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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一件稀奇古怪的二手房交易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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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屋被占。

       7月底,有位从广东回来的论坛朋友,一次聚会时,给我们讲了件自己碰到的离奇的事。
         这位陈姓网友长年在外地工作,在南充有套空余的房子想要卖掉。四月初,他在房屋附近街区找了家房产中介公司,并应中介公司的要求,为了方便客户看房,将房屋钥匙交给他们。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背景,此时,他没有签署任何让度、授权、委托合同。中介很快找到了买家,愿意以他提出的价格成交。但买家提出一个条件,称自己需要将另外一处房产卖出后,才能付全款。考虑到可能的麻烦,他拒绝了这笔交易。
        然而,奇葩的事随后就发生了。
       六月,他发现他家房屋的锁被换了。此前的买主,居~然~住~~进~去~了!
       发生了什么事?
    他向中介了解,中介称对方出价合适,已经出了二十万五千前款,所以搬了进去。可是陈姓网友此前并没有答应卖给他们啊?他当然就不干了,跟中介吵了起来,要求中介叫人搬离,把房屋还给自己。此后接近俩月时间里,几乎每周他都跟中介谈,可中介置之不理,只是一味要求他跟对方签售房合同,收取定金,完成交易。这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烦恼。

二、南充祥明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

       听了他的讲述,咱都觉得不可思议,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慎重起见,反复问他,到底有没有与人签合同协议什么的,他说完全没有。之所以发生这种事,可能的原因就在于,中介想要挣中介费,违规进行了操作,强行占据他的房屋,想最终逼他就范。
       他邀请我一起去与中介谈谈,看有没有协商解决此事的可能。这引起了我的兴趣,于是答应了。
       他找的中介,是南充祥明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石油南路店,经办人是一位张姓女士,她是石油南路店的法人。我们在一家茶坊约她协商。通过她的讲述,确认了陈姓网友所述属实。陈姓网友的确没有与中介签立任何委托文件、法律文书。也没有任何支持她主张的证据掌握在她手中。她已经与买方签了某种形式的合同,对方向她支付了二十万零五千的首付款,所以拒绝搬离。惊奇之余,咱们告诉她,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应法规,如果再这样无理取闹下去,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她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动员对方搬离非法侵占的房屋,避免事件往不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这些话似乎对她不起任何作用。她先是强调对方是七十多岁的老人,身体有病行动不便,不愿搬出。后来指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两个,要么租,要么卖,别无他途。在清楚陈姓网友的意愿后,在接下来的时间内,还数次发出威胁短信,很是嚣张。
      眼看讲数失败,咱们只好打110报了警。警察来了后,分别向双方了解了情况后,也觉得离奇。问她要文件证据,她什么都拿不出来。当咱们向警方要求立案时,警察认为此事为经济纠纷,还是协商解决的好,解决不了可到法院起诉。当时只是记录了事件以及双方的个人信息,没有给予立案。

三、维权途径的探讨

       一个人的财产,被人这样公然非法侵占,事实如此清楚,本来以为是很容易解决的事,没想到还有点棘手。咱们不免有些沮丧,沮丧之余,还是得想办法。咱们分析了半天,制订出一个流程,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找,总有能解决问题的地方。咱们列出了要找的部门的次序: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机构、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法院……同时向能源部门提出要求,要求暂停水电气(此前已要求过)。

四、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及南充市房管局

      中介的行业协会是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它在市政新区房管局一楼办公。咱们要求协会处理中介的违法交易行为,协会派了个工作人员来记录,问了半天,了解了双方的意愿,最后告诉咱们,他们只能协调此事,没有办法实际解决。
      这个……好吧,咱们去找下一个部门。
     中介的管理机构是南充市房管局,这事归房政法规科管。我们找到工作人员,对方听取了咱们的陈述,认为如果属实的话,肯定要处理,但不能让对方搬离,这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在向法规科交了份调查申请后,咱们只好寄希望于下一个机构。

五、派出所

      通过几天与中介、买方的周旋,咱们了解到,对方两者都存在某种恶意,意欲强买强卖,而且实施了非法侵占的行为。这种事应当归派出所管吧……
      我们来到石油南路派出所,想要以此事中存在着违法行为为由,向警方报案。
      警方研究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涉嫌违法犯罪,不愿立案,建议咱到法院解决。咱们当然不服气,希望他们向法制科勾通
一下,看是否符合条件。经过与法制科干警的交流,他们仍然认为此事是纠纷,不符合立案标准。所以,这个案,最终没立成。

六、油院路居委会和舞凤街道办事处

      下一步咱们考虑能不能断了水电气。之前陈姓网友曾申请关闭水和气。但不知什么原因,后来又给开通了。这促使咱们去寻找原因。结果,发现了件令人气愤的事。
      天气然公司是以一个盖有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为依据给开通的。这个证明的内容是,买方与中介签定合同购买此房,但房主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私自将水电气断停,买方年老体弱,身患疾病,高温下生活不便等等等等,要求公司解决云云。该证明下面盖了该两处的公章,街道办公章中写着“情况属实”。
   请问,天下哪有这等荒唐之事?只因为买方与中介签了个合同,就可以公然占据了别人的房产,还能理直气壮地要求行政机构制止房主的止损行为,居然还得到支持,称“情况属实”,要求予以解决?
      真要把人给气晕了。
      咱们到舞凤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认有这回事。我们问他们是否经过调查,他们称是通过居委会了解情况的。好吧,还有个居委会呢。居委会工作人员来了后,我们问他们是否经过调查,他说他看过别人的合同,但没有向房主求证过。他看的是什么合同呢?居然是一份跟房主没有任何关系的买方与中介的居间合同……@#@%……¥……%#
     咱们向他们指出,陈姓网友是房屋的合法主人,你们不经调查,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出的证明,已经损害了他的个人利益。你们应当重新出一个,纠正自己的行政错误。
      当初处理此事的一位官员,在听了我们的讲述后,进了些话,大意是,调查一向是居委会搞,错了纠正就是了。然后马上让工作人员打一份文件,进行纠错。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我们提醒他,咱们给他讲的内容,同样属于单方面的说辞,你们同样需要证实,才能出这证明。当然,居委会的人觉得这话有理,就出去调查了。最后,咱们得到一份经过调查核实后的纠错文件。

七、买主老太太

      买主是位七十来岁的老太太,老两口现在住在那房间里。介于他们年纪很大了,陈姓网友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希望通过跟她交流,让她了解清楚情况,主动停止非法侵占。
      可愿望总归与现实距离甚远。
      谈话中,老太太很明白地告诉他,知道卖方没有给中介授权。但因为看中这房子,与中介签了个什么合同,交纳了定金。为防夜长梦多,主动要求搬进房间里去住。换锁、开证明等事,都是主动做的。她也很清楚,这样做是违法的。
      对于房主要求她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她表示不考虑,蛮横地要求,这房子是买定了,没有其它可能。

八、几点感慨

       陈姓网友的维权行动,目前还在继续。这些天的经历,将之称作艰难,并不为过。从这个事件中,体会到一些很苦涩的社会现实,有些让人无奈,有些更让人气愤。
       首先,二手房中介不规范,混乱,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极低,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不尊重顾客意愿,不尊重法律文件……不动产作为数额庞大的资产,交易必须要有法律文书支撑,不可能象此事件中这样,没有任何文件,就敢做出这种事。为了点利益,胆大妄为,恶意处置侵占他人财产。而且在被指出违法后,依然肆无忌惮,嚣张跋扈,贪婪让其盲目到不可思议的地步。      
       其次,部分管理部门形同虚设。没事时,什么都管;有了事,问题都不归自己……甚至还莫名其妙地乱作为,给当事人增添麻烦。如此众多的机构,不能贯彻国家最基本的义务:有效保护一个公民的正当财产。这是否是真实的现实?这是否让人寒心?
       此事件中接触到很多人。无论是中介还是买家,还是部分行政工作人员,感觉他们都缺乏法律常识,或者说不愿意尊重法律。有着一套咱们难以理解的行为方式,是什么让他们这样?又是什么原因让一件简单的维权事件,内容可以变得如此繁复呢?
       将此事放到网上,一方面希望促进此事解决,另一方面就是希望大伙能跟咱们一起,共同思考这些问题,更希望能得到合理化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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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我很尊敬的一位朋友这样评论这件事:这是没有约束的权力对整个社会的毒害的具体表现。

自上而下,都出于利己原因,在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无限扩张,但又不愿为之负责。

中介擅自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客户身上,买主在贪欲下罔顾基本道德,部分机构闲时耀武扬威,事到临头各自躲责……这种情况下,无数本来可以轻易解决的小矛盾,就在其中不断放大,变成了突出的难以解决的矛盾。这样的事越来越普遍,百姓维权的成本越来越高……这样的社会后果堪忧。

我觉得他说到骨子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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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2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看了一遍,除了85楼网友略有异议,别的网友言论倾向性都很明确。

这是本人数年来在论坛没有看到过到的现象。我相信咱们是站在有理有据的一方。

希望懂法的朋友,就85楼网友的回复进行回复,权当是进行一次普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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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周,卖方向房管局交了份书面申请,要求调查、依法处理此事。今天上午接到房管局的通知去开会。房管局、中介协会、卖方、中介方在一起进行了初步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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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5: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协会还在通过人打电话,要求卖方把房子卖了。

他们是不是觉得这样就能把问题解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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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6: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3 16:53
我是祥明公司的法人,他们在上面发的是虚假的,你们用心想一想,哪有这么简单的事情吗,其实中介委屈的是中 ...

提醒你,注意用词,你所说的每个字,将来都可能会是 言正 扌居。

如果愿意的话,请将你了解的所有情况放到网上来,让大家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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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7: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接到陈姓网友的电话,称中介协会的人告诉他,房管局及中介的人到非法占据房屋那方调查情况,对方声称绝不搬出。

网友们,如何对付这种藐视一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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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3 22:15
老人家是受害者,中介骗了他们,还有一辈子的存款,人家是弱势群体,也是农村人。你们城里人不要欺负农村人 ...

如果是中介骗了他们,就应当与卖方一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看来,要回自己的钱,没有任何障碍。

要死要活的,就表示另有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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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家居然上网来威胁了 越来越闹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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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7-8-24 09:10
帖子本身偏向性就比较明显。我有几个疑问:1、如果仅仅是“把钥匙交给中介为了方便看房”,没有明确给中介 ...

你认为的“偏向性明显”,是我建立在了解相应情况的基础上的。对于你的疑问,我将一一回复。为便于对比阅读,我引用你的原文,回复用粗体加以区别:

帖子本身偏向性就比较明显。我有几个疑问:
1、如果仅仅是“把钥匙交给中介为了方便看房”,没有明确给中介说明到多少价位愿意出售的话,中介会不会直接就把房屋给卖了?


此事件中,房主向中介提供房源,当然约定了明确的价位。

2、存不存在一种可能:先谈好了价格,后面中介在不知会或者简单知会后(没有具体的授权书),就作出销售行为。后面房屋所有人后悔,以“没有授权委托书”为由拒绝履行口头协议。

你没有仔细看帖子。价格问题,本来没什么问题。但买方提出额外的条件,称将自己另外一处房产出售后,才能交全款,这是导致房主拒绝交易的关键原因。

3、既然对方已经“愿意以他提出的价格成交”,我不知道"需要将另外一处房产卖出后才能付全款"这一购房款的来源构不构成“可以不履行口头协议”的条件。无论怎么样,该房主缺乏诚信是毫无疑问的。至于“可能的麻烦”到底是什么麻烦?

你在这搞混淆了一个概念。与买方的口头协议,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因为房主拒绝了这种带附加条件的交易,那就根本谈不上“不履行口头协议”这种事。至于“可能的麻烦”,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能想得到:如果她那房子卖不出,卖方的钱怎么得到保障?会拖好久?换了你,恐怕也会拒绝。事实上,到今天那房子都没卖掉。对“可能的麻烦”的质疑,想必是很纯洁的人才会产生的想法。

4、既然房主怕“可能的麻烦”,为何不怕麻烦,“分析了半天,制订出一个流程,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找,总有能解决问题的地方。咱们列出了要找的部门的次序: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机构、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法院……同时向能源部门提出要求,要求暂停水电气”。既然怕麻烦,何不干脆直接履行口头协议,麻烦不就自然解除了嘛!

正是因为买方与中介,用行动印 言正 了卖主的猜测,确实制造出了这样荒谬的麻烦,所以才迫不得已需要自己去解决。面对出现的欺骗、蛮横,为什么要按你讲的这种方式妥协?房主虽然怕麻烦,但有人故意制造麻烦,企图左右自己的意志,侵害自己的利益,也不畏惧,会全力反击。这不也是正常人都该做的吗?


所以,我觉得,更大的可能是,在对方出价达到自己要求后,又觉得自己亏了或者有人出价更高,以“没有提供授权书”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口头协议。

当然,不排除存在这种房主后悔了的情况,但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呀?不要说没签任何合同了,就算是签了,也有权反悔,只不过需要履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而已。

事实上,帖子限于篇幅,没有详细谈好些问题。比如房主头天提供了房源,中介第二天就找到了买家,并在房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当天即擅自代理房主签字,与买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在几天后,公然违反合同明确规定,分两次收取了买家20万零5000千的房款及代理费。这些明显违法且可疑的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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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4 09:48
一场交易可能引发强搬强拆的血案,出了人命,自焚案件,谁来担责。人家侄儿是军人,战狼部队的

国家需不需要为他这个战狼部队的,修改一下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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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7-8-24 09: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口头约定属于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没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句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另一部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在房屋销售中,不仅仅口头合同不适用,就连电子文档都不适用。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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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4 08:02
网友们,请问一下在这个世界上,人与人之间除了委托公正,录音,还有没有其他信任,诚信,真诚,口头承诺, ...

欢迎你将自己了解的情况讲出来,让大家评判。

我有什么“最起码的事情”没弄清楚,也请明确指出,如有错误,必会改正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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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4 08:10
第二你伤害中介,和买房子的都可以,请不要在伤害其他机构部门了,同时我也希望陈老师在谈这个卖,买房子的 ...

按正当程序,向“其他机构部门”提出申请,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力。

如果行使这种法定的权力会给“其他机构”造成伤害,那表示这些机构本身就有问题,就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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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4 08:54
第三,发布信息人我想知道你跟卖房子得关系,请问你口口声声说的委托公正书,你有吗?而且房东本人在家里处 ...

这是法院吗,我需要什么“委托公正书”?

卖方是上周三向房管局提出书面调查申请,本周二组织调查取 言正 工作,这是别人的正常程序,这个过程有什么可质疑的吗?

如果你是中介本人,希望你认清楚目前的状况,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卖方已经很容忍了,并不希望事态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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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介只单方面跟买主签了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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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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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4 15:25
卖家授权中介委托文件,书面签字没有?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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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4 21:34
请问房地产买卖不签书面合同,国家承不承认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另一部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在房屋销售中,不仅仅口头合同不适用,就连电子文档都不适用。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根据以上法规,理论上讲,房地产买卖,不签定书面合同的,国家不保证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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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5 01:09
买房子和中介一直等到6月5号,请问房东你在做什么,如果你不同意这个交易怎么不早点来处理这个事情也,等到 ...

你所谓等到事情发生,请明确指出,是什么事情发生?

4月22日房主挂房源,4月23日,中介就迫不及待地非常以代理人身份,替房主与买家签定居间合同,并在不久后非法收取了二十万的钱款。请问,中介与买家等了什么?

使用非法手段,签定无效合同,还想要房主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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