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依法行政”,总理多次强调的“依法行政”。这一回,我这个革命老区群众终于见识了我们革命老区的“人们政府”是如何依法行政的。
我查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采光权”,在《物权法》89条有如下规定: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什么呢? 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的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我看赵玉华撤危房,再建房,属于“旧房改造”,只要他家的房屋修好之后,在大寒日那天,他后面住着的四层小洋楼的的吴副局保证有一个小时的日照即可。这就是法律。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下位法(包括各级政府自己制定的政策,规章)必须与上位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国家制定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相邻两个建筑物的间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四川省万源市,却规定出来个11米,革命老区难道真的是特殊地区,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怪不得我们革命老区的老百姓要说“山高皇帝远,猴子称霸王”了。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我们革命老区几年前在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出了一回大名,就是“著名的追X事件”,有个叫林X的书记,好像还因此有点什么?这一回,我们革命老区,难道要在“赵玉华事件”上再出一回大名。
再说,按照我们革命老区的“人们政府”的说法,我们万源市的街道之间,有多少是相距有11米的?人民政府的各机构与人民群众的住房之间,有多少达到了11米,如此一来,要符合革命老区自己制定的要求,整个万源市恐怕要推倒重来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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