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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用虚设假冒的所谓受害人定案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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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用虚设假冒的所谓受害定案铁


南充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李世蓉张煜为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子张雍伸冤,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共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本案所谓受害人是虚设假冒的证据和理由如下
        南充市中级法院 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 04)南中终字第6裁定书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该户口表上载明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沒有另外的名字。(请见案卷第19页,以下均以本案的案卷笔录编号顺序为准)。


        在案卷笔录中,所谓被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16 第一份询问笔录共6页,第1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6页上的签名人为“汤晓莉”,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共10页,在第7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16页上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签名人与户籍证明表上的名字也不一致。(请见案卷第1、6、7、16页)。


         由此显示:所谓受害人有户口证明的,沒有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沒有户口证明,认定被害人是“刘琴”,询问笔录却是“汤晓莉、刘羽”的。以此论推,公安同样也可以随意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王琴户口证明表,一口咬定说“汤晓莉、刘羽”就是许琴或王琴证实公安机关移花接木。“刘琴汤晓莉、刘羽这三个名字谁是本案的被强奸受害人?相互沒有关联,无据可查无据可证,存在矛盾。既然法院认定“刘琴”是受害人,怎么连以“刘琴”签字捺印询问笔录一份也沒有?能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吗?得不到印证,只凭主观认定,篡改添加,这与栽赃陷害有什么不同?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虚设冒充替代的,是栽赃陷害。法院连受害人也未审查核实清楚,随便栽赃一个就定案,岂有不冤判的?  
   
         本案已历经12年了请问法院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既然你法定了张雍10年强奸罪,就应当让申诉人张雍明白他到底强奸了谁!


         “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为了使“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名字有印证,公安在案卷第90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捏造的被强奸人)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100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安桃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证实笔录被篡改。在其他证人的笔录中和所谓受害人的笔录中,公安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怎么就看不清呢?(请见案卷第90、100页)



       因此,南充市中级法院必须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出来依法释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规,沒有受害人就可以虚设假冒一个定案?如果拿不出来,到底还要压案捂案什么时候?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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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公平公正应该是法官心中的太阳,也是人民群众头顶上的青天。

发表于 2015-3-12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公平公正应该是法官心中的太阳,也是人民群众头顶上的青天。

发表于 2015-3-13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当年找小姐又不给钱,或者小姐是个未成年人,所以构成强奸罪.

发表于 2015-3-1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当年找小姐又不给钱,或者小姐是个未成年人,所以构成强奸罪.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yl丑哥哥 发表于 2015-3-13 08:50
可能是当年找小姐又不给钱,或者小姐是个未成年人,所以构成强奸罪.

是谁对揭露司法腐败的贴文反感,此地无银三百两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隔壁王二不成偷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yl丑哥哥 发表于 2015-3-13 08:50
可能是当年找小姐又不给钱,或者小姐是个未成年人,所以构成强奸罪.

         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张雍也不构成犯罪,判决定性错误。
         退一步讲,本案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依法,违法,不犯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4 22:43
仪陇法院的确腐败,冤案成堆、每一件冤案的背后就有一个冤魂。期待每一件冤案都能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主要是司法权力过度集中,缺少有效阳光监督,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5-3-1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的无聊不知道干什么

发表于 2015-3-22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非常喜欢 感谢 辛苦了

发表于 2015-3-2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小知识不容忽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3-2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
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3-28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
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和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导致申诉人已蒙冤12年了。

发表于 2015-5-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3-19 13:25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 ...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

 楼主| 发表于 2015-5-1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干扰,冲破阻力,扫除障碍,亲自纠正一些久诉不决的申诉案件,倘能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发表于 2015-5-1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复喊冤案件 应及时复查
2014年12月11日03:10 成都商报
  省法院日前印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日,省法院相关负责人李海涛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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