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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四川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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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
被处罚人:金维建,现住七里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
接阆中市国土资源局移交,经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金维建未经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于2009年擅自在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大彿寺景区入口)
东南侧50米处,修建三层建筑物。其中,第一,二层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249.94平方米,第三层为钢架简易棚,面积为130
.7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380.6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依法调查:取得证据如下:建筑面积测绘图纸四张,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人证言两份,房屋图片两张,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函一份。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情况:201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留置两种方式向金维建送达了巜调查通知书》;201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留置两种方式向金维建送达了巜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金维建本人申请,于2015年7月8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辨,保障其合法权利。
金维建本人在听证会上提供的六份证据:
“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改、扩)建房初审表”“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关于对马大芳因马哮溪国道拓宽征用原责任地所提意见的答复”“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阆中市人民法院查封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2009年3月至4月,因房屋受损需重建,
上报社区、办事处后,均告知了按程序上报审批,且没有经过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该证据不能认定为修建行为的合法性。其余五份证据涉及的产权面积确认、房屋拆迁、门面查封等问题均与本案无关。
金维建的代理人提出的法律时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在巜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违法建筑对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
因此其代理人提出的法律时效问题是不存在的。
金维建于2009年在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大佛寺景区入口)东南侧50米修建房屋,没有取得阆中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现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
或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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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4 11: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错误否定六份证据:违法、违规给予究正。

 楼主| 发表于 2015-8-14 15: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提供给城市管理执法局六份证据:而城市管理执法局故意省一份关键证据。是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2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7月8日在听证会上,我们向城管执法局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六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办案指南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允诺对原告有法定职责,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六份证据能充分证明我们现在房屋的合法性,而这些证据却被城管执法局无理否定,武断判定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

 楼主| 发表于 2015-8-18 1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而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否认。他们借法执法机关不讲法,怎能执法公正。上级该查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 12:12
一地多证,谁能获得使用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 18:12
百姓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应依法现行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求司法救济和保护的同时不能忘记法律特殊的程序规定以免多走弯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以违法代拆迁,才是违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乱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以食为天,家以安为福,官为人民服务才是硬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维建,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
    上诉人金维建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金维建上诉称,上诉人合法拥有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的房屋,在2015年7月14日被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撤除的处罚决定,在上诉人申请复议期间,被上诉人却违法于2015年9月8日深夜将该房屋予以拆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同时上诉人认为其所提供的材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是立案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的,并因此在审理中决定原告是否能胜诉的材料。起诉时,立案庭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本案原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至于该事实是否有证明为本案被上诉人所为,是审判阶段要查明和审查的事,立案庭无越俎代庖之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金维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经审查本案是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金维建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金维建与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金维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金维建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金维建的起诉符合立案受理案件,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邱 书 培
    审  判  员          吕 元 华
    审  判  员          刘    燕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  2 月 2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管机制,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特权,防止滥用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法必严,违法必纠,官不贪,民心纯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权妄为,以权乱法

发表于 2016-10-1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法律本身制定的不公平,却让人们去遵守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6 00:17
乱打广告,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公检法是国家维护人民权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远远超出十次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出期限不作出回复意见书情况的反映
尊敬的阆中市政法委书记:
   我叫金维建,男,汉族,62岁,是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电话15309070510。
     2016年8月11日,我向阆中市政法委书记书面递交了,“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案《有法也无法》书面材料”,主要反映“行政起诉政府,执行两级法院判决超时,司法建议不认可、不采纳;执行走过场;涉法涉诉上访人批准归省里:行政强权软抗法,要承担后果;加大执法力度,体现法律效力”的上属内容,就是请求政法委书记,依法行使权力,督促落实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案执行法院判决,才能体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在60日内办结信访案件,我递交的信访材料时间是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时间已达到约3个月之久,己超时1个月未向我作出回复,2016年11月4日我到政法委讨要说法,他们连我递送的资料都找不到,何谈回复的结果,这就是慌言,其行为属不作为,为此我只有再次向阆中市政法委书记递送同样资料请求依规、依法给我作出公正回复。      
    致

                                  金  维  建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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