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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三 举 贪 污 市 委 不 给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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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郭云平,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住高坪区清街办高坪坝村七组103号,电话13398419207
   我的高府信复[2015]3号复查意见书向市级各相关机关,多次反咉市国土资源在2009年后伪造原高坪皮革厂土地档案,骗取国有巨资贰仟柒佰多万元,纪委不理,人大说没有处理权,法院不审查立案,检察院下转区院重新复查,区院作出南高捡举复字[2015]3号答复函,把被举报人改为高坪指挥部,经查未发现指挥违法变更土地性质和贪污的证据,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向市委李书书信三封,并且多次上网都无结果,这样特大贪污案就不了了知。
   党是总开关,在党领导下反腐,市委是领导南充人民的核心力量,怎么对我三举贪污不给力?又怎么叫重拳打击腐败?发现一起,为什么不打击一起?一方贪官坑害一方百姓,南充的政治生态环境又何时好转?
   紧跟党反腐,激奔司法处。事据无抵赖,遗恨话果无。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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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而装作自己一付清洁廉政为民的好官,真不懂你精英们怎么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2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佛都路改建工程2009至2010年已竣工,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所谓2012年“佛都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是以公益拆迁为名却助开发商的借口。被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配套证据,只提交了征收房屋的6份证据。2013年3月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拿不出“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依据,所谓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征收再审申请人房屋的理由难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经过一个多月时间,被申请人才向南部县法院补充了证明“佛都路”改扩建的6份书证(见2013南行初字第8号判决),问题是,被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是原已形成而未收集,还是指使下属单位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制作的文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事后伪造证据的可能。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举证规则

 楼主| 发表于 2015-8-19 1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申请人所谓的佛都路扩建至今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状态仍然持续中。一、二审人民法院以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违法的项目建设认定符合公共利益,显然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9-1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2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2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的党风廉政有吗,百姓身边事3年多没有解决,请问廉政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人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平等并非是人人均等,而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侵犯,或是产生侵犯时有公正的解决(只要有侵犯,就会产生不平等)。然而,社会的自然分化,总会有强弱之分,强者(或是相对强者)总是会享有更多一些的权力,他们总是不赞成民主,因为会防碍他们的权力、剥夺他们的优势,弱者总是需要民主,以维护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意义。一个社会,总是强者是少数,弱者是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就是民主的价值。
  其次,就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讲,高层是民主集中制,是有权力制约的;然而在基层,却是单方面权力的单向性社会,没有制约,腐败是必然会产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8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是否公开透明?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是否公开透明?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方便群众。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官员良知去哪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官员不约束和自律,执法还能公平公正可言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12:40
《警察法》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作序帮助。而阆中市公安局连救济渠道都不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15:07
这样的机关消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15:15
为人民办实事,才是好官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
2015-12-21 反腐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楼主| 发表于 2016-1-1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正恶行,天理难容,多行不义,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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