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洛带镇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通过了”成都市政府组成的五人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是:经至少三道工艺处理后的烟气,环保安全指标完全达到欧二标准。
2009年11月13,成都日报报道:洛带垃圾发电厂,政协委员们走进监控室,“现在炉膛里面的温度是多少?”
“906.1摄氏度。”工作人员立即调出了实时监控数据,回答政协委员的问题。同时,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尘、二恶英等气体的即时监测数据也在大屏幕上显示出来:二恶英0.1ngTEQ/Nm3的指标,达到了欧盟2000的环保标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二恶英0.1ng TEQ/Nm3的水平,甚至低于抽一支烟或者炒菜时产生的油烟中的二恶英含量。废气的排放是可控的,这样的气体排放指标让人放心。
可是,仅仅一个月后,即2009年12月16日由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成都洛带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监测公示’:现场监测结果表明……二噁英类(由业主委托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测试)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标准的要求。 也就是说,成都洛带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噁英排放仅仅达到了(GB18485-2001)中国国家标准的1.0 NgTEQ/m3(1毫微克)。 显然,项目竣工验收的结论否定了一年前成都市政府五人专家组审查验收和一年后成都日报的报道的结论。二噁英排放并没有达到0.1ng TEQ/Nm3的欧盟标准。 其实,早在2008年,‘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已经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污染物控制:“对二噁英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欧盟标准(现阶段为0.1TEQng/m3)”,即将二噁英排放标准较原规定提高了十倍。
实际上,洛带垃圾发电厂的二噁英排放没有达到国家标准。 我们要问:前两次报道是不是在忽悠成都市民?面对不达标的二噁英排放,政府如何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