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48505|评论: 1

[群众呼声] 四川男子工作病倒离世!差了27分,人社局为何不认定为工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7-1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开了人世。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对于48小时这一时间界定,人社局与家属、单位间发生了分歧。

人社局方面表示,3月15日当天,医护人员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杨先生被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则是17日13时52分,超过48小时27分钟,不算工伤。

家属、单位方面则表示,3月15日医护人员虽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但将杨先生接到医院后,直到同日14时15分经CT检查后,才完成初次诊断。因此,杨先生从初次诊断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理应算工伤。

工亡因工死亡可获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数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非工亡可获补偿:15个月工资

工亡、非工亡获赔可能相差几十倍,初次诊断时间成为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此外,本人认为杨先生是否为工作原因致死也是个复杂问题。


我发现《工伤保险条例》真有不明不白的矛盾之处——

工伤条例第39条说: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但是第15条又这样说: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所以职工因工受伤,48小时以后死亡,这算不算工伤呢?

在工作岗位上因操作受伤而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这样的工亡赔付如果受48小时限制,那么纯粹是社会保障推卸责任不作为的借口,恶法无疑。


网友评论摘选:

1 48小时,好狗血,工伤的几率本来就小,而且是强制买工伤保险,结果赔付起来这么多门槛,48小时以后去世,人才两空,让家属情何以堪,视人命如草芥

2 社保局不要脸,交钱的时候就这样费用强制,那样费用强制,交了以后单位叫苦连连,员工叫苦连连,等到最后厨师了,就不断的推卸责任,找理由,钻空子,让单位和员工又在叫苦连连,如果都像这样子的话,那是不是出了事都不用抢救了,直接等死还来得快些,如果抢救就会有机会,救活了就按社保比例报销,少的可怜,救不活就会有超时的可能。。。这是在教人们要学会冷漠哦。。。看到别个死而见死不救。。。。。

3 患者家属:医生,多长时间了?医生:47小时30分钟。患者家属:好了,不要抢救了,直接安乐死吧,要不时间过了。

4 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这种畸形社会现象,国情在此啊~~~

5 看了这些事我突然很好奇,我们缴纳的巨额的工伤基金,去向何在呢?


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之限”是否合情合理合民意?作为一个上班不敢休息休息不敢关手机分分钟过劳死的你,对此的态度是赞成还是怀疑呢?



原新闻:

职工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杨先生的工作地原本在宜宾。今年3月14日,杨先生受单位指派前往成都执行燃料组件的铁路运输任务。3月15日午后,杨先生在对列车进行例行检查时突发疾病,工友立即拨打了120。此后,新都区人民医院出诊,但终因抢救无效,杨先生还是离开了人世。死亡证明书中,新都区人民医院明确,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

杨先生去世后,4月14日,单位向宜宾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5月23日,宜宾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中,宜宾市人社局表示,杨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部门的这一决定,杨先生家属及工作单位均不服。目前,家属已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则向省人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27分钟时间之争

除工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情形,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活着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成为了职工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视同工伤在相关赔偿标准上,和工伤并无实质区别。

由于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因此,宜宾市人社局认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起算。从初次诊断到杨先生被宣传临床死亡,时间为48小时27分,超过法规规定的48小时27分钟,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而杨先生家属及单位则表示,人社部门将120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的第一时间,视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诊断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初次诊断时间应从14时15分,即CT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形成初步诊断结论起算。如此一来,即使以宣布临床死亡标准计算,杨先生从初次诊断时间至死亡,距离48小时尚有23分钟。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何为初次诊断时间需明确

杨先生究竟是否属工伤,自有司法考量。但此事暴露出来的真正问题是,何为初次诊断时间,至少在法条上,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对此,杨先生单位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应该以初次诊断并形成初步诊断结论作为48小时起点。”

48小时视同工伤所引发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没有平息。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则无缘工伤,两者赔偿可谓天壤之别。这一度引发公众48小时之内究竟是保人还是保钱这一道德伦理之忧。现实生活中甚至曾出现过这样的极端案例——家属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主动放弃治疗。单位为了免责,则在48小时内拼死抢救这样的情况。

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资深医事律师赵因表示,视同工伤实质是立法中,工伤没有准确认定导致的问题,“这是因病死亡按工伤处理出现的问题。这一立法本意或许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病和伤实质属不同的政策调整范畴。病有所医应通过医疗保险的路径予以保障,而不应与工伤保险混淆。” 现行政策之下,赵因表示,在立法或者政策层面确实需要进一步将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明晰,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分歧,达成共识,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

单选投票

投票已经结束

76.47%
23.53%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38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7-8-1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办是正确的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