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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阆中市委蒋建平书记举报不实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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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在网站上举报阆中市委书蒋建平滥用职权一事情况不实,现特此向广大网民申明,并向蒋建平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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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就改这是对的,不然整成诽谤就不好了……
发表于 2015-6-1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倡导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今天可是首届网络诚信宣传日,诚信可贵,向诚信致敬。

发表于 2015-6-12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就改值得表扬,我们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捏造事实污蔑他人,应文明上网。

发表于 2015-6-12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搞到耍的嗦,这种玩笑还是要少开哟。

发表于 2015-6-12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意思???
闹剧嗦……

网上发言也是有边界的哟,不要想说啥就说哈,乱说也是要担责的呀!

发表于 2015-6-12 2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以后做事考虑后果,不能冲动,伤别人啊

发表于 2015-6-12 22: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维建先生:你打了这么多年官司,知道诬告的后果了,一句道歉能免责吗?
发表于 2015-6-1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20:01
我就希望书记同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发表于 2015-7-13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知错就改是对的,举报不实证明就对了!

发表于 2015-7-1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就改这是对的,不然整成诽谤就不好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3:46
被威胁之后的无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5 02:25
阆中市里当官的 都不为农村人多一点福利 望垭镇 护垭乡 这些偏远山区 市政府也不来扶持一下 特别是双合寨村三组 四组下面 给巴中市交界 水泥路都没修 还不要说扶贫了 不晓得这些当官的把国家拨的扶贫款拿哪儿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8 17:45
看来是真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13 21:26
阆中的干部要从2003年开始查,查要问老百姓,光查帐不行,它们可以做三套帐叫你查,请问你们查的是哪套帐哟,上面拔了很款,可不到百姓手中,不是反贪是闹着玩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3-19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追加诉讼请求

金维建草房湾房子的拆除,不是正常征收拆迁,而是被举报后打击报复才毁的。我有新证据提出。
2015年4月21日,金维建向四川省纪委举报了阆中市委书记蒋建平、国土局局长许永波在2010年10月27日将位于七里办事处马哮溪段的两宗地,即;096号,52.37亩;045号,219.12亩捆绑拍卖,他们利用职权,暗厢操作,低于拍卖价29138000.00元,并截留资金,不缴财政金额732800.00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报复金维建的基本事实四个方面:
1、阆中市府安排,于2015年5月21日,在国土局会议室召开会议,参加单位有市督察办主任张国富、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纪委、市城管局、七里办、白塔村委会研究查办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屋包括第三层雨棚,共计面积380平方米找理由确认违法建筑进行强拆,金维建知晓后,2015年5月26日就向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书面送交了申请书,申请公安机关依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履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安机关收件后没有对申请人作任何口头和书面回复。
2、2015年5月28日,阆中市国土局案件移送函至阆中市城管局,说2009年金维建拆除五保户金启财砖混结构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修建了249.9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涉嫌违法建筑,移交调查处理。
3、阆中市城管召开听证会,不讲证据,歪曲事实,强权就在2015年7月4日城管局作出了《阆城执法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并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4、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8日深夜阆中市城管局组织机械和大量人员将金维建的房子彻底毁掉,事发时报警110不出警,事后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
二、金维建房产来源和依据
1、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1995年2月13日文件,《阆开管发(1995)2号》马大芳(系金维建之妻)因马哮溪道路拓宽征用所提意见的答复中,马大芳爱人金维建提出,母亲李素芳的房屋拆迁后,要在原责任地上(即七里大道旁)建房。文件答复意见,按阆府发(1994)256号文规定,个人建房必须服从开发区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定建房。收文后还有异议,管委会将在2月16日早上8点现场办公解决,收文后金维建有异议,于1995年2月16日现场解决,解决结果是,“李素芳房屋由队安排拆迁,给金启财住”。征收李素芳的房子和马大芳责任地及其它附属物,征收单位没有向金维建或马大芳支付现金,是队领收的,所以队才安排拆迁,修建后作为还房。给金启财的原因是,金启财与金启发系弟兄关系,李素又是金启发之妻,为了照顾弟兄关系,加之金启财又是一个独人,还房交给金启财暂住,而不是送给金启财的,所以队拆迁还房权属应由继承人金维建所有的基准房产面积。
2、2009年1月23日、2009年2月22日李先勤、蔡碧林(本社原社长)书证证明,内容:原老房子是李素芳的,拆除祖业房子两间,当时照顾弟金启发,在征用时未领取一切费用,管委会将其房子修至堰湾角。证明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还房,房屋权属人是金维建,房屋合法有效。
3、2005年12月7日,七里街道办事处向金维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说该房年久失修,屋顶多处漏雨,导致墙体多处开裂,存在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该证据已经明确,房屋的主任早在2005年七里办就认定该房子属金维建所有,同时也说明了房子是早年所建,才叫年久失修,该房改、扩建时间是在2000年。
4、2008年7月8日,阆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出据了危房鉴定备案书,说明了金维建的房屋受5.12汶川地震影响受损,为DSU级危房,不能居住,需整改才能消除安全隐患。
5、根据5.12汶川地震房屋受损成危房,不能居住,2009年3月2日,金维建又向阆中市七里村建所申请灾后重建。村建所批复同意改建,说明金维建2009年3月2日对草房湾的房屋是改建的,是在原房的基础上按村建所批复实施的改建行为,政府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在2009年拆除重新修建的,证明改建合法有效。
三、金维玲在草房修建房屋与金维建的还房连接共墙为一幢房的情况和依据。
1、1995年金维玲被拆迁的房屋是自己修建,建修时没有按规划的地方建房确与哥金维建的还房连接为共墙修建违规,被阆中市国土局作出阆国土(9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维玲没有履行义务,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    )法、执字第      号,责令其在1997年3月17日11时前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门面一间予以查封,说明金维玲变更修房地址已受到行政处罚,证明建房地址经处罚后由违规变为合法。
2、99年8月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吴荣清在法院裁定书左下角方批明,已执行完毕,可以发证。说明行政处罚后房屋修建按法律程序已认可,属合法修建,对金维玲应颁发合法有效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阆国用(2004)字第00472号证书填明,座落位置是七里镇七里大道北段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土地,使用面积49.21平方米,发证时间是2004年2月10日,说明金维玲的房子座落在七里大道北段,就是她独有一套房子地址在草房湾土地使用,证件也就是金维玲执有的合法证件。
4、2015年10月6日证明,96年金维玲在白塔村草房与金维建的砖混结构楼房连接成是两层,该幢楼房是金维玲、金维建的共同财产。说明金维玲、金维建两家的房子在草房湾是一幢楼房,还是共墙,被城管局深夜毁掉的房子中就有金维玲的50%。
四、其它情况说明
1、阆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佛都路原规划线形图中红色标记就是金维建、金维玲建房占地位置。
2、图纸附后
3、我认为是道德与法律的责任,依法就应依法办事,依德应该讲道德,白塔村委会说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给五保户金启财修的,这种说法不道德的的说法,既违背了事实,同时也违背了良心,更可笑的是白塔村出据供养金启财的伪证有三张,分别是2000年8月20日、2001年元月20日、2001年元月21日,分别金额是128.40元,46.40元、46.25元,共计金额221.05元。金启财死亡公安机关出示户籍死亡证明中,已注明金启财死亡注销时间是1999年12月27日,人都没了,出据在2000年供养金就是伪证,没任何依据证明金启财生前就是村、社在供养,实际供养人是金维建。
综上所述,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本案中,作出的(2016)川1381行初2号,违背事实,阆中市人民政府对金维建的房屋拆除是在报复拆迁,同时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把金维建、金维玲两家的共楼共同房产认定是金维建一家人的,从道德的角度和地方行规来说,也应该按照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领导小组2008年12月21日出台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第二条给予确认房产,该条明确规定,“属2005年6月前所建,有土地证的平房,按土地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认合法面积;其少批多建部分应予以认可”。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拆迁还房,应属合法房产,扩建是在2000年应全部认定合法房产。为了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责任,特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追加请求人:金维建、金维玲
  2017年3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3-19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追加诉讼请求

金维建草房湾房子的拆除,不是正常征收拆迁,而是被举报后打击报复才毁的。我有新证据提出。
2015年4月21日,金维建向四川省纪委举报了阆中市委书记蒋建平、国土局局长许永波在2010年10月27日将位于七里办事处马哮溪段的两宗地,即;096号,52.37亩;045号,219.12亩捆绑拍卖,他们利用职权,暗厢操作,低于拍卖价29138000.00元,并截留资金,不缴财政金额732800.00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报复金维建的基本事实四个方面:
1、阆中市府安排,于2015年5月21日,在国土局会议室召开会议,参加单位有市督察办主任张国富、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纪委、市城管局、七里办、白塔村委会研究查办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屋包括第三层雨棚,共计面积380平方米找理由确认违法建筑进行强拆,金维建知晓后,2015年5月26日就向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书面送交了申请书,申请公安机关依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履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安机关收件后没有对申请人作任何口头和书面回复。
2、2015年5月28日,阆中市国土局案件移送函至阆中市城管局,说2009年金维建拆除五保户金启财砖混结构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修建了249.9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涉嫌违法建筑,移交调查处理。
3、阆中市城管召开听证会,不讲证据,歪曲事实,强权就在2015年7月4日城管局作出了《阆城执法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并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4、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8日深夜阆中市城管局组织机械和大量人员将金维建的房子彻底毁掉,事发时报警110不出警,事后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
二、金维建房产来源和依据
1、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1995年2月13日文件,《阆开管发(1995)2号》马大芳(系金维建之妻)因马哮溪道路拓宽征用所提意见的答复中,马大芳爱人金维建提出,母亲李素芳的房屋拆迁后,要在原责任地上(即七里大道旁)建房。文件答复意见,按阆府发(1994)256号文规定,个人建房必须服从开发区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定建房。收文后还有异议,管委会将在2月16日早上8点现场办公解决,收文后金维建有异议,于1995年2月16日现场解决,解决结果是,“李素芳房屋由队安排拆迁,给金启财住”。征收李素芳的房子和马大芳责任地及其它附属物,征收单位没有向金维建或马大芳支付现金,是队领收的,所以队才安排拆迁,修建后作为还房。给金启财的原因是,金启财与金启发系弟兄关系,李素又是金启发之妻,为了照顾弟兄关系,加之金启财又是一个独人,还房交给金启财暂住,而不是送给金启财的,所以队拆迁还房权属应由继承人金维建所有的基准房产面积。
2、2009年1月23日、2009年2月22日李先勤、蔡碧林(本社原社长)书证证明,内容:原老房子是李素芳的,拆除祖业房子两间,当时照顾弟金启发,在征用时未领取一切费用,管委会将其房子修至堰湾角。证明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还房,房屋权属人是金维建,房屋合法有效。
3、2005年12月7日,七里街道办事处向金维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说该房年久失修,屋顶多处漏雨,导致墙体多处开裂,存在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该证据已经明确,房屋的主任早在2005年七里办就认定该房子属金维建所有,同时也说明了房子是早年所建,才叫年久失修,该房改、扩建时间是在2000年。
4、2008年7月8日,阆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出据了危房鉴定备案书,说明了金维建的房屋受5.12汶川地震影响受损,为DSU级危房,不能居住,需整改才能消除安全隐患。
5、根据5.12汶川地震房屋受损成危房,不能居住,2009年3月2日,金维建又向阆中市七里村建所申请灾后重建。村建所批复同意改建,说明金维建2009年3月2日对草房湾的房屋是改建的,是在原房的基础上按村建所批复实施的改建行为,政府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在2009年拆除重新修建的,证明改建合法有效。
三、金维玲在草房修建房屋与金维建的还房连接共墙为一幢房的情况和依据。
1、1995年金维玲被拆迁的房屋是自己修建,建修时没有按规划的地方建房确与哥金维建的还房连接为共墙修建违规,被阆中市国土局作出阆国土(9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维玲没有履行义务,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    )法、执字第      号,责令其在1997年3月17日11时前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门面一间予以查封,说明金维玲变更修房地址已受到行政处罚,证明建房地址经处罚后由违规变为合法。
2、99年8月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吴荣清在法院裁定书左下角方批明,已执行完毕,可以发证。说明行政处罚后房屋修建按法律程序已认可,属合法修建,对金维玲应颁发合法有效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阆国用(2004)字第00472号证书填明,座落位置是七里镇七里大道北段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土地,使用面积49.21平方米,发证时间是2004年2月10日,说明金维玲的房子座落在七里大道北段,就是她独有一套房子地址在草房湾土地使用,证件也就是金维玲执有的合法证件。
4、2015年10月6日证明,96年金维玲在白塔村草房与金维建的砖混结构楼房连接成是两层,该幢楼房是金维玲、金维建的共同财产。说明金维玲、金维建两家的房子在草房湾是一幢楼房,还是共墙,被城管局深夜毁掉的房子中就有金维玲的50%。
四、其它情况说明
1、阆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佛都路原规划线形图中红色标记就是金维建、金维玲建房占地位置。
2、图纸附后
3、我认为是道德与法律的责任,依法就应依法办事,依德应该讲道德,白塔村委会说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给五保户金启财修的,这种说法不道德的的说法,既违背了事实,同时也违背了良心,更可笑的是白塔村出据供养金启财的伪证有三张,分别是2000年8月20日、2001年元月20日、2001年元月21日,分别金额是128.40元,46.40元、46.25元,共计金额221.05元。金启财死亡公安机关出示户籍死亡证明中,已注明金启财死亡注销时间是1999年12月27日,人都没了,出据在2000年供养金就是伪证,没任何依据证明金启财生前就是村、社在供养,实际供养人是金维建。
综上所述,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本案中,作出的(2016)川1381行初2号,违背事实,阆中市人民政府对金维建的房屋拆除是在报复拆迁,同时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把金维建、金维玲两家的共楼共同房产认定是金维建一家人的,从道德的角度和地方行规来说,也应该按照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领导小组2008年12月21日出台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第二条给予确认房产,该条明确规定,“属2005年6月前所建,有土地证的平房,按土地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认合法面积;其少批多建部分应予以认可”。金维建草房湾的房子是拆迁还房,应属合法房产,扩建是在2000年应全部认定合法房产。为了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责任,特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追加请求人:金维建、金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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