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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短帽轻衫

痛心疾呼:眉山,不要让毒品毁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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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09:35 |
毒品猛如老虎

发表于 2006-8-16 18:25 |

大家要客观的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否认的是毒品也在刺激眉山的经济发展

发表于 2006-8-16 23:11 |

眉山公安都到那里去了。社会治安也不管。群众意见很大,大家都说:过去的土匪在深山。现在的土匪在公安。

派出所长罪恶滔天,吃喝嫖赌毒无人管
派出所长罪恶滔天,吃喝嫖赌毒无人管
派出所长罪恶滔天,吃喝嫖赌毒无人管
华西都市报2月18日刊登了一则消息“民警经商,坚决扫出公安队伍”。省公安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公安民警涉及非法利益格局。我到仁寿耍了几天耳闻目睹了一些怪事,与大家分享,不知谁敢碰,谁敢管,这只老虎的屁股看谁敢摸。仁寿县看守所部分民警集资在黑龙滩拒狱所办企业,对外称是干警培训中心,而实际是每人集资六千元开餐馆、旅馆、OK厅、娱乐室等。2004年每人分红三千元;2005年每人分红四千元,由所长周建国负责,由在职警察陈子才管理,办企业是小事,而干违法的事天理不容。利用犯人开餐馆赚钱,鱼就从黑龙滩水库里偷取。白天陈公安带人去偷,晚上陈公安带人去拉大网。护鱼队发现后,犯人还和他们打架。把有钱的“特殊犯人”送到企业住包间,一人一月交一千元吃饭另交钱。这些人带卖淫妇女来嫖娼,三天两天换一个,这些特殊犯人常带卖淫女请周建国吃饭、唱歌、打牌到深夜。这些人来去自由,甚至回家赌博、打架、报复检举人。为了留住客人,他们从光相、龙正OK厅给客人找卖淫女,供客人嫖娼。管理警察参与其中。犯人曾光强说“我偷点电线还判我的刑,我来劳改,陈公安押着我去偷鱼,再判我的刑我不干。”周建国知道后,把他送到眉山监狱。公安民警六个一律不准中第一条:“公安民警一律不准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省公安厅要求,凡三月底以前不按期退出的要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在华西都市报上登载的省公安厅专项整治能不能兑现?公安队伍的反腐倡廉能不能落到实处?公安队伍是揭疮疤,还是护短,我们拭目以待

派出所长罪恶滔天,吃喝嫖赌毒无人管
派出所长罪恶滔天,吃喝嫖赌毒无人管
派出所长罪恶滔天,吃喝嫖赌毒无人管
华西都市报2月18日刊登了一则消息“民警经商,坚决扫出公安队伍”。省公安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公安民警涉及非法利益格局。我到仁寿耍了几天耳闻目睹了一些怪事,与大家分享,不知谁敢碰,谁敢管,这只老虎的屁股看谁敢摸。仁寿县看守所部分民警集资在黑龙滩拒狱所办企业,对外称是干警培训中心,而实际是每人集资六千元开餐馆、旅馆、OK厅、娱乐室等。2004年每人分红三千元;2005年每人分红四千元,由所长周建国负责,由在职警察陈子才管理,办企业是小事,而干违法的事天理不容。利用犯人开餐馆赚钱,鱼就从黑龙滩水库里偷取。白天陈公安带人去偷,晚上陈公安带人去拉大网。护鱼队发现后,犯人还和他们打架。把有钱的“特殊犯人”送到企业住包间,一人一月交一千元吃饭另交钱。这些人带卖淫妇女来嫖娼,三天两天换一个,这些特殊犯人常带卖淫女请周建国吃饭、唱歌、打牌到深夜。这些人来去自由,甚至回家赌博、打架、报复检举人。为了留住客人,他们从光相、龙正OK厅给客人找卖淫女,供客人嫖娼。管理警察参与其中。犯人曾光强说“我偷点电线还判我的刑,我来劳改,陈公安押着我去偷鱼,再判我的刑我不干。”周建国知道后,把他送到眉山监狱。公安民警六个一律不准中第一条:“公安民警一律不准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省公安厅要求,凡三月底以前不按期退出的要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在华西都市报上登载的省公安厅专项整治能不能兑现?公安队伍的反腐倡廉能不能落到实处?公安队伍是揭疮疤,还是护短,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6-8-20 22:37 |
眉山完了!是完在那些鱼肉百姓的当官的手里!

发表于 2006-8-26 13:45 |
我们仁寿的禁毒工作做的好哦,人都抓不到了,就到眉山去抓吸毒的,结果被告了,原因是跨地方了,只能在仁寿抓,眉山的只能东坡警察抓,郁闷哦[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9-6 10:23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9-8 11:08 |

眉山毒品确实有点猖狂,我一个老表就是被毒品害了的,

我还亲眼看见他吸毒,真的是,那种东西明明晓得是会害的家破人亡,

为啥子就是要去享受那点幻觉呢?

发表于 2006-9-15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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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4 14:32 |
眉山在发展的同时,丑恶的东西也在滋生!

发表于 2006-10-18 10:20 |

吸毒问题已构成了世界公害。1999年联合国麻醉品管制署公布的数字显示,有10%的世界人口卷入了毒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过程,并正在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长。在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吸毒就像瘟疫一样在中华大地上死灰复燃,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吸毒已遍布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者与日剧增。1988年我国首次公布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万,到2002年猛增到100万,在12年间吸毒人数增加了20倍之多!根据国内外公认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往往仅为实际吸毒人数的1/10—1/5。据此估算我国2002年实际吸毒人数已超过了500万。

戒毒成了我们永恒的话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旨在遏制毒害泛滥的戒毒体制。每年花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做这个工作,然而却没有收到很明显的预期效果。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我认为这个是戒毒体制上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存在一个弱点——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发展不平衡,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本文试从我国的戒毒体制出发,探寻一个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个部分。

  1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及戒毒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包括家庭戒毒和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的后续照管阶段。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或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2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戒除。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后,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场所的主要任务。

  (3)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毒。

  二、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

  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到底在哪里?从表面看是戒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定,自制能力差反复吸毒,但这仅仅是表象,真正的瓶颈是深层次的体制瓶颈。相对于强制戒毒而言,自愿戒毒显得是十分薄弱。这也是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真空。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强制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保”和“扶”。强制戒毒所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一个“保”字,基本上作为各级政府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谁也不敢去碰这个“地雷”,而劳教所戒毒则体现了一个“扶”字,有许多政策从不同的层面上积极支持劳教所戒毒,如广东的禁毒03工程。但自愿戒毒特别是回归社会后续照管阶段则基本处于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也没有足够的优惠政策来扶的局面,相关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明显地表现出了政策的真空。

  (二)自愿戒毒机构不健全。目前社会上在大中城市开设的只是一些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收治自愿戒毒者戒除毒瘾功能的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规模小,分布集中,设备简陋,功能不齐全及以盈利为目的。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是非常薄弱的,基本上没有。

  (三)后续照管的服务机构完全是一个空白。目前在我国没有一家专门的服务机构场所,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监督、扶持、帮教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明显表现出机构的瓶颈。

  (四)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大家知道个人戒毒需要庞大的费用开支,社会上经营自愿戒毒机构同样也需要足够的资金。而许多吸毒人员的家庭支付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以及自愿戒毒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更新设备,扩大规模,完善机构。这就造成自愿戒毒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这直接影响到自愿戒毒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突破体制“瓶颈”,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
    要想突破体制上的“瓶颈”,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我认为主要着手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策扶持。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扶持自愿戒毒。加大自愿戒毒的政策力度,丰富和完善政策内容,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填补政策的空白。政府应统筹兼顾,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财政、金融、信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调动许多有利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自愿戒毒发展服务。

  (二)健全机构。我们知道,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自愿戒毒机构主要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分布十分不合理。而这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往往是毒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健全机构首先要在这些地区开设自愿戒毒机构。由大中城市向周边地区辐射,逐渐形成燎原之势。

  (三)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后面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实际的生活困难,短期内他们是措手无策的。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主要是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开设这个后续照管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所、劳教场所的内在优势,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的基础上建立第二梯队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已脱毒、康复回归社会的戒毒者的后续照管服务,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四)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戒毒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钱是关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把权力相对向社会开放。有二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资金问题:一是走社会化的路子。采取民间独立经营或政府与民间合作经营的形式,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二是我觉得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借鉴高校的资本运作模式。尝试“银行贷款,政府贴息,服务机构还本”模式,它可以使服务机构在短期内突破资金瓶颈,实现规模的大发展,借用明天的钱发展今天的事业,又用发展了的事业偿还昨天借的钱。这样的话就可以积极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到我国的戒毒体系中来,从而解决资金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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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0:20 |

吸毒问题已构成了世界公害。1999年联合国麻醉品管制署公布的数字显示,有10%的世界人口卷入了毒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过程,并正在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长。在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吸毒就像瘟疫一样在中华大地上死灰复燃,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吸毒已遍布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者与日剧增。1988年我国首次公布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万,到2002年猛增到100万,在12年间吸毒人数增加了20倍之多!根据国内外公认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往往仅为实际吸毒人数的1/10—1/5。据此估算我国2002年实际吸毒人数已超过了500万。

戒毒成了我们永恒的话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旨在遏制毒害泛滥的戒毒体制。每年花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做这个工作,然而却没有收到很明显的预期效果。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我认为这个是戒毒体制上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存在一个弱点——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发展不平衡,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本文试从我国的戒毒体制出发,探寻一个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个部分。

  1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及戒毒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包括家庭戒毒和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的后续照管阶段。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或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2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戒除。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后,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场所的主要任务。

  (3)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毒。

  二、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

  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到底在哪里?从表面看是戒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定,自制能力差反复吸毒,但这仅仅是表象,真正的瓶颈是深层次的体制瓶颈。相对于强制戒毒而言,自愿戒毒显得是十分薄弱。这也是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真空。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强制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保”和“扶”。强制戒毒所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一个“保”字,基本上作为各级政府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谁也不敢去碰这个“地雷”,而劳教所戒毒则体现了一个“扶”字,有许多政策从不同的层面上积极支持劳教所戒毒,如广东的禁毒03工程。但自愿戒毒特别是回归社会后续照管阶段则基本处于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也没有足够的优惠政策来扶的局面,相关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明显地表现出了政策的真空。

  (二)自愿戒毒机构不健全。目前社会上在大中城市开设的只是一些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收治自愿戒毒者戒除毒瘾功能的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规模小,分布集中,设备简陋,功能不齐全及以盈利为目的。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是非常薄弱的,基本上没有。

  (三)后续照管的服务机构完全是一个空白。目前在我国没有一家专门的服务机构场所,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监督、扶持、帮教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明显表现出机构的瓶颈。

  (四)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大家知道个人戒毒需要庞大的费用开支,社会上经营自愿戒毒机构同样也需要足够的资金。而许多吸毒人员的家庭支付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以及自愿戒毒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更新设备,扩大规模,完善机构。这就造成自愿戒毒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这直接影响到自愿戒毒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突破体制“瓶颈”,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
    要想突破体制上的“瓶颈”,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我认为主要着手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策扶持。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扶持自愿戒毒。加大自愿戒毒的政策力度,丰富和完善政策内容,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填补政策的空白。政府应统筹兼顾,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财政、金融、信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调动许多有利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自愿戒毒发展服务。

  (二)健全机构。我们知道,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自愿戒毒机构主要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分布十分不合理。而这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往往是毒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健全机构首先要在这些地区开设自愿戒毒机构。由大中城市向周边地区辐射,逐渐形成燎原之势。

  (三)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后面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实际的生活困难,短期内他们是措手无策的。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主要是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开设这个后续照管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所、劳教场所的内在优势,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的基础上建立第二梯队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已脱毒、康复回归社会的戒毒者的后续照管服务,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四)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戒毒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钱是关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把权力相对向社会开放。有二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资金问题:一是走社会化的路子。采取民间独立经营或政府与民间合作经营的形式,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二是我觉得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借鉴高校的资本运作模式。尝试“银行贷款,政府贴息,服务机构还本”模式,它可以使服务机构在短期内突破资金瓶颈,实现规模的大发展,借用明天的钱发展今天的事业,又用发展了的事业偿还昨天借的钱。这样的话就可以积极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到我国的戒毒体系中来,从而解决资金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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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0:23 |

吸毒问题已构成了世界公害。1999年联合国麻醉品管制署公布的数字显示,有10%的世界人口卷入了毒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过程,并正在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长。在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吸毒就像瘟疫一样在中华大地上死灰复燃,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吸毒已遍布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者与日剧增。1988年我国首次公布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万,到2002年猛增到100万,在12年间吸毒人数增加了20倍之多!根据国内外公认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往往仅为实际吸毒人数的1/10—1/5。据此估算我国2002年实际吸毒人数已超过了500万。

戒毒成了我们永恒的话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旨在遏制毒害泛滥的戒毒体制。每年花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做这个工作,然而却没有收到很明显的预期效果。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我认为这个是戒毒体制上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存在一个弱点——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发展不平衡,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本文试从我国的戒毒体制出发,探寻一个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个部分。

  1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及戒毒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包括家庭戒毒和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的后续照管阶段。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或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2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戒除。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后,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场所的主要任务。

  (3)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毒。

  二、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

  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到底在哪里?从表面看是戒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定,自制能力差反复吸毒,但这仅仅是表象,真正的瓶颈是深层次的体制瓶颈。相对于强制戒毒而言,自愿戒毒显得是十分薄弱。这也是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真空。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强制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保”和“扶”。强制戒毒所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一个“保”字,基本上作为各级政府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谁也不敢去碰这个“地雷”,而劳教所戒毒则体现了一个“扶”字,有许多政策从不同的层面上积极支持劳教所戒毒,如广东的禁毒03工程。但自愿戒毒特别是回归社会后续照管阶段则基本处于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也没有足够的优惠政策来扶的局面,相关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明显地表现出了政策的真空。

  (二)自愿戒毒机构不健全。目前社会上在大中城市开设的只是一些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收治自愿戒毒者戒除毒瘾功能的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规模小,分布集中,设备简陋,功能不齐全及以盈利为目的。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是非常薄弱的,基本上没有。

  (三)后续照管的服务机构完全是一个空白。目前在我国没有一家专门的服务机构场所,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监督、扶持、帮教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明显表现出机构的瓶颈。

  (四)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大家知道个人戒毒需要庞大的费用开支,社会上经营自愿戒毒机构同样也需要足够的资金。而许多吸毒人员的家庭支付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以及自愿戒毒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更新设备,扩大规模,完善机构。这就造成自愿戒毒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这直接影响到自愿戒毒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突破体制“瓶颈”,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
    要想突破体制上的“瓶颈”,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我认为主要着手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策扶持。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扶持自愿戒毒。加大自愿戒毒的政策力度,丰富和完善政策内容,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填补政策的空白。政府应统筹兼顾,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财政、金融、信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调动许多有利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自愿戒毒发展服务。

  (二)健全机构。我们知道,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自愿戒毒机构主要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分布十分不合理。而这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往往是毒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健全机构首先要在这些地区开设自愿戒毒机构。由大中城市向周边地区辐射,逐渐形成燎原之势。

  (三)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后面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实际的生活困难,短期内他们是措手无策的。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主要是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开设这个后续照管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所、劳教场所的内在优势,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的基础上建立第二梯队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已脱毒、康复回归社会的戒毒者的后续照管服务,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四)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戒毒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钱是关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把权力相对向社会开放。有二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资金问题:一是走社会化的路子。采取民间独立经营或政府与民间合作经营的形式,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二是我觉得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借鉴高校的资本运作模式。尝试“银行贷款,政府贴息,服务机构还本”模式,它可以使服务机构在短期内突破资金瓶颈,实现规模的大发展,借用明天的钱发展今天的事业,又用发展了的事业偿还昨天借的钱。这样的话就可以积极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到我国的戒毒体系中来,从而解决资金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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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0:25 |

我国的戒毒体制

    家庭戒毒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进行的,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家庭戒毒的对象一般是初吸者;其次是解除戒毒后回家再进行巩固戒毒成果的吸毒者。时间因人而异。

    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由公安机关监督。自愿戒毒的时限一般为10-20天,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

    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再戒毒所内戒除。被强制戒毒的对象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所限定的人员。 强制戒毒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对戒毒者在接受治疗脱瘾的时期和早期康复器,实行与外界隔绝的办法,使他们不能获得继续吸毒的机会。并按戒毒所的的规章制度和办军事化的规范,进行强化训练、教育和管理,使他们心理上的毒瘾逐渐得到控制、减弱直至消除。同时把他们变态的人格矫正过来。

    劳教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第三次禁毒工作会议之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即复吸一律送劳动教养。因此,劳动戒毒在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是强制性戒毒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劳教戒毒工作具有综合性,继续要对吸毒者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其他康复工作,还需要在教养期内对其实行强制性的政治思想、法制、文化、技术教育。

发表于 2006-10-18 10:28 |
吸毒问题已构成了世界公害。1999年联合国麻醉品管制署公布的数字显示,有10%的世界人口卷入了毒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过程,并正在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长。在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吸毒就像瘟疫一样在中华大地上死灰复燃,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吸毒已遍布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者与日剧增。1988年我国首次公布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5万,到2002年猛增到100万,在12年间吸毒人数增加了20倍之多!根据国内外公认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往往仅为实际吸毒人数的1/10—1/5。据此估算我国2002年实际吸毒人数已超过了500万。

  戒毒成了我们永恒的话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旨在遏制毒害泛滥的戒毒体制。每年花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做这个工作,然而却没有收到很明显的预期效果。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我认为这个是戒毒体制上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存在一个弱点——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发展不平衡,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本文试从我国的戒毒体制出发,探寻一个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个部分。

  1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及戒毒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包括家庭戒毒和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的后续照管阶段。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或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2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戒除。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后,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场所的主要任务。

  (3)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毒。

  二、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

  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到底在哪里?从表面看是戒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定,自制能力差反复吸毒,但这仅仅是表象,真正的瓶颈是深层次的体制瓶颈。相对于强制戒毒而言,自愿戒毒显得是十分薄弱。这也是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真空。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强制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保”和“扶”。强制戒毒所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一个“保”字,基本上作为各级政府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谁也不敢去碰这个“地雷”,而劳教所戒毒则体现了一个“扶”字,有许多政策从不同的层面上积极支持劳教所戒毒,如广东的禁毒03工程。但自愿戒毒特别是回归社会后续照管阶段则基本处于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也没有足够的优惠政策来扶的局面,相关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明显地表现出了政策的真空。

  (二)自愿戒毒机构不健全。目前社会上在大中城市开设的只是一些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收治自愿戒毒者戒除毒瘾功能的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规模小,分布集中,设备简陋,功能不齐全及以盈利为目的。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是非常薄弱的,基本上没有。

  (三)后续照管的服务机构完全是一个空白。目前在我国没有一家专门的服务机构场所,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监督、扶持、帮教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明显表现出机构的瓶颈。

  (四)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大家知道个人戒毒需要庞大的费用开支,社会上经营自愿戒毒机构同样也需要足够的资金。而许多吸毒人员的家庭支付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以及自愿戒毒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更新设备,扩大规模,完善机构。这就造成自愿戒毒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财政保障,这直接影响到自愿戒毒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突破体制“瓶颈”,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
    要想突破体制上的“瓶颈”,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我认为主要着手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策扶持。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扶持自愿戒毒。加大自愿戒毒的政策力度,丰富和完善政策内容,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填补政策的空白。政府应统筹兼顾,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财政、金融、信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调动许多有利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自愿戒毒发展服务。

  (二)健全机构。我们知道,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自愿戒毒机构主要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在一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分布十分不合理。而这些边沿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往往是毒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健全机构首先要在这些地区开设自愿戒毒机构。由大中城市向周边地区辐射,逐渐形成燎原之势。

  (三)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后面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实际的生活困难,短期内他们是措手无策的。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主要是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开设这个后续照管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所、劳教场所的内在优势,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的基础上建立第二梯队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已脱毒、康复回归社会的戒毒者的后续照管服务,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四)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戒毒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钱是关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把权力相对向社会开放。有二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资金问题:一是走社会化的路子。采取民间独立经营或政府与民间合作经营的形式,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二是我觉得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借鉴高校的资本运作模式。尝试“银行贷款,政府贴息,服务机构还本”模式,它可以使服务机构在短期内突破资金瓶颈,实现规模的大发展,借用明天的钱发展今天的事业,又用发展了的事业偿还昨天借的钱。这样的话就可以积极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到我国的戒毒体系中来,从而解决资金上的难题。

发表于 2006-12-26 11:40 |
毒品害人不浅啊````犯毒的人都该杀

发表于 2007-3-27 20:15 |

[em02]眉山的堂子水深哦!

要淹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7 20:52

眉山以经被搞得乱七八糟了,以前的那个公安局长李海的根太深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7 20:55
误导?????????你不知道眉山就是霉山吗?以前的那个李海的佘毒还未曾肃清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8 02:30

发表于 2007-3-29 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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