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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关于春天花园小区保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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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
关于春天花园小区保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通报
2015年3月7日凌晨1时18分,万盛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春天花园侧门处有个喝醉酒的人闹事,请前往处理。”接警后,万盛派出所民警于1时21分赶到现场。发现小区保安陈某(男,57岁)躺在地上,小区业主谭某(男,31岁)、喻某(女,28岁)夫妇在现场。民警立即联系120急救车对陈某进行抢救,陈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即将当事人谭某、喻某带至派出所,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2015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谭某在外喝酒后回广安区滨河路一段春天花园小区住所,因开门一事与值班门卫陈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双方分开后陈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局法医对陈某的尸表进行了初步检查,未发现有明显外伤。
我局现已成立专案组对陈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依法公正调查处理,进一步查明陈某死亡原因,目前当事人谭某已被我局控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同时也请广大群众不要造谣、信谣和传谣。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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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安及时说明点赞。

发表于 2015-3-10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医是否尸检?正如以前有一个金店案子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警方说是正常死亡,几年后被抓的犯罪人说是他放的一氧化碳造成的,戏剧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18:47
说半天没有结果,到底怎么死了?这么几天了在干什么呢?一个保安多么辛苦的,可伶哟。

发表于 2015-3-10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医对陈某的尸表进行了初步检查,未发现有明显外伤。说明没做尸检吗?能查明死因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19:08
事发地有监控没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19:19
若用手卡做脖子,有可能一会儿就断气,明显外伤也是很难观出,总不能以死者哮喘突发而死或人老了自己气死了而终结。赔钱归赔钱,致人死亡罪都得重判,不能力置国法于不顾。静候如何判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19:19
若用手卡做脖子,有可能一会儿就断气,明显外伤也是很难观出,总不能以死者哮喘突发而死或人老了自己气死了而终结。赔钱归赔钱,致人死亡罪都得重判,不能力置国法于不顾。静候如何判决。

发表于 2015-3-1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47万封口不尸检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20:37
听说是被活活打死的

发表于 2015-3-1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原来如此,看来传闻不可信

发表于 2015-3-1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尸体解剖需要家属同意才可以,没有进行尸检,应该是家属还没同意吧。只要家属不同意私了,下一步应该就是走法律程序了

发表于 2015-3-1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罪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7年3月22日 10:33

  一、基本情况
  2005年2月29日(农历正月十一)农村青年李某某,从其岳母家中做客回到家中时看到被害人邻居徐某某(是一名老光棍,殁年58岁)正与其母拉拉扯扯的,心中非常恼火,随后李某某骑车追上正逃跑的徐某某,将徐的帽子取下仍到公路上,又将徐煽了几耳光,这时其弟弟及村民进行拉架劝阻说:"教训他一下就行了",李某某仍不解恨抓住徐某某左肩的衣服一拧,将徐某某拧倒在地,头部亦同时着地。尔后李某某又将徐某某臀部踢了一脚后离开。2005年2月24日徐某某死在自己家中,经尸体检验,徐某某系颅脑损伤致颅内继发性出血死亡。
  二、基本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定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李某某因气愤对年迈的徐某某进行追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徐某身体的伤害甚至死亡这一结果,而确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这表现在李某某一系列连贯的追打行为之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李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徐某某身体构成伤害甚至死亡这一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自己对徐某某的追打造成了徐某某的死亡这一危害后果。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李某某主观上有伤害徐某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对徐某某身体的伤害,即徐某某颅脑损伤这一结果,并最终导致了徐某某的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某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只是简单地以最终地结果判定李某某地主观故意,也就是相对徐某某死亡地结果来说,李某某是一种过失行为,即李某某是不希望徐某某死亡的,也就是说对于徐某某死亡结果来说,李某某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而持这种观点的人若试想一下:如果李某某的行为相对于徐某某的死亡结果不是一种过失,而是一种故意的话,那么李某某的行为恐怕即不应该定故意伤害亦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定为故意杀人了。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这种犯罪的直接故意是对被害人身体伤害的明知而非死亡结果的明知,而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则在本案中割裂了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表现出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二者的区别也有两点,一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本身,具有伤害性质,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不具有伤害性质,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没有伤害他人他人身体的故意。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人只看到了李某某的行为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过失,而忽略了李某某行为本身的伤害性和伤害行为的主观方面,因而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和错误。
  三、本案结果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了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以一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15-3-10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反应可以哦,让我们了解了事情缘由,相信能得到公正处理

发表于 2015-3-1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方得了钱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就没办法了吗?

发表于 2015-3-10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警同志,我有几个不太懂的地方,想请教一下:1.“民警立即联系120急救车对陈某进行抢救,陈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中“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措辞用语是否准确?据很多人现场目击陈某当场被打死,既然当场被打死,何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说?这关系到量刑的轻重问题。2.“我局法医对陈某的尸表进行了初步检查,未发现有明显外伤”。既然无明显外伤,何来突然倒地之说,这不是前后矛盾吗?你当俩人在玩太极?既然无明显外伤,为何要送医抢救,陈某是否收到严重的内部伤害,这点明显故意隐瞒,有包庇之嫌。3.“因开门一事与值班门卫陈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谁先推的谁,谁先动的手,这点是不是要搞清楚?综上,声明破绽明显,逻辑不够严谨,令人生疑。如果没有搞清楚就乱发BIA言,不要搞到后来收不了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21:22
国家法律今后可能得改下了,不能以你们私了赔钱了事,一旦打人致其死亡或重伤,钱照赔,刑照判,若情节恶劣该死刑还是死刑,家产冻结。该赔付死者方多少赔多少,那样就可叫有些自己觉得有钱就可买命做梦去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显示公正,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样,赔钱减刑就是法律为有钱人说话。

发表于 2015-3-10 21: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1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110 发表于 2015-3-10 20:59
故意伤害罪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7年3月22日 10:33

基本情况中的两个时间有点不符合逻辑哟。

发表于 2015-3-1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金钱又发生了作用。绝对不止47万,还有其他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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