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我还是自学法律哦,关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以下解释:
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史诗级的 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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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单位应当 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管理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单位应当将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告知劳动者。不经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那么就是不合法制度。
公司不能单方私自订立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不公平的制度......
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违法用工,但已经构成劳动事实的,劳动者一样可以主张赔偿。..........
第93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意思是 ,无执照经营的违法犯罪单位,仍然该赔偿就要赔偿。
第94: 承包组织,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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