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的申请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投诉人:死者傅尧君子女: 傅粤宁 电话:15608000887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张险律师 电话:18982200057 被投诉人: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请求事项: 一、
对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非法擅自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
对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医生赵立志违法实施安装起搏器手术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三、
要求该医院对患者、家属造成的伤害、损失进行赔偿,并向家属道歉; 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傅尧君1935年出生,系四川省兴文县粮食系统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2010年8月27日因感冒引起心衰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新院就医,治疗期间主治医生根据父亲心率过缓提出可以安装心脏起搏器达到缓解病情。因此,于8月30 日转到住院部心血管内科治疗,9月 8
日在城北新院由医生赵立志进行心脏起搏器安装手术。
安装起搏器后,患者于9月24日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新院赵立志门诊进行手术后随访,随访时,患者告诉赵立志,手术后更加累、停过5-10分钟又恢复正常,赵说有个适应过程,便轻率应付过去,未对患者作最重要的心电图检查以备查验起搏器安装后患者体征的变化。
10月5日患者开始出现胸口痛、出大汗、气紧、累等症状,于10月23日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新院赵立志门诊再次就医并反映病情,赵立志医生对患者出现的术后体征仍未重视,仅对患者提出作胆囊、肾脏照片检查,依然未对术后患者作最重要的心电图常规检查以取得诊断病情的重要参考数据。后经脾胃科检查,胆囊、肾脏均无问题;家属将检查结果告之赵立志医生后,赵立志医生居然仍未采取进一步诊断措施来确认患者症状出现的原因。
10月下旬,由于患者持续出现胸口痛、出大汗、气紧、轻微活动就累、晚上不能睡觉等症状,多次电话告之赵立志后,他仅仅在电话中答复是气管炎、胃痛造成,并未要求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住院观察。在我父亲安装起搏器后持续出现胸口痛、出大汗、气紧、累等症状造成的原因无法得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心内科解决的情况下,我们于10月30日把我父亲带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附一院)心内科门诊就诊,医生首先对我父亲做心电图检查,发现心率过快,要求住院对心脏起搏器进行调试。11月2日带我父亲到附一院住院部找心内科教授就诊,医生一听诊,就诊断说患者心率过快,需要调试心脏起搏器,家属问是否可以在这里调试,医生说在哪里做的手术就在哪里调?当时就联系赵立志,告之附一院检查的医生说心率过快。赵立志才让我们当天下午3点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住院部进行诊断,他先问患者情况,患者告之胸口痛、出大汗、气紧、轻微活动就累,他就让我们到呼吸科对面一间小屋由赵立志进行了第一次调试,但未告之起搏器调试后的参数设置情况。调试后一周,患者更加又感到剧烈的胸口痛、出大汗、气紧、累的程度加剧、同时出现了下肢肿胀、大便困难、晚上不能入睡的症状,又电话告之赵立志,赵立志仍解释是由于气管炎、心衰造成,心脏起搏器只能提气,其它病不能治,对已向其告之的附一院心内科教授两次提出心率过快的诊断还是未引起重视。由于所有症状出现于心脏起搏器安装后,而安装起搏器的主治医生赵立志的不作为,造成患者的病情一再加重。 迫不得已,11月15日上午带患者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附一院)住院部住院治疗,下午两点三十分左右出现呼吸困难进行抢救。11月15日到11月25日在附一院住院治疗期间,始终无法解决患者下肢水肿的问题。11月17日经医院采用24小时心率监控后,诊断出心率过快,根据患者过去十几年心率一直处于30-50次的体征,建议采用降低起搏器次数来缓解患者出现的症状;当时我们准备在附一院心血管内科对起搏器进行调试,但需要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提供相关调试参数,医护人员电话联系赵立志,赵立志回答:“无相关参数”!附一院立即告诉赵立志患者情况严重,应尽快进行调试,于是赵立志通知厂家需要对患者进行调试;因附一院强调调试必须在手术所在医院进行。因此我们在11月25日办理了出院,于11月26日下午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心血管内科进行第二次调试,在寒冷的冬天,在已知患者有气管炎和病情已严重的情况下,赵立志将调试现场直接安排在心血管医生办公室进行,且对患者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面对这种极端不负责任和缺乏治疗常识的处置家属立即作出了抗议,坚决反对在这种环境下进行调试,并向赵立志警告患者千万不能感冒,赵立志轻描淡写的表示“不关事,要不了好长时间。”仍一意孤行让厂家在办公室进行长达1个多小时的两次调试,直接导致患者当天回家后出现了感冒、咳嗽哮喘、呼吸困难等病症。又电话告之赵立志,他说到城北新院输几天液,仍未引起重视,漠然置之。由于赵立志未按安装心脏起搏器的要求对术后患者的状况做好跟踪治疗,一直未采取积极的措施,我父亲于12月1日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新院呼吸科就诊时,医生鉴于患者情况严重,建议立即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住院部呼吸科治疗,呼吸科了解到患者安装了心脏起搏器,根据病情又建议立即转入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心血管科进行治疗。12月1日到12月13日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心内科治疗期间,患者仍然胸口痛、出大汗、气紧、累,且已开始出现晚上无法安睡、下肢水肿更甚的症状,对此家属多次向接管医生反映、提出患者的病情未得到缓解又无诊断结论应采取会诊方式进行诊断,心血管内科一直置之不理,终于从入院时可以下床,到无法下床,病情越来越严重。12月13日心血管医生进行查房,家属提出患者以前心率过低,安装起搏器后一直不适,再次提出需要调低起搏器次数。并由其女儿与心血管内科白雪主任进行意见交换,提出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后一直感到不适、多次反映病情医生也未重视,对安装心脏起搏器出现的种种症状既无解决方案,也无诊断结论,也未进行会诊;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心血管内科才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附一院)心血管内科请来李教授对患者进行会诊,李教授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认为心率可以调整为50次左右(现场有罗医生、江医生)。为慎重起见,我们即刻咨询了华西心内科专家,同样认为根据患者情况也应调整为50次。于是12月14日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心血内科又通知厂家,于下午5点左右对起搏器进行第三次调试,调试后患者体征有如下变化:不累、不出汗、下肢水肿出现好转、心率稳定。但由于赵立志和心血管科在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上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和滞后,患者已出现肾衰竭的终末期症状:便血、肝瘀血、无尿,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于2010年12月17日凌晨3点48分去世,距安装心脏起搏器共101天。 我们子女对父亲安装起搏器后死亡的事件一直持有怀疑,经过调查,我们核实: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没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医生赵立志未获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资格认证!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严重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评价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495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79号)等文件规定:“未获准开展或未指定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相关诊疗技术应用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厅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技术;对未经卫生厅审批同意擅自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应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医疗结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严重违法“超范围执业,非法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不顾患者的生命安危,导致我父亲安装起搏器后死亡的恶劣行径;为让死者安息,家属得到安慰,避免更多无辜生命受到伤害,我们强烈要求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作为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的主管行政机关对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非法擅自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医生赵立志违法实施安装起搏器手术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三、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对死者家属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并向家属道歉; 四、家属保留追究医院及赵立志等相关责任人的其它法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严重违法“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行为的权利。 投诉人:死者傅尧君子女: 傅粤宁 15608000887
2011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