徐的钱,他们说我不见棺材不掉泪,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折磨我。冯,车,黄等人又采取连续3,4个小时地让我站立蹲马步,打背,拍脑袋等办法打击我。杨局长在深夜的一次离开时还鼓动性的放话:“你不把受贿问题交待清楚,他们还有其他手段,你等着吧!”这以后,他们的行动就升了级,加上了吼骂,推胸打背,不让喝水,不让大小便等。这时,我连死都想到了。我实在受不了,就表示愿意说“实话”,就打算编造徐天凯送我钱的新的说法,但怎么也无法说出一个与他们所掌握的徐送我钱的经过和这钱去向的细节。他们就提示我,徐是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们说了一个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送钱到我家的,装钱是一个手提箱。我就按他们的提示交待了徐送钱的经过,即“徐于2004年或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个晚上,把100万现金用一个手提箱装上送到我家里”,但我还必须想出一个合适的存放钱的地方,想不出来还是过不了眼前这一关。我想了好长时间,最后想到朋友黄利军曾在广安住过,就说:“我把钱交给朋友黄利军,他代我存入银行,不久又拿去投资溪口煤矿了。”这样,他们就满意了,就没有再逼我说徐送我钱的新的情况了。
接下来,他们又追问吴德猛借钱(他们说是送)给我的情况。我再三强调收吴的钱是我向他借的,双方是说清楚了并认可了的,但他们硬说是为感谢我在广安当行长时对吴的支持而送给我的,要我承认。我说:“他在广安时需要我支持,我也有权有能力支持,事实上也支持了他,他不送钱给我;2008年,他已离开广安3,4年了,且在广安已没有企业,而且我也调到省农行工作,按专业分工,我也无法办理他在成都的企业的贷款,他这时送钱给我合乎逻辑吗?这完全是朋友,老乡之间借钱解一时之需。”他们不管这些,坚持在做笔录时不顾我的反对硬写成“送”并逼我签字认可。
之后,他们又拿出从广安农行查到的有贷款的私营企业清单,要我逐一交待我给这些企业贷款和逢年过节,过生日时收过这些企业多少钱。我说:“我与企业老板交往十分审慎,除业务往来外私下交往很少,对企业贷款也好,逢年过节,过生日也好,能避开的就避开,避不开来了的尽量把礼推掉,实在推不掉的收下后就交了监察室。”他们不相信我的话,也不放松对我的紧逼,坚持要交待收私营企业老板钱的情况。王处长说:“你肯定还有收了钱没有交监察室的。”接着与其他审讯人员指着贷款企业清单中的安得,星星等私营企业要我交待收了多少钱,并说:“你收受贿赂不会少于200万元。”他们穷追不舍,步步紧逼地无端猜测受贿问题要我交待,不然就不让过关。我没有办法,只好按他们的要求胡编了收受安得集团等几个私营企业主送我十多万元,才让我过关。作了笔录后,他们要我到宾馆继续写交待材料,要求把受贿和投资的全部写出来,还要写出认识,写出悔罪的心情。法警队长说:“你的问题很大,去宾馆后不老实交待就又押回审讯室审讯,看你是否想“三进宫”!我从他们审我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看,他们希望我交待的问题越大越好,如不说大点,无法度过眼前这一关,又要弄到审讯室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于是,我就继续写交待材料,把受贿和投资问题往大的方向写(见我的交待材料)。
大约5月15日下午,我又被押解到元生宾馆监视居住。可能由于检方在成都调查相关证人时,对方说出的我拿去溪口煤矿入股的100万元的细节与我说的不一致,王处长,田检察长又来向我施压,要我继续交待徐所送现金的去向。我说我已交待清楚了,他们说我说的不对,我说确实没有新的说法了。见我确实无法找到与他们想要的对路的说法,他们到室外过道上商量了一会儿,就用他们的手机打通在成都审问黄利军的赵科长(或同事)的手机,让黄与我通电话。黄说:“杨哥,你什么时候拿过100万现金让我代你存银行并拿去溪口煤矿投资?你肯定记错了,一定是把2006年蒋伟提的100万元现金交给我哥投资溪口煤矿记成交给我的了。”我清楚没有交过钱给黄利军,但说到2006年蒋伟提100万现金交给黄盛平投资溪口煤矿,好像有这么回事,但记不清楚来源了,但肯定不是徐送的钱。(因本是没有发生的事)王,田二位在旁边听到了通话的内容(估计赵科长也已汇报过),便硬逼着我承认黄利军说的这个钱就是徐送的那个钱,并要我按此做笔录,写交待材料。所以,结果就成了“徐天凯于2004年春节时送我100万现金,我存放在家里,2006年我让蒋伟拿去黄盛平处投资溪口煤矿。”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检方搞逼供,诱供的情况主要靠简单的记录和回忆整理,可能有一些误差,比如日期不准,对话不是原话而是原话之意等情况可能存在。但是,我负责任地说,基本事实,基本意思是准确的。为了准确地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我建议:(1)请法院调看检方在其审讯室三次审讯我的90余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录音(5月9日至5月12日56小时左右,5月14日至5月15日24小时左右,6月8日14小时左右);(2)前面提到的在看守所提审我的几次监控录像录音;(3)调查相关当事人。(4)查阅我的交待材料,审讯笔录和我写的借条等书证材料(本案中我作了的笔录应有3,40份)。
                                                                                                                  杨德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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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0: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在位的时候不能有非份之想,出了事肯定要面对或多或少的体罚的,不然案子怎么去审?法律说不能搞刑讯逼供那只是规定,但操作起来就不同了。还是做老百姓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8 00:10
法院院长曝遭刑讯逼供蒙冤内幕
阅读:16282015-09-06 18:51
标签:情感
法院院长曝遭刑讯逼供蒙冤内幕 原创 2015-09-06 仲若辛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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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祥(资料图)
导读罗宏祥是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此前,曾在安徽省寿县法院当了9年副院长,在舒城县法院任院长8年。罗洪祥因狱中写“命契”称冤枉引起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众多媒体关注。契命申冤罗宏祥的博客披露了其遭遇刑讯逼供的经历。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罗宏祥于2011年11月15日被羁押,2012年9月27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10年徒刑,罗宏祥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3日,黄山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8月14日,黄山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未采纳其中40万元的受贿指控,改判为三年;黄山市黄山区检察院认为,黄山区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罗宏祥量刑畸轻,随后提出抗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宏祥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014年1月20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罗宏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院长”狱中写“命契”称冤枉
2014年8月7日,罗宏祥的妻子、二姐向成都商报记者出具了罗宏祥在狱中写的“命契”。罗的二姐说,这份“命契”是她今年春节后去狱中看望罗宏祥时,罗偷偷交给她的。
这份“命契”为罗宏祥手写,有他的签名,日期为2014年,但未署具体时间。罗宏祥的代理律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春健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他于上月会见罗宏祥时,罗表示“命契”为他本人所写,是希望能够有人关注他的“冤案”。
罗宏祥在“命契”中称:“契命人无罪,却被时而有罪、时而无罪地在看守所关押了两年多……本人只有烂命一条,现契命于天下,叩乞天下君子仁人救我于水火,为我鸣冤,还我清名!如我有罪欺骗了大家,我将以死谢罪,还大家公正;如我确实冤枉,谁能为我申冤,使我得到公正,我这条命便是谁的,契大于天。”
他称,万般无奈出此下策契命,只求一死能得到公正。
曾经的法院院长缘何成为阶下囚,为何要以“命契”的形式“讨公道”?
争议的40万元“贿赂款”
判决的一波三折,主要是因为对认定的受贿金额43.5万元中40万元,存在争议。
2003年11月5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批新建审判大法庭,于2005年4月12日对外招标。舒城县八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运生以及另一商人杨绪顶想合伙承包该工程,遂到罗宏祥家行贿,但被罗当场拒绝。二审判决书也认定了这一事实。王运生在接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询问时,也证实了行贿被拒的事。他说:“杨绪顶带我去给罗宏祥送钱时,还被罗宏祥撵出来了。后来,杨才提议通过罗的外甥胡磊送。”后来,杨绪顶通过其弟弟杨绪忠认识了罗宏祥的外甥胡磊,胡磊是中国银行一个分行的行长,杨绪顶通过胡磊送钱给罗宏祥,并许诺给胡磊10万元好处费。
2005年4月17日,杨绪顶将40万元现金交给胡磊,胡磊以其妻子宁某某的户名,将该款以个人七天通知存款单的方式,存入自己所在的中国银行某分理处。胡磊将这一存款单送到罗宏祥家中,当时仅罗的妻子孙自芹在家。孙自芹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胡磊并没有直接将存单给她,而是悄悄放在了客厅,走后才告诉她。随后,她便告诉了罗宏祥。
罗宏祥知道此事后,让孙自芹叫胡磊把存单拿回去,孙遂将存单交给胡磊。这一过程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但二审判决书认为:胡磊取回存单后,仍多次找到罗宏祥,请罗在法院工程招标过程中帮王运生、杨绪顶的忙,并告知钱放在其处。但罗宏祥“未表态”是否会帮忙。
罗宏祥却说,说他“没有表态”,是纪委工作人员对他意思的误解。他说,曾明确告诉胡磊,“我不要一分钱”。
法院的工程招标时,王运生的公司中标,但由于王的项目经理施工类别与法院的工程不符等事由放弃中标,舒城县人民法院与第二中标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王运生又从华力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
杨绪顶与罗宏祥的父亲罗某某也熟识。2005年,杨绪顶曾向罗某某提出合伙购买六安市的一处门面房,两人各筹资72.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因资金不足,孙自芹便提出使用在胡磊处的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孙自芹问罗宏祥,能否用退给胡磊的40万,其表示可以暂时先用一下。其后,罗觉得用这笔钱不妥,就叫孙自芹筹钱还给胡磊。
孙自芹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有资金周转后,她便在2006年2月到4月间分三次将40万还给了胡磊。
检察机关认为还款理由是,当时,时任六安市副市长、曾任舒城县县委书记的王伟受到省纪委调查,罗宏祥受此案影响,遂安排孙还款。
罗宏祥否认还款与王伟被调查有关,他说,王伟是3月19日才批准立案的,而他第一笔还款20万是2月22日。苗春健介绍,在纪委的笔录中,胡磊对罗宏祥说:“钱放我这儿安全。”罗说:“好。”但苗春健还称,对于在纪委的供述,罗宏祥在开庭时就推翻了。罗宏祥说,自己从未讲过,只是为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保全家庭而做的不实供述。
检察机关:这是特殊形式受贿
黄山区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表示,罗宏祥没有将该40万还给王运生和杨绪顶,也没有敦促胡磊还钱,只是安排孙自芹将存单放在胡磊处,交予其保管。
检察机关认为,当初,罗宏祥从胡磊处取回40万元,证明了其主观上完全具有占有的故意。存单虽然放在胡磊处,但罗宏祥需要用钱时可以随时支取。
检察机关认为,罗宏祥的受贿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与典型受贿犯罪方法手段不同的受贿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如果罗宏祥这种特殊形式的受贿行为不予追究,那这种特殊方式的受贿行就会被广为效仿,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为。

“法院院长”自述之一:遭遇纪委刑讯逼供
2011年8月18日六安市纪委对我双规至2011年12月金安区检察院证据转换完毕,办案人员对我进行了一系列的刑讯逼供,特别是精神折磨和迫害,制造了案件事实。我已经历了一段地狱般的生活,至今心有余悸不能自已。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是清白的,我是冤枉的。现将这段情况简要回顾一下,反映给各位并请关注此案并有利于对本案的分析和判断。
第一阶段:双规开始,纪检委办案人员先入为主,首先认定我收受了四十万,并把这一观点强加于我。不停的对我采取不间断轮流讯问、指责、谩骂,不给休息和十几天不准一个人和你说话等手段,使我的精神和身体都受到很大伤害,产生恐慌、焦躁,然后又告诉我在单位和原工作地开大会要求大家检举揭发我犯罪的情况,使我心灰意冷,觉得无颜见人。
但那时我仍每天数十遍向他们表白:“我是清白的,我相信组织,我相信自己。”
第二阶段:除加大力度讯问、谩骂和指责外,对我的折磨也加大了力度。几乎不给休息,身体极度虚弱,同时高血压、心动过速、痔疮等状况也出现并日渐加重。他们不停地告诉我家人不好的消息,如“你家八月十五在纪委团圆了”,“你弟弟那里查出问题了,你弟弟老实、可怜,腿都站不起来了”,“你妻子已承认用过这笔钱,如果你不承认,就让你妻子也承担刑事责任,让你夫妻俩同台受审”。
他们故意告诉我调查家中每一个亲人的情况,故意描述得很惨,我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觉得对不起家人,有强烈的负罪感。得知他们到我故乡调查了老父亲和左邻右舍并在邻里中大肆宣传后,我就生不如死了,一个大家庭的声誉让我毁了。
我不知道家中有多少人关在纪委,我满脑子都是弟弟、妻子及其他家人关在这里的景象,家中老老少少的惨状。我怕连累家中亲友,我怕妻子想不开,我更怕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独自在家想不开出事。他们又适时告诉我小孩一人在家的惨状,我精神开始崩溃了。
我宁愿被冤枉,只要是我一人承担责任,我愿用出卖事实保全这个家。我一边做着不实陈述,一边苦苦哀求他们放了弟弟,放了妻子,放了我的家人……纪委办案人员及时地对我进行了诱导,对我不知道的场景一遍遍进行引导和辅导,如送存单打电话的场景、借钱打电话的场景,我当时确实不知此事,他们就以放回家人为条件帮我慢慢分析甚至提出几种可能让我选择。同时每天还不停的举着兄弟、夫妻、全家同台受审的例子,我精神彻底崩溃了,一心求死。那时我可以说我对办案人员非常痛恨,不停地幻想着报复并讲了一些过激言论。但为了保全家人,我开始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话,以换取他们放回妻子、弟弟和家人。同时我也非常自信的认为,那四十万主观上我从未想过,客观上我从未要过甚至都没见过,你们定不到我头上,这个事怎么样都不会与我有相干。
这一段是我精神压力比较大的一段,我当时宁愿一死来换取亲人无事。他们不停地用亲人施压,使我精神上出现了严重幻觉,神情恍惚,眼前出现的都是亲人凄惨的场景和亲人不好的幻觉,我开始做假的不实陈述,甚至编造有关事实,以求他们能放过、放回家人。
第三阶段:办案人员不停地向我描述和学舌讯问孙自芹的和胡磊时孙、胡的陈述,后来纪委黄贵中竟然把手提电脑搬进了双规我的房间播放讯问孙自芹和胡磊的录像选段,特别是对一些他们认为可以威胁和诱导我的片段,反复播放然后以追究妻子刑事责任和三个罪名移送我来威胁我。天天给我算家族账、家庭账和刑期账。
他们说“三个罪名移送你,判你十五年都不止,纪委办的案件,在哪里都不敢去一笔,还要追究你妻子的刑事责任,让你夫妻同台受审。”等等,那时我心里完全乱了、垮了,心态完全扭曲了,对他们说的话毫无分辨能力,甚至都不知道事实是什么了。我一方面想着能让家人不受牵连,如果夫妻同台受审我受不了,如果妻、儿有想不开的,那损失就大了;一方面我又向办案人员了解我可有回家不被追究的可能,在得到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答复和让我请辞人大代表时,我的心彻底绝望和扭曲了,甚至是变态了。
办案人员拼命的把无中生有的罪恶强加于我,我有了强烈的报复心理。但我坚信和自信地认为四十万的事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考虑了按照他们的引导趋利避害,我认为只有这样家人才不会受牵连,我才有可能无罪。
我知道自己没罪,我要尽快离开纪委,防止他们延长我双规时间,我认为只有到了检察机关我才有机会说清楚,检察机关一定能给我清白。于是我和他们交易了,当时是黄贵中带人和我谈了四个条件:只要我承认钱是放在胡磊那里保管的,他们就不追究妻子孙自芹和胡磊的刑事责任;以一个罪名移送我,并限定内容;出认罪态度较好的证明,并尽力保护我私有财产;在检察机关和法院我可对四十万如实陈述并可以为自己做无罪和罪轻辩护和辩解。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家人,才能使自己不受刑事追究,我坚信我是无罪的。
“法院院长”自述之二:反贪局调查 必须按照纪委材料说
我充满期待地到了检察院,期望的清白没能实现,他们的做法更加荒唐和变本加厉了。首先对检察院在双规我的房间提审我,我就提出了异议和失望,然后刘援中就直接告诉我:“要按纪委材料说”,我便知道不那么简单了。
我先告诉刘援中纪委材料是交易,然后就如实把事实做了陈述,如此再三,刘火了,认为我不配合,为了使我就范,他们又一次点了我的软肋,知道我夫妻感情好,又一次刑拘了我妻子,并通过驻六安市看守所检察官舒龙平两次告诉了我妻子被关后家中的惨状,那时候我彻底疯了,完全狂了。什么事实?什么法律?什么什么都不存在了。我满脑子都是妻子痛不欲生和孩子举目无亲的眼神,我像疯了一样要求放回妻子。舒龙平说:“你不按纪委的材料交代,检察机关也不好办。”我不顾一切了,不要说放弃事实,就是放弃生命临时拉我出去砍了都行。祸不及妻儿,一个男人不能给家人幸福,还给她们带来这么大灾难,比死都难受。我不再在乎什么事实,什么结果,我要用自己的方式给自己追求公平、给自己清白。我对检察院的人说:“孩子不能同时失去父母,只要妻子能放回去,你要什么事实我给什么事实,你们画了圈我马上跳进去,你们写好材料我马上签字。”刘援中对我说:“你今天材料我最多给六十分,你还想放回妻子?要放回妻子必须在主观故意上有交代。”我一气之下和刘援中吵了起来,我说:“你们冤枉了我,今天我为妻子做一次血性男人,二十年后我再为你做一次血性男人”,“你们让我家破人亡,家破人亡的方式肯定不止这一种”。刘也火了,无奈为了放回妻子,我违心违背事实写下了补充交待材料,并录了相。我完全疯了,我完全变态了,我不相信任何组织任何人,我也不在乎什么结果,法律只能给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但它无法揭开我的心魔。
你们今天面对这么简单的事实查不清,我以后可以查清,我有能力让胡磊等人说真话,我坚定地相信,我离开这个世界时我能给予自己这件事的清白。我要用自己的方式去实现,我要听这些办案人员跟我说:“错了!”只有那样才能满足我对清白的追求,我活着不光是为了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
哀莫大于心死,悲莫过于身冤。那一段时间我沉默着,当我得知妻子被放回家后,我便马上要求见办案检察官和领导,我书面向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申请,但他们再也不给我说话机会。我便不失时机地向他们述说着自己的清白,检察官不见我,见了我对我说:“今天不说这了,以后你有机会说。”我知道了想要寻找公正,可能只有依靠自己去实现。我不再说话,每天在幻想着自己的精彩。直到知道家中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和六十多岁的姐姐还在为我奔号喊冤时,知道家中妻儿日思夜盼时,我慢慢找回了自己。
世上万恶可纵,不能冤枉一人,人间万凶不究,不可曲制一事,我要相信组织,相信法律,查清案件事实,还我清白与公正。
“法院院长”自述之三:庭审 无罪证据不被采信
在庭审时,我全面如实地陈述了案件事实,四个证人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我无罪,特别是胡磊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证明了我的清白(在检察机关其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陈述),四个证人的证言不约而同地应证了我的陈述。可以说在座的每一个人都看清楚了,听明白了,我是无罪的。但是黄山区法院就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像丢烫山芋一样把我定罪丢了,用了一个最流行的“好人主义”把我刚萌起的做个好人的良知又击碎了。我知道大家都怕承担责任,大家愿意做一个一起犯罪的“坏人”也不愿做一个独醒的“好人”,但你不知道你丢掉了责任。一个法律工作者为破坏和践踏民主与法制冤案制造者去买单,才是真正的悲哀。
一朵花怎样才算开过,一个人怎样才算完美人生,有时候真没有标准答案,有时自己也难以控制。自己认为值得,自己不会后悔,那就值得去做。我要用自己的方式去寻找公正,因为我渴望公证,并会不惜一切去追求它,我盼望着法律能给我公正、给我清白。但我保证,在我离开这个世界时,这件事我一定是清白的,我会为自己树一个白色红花的牌坊,证明自己,告诫后人,下半生就此一求。
尾声
目前,罗宏祥正在狱中进行申诉。2014年7月30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宏祥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罗宏祥称,他仍将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资料来源:契命申冤罗宏祥新浪博客;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成都商报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8 00:11
法院院长曝遭刑讯逼供蒙冤内幕
阅读:16282015-09-06 18:51
标签:情感
法院院长曝遭刑讯逼供蒙冤内幕 原创 2015-09-06 仲若辛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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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祥(资料图)
导读罗宏祥是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此前,曾在安徽省寿县法院当了9年副院长,在舒城县法院任院长8年。罗洪祥因狱中写“命契”称冤枉引起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众多媒体关注。契命申冤罗宏祥的博客披露了其遭遇刑讯逼供的经历。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罗宏祥于2011年11月15日被羁押,2012年9月27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10年徒刑,罗宏祥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3日,黄山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8月14日,黄山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未采纳其中40万元的受贿指控,改判为三年;黄山市黄山区检察院认为,黄山区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罗宏祥量刑畸轻,随后提出抗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宏祥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014年1月20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罗宏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院长”狱中写“命契”称冤枉
2014年8月7日,罗宏祥的妻子、二姐向成都商报记者出具了罗宏祥在狱中写的“命契”。罗的二姐说,这份“命契”是她今年春节后去狱中看望罗宏祥时,罗偷偷交给她的。
这份“命契”为罗宏祥手写,有他的签名,日期为2014年,但未署具体时间。罗宏祥的代理律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春健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他于上月会见罗宏祥时,罗表示“命契”为他本人所写,是希望能够有人关注他的“冤案”。
罗宏祥在“命契”中称:“契命人无罪,却被时而有罪、时而无罪地在看守所关押了两年多……本人只有烂命一条,现契命于天下,叩乞天下君子仁人救我于水火,为我鸣冤,还我清名!如我有罪欺骗了大家,我将以死谢罪,还大家公正;如我确实冤枉,谁能为我申冤,使我得到公正,我这条命便是谁的,契大于天。”
他称,万般无奈出此下策契命,只求一死能得到公正。
曾经的法院院长缘何成为阶下囚,为何要以“命契”的形式“讨公道”?
争议的40万元“贿赂款”
判决的一波三折,主要是因为对认定的受贿金额43.5万元中40万元,存在争议。
2003年11月5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批新建审判大法庭,于2005年4月12日对外招标。舒城县八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运生以及另一商人杨绪顶想合伙承包该工程,遂到罗宏祥家行贿,但被罗当场拒绝。二审判决书也认定了这一事实。王运生在接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询问时,也证实了行贿被拒的事。他说:“杨绪顶带我去给罗宏祥送钱时,还被罗宏祥撵出来了。后来,杨才提议通过罗的外甥胡磊送。”后来,杨绪顶通过其弟弟杨绪忠认识了罗宏祥的外甥胡磊,胡磊是中国银行一个分行的行长,杨绪顶通过胡磊送钱给罗宏祥,并许诺给胡磊10万元好处费。
2005年4月17日,杨绪顶将40万元现金交给胡磊,胡磊以其妻子宁某某的户名,将该款以个人七天通知存款单的方式,存入自己所在的中国银行某分理处。胡磊将这一存款单送到罗宏祥家中,当时仅罗的妻子孙自芹在家。孙自芹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胡磊并没有直接将存单给她,而是悄悄放在了客厅,走后才告诉她。随后,她便告诉了罗宏祥。
罗宏祥知道此事后,让孙自芹叫胡磊把存单拿回去,孙遂将存单交给胡磊。这一过程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但二审判决书认为:胡磊取回存单后,仍多次找到罗宏祥,请罗在法院工程招标过程中帮王运生、杨绪顶的忙,并告知钱放在其处。但罗宏祥“未表态”是否会帮忙。
罗宏祥却说,说他“没有表态”,是纪委工作人员对他意思的误解。他说,曾明确告诉胡磊,“我不要一分钱”。
法院的工程招标时,王运生的公司中标,但由于王的项目经理施工类别与法院的工程不符等事由放弃中标,舒城县人民法院与第二中标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王运生又从华力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
杨绪顶与罗宏祥的父亲罗某某也熟识。2005年,杨绪顶曾向罗某某提出合伙购买六安市的一处门面房,两人各筹资72.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因资金不足,孙自芹便提出使用在胡磊处的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孙自芹问罗宏祥,能否用退给胡磊的40万,其表示可以暂时先用一下。其后,罗觉得用这笔钱不妥,就叫孙自芹筹钱还给胡磊。
孙自芹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有资金周转后,她便在2006年2月到4月间分三次将40万还给了胡磊。
检察机关认为还款理由是,当时,时任六安市副市长、曾任舒城县县委书记的王伟受到省纪委调查,罗宏祥受此案影响,遂安排孙还款。
罗宏祥否认还款与王伟被调查有关,他说,王伟是3月19日才批准立案的,而他第一笔还款20万是2月22日。苗春健介绍,在纪委的笔录中,胡磊对罗宏祥说:“钱放我这儿安全。”罗说:“好。”但苗春健还称,对于在纪委的供述,罗宏祥在开庭时就推翻了。罗宏祥说,自己从未讲过,只是为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保全家庭而做的不实供述。
检察机关:这是特殊形式受贿
黄山区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表示,罗宏祥没有将该40万还给王运生和杨绪顶,也没有敦促胡磊还钱,只是安排孙自芹将存单放在胡磊处,交予其保管。
检察机关认为,当初,罗宏祥从胡磊处取回40万元,证明了其主观上完全具有占有的故意。存单虽然放在胡磊处,但罗宏祥需要用钱时可以随时支取。
检察机关认为,罗宏祥的受贿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与典型受贿犯罪方法手段不同的受贿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如果罗宏祥这种特殊形式的受贿行为不予追究,那这种特殊方式的受贿行就会被广为效仿,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为。

“法院院长”自述之一:遭遇纪委刑讯逼供
2011年8月18日六安市纪委对我双规至2011年12月金安区检察院证据转换完毕,办案人员对我进行了一系列的刑讯逼供,特别是精神折磨和迫害,制造了案件事实。我已经历了一段地狱般的生活,至今心有余悸不能自已。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是清白的,我是冤枉的。现将这段情况简要回顾一下,反映给各位并请关注此案并有利于对本案的分析和判断。
第一阶段:双规开始,纪检委办案人员先入为主,首先认定我收受了四十万,并把这一观点强加于我。不停的对我采取不间断轮流讯问、指责、谩骂,不给休息和十几天不准一个人和你说话等手段,使我的精神和身体都受到很大伤害,产生恐慌、焦躁,然后又告诉我在单位和原工作地开大会要求大家检举揭发我犯罪的情况,使我心灰意冷,觉得无颜见人。
但那时我仍每天数十遍向他们表白:“我是清白的,我相信组织,我相信自己。”
第二阶段:除加大力度讯问、谩骂和指责外,对我的折磨也加大了力度。几乎不给休息,身体极度虚弱,同时高血压、心动过速、痔疮等状况也出现并日渐加重。他们不停地告诉我家人不好的消息,如“你家八月十五在纪委团圆了”,“你弟弟那里查出问题了,你弟弟老实、可怜,腿都站不起来了”,“你妻子已承认用过这笔钱,如果你不承认,就让你妻子也承担刑事责任,让你夫妻俩同台受审”。
他们故意告诉我调查家中每一个亲人的情况,故意描述得很惨,我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觉得对不起家人,有强烈的负罪感。得知他们到我故乡调查了老父亲和左邻右舍并在邻里中大肆宣传后,我就生不如死了,一个大家庭的声誉让我毁了。
我不知道家中有多少人关在纪委,我满脑子都是弟弟、妻子及其他家人关在这里的景象,家中老老少少的惨状。我怕连累家中亲友,我怕妻子想不开,我更怕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独自在家想不开出事。他们又适时告诉我小孩一人在家的惨状,我精神开始崩溃了。
我宁愿被冤枉,只要是我一人承担责任,我愿用出卖事实保全这个家。我一边做着不实陈述,一边苦苦哀求他们放了弟弟,放了妻子,放了我的家人……纪委办案人员及时地对我进行了诱导,对我不知道的场景一遍遍进行引导和辅导,如送存单打电话的场景、借钱打电话的场景,我当时确实不知此事,他们就以放回家人为条件帮我慢慢分析甚至提出几种可能让我选择。同时每天还不停的举着兄弟、夫妻、全家同台受审的例子,我精神彻底崩溃了,一心求死。那时我可以说我对办案人员非常痛恨,不停地幻想着报复并讲了一些过激言论。但为了保全家人,我开始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话,以换取他们放回妻子、弟弟和家人。同时我也非常自信的认为,那四十万主观上我从未想过,客观上我从未要过甚至都没见过,你们定不到我头上,这个事怎么样都不会与我有相干。
这一段是我精神压力比较大的一段,我当时宁愿一死来换取亲人无事。他们不停地用亲人施压,使我精神上出现了严重幻觉,神情恍惚,眼前出现的都是亲人凄惨的场景和亲人不好的幻觉,我开始做假的不实陈述,甚至编造有关事实,以求他们能放过、放回家人。
第三阶段:办案人员不停地向我描述和学舌讯问孙自芹的和胡磊时孙、胡的陈述,后来纪委黄贵中竟然把手提电脑搬进了双规我的房间播放讯问孙自芹和胡磊的录像选段,特别是对一些他们认为可以威胁和诱导我的片段,反复播放然后以追究妻子刑事责任和三个罪名移送我来威胁我。天天给我算家族账、家庭账和刑期账。
他们说“三个罪名移送你,判你十五年都不止,纪委办的案件,在哪里都不敢去一笔,还要追究你妻子的刑事责任,让你夫妻同台受审。”等等,那时我心里完全乱了、垮了,心态完全扭曲了,对他们说的话毫无分辨能力,甚至都不知道事实是什么了。我一方面想着能让家人不受牵连,如果夫妻同台受审我受不了,如果妻、儿有想不开的,那损失就大了;一方面我又向办案人员了解我可有回家不被追究的可能,在得到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答复和让我请辞人大代表时,我的心彻底绝望和扭曲了,甚至是变态了。
办案人员拼命的把无中生有的罪恶强加于我,我有了强烈的报复心理。但我坚信和自信地认为四十万的事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考虑了按照他们的引导趋利避害,我认为只有这样家人才不会受牵连,我才有可能无罪。
我知道自己没罪,我要尽快离开纪委,防止他们延长我双规时间,我认为只有到了检察机关我才有机会说清楚,检察机关一定能给我清白。于是我和他们交易了,当时是黄贵中带人和我谈了四个条件:只要我承认钱是放在胡磊那里保管的,他们就不追究妻子孙自芹和胡磊的刑事责任;以一个罪名移送我,并限定内容;出认罪态度较好的证明,并尽力保护我私有财产;在检察机关和法院我可对四十万如实陈述并可以为自己做无罪和罪轻辩护和辩解。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家人,才能使自己不受刑事追究,我坚信我是无罪的。
“法院院长”自述之二:反贪局调查 必须按照纪委材料说
我充满期待地到了检察院,期望的清白没能实现,他们的做法更加荒唐和变本加厉了。首先对检察院在双规我的房间提审我,我就提出了异议和失望,然后刘援中就直接告诉我:“要按纪委材料说”,我便知道不那么简单了。
我先告诉刘援中纪委材料是交易,然后就如实把事实做了陈述,如此再三,刘火了,认为我不配合,为了使我就范,他们又一次点了我的软肋,知道我夫妻感情好,又一次刑拘了我妻子,并通过驻六安市看守所检察官舒龙平两次告诉了我妻子被关后家中的惨状,那时候我彻底疯了,完全狂了。什么事实?什么法律?什么什么都不存在了。我满脑子都是妻子痛不欲生和孩子举目无亲的眼神,我像疯了一样要求放回妻子。舒龙平说:“你不按纪委的材料交代,检察机关也不好办。”我不顾一切了,不要说放弃事实,就是放弃生命临时拉我出去砍了都行。祸不及妻儿,一个男人不能给家人幸福,还给她们带来这么大灾难,比死都难受。我不再在乎什么事实,什么结果,我要用自己的方式给自己追求公平、给自己清白。我对检察院的人说:“孩子不能同时失去父母,只要妻子能放回去,你要什么事实我给什么事实,你们画了圈我马上跳进去,你们写好材料我马上签字。”刘援中对我说:“你今天材料我最多给六十分,你还想放回妻子?要放回妻子必须在主观故意上有交代。”我一气之下和刘援中吵了起来,我说:“你们冤枉了我,今天我为妻子做一次血性男人,二十年后我再为你做一次血性男人”,“你们让我家破人亡,家破人亡的方式肯定不止这一种”。刘也火了,无奈为了放回妻子,我违心违背事实写下了补充交待材料,并录了相。我完全疯了,我完全变态了,我不相信任何组织任何人,我也不在乎什么结果,法律只能给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但它无法揭开我的心魔。
你们今天面对这么简单的事实查不清,我以后可以查清,我有能力让胡磊等人说真话,我坚定地相信,我离开这个世界时我能给予自己这件事的清白。我要用自己的方式去实现,我要听这些办案人员跟我说:“错了!”只有那样才能满足我对清白的追求,我活着不光是为了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
哀莫大于心死,悲莫过于身冤。那一段时间我沉默着,当我得知妻子被放回家后,我便马上要求见办案检察官和领导,我书面向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申请,但他们再也不给我说话机会。我便不失时机地向他们述说着自己的清白,检察官不见我,见了我对我说:“今天不说这了,以后你有机会说。”我知道了想要寻找公正,可能只有依靠自己去实现。我不再说话,每天在幻想着自己的精彩。直到知道家中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和六十多岁的姐姐还在为我奔号喊冤时,知道家中妻儿日思夜盼时,我慢慢找回了自己。
世上万恶可纵,不能冤枉一人,人间万凶不究,不可曲制一事,我要相信组织,相信法律,查清案件事实,还我清白与公正。
“法院院长”自述之三:庭审 无罪证据不被采信
在庭审时,我全面如实地陈述了案件事实,四个证人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我无罪,特别是胡磊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证明了我的清白(在检察机关其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陈述),四个证人的证言不约而同地应证了我的陈述。可以说在座的每一个人都看清楚了,听明白了,我是无罪的。但是黄山区法院就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像丢烫山芋一样把我定罪丢了,用了一个最流行的“好人主义”把我刚萌起的做个好人的良知又击碎了。我知道大家都怕承担责任,大家愿意做一个一起犯罪的“坏人”也不愿做一个独醒的“好人”,但你不知道你丢掉了责任。一个法律工作者为破坏和践踏民主与法制冤案制造者去买单,才是真正的悲哀。
一朵花怎样才算开过,一个人怎样才算完美人生,有时候真没有标准答案,有时自己也难以控制。自己认为值得,自己不会后悔,那就值得去做。我要用自己的方式去寻找公正,因为我渴望公证,并会不惜一切去追求它,我盼望着法律能给我公正、给我清白。但我保证,在我离开这个世界时,这件事我一定是清白的,我会为自己树一个白色红花的牌坊,证明自己,告诫后人,下半生就此一求。
尾声
目前,罗宏祥正在狱中进行申诉。2014年7月30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宏祥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罗宏祥称,他仍将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资料来源:契命申冤罗宏祥新浪博客;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成都商报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8 00:20
刑事观察
法院院长遭遇刑讯逼供 法治呼唤换位思考
   南方周末   2015-05-13

法院院长刘德山在看守所内用废纸片写下的读书笔记

▍来源 南方周末

编者按:中国法院网讯  2015年3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法院网上看到刘德山案的最新裁定,裁定办案单位赔偿蒙冤法官刘德山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并要求办案单位在其所在单位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文回顾了法官刘德山遭遇刑讯逼供、非法办案的过程。

一个基层法院院长,讲述其从被调查、逮捕、起诉以及无罪释放的特殊经历。他的故事并不惊天动地,结局还算比较幸运,但仍发出法律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慨叹。这名基层法官对司法活动每一个细节的亲历和观察,值得反思。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希望公开向全国法律界寻求高人指点——他当年办理一起减刑案件时有何违法。

这位从业长达近三十年的前法官还控诉,自己遭遇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案情并不复杂:一位被减刑的犯人白玉岗出狱5年后,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头目,上级“高度重视”,领导批示查保护伞,于是当年的减刑也列入复查。日后检方起诉时认为,时任刑庭法官刘德山违反了河南省政法系统的一份内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号中“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属于玩忽职守。刘德山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常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年的审理完全符合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减刑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官无罪,但判决书还是留了个“尾巴”——认为他虽不构成犯罪,但“有所疏忽”且存在“滥用职权”。而且,当2011年12月14日这位老法官拿到无罪判决,自被带走调查已19个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达16个月之久。他坚持“要个说法”。

1982年,刘德山作为河南政法干部学院的首届毕业生,投身司法界。分配到驻马店中级法院后,他一直从事刑事审判,从书记员一直升至基层法院院长。他办理过上百起死刑案件、审理过副厅级官员职务犯罪,颇为自豪的经历还包括:审过的案子曾被收入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写的文章曾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不过,整整30年的法律历练和信仰,似乎经不起最近19个月司法体验的残酷撞击。他先是经历了8天程序不明的调查。那是2010年春末一个午后,刘德山被电召至驻马店市一家宾馆,在一个没有窗户的房间里接受了专案组的“调查”。之后是21天的监视居住——地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自家住所,而是驻马店市以北360公里的鹤壁市浚县某宾馆中。其间,因为担心肋骨断了,刘德山曾被送往医院照X光。

看守所有监管,更规范,但他一呆就是15个月,方被准许取保候审。他办了多年刑案,但对看守所的实际情况所知甚少,这次,他大开眼界。法院一审历经两次开庭后,拖了将近1年才宣判,因为要层层请示,等最高法院的批复。幸运的是,他被宣告无罪。19个月的司法体验让他感慨良多。他说,他曾自认为,对刑事法律规定和原则还算熟悉,但却难以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可想老百姓有多难”!


法律人有证据意识,刘德山用硬纸片记下其被体罚的情节

第一站:专案组 司法程序还是党纪程序?一直没弄清楚

(本文楷体字部分根据采访整理)2010年5月4日,是五一之后第一天上班,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的纪检组长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去颐和山庄宾馆,说需要问你个事情,没有明确说什么事情,我心里很坦然,就去了。我是下午去的,到201房间报了名字,然后有人领我到一楼走廊尽头一个房间,没有窗户。他们也不说他们是哪里的。一个人跟我说,把在驻马店中院办案的有关问题回想回想,然后就走了,其余人就站在那里,看着我。开始第一天、第二天还让我打电话,后来就把我手机没收了。我问他们,有啥手续,他们就不理你。我问我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算啥?他们就说,你配合调查,好好交代你自己的事情,好好想想,把该说的说出来。在这里没有打,也没有骂,就叫我回忆,说:“赶快说说,说了就没事”,我问:“说啥?”他们用方言说,“你心里清亮亮的”,这个应该是鹤壁话。最后几天,他们跟我说,是减刑方面的事情,让我看了白玉岗减刑案件的部分材料,说是帮助我回忆,就是拿过来看了一眼,不交到我手里。有一段时间管得不严,每天三顿饭之后,可以活动半小时。房间很小,我从门口走到最里边,是七步,走回来,还是七步,我内心就有一种不吉利的预感:我遇到麻烦了。之前我没有过这种经历。我知道“双规”,但办“双规”很严格,要审批,程序上要宣布、要签字,但我这个,自始至终没人说是“双规”。我当时估计,是调查,没法判断是什么性质,讲不了理讲不了法了,判断不出他们是纪委的还是检察院的。当时困扰了我好几天,这个究竟是司法程序啊还是党纪政纪程序啊,一直弄不清楚。始终,他们啥也没有宣布,也不说他们是哪儿的,啥也不说。就在这个没有窗的屋里面,关了8天。刘德山卷入的这场风暴,发端于毗邻驻马店的河南南阳。他曾经给予减刑的当事人白玉岗出狱五年之后,被指控为涉黑组织头目,案子由公安部挂牌督办。

2009年6月,全国打黑办派员全程旁听庭审,之后递交的报告认为:白玉岗涉黑案件的经济基础未被摧毁、保护伞未被打掉。公安部和中央综治办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其中一则批示为:“要认真总结、剖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积极地整改。”白案审理结束后,河南省政法委了抽调五十余人,成立“3.21”专案组,启动调查白案中的漏罪漏犯、白的保护伞以及白2004年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期间的情况。刘德山和当年的另一位合议庭成员、驻马店市监狱有关人员、南阳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均被调查。

第二站:监视居住 先整服气了,再走过场

5月11日下午4点多,他们把我带出来,我就感觉气氛不对劲。从颐和山庄上了车,一直往北开,我开始以为是要带我去郑州,可能是省纪委那个办案基地,但是我级别不够这个啊,后来发现不是。拉到浚县检察院,已经晚上9点,把我带进院子后面的房间,是车库改的,上面牌子写着“办案一室”。进去一看,椅子是铁的,固定在地上,墙壁是软的,我办了20多年刑案,根本没来过这种场所,从没见到这个场面,就估计是要对我上手段了。办案的人吃完饭之后,就来宣布,浚县检察院给我立案了,还是这几个人,把我东西给收走,然后就让我面壁站着,离墙30厘米,说:不该办的事情你办了,不该收的钱你收了,你先好好考虑。气焰特别嚣张。因为之前没有过度折磨我,我体质还可以,一站几个小时,从晚上9点多一直站到第二天上午7点,他们轮流在这边看着你。

第二天,他们把我带到浚县迎宾馆,宣布对我监视居住。给我一个应当遵守的条款,说起来坐下都要报告,我不给他报告,一个姓陈的,上来就打了我两耳光。我以前知道,检察院办案是不敢打人的,但到这天上午,我就知道不行了。中午吃完饭了,又来几个人,气势凶得不行,没打我,但到夜里,又开始打我,把我撂倒在地上之后,往我身上坐,不是轻轻地坐,是使劲坐。他们打我是叫我承认是故意违法办理减刑,是领导安排的,叫我检举领导,啥事情都行,从县里到上面。他们开始说法院领导,后来又说市里领导,点着名字,让我检举。

一直打到5月15日,我的肋骨疼得很,坐着也疼,疼得哭。16日上午,把我送去浚县中医院照片。后来照X光之后,说我没有问题,但后来我肋骨疼了整整4个月,有经验的人都说,肯定是肋骨打断了。刘德山当法官时,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有过了解,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都是在当事人家中执行,监视期间并非完全失去自由。而就算是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据他回忆,一般是“找一个院子,可以吃住,可以在院子里面活动”。他没想到,自己经历监视居住时,却是在360公里外异乡的宾馆里。刘德山称,在这里的21个昼夜,他被困在一间二十多平方米的房间里,彻底失去自由,不准上床睡觉,并遭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制度设计并不缺位,比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刘德山亲身经历后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全是演戏”,“先把我整服气了,让我说‘是的’,他们再开设备走一道场子。”侦查机关否认刑讯逼供。鹤壁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事实上,办案人员对刘德山照顾有加,“吃饭都是变着花样给他吃”;至于21天不让睡觉,他认为明显违反常识,“常人几天不睡觉,就活不了了”。

5月31日,办案人员跟刘谈话,告诉这位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人大已批准了侦查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刘德山顿时明白过来:“要进去了”。当晚,办案人员宣布对刘刑事拘留,并于夜里1点多将其押往看守所。

第三站:看守所 “挂起来”“弓起来”“撩起来”

看守所里面是精神恐怖,让你处在饥饿之中,让家里送钱再加价卖给你东西,然后就是强迫劳动,规定工作量和时间,然后就是打骂、虐待。违法使用脚镣手铐,土话叫“撩住”,体罚叫“撩起来”,把脚镣手铐全部铐在一起。我知道“撩起来”是违法的,我工作二十多年办刑案,从来没有见过这种刑罚。公安部对于警械使用有规定。还有一种叫“挂起来”,把手铐铐起之后,挂在号房的门梁上。我见过两个人,被挂起来12个小时,我跟他们在一个号里面。

“弓起来”,就是对着墙壁躬着腰撅着屁股罚站。还有拉出来到审讯室坐“老虎凳”,是一种专门做的椅子,手脚全部铐住,一坐24个小时。“三稀”也是一种严管措施,每天只发三碗稀饭,不给发馍。我经历过两次“撩起来”,一次时间短,撩起来半天,第二次撩起来3天3夜,去掉之后,还被戴脚镣手铐17天,实行17天“三稀”。看守所里面要强迫劳动,串链子比较多,各种塑料的链子,有长的有短的,一般人每天做90条以上,个别年龄大的(工作量)稍微降低一点;还有扎拉花,剥大蒜,化肥袋子,一个人要剥一袋大蒜,少的时候两个人一袋子,没剥好的要处罚。

7月份之后,我就不肯干了,年龄大了,眼镜近视,有颈椎病,定的任务完不成。他们也不对我咋了,有人跟我谈过,叫我干活,我不干。号里最多的时候,24个人,最少的时候12个,正常铺位只有12个,最多的时候,地上睡的都是人,下脚的地方都没有,睡觉只能侧着睡。法律书一概不让我看,家人给我送的《论语》、《古文观止》,每次搜号都给我搜走,用脚往外踢。我的《古文观止》上现在还有脚印,我是读书人,对书被践踏很来气。比起无人监管的“黑宾馆”,刘德山原以为看守所可能要自由点。尽管看守所曾爆出“躲猫猫”等丑闻,但毕竟有专门法律约束。刑讯逼供多发生在嫌犯移交看守所之前。

二十多年来,提审犯人、宣判、执行死刑,老法官刘德山对看守所并不陌生。不过,从法官成为嫌疑人,他在浚县看守所的15个月里,目睹了看守所内被押人员参加劳动、被体罚、超期羁押等以前完全不了解的种种问题。

听说法官也进来了,很多人都过来咨询。有些案子,在刘看来明显过分:一家三兄弟因为上访,被按敲诈勒索罪抓了,老大判7年,老二老三各判3年。刘曾和兄弟三个分别同监室关过,虽然同情,却爱莫能助:“自己的事情明明白白,都弄不了,怎么帮人家?”

刘德山在看守所关了整整15个月。其间,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未得到批准。辩护律师陆咏歌多次前往浚县看守所会见。“他在坚信法院会依法判案的同时,表现出了对法律的失望。”陆咏歌回忆,会见中,刘德山曾多次流泪,问律师:“为什么?”“这是法律人的眼泪,是局内人的伤心。”陆咏歌说,“作为一名老律师,我也想问,‘为什么?’”

2010年10月,刘德山终于来到了他最熟悉的地方——刑事审判法庭。

第四站:法庭 法官要我配合

一审开庭是2010年10月19日。开庭的时候,每一个问题,我都讲得他们无话可说,第一次开庭,还没开就发生了争执,我不愿意穿看守所的号服,他们不同意。后来开庭后,解下手铐,我就把看守所的号服脱掉了。起诉书念完之后,问我是否属实,我说不属实,我说上面写我有供述,那是刑讯逼供了,限制我自由,打我,休息吃饭喝水解手刷牙拉屎拉尿的自由都限制了,法官就斥责我,不满意我说这么多,说你当院长不知道该咋弄。当时我在看守所里面,不知道“两高三部”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的律师提了这个。律师问了我刑讯逼供的问题,问有何证据,我说有X光的片子和笔录上的签字。我2010年5月16日被送到浚县中医院去照X光,我记住了片子的号码:36657。我在县法院的坐车,号码是0366,所以我记住了。我们要求调取这两项证据。后来,第二次开庭,调取了。但是片子没有调来,调了检查报告,宣读了我5月31日写的那行字。那天的询问笔录上面,我写了“对所受到的待遇保留权利”。但检察院认为说明不了啥问题。事先他们都写好了证明,说这些人没有对我刑讯逼供,法院最后也没有认定刑讯逼供。我的律师就说,检查报告说“没有异常”,就证明检查了,无缘无故检查什么身体?为啥要检查?

第一次开庭中间,法官把我带到他办公室了,说刑讯逼供“都是这样”。我自己当法官开庭的时候,越是影响大的案子,我越是要中立,被告人说的如果有理,就让他说,不能斥责他,浚县的法官连中立都没做到,面子上都没做到。法官叫我配合,说检察院相当慎重,检察院多次向上汇报了也来法院沟通了,相当慎重,隐含的意思就是:让我明智一点,和法院配合。我平常就很讨厌“配合”这个字眼,有罪的话你就判决嘛,所谓的“配合”就是要你咋弄你就咋弄,要你咬谁就咬谁。第一次开庭,持续了整整一天,直到夜晚9点。法庭上,前法院院长刘德山为自己作了详细的辩解,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每一份证据,他都发表了质证意见,并重点谈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经历。

但第二次开庭后,判决结果迟迟未出。经过家属和律师的反复打听,久拖不决的症结在于:刘德山案正在经历漫长的“内部请示”程序,已经过鹤壁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层层请示至最高法院。刘德山也判断,肯定是“在请示”,他知道,按照内部规定,处级干部的审理和判决,就要报到省里,所以自己的案子至少报到河南省高院,没想到的是,居然还报到了最高法院请示,而且拖了那么久。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关于刘德山一案的批复终于下来了。同年9月3日,刘德山获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10月份,浚县法院一审判决他无罪,浚县检察院提起抗诉。12月份,鹤壁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刘德山无罪。

第五站:悬赏鸣冤 如果再当法官, 我会更重视被告权利

最后的判决仍然留了“尾巴”,认为我不构成犯罪,但是疏忽、滥用职权。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这个结果是不可思议的。我办理的减刑案件,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应该给我下结论,办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法院的判决应该是这样的判决。我回来之后,刑法、刑诉法、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都认真学习了一遍,包括各省的关于减刑假释的文件,都逐条对比,发现各省市不一样,足以说明河南省高院的214号文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我办案,并没有违反214号文件,虽然规定“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但这个案子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所以我没有违反。申诉的希望太渺茫了,我也知道难,我也知难而退,恢复正常生活就行了。但现在看来,构成重大影响了。一个是社会影响的问题,一个是据说还要给我党纪处分,一个是对我的工作生活构成了直接的影响。无罪判决半年之后,我仍然没有正常生活。谁来承担责任?我要尽我所有的努力,向上反映,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尾巴,一定要一个说法。如果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愿意接受处罚。几十年来,我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是所看到的一些现实,对我的信仰打了严重的折扣。尤其是有的司法机关,根本不是在依法办案。

在刘德山看来,这仍是一份“有瑕疵的无罪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他不构成犯罪,但仍认为他“有所疏忽”且存在“滥用职权”,这个结果让他非常不满。他没有申诉。作为多年的老法官,他深知,经过层层请示过的案件,申诉成功的希望微乎其微。来自鹤壁市检察院人士的说法是:检方并不认为刘德山无罪,并认为最高法院对刘德山一案进行批复有违法之嫌,目前该院已报河南省检察院,请求对二审结果进行抗诉。刘德山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他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因为,这次司法体验已告诉他,“很多法律规定被架空,而当事人、被告人,实在是太弱势了”。

延伸阅读:【媒体评论】

呼吁法官换位思考

红网评论《眼花判错案PK遭逼供 法官须换位思考》呼吁法官在判案时应换位思考。文章称,就像水涛法官一样,在“眼花”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感情,没有考虑法律的尊严,更没有换位思考,只是脑子一热,大笔一挥,就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就是这个举动,让案犯逍遥于严惩之外,让九泉下的灵魂无法瞑目,让法官这个职业和法律蒙羞。而本案中的刘德山法官,从坐在审判席上,到站在被告席上,让法官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办案的程序有了新的认识,不是人的道德和品性发生了多大变化,而是一种角色的换位,是一种对被不公正执法的体验,让他有了这样的提高。如果早有换位思考的举动,还会有现在“被司法程序”的体验吗?

《长江日报》评论《刑讯逼供的换位体验》则称,对大部分个体来说,一旦被放置在当事人、被告人的位置,面临的往往是倾泻而来的惩罚,“有罪推定”乃至“栽赃式”的问讯司空见惯。以还原真相实现正义为目的的案件调查,变成了想尽办法“填”一个正义的洞,不管是拳头出手还是拖延羁押。文章同时强调,刘德山说如果还有机会做法官,他会重视办案的程序审查,这是一个“换位体验”后的感悟,很难给多数法官以示范。再则,即便法官慎重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方面照旧如故,违法程序无证可考,正义的缺口还是会留着。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8 06:07
170万应被视为不当利益予以没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9 22:49
关于广元检察院违法办理杨德术案的情况反映(转载)
2015-02-26  326  0

思念远
2015-02-26
只看楼主
  我叫蒋晓华,中 共 党 员,是农业银 行成都光华支行员工,系杨德术之妻,现就杨德术涉嫌受 贿一案中存在的办案人员违 法 办 案的情况进行反映。
杨德术案现有证 据(尤其是客观书证)确实充分地证实了案发时杨并不在案 发现场,杨并没有作 案时间与条件,公 诉机 关指控杨德术受 贿的事实客观上并不存在。根据杨德术的检 举材料、证人蒋伟、本人蒋晓华等人的情况反映以及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发现本案侦 查机 关存在违 法 办案、违法取证的情况。现择要列举如下:
一、篡 改监 视 居 住决定书的时间,掩 盖非法羁 押事实
杨德术于2011年5月9日被押 解到苍溪县检 察院审 讯室至2011年5月12日下午被宣布监 视 居 住,过程长达三天三夜。但广元检 察院为掩 盖非法羁 押杨三天三夜的事实,将交给法 院的监 视 居 住决定书中的监 视 居 住时间篡改为2011年5月10日(监 视 居 住决定书中“12日”被故意改为“10日”,篡改痕迹明显)。
二、故意歪 曲事实,恶 意提 供虚 假 -证 据
在第一次庭 审中辩护人提出了大量书 证、证 人证言,证明杨德术2004年1月19日晚没有在广 安。为了推 翻辩护人提出的证 据,办 案人员到广 安市委收 集证 据,试图证明杨在2004年1月19日参加了广 安市 委、市政 府的春节团 拜会,从而证明杨受 贿。中 共广 安市 委办 公室工作人员和办 案人员一起查阅了相关原始记 录,在明知“2004年1月19日杨德术没有参加春节团拜会”的情况下,办 案人员为了把案 件做成“铁 案”,故意歪 曲事实,在中 共广 安市 委提取了内容为“2004年春节团 拜会于1月19日下午四点在市 政 府三楼会 议室召开,一般情况下在广 安市各单位领 导都参加此会 议”的证 据,并将此证 据作为杨在广 安从而有受 贿时间的有罪证 据提交法 院。在神圣庄严的法 庭上公然提 供虚 假 -证据,干扰公 正判 案。
三、恶 意报道正在审 理中的案 件,其行为明显违 法
广元检 察院工作人员王洪录、潘雪峰、罗欢(罗欢是杨德术一审案 件中的公 诉人)于2012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了标题为《从银 行行 长到阶 下 囚》的文章,对正在审 理的案 件进行了不实的恶 意报道,且文章陈述的部分内容纯属虚构。广元检 察院工作人员不顾案 件正在省高 院审理的事实,擅自代 替省高 院对杨德术作了“有罪判 决”,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 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 民法 院生效判 决确定,对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
四、杨德术口 供系侦 查人员非法羁 押、刑 讯逼 供所得
1、杨德术于2011年5月9日被办 案人员从成都押 解到苍溪检 察院审讯室后轮番持续审 讯,直到至5月12日下午才宣布对杨德术采取监 视 居 住的强 制措施,非法羁 押三天三夜。
2、据杨德术反映:无论是在被非 法羁 押期间还是在此之后,侦 查人员审 讯时,只要杨不按侦 查人员的要求交代,侦 查人员就采用车轮战术对杨长时间轮番讯 问、敲 打杨的脑袋、辱 骂、威 胁、罚站、蹲马步、不给水喝、不给饭吃等各种手 段,从精 神上、身 体上折磨杨;杨德术的书面供述及自书材料就是在这种非 法状况下,按照侦 查人员的思路与要求形成的。
3、在检 察院移送到法 院的讯问杨德术笔 录中,2011年5月12日的《讯 问笔 录》、2011年5月18日的《讯问笔 录》、2011年5月19日的《讯问笔 录》均没有具体的讯问开始和结束时间,2011年7月14日的《讯问笔 录》没有具体的讯问开始时间;而问题特别严重的是2011年5月12日的《讯问笔 录》,其记载的讯问开始时间是2011年5月12日,但杨德术的签 字时间是2011年5月15日,时间持续长达4天。
五、侦 查人员获取的证人蒋伟书面证 言系采取长时间羁 押、逼供诱 供取得
1、据蒋伟及有关证 人反映:2011年5月20日中午1点过,广元检 察院办 案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 件与手 续的情况下,将蒋从广 安强 行押 解到苍溪县检 察院审 讯室后一直羁 押到5月21日下午5、6点钟。
2、据蒋伟反映:2011年5月20日晚至5月21日下午5、6点钟,办 案人员采取刑 讯、威 胁、引 诱等方式逼 迫蒋伟“必须与杨德术写出来的纸条内容一致进行交代”。侦 查人员取得的蒋伟证言就是在侦 查人员刑 讯逼 供的情况下,按照侦 查人员提出的“必须与杨德术写出来的纸条内容一致具体交代”的要求,而胡乱编 造的。蒋伟为了留下办 案人员逼 供的证 据,明知广 安思源酒店没有7楼,故意将房间号写成703号。
六、侦 查人员不依法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 据
广元检 察院办 案人员曾先后三次对我(杨德术之妻蒋晓华)进行了长时间(最长一次达14个小时之久)询问,且未出示任何证 件与手 续,询问过程中均采取了威 胁、辱 骂、欺 骗、引 诱等方式,但当我坚持实事求是,反复陈述徐天凯从来没有到过我的家、更不存在送 钱的事实情况时,办 案人员却对我的这些证明被告人杨德术无罪的陈述不作笔 录。
而且,根据徐天凯书面证 言,我是现场目 击者,是能够直接证实徐天凯是否送钱给杨德术的案 情真 相的关键证 人,但在整个一审中公 诉机 关并未出示有关我的任何证 词,公 诉人还在庭上谎称检 察院多次叫我我不去。
七、李章明、黄盛平等人证言系侦 查人员违 法取得
据我所知:李章明、黄盛平的笔 录是检 察院侦 查人员将李章明、黄盛平叫到一起,在侦 查人员主持下,相互核对、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尽管如此,但从李、黄的笔 录内容中,仍然可以看出两人笔录内容在核心事实上存在巨大矛盾)。
综上所述,本案杨德术口 供、蒋伟等人书面证 言等言词证 据,完全是办 案人员采取“做案 子”而不是“查案 子”的错误方法,知 法犯法、置事实真 相和公 民人 权于不顾,违 法 办 案、违 法取 证而人为“做”出证 据。也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公 诉机 关错误指控并导致其指控在客观上并不成 立的严重后果,导致错 案、冤 案的发生。
 蒋晓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3 23:22
以下内容你信吗?
广安市纪委残害陈华案

长不大的丘比特 1
1楼1-21 09:26
操作
四川广安市前锋区原常务副区长陈华于2015年3月31日—7月2日被广安市纪委双规。双规期间,广安市纪委办案人员无视王岐山书记6月8日的讲话内容精神,对陈华涉嫌违纪案件(纪委认为陈华涉嫌受贿)调查手段严重违法,达到惨绝人寰的程度。
一、纪委对陈华刑讯逼供手段部分内容如下:
1、双规前期,广安市纪委每天给陈华吃两个方便面,放很多盐、喝办案人员口痰烟灰混合的自来水,喝尿、吃屎、办案人员用烟头烫伤陈华手臂至今有17处烟头烫伤疤痕。这一点以陈华手臂背部烫印迹为证。
2、四个办案人员将陈华高高举起,然后重重摔在地上,导致手肘,膝关节,腰椎严重受损,这一点以陈华现在的身体状况和双规前比较,同事、朋友及陈华从看守所寄出的书信为证。
3、强行给陈华吃很多张复印纸,导致很多天不能解大便,叫一民工手掏导致肛门破裂,现在每天大便还出血,这一点可以叫法医做医学鉴定。
4.办案人员穿皮鞋踢生殖器和腰、用电棍击阴茎、打迷幻药、吃不明药物,产生想说话的混乱幻觉。用拖鞋打陈华的脸,脸肿得很大
由于生殖器肿的很厉害,已有生命危险,上午来了一男一女两名医生检查了陈华生殖器并抽血,晚上送到成都的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抢救。5月8号—5月31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老年内2科5楼5病室因贫血和急性肾衰竭抢救住院二十多天,做肾透析穿刺治疗,至今大腿穿刺伤口还在。律师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取证证实:治疗时广安市纪委用陈华的真实住址登记,而入院病人姓名却是用的化名“李安”,住院编码1341352
三、威胁恐吓证人:纪委办案人员将12个所谓证人(企业老板)弄起去,让老板必须配合承认给了陈华多少钱,否则一是不让走人,二是还要受些折磨。还威胁恐吓这些企业老板证人,如果哪个到检察院敢翻供,就查该企业的账。
四、对陈华威胁欺骗逼迫:
1、以陈华女儿在重庆上高中户籍不满三周年为由威胁陈华,否则就要通过省纪委等组织勒令陈华正在读大一的女儿退学。
2、市纪委先是诬陷陈华哥哥放高利贷,然后就拿着所谓的证明材料去威胁陈华,要把他当教师的哥哥开除公职,抓去坐牢。
3、威胁陈华说他父亲2010年在重庆住院,收了企业老板送的礼金,如果他不签字认罪,就将其80高龄的老父亲以协同受贿罪抓去,就是死在办案点,市纪委也是不会负责的。
4、省纪委邱晓威胁陈华:如果还不承认,就把他交给绵羊市纪委或重庆市纪委,无期限和艾滋病人关押。
五、利用舆论绑架司法
广安市纪委汤文辉副书记6月30日在市直机关一大会上发言,说即使陈华不认罪,他们也要强行定罪。
六、修改证据
7月2日,广安市纪委向检察院移送陈华时,双方带陈华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做了体检,体检报告出来后,广安市纪委办案人员一把抢过报告单,看了一眼,立即撕毁报告单,同时要求医院修改了陈华的体检报告。
七、威胁陈华、亲属和律师
10月13日,我向四川省委驻广安巡视组反映了《关于陈华受贿案调查取证手段严重违法》的情况。10月20日下午,广安市纪委干部钟旭到华蓥看守所威胁我弟弟说是要把我抓起来。10月21日、24日广安市纪委分别找我弟弟在广安和宜宾的两名律师谈话,要求他们必须配合纪委给我弟和我们家属做老实伏法认罪的思想工作。
八、市检察院与市纪委狼狈为奸?还是受制于纪委?
7月2日,陈华从省城的市纪委办案点被移送回广安,广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陈华连夜突审,录音录像。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孙军等人没有重新认真调查,照搬照抄纪委的调查结果,用同样虚假的理由威胁陈华,在陈华身心极度虚弱和疲惫,对纪委酷刑和威胁充满极度恐惧,为了保护亲人不再受牵连的情况下,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威胁达到了四两拔千斤的作用,陈华不得不在检察院再次违心地承认纪委强加给他的犯罪事实。那12个证人因害怕纪委查他们企业的账,在检察院不得不再次承认纪委强加给他们的行贿事实。
九、试图用上级指令压服亲属
10月29日下午广安市纪委朱锏等三名干部找陈华哥哥谈话说:“陈华双规期间住院一事是通过广安市委、四川省纪委同意后才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院有病历,纪委不会销毁证据”。如果该办案人员所说属实,既然上级主管部门知道此事,可为什么还纵容下属单位的办案人员继续为非作歹?在出院后一周的6月9日晚上对着监控继续毒打陈华?为什么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他们不用陈华的真实姓名住院,而是用化名李安住院?主管部门是否有主观包庇下属单位隐瞒犯罪真相的意图?广安市纪委滥用私刑、大搞刑讯逼供造成重伤,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所有行凶者的刑事责任,陈华的所有亲属恳请广安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立案侦查。广安市纪委用对待阶级敌人的手腕,采用泯灭人性的手段,将陈华折磨成急性肾衰竭和贫血去住院,住院费竟高达40余万元。可想病情有多么严重,手段有多么残忍!纪委办案人员如此草芥人命,目无王法,知法犯法,是哪一个领导或哪一个组织赋予他们随意决定陈华生死的权利?谁将对陈华的健康负责?用这样卑劣的手段办出来的案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没有人信服的!!!恳求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还原实事真相。
申诉人:陈华父亲陈继德
姐姐陈琼华
联系电话: 18682639753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3 23:22
都说是违法取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4 23:41
真真假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7 17:14
让违法办案的绳之于法。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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