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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春节就该让快递堆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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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5 09:34 |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曹晋敏 实习生 贾璇
     ■专家认为,货物安全、按时到达是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因为过春节造成物品积压,无法按时送到客户手中,已构成侵权■律师支招,消费者可要求免除本次快递费用;如延误导致物件直接价值损失、丧失,快递公司应赔偿
     今年临近春节时,被称为“史上最猛”的网购风暴形成。1月初,成都各大快递公司的接单量均成倍增长。尽管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多个通知要求快递企业“不停快递”,但从1月20日开始,各民营快递公司已停止接单,积压的货物导致“爆仓”最终拖慢了这头“快牛”,快递“春节无休”还是流于形式。
     记者发现,虽然从2月9日开始,各大民营快递公司就开业了,但快递服务似乎还在缓慢恢复之中,这让不少网购达人很郁闷。
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春节期间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情况,延误成为快递遭投诉的第一大问题,并且远比平时严重,占到投诉总量的近九成。
据悉,春节期间大量快递公司停止收件,即便还在营业的快递公司也因部分员工回家过年,延误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
     调查
     快递延误成了投诉焦点
     国家邮政局公布,2月2日至8日,共受理消费者申诉497件。其中,反映邮政服务问题的47件,反映快递业务问题的450件。在450件快递业务问题申诉中,反映快件延误的392件,占87.1%,而据了解,平常快递延误也是快递业务受投诉的最大的问题,但比例没有这么高。譬如去年12月,反映快件延误的申诉占比53.4%。
     春节期间快递公司为何要“让快递堆”?记者从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快递投递员处了解到,公司早在春节前半个月就已经发出了通知,要求各业务员在收件时要告知寄件人,春节期间会延后运送物品。“但部分快递投递人员没有把这个消息告诉消费者,目的也是让自己多收一些快递件。”该快递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该快递投递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确实是由于快递公司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收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投诉,由快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但由于过春节造成的损失,公司很少有赔偿,这也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
     支招 可要求免除本次服务费用
     快递公司以“春节放假”为由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呢?对此,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何洪波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以看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快递公司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间内将货物送到收货人处,是应当承担运输迟延的违约责任。
     但目前多数快递公司的《快递详情单》中并未明确约定收件日期,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第4.4条的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春节期间放假快递公司应当提前做好运输安排,不应当成为其违约的理由,如果因此而违约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第A3.1条规定,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对于因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专家观点 快递延误已构成侵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在接受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过春节造成物品积压,无法按时送到客户手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快递服务公司属于特殊行业,大年三十、初一也应该正常运行以及办理业务。因此,由于过春节而造成的物品积压,属于快递公司自身的原因。由此带来的损失,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王教授表示,自己也曾经遇到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损坏物品的情况。对于消费者在使用快递运输中屡屡遭受损失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王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大力查处快递公司的违法行为。《邮政法》和《快递业服务标准》早已出台,但相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以及具体执行上,还存在问题,因此也造成了快递公司管理不力的局面。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是进化快递业市场的重要途径。
     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该站出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的问题导致消费者蒙受损失,这属于消协受理的范畴。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快递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快递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应该树立负责任的态度。在面对由于自身问题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时候,应该主动站出来与消费者协商,进行相关赔偿。
     延伸阅读
     随着快递业的飞速发展,“消费者被要求先签字后验货”、“超过付款期限仍然没有收到货”“物品莫名其妙丢失”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对此类事件的赔偿办法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纠纷、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辩论成为时下的热点。
“先签字后验货”侵犯知情权?
     实例  先签字后验货 手机变肥皂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将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几天后,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后打开包装才发现,手机竟变成了一块肥皂……
在“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下,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去年6月,赵女士在一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先签字才能验货。签字后,她打开包装发现这件上衣和描述大相径庭,还有大量污渍。网站则以已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担责。
     调查  快递公司、消费者态度截然相反
     到底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然而,2010年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成都、北京、天津、上海等21城市的消协一致认定,长期在快递行业存在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不合法,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律师支招 先签字后验货明显违法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何洪波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由此可以看出货物验收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相关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从该条可以看出应当是先由验货人验收无异议后,才确认签收。快递员要求“先签字后验货”明显违背了《快递业服务标准》。
     根据《邮政法》第六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即快递公司应当保障运送物品的安全,不得使运送物品毁损、灭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允许收货人开箱验货就要求签收,剥夺了收货人的知情权。
     快递丢了,怎么赔?
     实例  弄丢7万的物品 快递只赔1000
     成都武侯区某公司负责人梁先生最近比较郁闷:自己以100元快递费价格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套价值7万元的电子配件,发往广州调换,却被弄丢了。梁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索赔7.6万元。法院一审认为,梁先生索赔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快递公司赔偿1000元。
     梁先生不答应。“快运单上注明‘快运理赔限额为每票500元’,赔偿1000元已经超标了!”快递公司拿出快运单附件指出,这就意味着梁先生同意了交付快运丢失后,公司定额赔偿不超过500元的事实。鉴于丢失物品确实昂贵,快递公司才决定两倍赔偿。
     调查 只要没验收签字,多数会赔
     记者从国家邮政局了解到,2010年我国快递日业务量突破1000万件,然而,随着总量的增加,快递投诉也日增,快递丢失是快递行业受诉的第二大问题。
     快递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物品损伤,应该怎样赔偿?赔偿多少呢?记者从某快递公司投递员处了解到,如果发生了物品损伤的情况,只要收货人没有验收签字,快递公司都会进行赔偿。但赔偿的时间会拖得比较长。“运输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公司会负责追查责任。如果是发件地收件人造成的,就由收件人支付损失。如果是运输途中损伤的,公司有时候就会垫付,但整个赔偿过程会比较长,因为要划清楚责任。”快递投递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也发现,更多的情况是,快递公司以“客户已经签字收件”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支招
     最好选择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何洪波认为,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掉包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维权:
     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由于快递业务,从法律关系上讲属于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合同法》进行赔偿。
     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照约定赔偿。
     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的,则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为了减少当事人在遇到上述问题后因货物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何律师建议大家在进行网络购物时,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标明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并支付一定的保价费用。这样在遇到快递物品毁损、灭失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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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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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15 10:15 |
关注您的帖子。

发表于 2012-3-3 16:42 |
谢谢楼主,楼主太好人了

发表于 2012-9-1 12:15 |
此帖必火!天泰电子:www.aizk007.com

发表于 2015-3-3 13:58 |
楼主的话真如“大音希声扫阴翳”,犹如“拨开云雾见青天”,使我等网民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未来!

发表于 2015-3-4 15:27 |
呵呵,有个性,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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