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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一个简单合同纠纷,普通百姓都知对错,却被几级法院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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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简单合同纠纷,普通百姓都知对错,却被法院屡次枉法

       我爱人于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正,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继续任教师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评、聘为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12月31日再次与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签订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该校和该局却故意违反聘任(用)合同,把她已经领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其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居然伪造公文、篡改档案、串通捏造事实证据、编造国家工资政策,欺骗糊弄上级机关和领导,通过关系、权权、权钱交易等手段竭力掩盖事实真相,阻止问题解决,阻止法院立案。
      我们以与被告(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为由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任(用)合同,未按合同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却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毫无理由枉法裁定“不予受理”,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故意添加借口裁定“维持”,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偷换概念强行裁定“驳回”。对争议的实体部分谁对谁错先暂且不说,这么简单的一个合同纠纷,法院起码应当立案、应当审理啊!却被三级法院枉法裁定不受理,连诉讼权利都被剥夺了,连讲理的地方都没有。法官明知被告违法,却一再玩弄文字游戏,帮忙添加借口,帮违法者开脱,用程序不公掩盖实体不公,执法变成了玩法、徇私枉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让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又让我们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告诉我们,他们(指达州市中级法院等)不敢再徇私舞弊、渎职枉法了,否则将被倒查追究枉法责任。2014年6月30日我们再次向达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上个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颁布了,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已被严令禁止,明文规定对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本案现状却还是令人费解,这么简单的合同案件,这么长的时间,至今没有申诉结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证据清单
1、1989年3月17日代丽华被聘为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代丽华被聘为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1981年(教师)转正定级表;1981年调资升级表;1983年升级表;19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19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19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证据说明
1. 聘任书、聘用合同可证明:代丽华被聘为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2. 工资档案,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聘任书,聘用合同可证明:代丽华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至今。
3. 工资档案,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988年11月工资表(该校当时只有代丽华是正式教师,享受教令津贴5.00元)可证明:代丽华调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4.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代丽华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使她成了该校唯一拿管理人员工资的人(直到2008年底,代丽华一直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用的正式教师)。
1989年聘任书.jpg 2005年聘用合同.jpg 万源人事局便条.jpg 万源粮食局介绍信.jpg 工资档案.jpg 粮校88年11月工资表.jpg 2010年粮校晋级名册.jpg

1989年聘任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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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法官徇私枉法
       该案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所聘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万源市法院却毫无理由枉法裁定不受理!

       该案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明显的徇私枉法!(万源市法院裁定书见后)

万源市法院(2011)民初字550号民事裁定书1页.jpg 万源市法院(2011)民初字550号民事裁定书2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判案拒出法律文书,口头宣判信口雌黄

    本案万源市法院审判长谭华曾口头向我们宣判:“7月5日起诉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及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一案,经审查并向法院汇报后,认为不符合最高法院法释【2003】第13号的规定,不符法院受理的条件,今天告知你们,法院不受理,口头告知你们,由相关部门处理……你们申请人事仲裁,但仲裁没有裁决,是给你们出了个不予受理的通知,法院是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受理,(仲裁委不受理的,法院也不受理)”。详情见万源市法院立案庭谈话记录。


      可见,万源市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唯一借口是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这根本不能成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万源市法院以劳动人事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由裁定不受理本案是违法的,是故意徇私枉法。


      万源市法院原本只进行口头宣判,在我们一再强烈要求之下才出了(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口头宣判时曾被我驳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出该民事裁定书时,就干脆没有理由就不要理由


      本文附上最高法院法释【2003】第13号规定,有关机关和网友们根据此规定,不难判断法院不受理本案的理由是否成立,不难判断该案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法官如此判案,真是无话可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万源市法院立案厅口头宣判谈话记录1、2、3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知法犯法

      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


      我们对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进行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却没有对此进行审理,明知万源市法院裁定理由不能成立,反而帮忙添加借口: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任(用)合同摆在他们面前,却被审查为:“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我们的诉讼请求明确写着:“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要求补发工资和赔偿”,却被故意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完全是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强行添加不受理借口,故意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达州市中级法院帮忙添加借口,能叫“维持原裁定”吗?有这样“维持原裁定”的吗?详情见本文所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


      达州市中级法院主办法官王忠竹释法时坦言:“我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可我们端着别人的饭碗”。法官为了自己的饭碗,却不管百姓能否吃饭!


      值得深思的是:是谁?为何?为了区区小案,去威胁主办法官王忠竹的饭碗???

                                    达州市中院(2011)民终字601号民事裁定书1、2页.jpg





发表于 2014-12-4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不像话了!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

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
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没有任何理由裁定不受理,却帮忙添加借口,故意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既然认为万源市法院的裁定缺乏理由,既然是帮忙添加借口,又如何“维持原裁定”?
枉法!
枉法!
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故意偷换概念,将徇私枉法认定为依法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这样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

      不难看出,本案承办法官明知我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聘用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却故意笔锋一转,运用偷换概念手法,把我们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履行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要按国家规定的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根本不需要再评定职级工资套改。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纯属故意添加不受理借口。

      若法官们都象四川省高级法院本案主办法官杨军这样偷换概念,故意将履行合同岗位职级评定划上等号,就裁定不受理,那么,所有的人事争议案件,法院都不用受理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院(2012)民申字195号民事裁定书1、2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被承办法官杨军偷换概念无故驳回
       “要求履行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按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被法官强行等同于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套改”
       没有不受理借口,被添加借口;
       违法被认定为依法;
       如此徇私枉法,如何维护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2-8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很简单!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向达州市中级法院再次申诉,盼诉权、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保护
四川省高级法院让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5月,我去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又让我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我担心本案已经过达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且担心本案已经过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会被再次枉法、踢皮球,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法官明确告诉我:不要担心,放心地去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申诉,他们不敢了,中央已有精神,若再徇私枉法,将被倒查追究承办人员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让我向达州市中级法院申诉,或者向达州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2014年6月30日我们再次向达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颁布了,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已被严令禁止;对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也已明文规定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知对错,申诉现状却仍然令人费解,已经申诉几个月了,至今没有得到纠正!

期盼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案!
期盼违法得到纠正!
期盼正义得到申张!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主持正义,向达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盼公正执法,依法纠错,还我人权


        2014年6月,因担心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对我们的申诉再次采取拖延办法或寻找借口,我们还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以:

       1.本案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情形;

       2.本案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再审情形;

       3.本案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情形;

       4.本案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三)款:“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一款(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请求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4年9月22日以达州市检民(行)监 【2014】51170000030号检察建议书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经过近10年的维权,总算有一个国家机关依法执法,出法律文书明文支持我们的主张。

       谢谢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谢谢检察官主持正义!谢谢为我们受害者说话!谢谢!!!

       祝主持正义的好人们一生平安,心想事成!!!



发表于 2014-12-13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赠执法者

不要昧良心做事,

不要徇私枉法审案;

换位思考,

将心比心;

尤知信访局长也信访,

近见法官也求法院公正执法;

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

今天不知明天事,

但求心安理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简单的案件,竟然被如此枉法!

发表于 2014-12-2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昧良心做事,
不要徇私枉法审案"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6月30日我们向达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距今已经5个多月,
2014年9月22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距今已两个月,
期盼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发表于 2014-12-2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简单的案件,居然也被枉法,真是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14-12-26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们关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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