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138|评论: 9

绵阳城区夜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2013十佳认证机构 2014十佳认证机构 2015年度最受网民喜爱的四川政务机构之最具活力奖 2016最佳服务奖

发表于 2014-10-1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夜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方便市民生活,促进夜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和文化用品等为主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建成区内开办夜市及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夜市的开办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合理设置。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主干道两侧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居民小区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夜市。
第五条 夜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相关规定,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宜选址外来人员集聚、消费便利、街区商业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实施,涉及食品经营的夜市还应考虑选址周边无污染源,同时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六条 夜市设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以扩大消费、服务民生为导向,以促进夜间消费、发展夜市经济为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本地区夜市的规划建设,实行企业市场化运作,城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夜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内夜市规划建设工作。明确主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做到“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
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区、园区夜市规划工作,以及夜市永久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规划审批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夜市商业业态规划指导,促进夜市商业业态与其他商业业态协调错位发展。
公安部门负责夜市交通组织、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夜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城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明确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动夜市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夜市招牌、霓虹灯、标语等广告设置,并敦促业主修复损坏的市政设施。
文化部门负责涉及文化用品的夜市的规划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
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做好消费者投诉协调服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夜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电气能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夜市水电气设施建设,保障日常经营能源供应。
夜市主办企业负责夜市的方案论证、拟定、报审和具体实施;负责夜市摊位建设并管理相关供水、供电、卫生、消防设施;负责夜市保洁和日常经营秩序管理;协助公安、工商、食药监、城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七条 夜市经营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做到规格统一、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置夜市时,应当同时安排卫生、环卫等相应设施。
第八条 夜市应当划定地界,固定摊位,设立夜市经营标志牌。夜市经营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定点定位,统一摆放,不得越线。
夜市应当限时经营,具体时间由各区(园区)政府(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严格夜市准入门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区、园区公开夜市准入条件、范围规模等相关信息,优先考虑辖区常住的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对其进场经营的,除在收费上给予一定政策帮扶外,还应充分考虑其资金困难、竞争力弱的实际情况,采取更优惠的措施降低门槛,尽可能保证夜市经营者进得来、留得住。
第十条 夜市摊点的广告设置须经城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招牌、霓虹灯、标语等设置形式应与所在街道街景相协调,内容健康,形象完好、整洁、醒目、美观。
第十一条 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二)经营者应负责本摊位经营过程中的卫生保洁,收市后做到摊收场净;
(三)经营业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从事文化用品的商户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音像制品和文化用品;
(五)遵守环境卫生、交通、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食药监、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自觉维护夜市经营秩序;
(六)经营业主应当保护好市政基础设施,并负责无偿修复经营区域内人为损坏的市政基础设施;
(七)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夜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负责夜市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涉及食品经营的夜市应设置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需要,夜市设置地点变更或撤销的,由属地政府先在变更或撤销夜市30日前告知夜市经营者,夜市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和退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夜市设置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10-1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10-1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10-1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夜市好

发表于 2014-10-21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个酱油~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4-10-2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0:53
本人认为不收费为最好,因为夜市的经营者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群体,政府免费给他们提供一个环境,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也算得上是一个民生工程,就像台湾高雄的六和美食街一样,政府只管理不收费。

发表于 2014-11-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18.88.131.x 发表于 2014-10-28 00:53
本人认为不收费为最好,因为夜市的经营者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群体,政府免费给他们提供一个环境,可以改善 ...

说得好,点赞

发表于 2014-1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nflksajlgkjd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