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8日原地区水利电力局(93)企字第090号文件批复隶属南充地区水利电力局(现南充市水务局)的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己注销)与隶属营山县电力公司的劳动服务公司(已注销下称电力公司),各投资15万元联办南充万顺家电公司(下称万顺公司),该公司是由水电局主管的集体股份制法人型企业,该公司隶属地区水电局(下称水务局)。由于电力公司没有履行投资约定,1994年3月4日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万顺公司亏损10202.46元。由水务局发包1994年11月10以后由王明扬承包投资经营万顺家电公司,王明扬承包后投资开办午厅,和家电经营。
1995年10月因借还款与电力公司的服务公司产生纠纷,1996年4月10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1996)嘉经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明扬无过无错。我被诬告,1996年4月11营山县检察院用法院己判决我无过错的纠份对我刑事立案。电力公司趁机收走万顺公司公章,账溥凭证,财务印章,电力公司在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以王明扬的名仿王明扬的签字笔迹(南通司鉴中心[2006]六检字第466号)将万顺公司注销,门市转让,财产变卖,从此电力公司十二年多不许王明扬上班。2001年6月检察院[撤案告知书]确认王明扬无过错。2002年营山县公安局又以法院已判诀,检察院已撤案确认我无过错的民事纠纷对我刑拘,2005年公安机关确认对我刑事立案违法给予我刑事赔偿。公安局退还我的一万元钱,在电力公司办公室被该公司纪委干部王永跃为电力公司抢去。南充市晚报以[万元抢劫案的幕后新闻]报道了此事件。
我为要回被电力公司侵占变卖的财产和十二年多的工资,2003年至今先后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己诉讼四次历经十五年左右均无果,法院都已主体资格不适被驳回,法院认为水务局才是万顺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要水务局依法对万顺公司的账务清算。我多次诉求水务局清算万顺公司账务,水务局都是以万顺公司是我承包投资经营而推诿,2009年7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中法立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水务局对王明扬承包万顺公司的资产依法清算,水务局从被电力公司收去的账溥调来依法鉴定清算,南通司鉴中心(2009)会检字第1806号[司法鉴定书]确认王明扬承包后投资万顺公司的账溥,凭证发票全无(被电力公司抽出或销毁),水务局没依法去追查万顺公司的账溥凭证被电力公司抽出或(销毁)的原因及法律责任,而是与电力公司相互相卫.又推诿叫我去与电力公司结算。2017年3月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再次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法院还是认为水务局才是万顺公司的权利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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