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标题: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打印本页]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25 21:47
标题: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从即日起开通免费法律咨询专帖,并慎重承诺:
凡四川新闻网网友咨询的问题:
来电咨询,即时回复.
发帖或电邮咨询,不超过24小时.(遇出差时除外)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26 21:37
欢迎您来问!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0-26 21:59
各为朋友,我叫邓勇兵,我的联系电话是13980316377,我想请求大家来讨论下列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如有好的建议请大家发在网上或直接发在我的手机上,谢谢!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如果大家需要离任审计全文大家可以把邮箱给我,我好传过来。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0-26 22:00
请问上述事情真相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置?
作者: 直言以谏 时间: 2007-10-27 19:37
杂承诺的?
[em03][em03][em03][em03]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0-27 21:21
敢说吗?我看也只是欺骗大家吧。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27 21:28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0-27 21:41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0-27 21:28:00的发言: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27 21:50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如果当地主管部门不予处理,你完全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0-27 22:01
《彻底清查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问题》一贴就是我们关于信访的真实的经过,中纪委和四川省纪委多次批复要求彻底调查,可是到现在为止我们也得不到南充市纪委的书面答复,前段时间南充市纪委来了6个人来调查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可是第二天就走了,到现在我们还是得不到任何书面信访答复,请问如果我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我们在网上所说的数据绝对是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27 22:30
请问如果我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我们在网上所说的数据绝对是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是合法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作者: xiangwenxue123 时间: 2007-10-28 11:59
我亲身的经历:我在广安买了套房,是我父母去签的合同,开发商居然还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水电气入户费并写到合同附加条款里的(这事在广安是普遍现象,政府部门居然不知道),我很气愤,联系广安区建设局,接电话的人反问我哪条法律说不准收了,我将相关法律条文(1992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9年6月1日《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读给他们听了之后,那人居然说不知道,说如果我不服可去法院告他们,后来我说我的房在城南时,他们让我去找广安市建设局,我又联系广安市建设局,结果连续半个月电话都找不到人,每次都没人接,偶尔有人接的话就说他也是来办事的,我很纳闷,一个办事的怎么可以随便接人家电话呢,并且好几次都那样,到现在2个月了,我都没找到相关人员,我们的政府领导真忙啊,后来我在广安市长信箱里面给市长写了封反映情况的信,1个星期都没有回应,我又写了两封,表示会持续关注,决不放弃,终于回了一封信,让我去找建设局,哎,转了一圈又回来了。
我能怎么办,我问开发商,他说他的合同是经过物价部门和建设局确认了的,不可能违法,我现在该怎么办???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28 14:24
你这类情况在成都出现过多次,并且成都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过此类纠纷,但是,最终走向诉讼的时候,购房者败诉的情况占多数.
什么原因?
原因在于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故意设下了陷阱,我没有看你们的合同,但估计绝大多数都签了诸如天然气开户费(3500-5000元左右不等)的自愿同意缴纳的条款.遇到打官司的时候,开发商理直气壮的说,有合同为据!而不允许收天然气开户费等基础设施的初期费用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后,各地物价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的一些规定,从法律效力上讲,肯定低于合同法.
现在的购房合同绝大多数还在用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做的一个建议使用的标准文本(共24条),不是说这个文本不好,而是有些应供买受人和开发商选择的条款都被无良开发商不当利用了(上海市的标准文本早已突破了01年的建议版).在购房签合同阶段就应该慎重.
你们这类情况,建议向当地消协和物价局反映和举报.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0-30 13:42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们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普通职工,我们就我们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医院的腐败问题向中央省市纪委举报过,中央和四川省纪委要求彻底调查清楚,可是批示到南充市纪委就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一年多了也没有给我们正是姓名举报的人的书面答复,请问律师先生,如果南充市纪委迟迟不给出书面答复,而中央省纪委多次批复要求彻底调查清楚,那我们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才是合法的?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到中纪委去?如果我们到中纪委去是否合法?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30 17:30
我在10月27日的回复中已有涉及,不知你注意没有?
附:2007-10-27 22:30:00回复的部分内容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合法的.(向纪委举报也同样如此)
作者: 李英俊律师 时间: 2007-10-31 10:37
来支持一下张笛律师.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0-31 21:31
谢谢李律师,欢迎有更多的律师同行加入进来.
作者: 苟延残喘 时间: 2007-11-1 10:43
请问双规是一个什么东西?它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法中王!要在他们审查之后才移送司法机关.作为搞法律的同志,没有被别人耍?要不然就照你们楼上的人出的主意,慢慢地向上反映吧.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 12:11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通常是指高级党政人员在接受检查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
在有关合法性讨论中学界有不同看法,但我不同意它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法中王.
作者: 江湖浪人 时间: 2007-11-2 11:49
支持!楼主值得大家支持!
作者: 寒江雪13982 时间: 2007-11-2 17:22
张笛律师:你好!请教几个问题
1,质证和质询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他们不同的地方在那里?
2,一份医学鉴定,在开庭前10天,法官问对方当事人同不同意该鉴定的结论,当事人说这份鉴定不对头,因未开庭当事人即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样算不算这份鉴定已经过了质询和质证。
3,开庭时法官问双方当事人同不同意该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回答相悖 ,因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因此当事人无法向鉴定人质询。如此是否是该份鉴定已经过了法庭质证,成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4,我认为该份鉴定结论是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椐,是无效的,这种观点正确否?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3 11:41
1. 质证是诉讼中的一个法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质询并不具有诉讼上的意义,通常认为在西方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依据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
2. 在开庭前10天,这份鉴定应是还未经过庭审质证。
3. 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是拒绝质证,还是不认可鉴定,如果是前者,有点麻烦,是后者要稍好些,你描述得有些不清楚。
4. 对最后的结论,不一定正确。
你好象在本网博客里也有文章,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诉增加了不少条款,建议你留意一下,祝你好运!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3 11:59
2007-11-2 13:43:27,小小兵给您发送的消息! |
消息标题:请问张律师
物权法的“第一百条”所指的“共有”是哪些内容,它包括房屋的“外墙”吗?按照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的内容,房屋外墙是否属于自然分割的形式。请指点!谢谢了! |
因小小兵网友在本网发送短信,回复几次未成功,特在此回复:
物权法的“第一百条”所指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的“外墙”是不动产的一部分.
我个人对的理解物权法的“第一百条”的理解,认为该条是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分割的原则性规定,你所说的房屋外墙,由于它是不动产的部分,通常是对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作者: 随意而安 时间: 2007-11-3 17:21
请问你是那里人喃?我不方便在上面问怎么办喃?
作者: 随意而安 时间: 2007-11-3 17:21
请问你是那里人喃?我不方便在上面问怎么办喃?
作者: 小小兵 时间: 2007-11-3 18:02
再请问张律师:由于业主间各拥有的面积相差很大,不动产外墙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谢谢了!
作者: 寒江雪13982 时间: 2007-11-3 19:48
张笛律师,谢谢你的指教 !
关于第三点我详细说明一下。这是一份医学鉴定,是被告单方向法院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可以说是一份以合法程序作出的伪证,对双方争论的死亡原因避而不提,而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责任。庭审时,被告认可鉴定,原告认为鉴定书没有鉴定人,无法向鉴定人进行质询而不合法,不认可该份鉴定,并同时要求法院重新申请鉴定。法院并未重新申请鉴定,在第四天就下达了判决书,采信了这份鉴定。
法院的理由是我在第二问中说的开庭前10天法院已告之原告,原告并未缴纳鉴定费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这样审理判决正确吗?
作者: q610867200 时间: 2007-11-3 23:20
一个开始懂事的孩子,却在2007年10月03日的晚上发现被抛尸在江边,据杨学文爸和姐绝望的述说,是在被他人攻击以后,被抛入江中,案发场面场面惨不人睹.然而,对于一个独自在异乡求学的学生,他有什么严重的过失要让自己拿出生命来换取,作为他的同学和朋友我无法想象,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无法接受这种高校的处理方案,在事发后的三天后才发现学校少了两个人,事情拖了十天左右才通知杨学文的家里,当杨学文的爸妈等到达学校时{广安一中},却还不能在第一时间看见自己儿子的遗体,在有关的程序下他们被警方看守起来,从某种角度讲也许是担心他们的情绪,但为什么要在被看守后的第三天才让他们见遗体的最后一面,杨学文的爸妈尸体是在经过处理后才让他们看的.学校一直不公开此次案件,杨学文的爸妈说学校想借处理过的遗体告诉他们不要追究太多,想以意外事故的名义来了结次案件,还强烈要求父母签了所谓的什么二万五的赔款合同.内容:由乙方一次性给予甲方经济帮助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补助系一次性补助,此事故系终结处理二,甲方自愿同意司法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杨学文进行尸检,尸检后立即火化,尸检费,火化费由乙方承担二,甲方自愿同意司法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杨学文进行尸检,尸检后立即火化,尸检费,火化费由乙方承担。
希望你说说这个该怎么办```谢谢您``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4 13:33
以下是引用随意而安在2007-11-3 17:21:00的发言:请问你是那里人喃?我不方便在上面问怎么办喃?
因本帖是一个公益性的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所以我不方便直接写上我的个人联系方式,否则有打广告的嫌疑哈,请谅解.
如果你确实有法律问题不方便在上面问,你可以通过四川新闻网短信平台或者在本帖左侧中图标中点击
或 zdlawyer的博客 我在四川新闻网的个人资料中有邮箱号码.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4 13:49
以下是引用小小兵在2007-11-3 18:02:00的发言:再请问张律师:由于业主间各拥有的面积相差很大,不动产外墙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谢谢了!
关于这个问题在学界至今还存有争议,我个人理解应是“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4 16:35
以下是引用寒江雪13982在2007-11-3 19:48:00的发言:张笛律师,谢谢你的指教 !
关于第三点我详细说明一下。这是一份医学鉴定,是被告单方向法院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可以说是一份以合法程序作出的伪证,对双方争论的死亡原因避而不提,而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责任。庭审时,被告认可鉴定,原告认为鉴定书没有鉴定人,无法向鉴定人进行质询而不合法,不认可该份鉴定,并同时要求法院重新申请鉴定。法院并未重新申请鉴定,在第四天就下达了判决书,采信了这份鉴定。
法院的理由是我在第二问中说的开庭前10天法院已告之原告,原告并未缴纳鉴定费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这样审理判决正确吗?
当原、被告双方对同一份证据有不同质证意见时,法官最终会自己评判.
如果你确实没有缴纳鉴定费,将视为你放弃重新鉴定,这一点可能是你的失误.
如果还未错过上诉期,而你又有充分理由相信鉴定有问题的话,建议你赶紧上诉.此外,有些医疗纠纷案件,虽然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也有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同样会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4 17:04
以下是引用q610867200在2007-11-3 23:20:00的发言:一个开始懂事的孩子,却在2007年10月03日的晚上发现被抛尸在江边,据杨学文爸和姐绝望的述说,是在被他人攻击以后,被抛入江中,案发场面场面惨不人睹.然而,对于一个独自在异乡求学的学生,他有什么严重的过失要让自己拿出生命来换取,作为他的同学和朋友我无法想象,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无法接受这种高校的处理方案,在事发后的三天后才发现学校少了两个人,事情拖了十天左右才通知杨学文的家里,当杨学文的爸妈等到达学校时{广安一中},却还不能在第一时间看见自己儿子的遗体,在有关的程序下他们被警方看守起来,从某种角度讲也许是担心他们的情绪,但为什么要在被看守后的第三天才让他们见遗体的最后一面,杨学文的爸妈尸体是在经过处理后才让他们看的.学校一直不公开此次案件,杨学文的爸妈说学校想借处理过的遗体告诉他们不要追究太多,想以意外事故的名义来了结次案件,还强烈要求父母签了所谓的什么二万五的赔款合同.
内容:由乙方一次性给予甲方经济帮助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补助系一次性补助,此事故系终结处理二,甲方自愿同意司法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杨学文进行尸检,尸检后立即火化,尸检费,火化费由乙方承担二,甲方自愿同意司法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杨学文进行尸检,尸检后立即火化,尸检费,火化费由乙方承担。
希望你说说这个该怎么办```谢谢您``
首先对你们的遭遇表示同情!
因为还不太清楚其他细节,所以我只能给你一个初步的判断.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你所描述的情形看,学校是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乙方是学校么?),你自己是否认可,还要综合整个案情分析学校的过错程度.此外,如果凶手被抓获后,你可以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法院开庭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作者: 小小兵 时间: 2007-11-4 18:16
谢谢张律师了!
作者: dovelove 时间: 2007-11-5 22:35
今天5月我在乐山一个健身中心办了张3个月的健身卡,当时办的时候那里的人问我什么时候去健身,我说要过几天才有时间,那女的就说,好嘛,卡上的时间就不给填,等我去健身的时候再开始算.后来一直因为工作原因没时间去健身,直到10月份的时候因为要去上海,想到健身卡还花了200多办的,没时间去,不就是浪费了,于是给那里的老板打了个电话,把我的情况给他说了问他能不能退掉.,老板说退不了,还说到你回来要来健身的时候说一声就是了,那卡还是可以用的.听老板这样说也只能算了.过了几天,我有个朋友想去健身,于是我就把我的卡转卖给她,结果当她拿去那家健身中心的时候被告知,卡过期,不能用.朋友给我说了我很气,当初打电话问那老板的时候还说的多好听,而且卡上也没写多久不去会过期,当初办卡的时候那里的人也说的是没在卡上写日期,说等我去的时候再填,现在无缘无故的就过期了,我现在也还没时间去找那老板,在线求助ing...[em06]
作者: t105317056 时间: 2007-11-5 23: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6 13:28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南充市纪委都给不出任何书面答复?是这个问题无法调查还是这个问题本身涉及到很多官员?是这个问题太简单数额太小还是有人故意隐瞒过拖?请南充市纪委站出来说句话呀。
作者: 研墨 时间: 2007-11-6 17:00
再次感谢张笛律师。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6 17:01
以下是引用dovelove在2007-11-5 22:35:00的发言:
今天5月我在乐山一个健身中心办了张3个月的健身卡,当时办的时候那里的人问我什么时候去健身,我说要过几天才有时间,那女的就说,好嘛,卡上的时间就不给填,等我去健身的时候再开始算.后来一直因为工作原因没时间去健身,直到10月份的时候因为要去上海,想到健身卡还花了200多办的,没时间去,不就是浪费了,于是给那里的老板打了个电话,把我的情况给他说了问他能不能退掉.,老板说退不了,还说到你回来要来健身的时候说一声就是了,那卡还是可以用的.听老板这样说也只能算了.过了几天,我有个朋友想去健身,于是我就把我的卡转卖给她,结果当她拿去那家健身中心的时候被告知,卡过期,不能用.朋友给我说了我很气,当初打电话问那老板的时候还说的多好听,而且卡上也没写多久不去会过期,当初办卡的时候那里的人也说的是没在卡上写日期,说等我去的时候再填,现在无缘无故的就过期了,我现在也还没时间去找那老板,在线求助ing...[em06]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口头协议及口头承诺的内容也应有效,而在现实操作中,有时要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我的一个委托人曾遭遇过类似的情况,2005年香港某著名歌星成都演唱会,该歌星的经纪公司曾口头承诺到时会给这名委托人不低于50万元的附随广告分成,但未写进书面合同中,该合同也未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由于口头承诺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支持,所以为避免败诉,只有走其他渠道解决.
建议你向当地消协投诉.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6 17:06
以下是引用t105317056在2007-11-5 23:17:00的发言:wq 你好,营山医院那个问题,为什么到中央过后,中央让省上来处理,省上让市里处理,结果市里和县上是一家的,怎么处理得好呀。
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你们能不能帮忙转达一下呀.你们很有权威性的.
我也曾是一名新闻人,有时候,媒体真的不是万能的,希望你们理解.
建议你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很多类似你们这种情况的人和事最终都有了一个说法,他们的成功就在于坚持.
作者: 巴山松 时间: 2007-11-6 19:16
我地一家集体所有制工厂,在一九八六年根据国家集资建房的政策,在拆掉厂里原旧平房的基础上新修了一栋五楼一底的新房。依住房困难及资历等情况分配20至50平米不同的面积,个人出资也按面大小不同出资20%至50%不等的方案分给了厂里30多名职工居住二十多年!
现遇厂改制,又有房地产开发商相中了那块土地的情况下,厂里出台两种处里该集资房方案供住房职工选择:
一种:将该栋楼整体拍卖给开发商拆建新房后,原住户可在开发商处优先和优惠购房(比市价优慧百分数根据和开发商合同而定)。原个人集资款退还出资人,考虑到资金利息可两倍退款。
另一种:和开发商以产权调换方式出让。个人出资按原造价折算成面积,在以后的新住房中扣减该面积后,其多于的面积按市价向厂里补款。
问一:这两种处理方案哪种更合国家资集房全部私有化的政策法规?
问二:职工若不同意这两种处理方案,该提出怎样的诉求才对个人有利且合于国家政策?
问三:个别已调离和死亡但仍占用集资房的非在职人员权利相同吗?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6 19:53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上述就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完整的表述,请问各位朋友,下列问题属于什么?
2006年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审计局对我院领导作离任审计和2004年县纪委调查结论,重大经济问题: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14,擅自提高药品零售价格,超标准挣取药品价差881234.47元,15,漏缴税金282391.06元,16,自立项目收费14000.00元17,漏缴失业保险金169668.43元(失业保险金职工是足额缴纳的)18,漏缴上级工会经费84702.26元,19,少计提工会经经费208755.65元(工会经费职工也是足额缴纳的),20,资产帐实不符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审计意见稿原文太长我无法传上,如果需要我们可以亲自递交上来)。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6 21:24
以下是引用巴山松在2007-11-6 19:16:00的发言:我地一家集体所有制工厂,在一九八六年根据国家集资建房的政策,在拆掉厂里原旧平房的基础上新修了一栋五楼一底的新房。依住房困难及资历等情况分配20至50平米不同的面积,个人出资也按面大小不同出资20%至50%不等的方案分给了厂里30多名职工居住二十多年!
现遇厂改制,又有房地产开发商相中了那块土地的情况下,厂里出台两种处里该集资房方案供住房职工选择:
一种:将该栋楼整体拍卖给开发商拆建新房后,原住户可在开发商处优先和优惠购房(比市价优慧百分数根据和开发商合同而定)。原个人集资款退还出资人,考虑到资金利息可两倍退款。
另一种:和开发商以产权调换方式出让。个人出资按原造价折算成面积,在以后的新住房中扣减该面积后,其多于的面积按市价向厂里补款。
问一:这两种处理方案哪种更合国家资集房全部私有化的政策法规?
问二:职工若不同意这两种处理方案,该提出怎样的诉求才对个人有利且合于国家政策?
问三:个别已调离和死亡但仍占用集资房的非在职人员权利相同吗?
全集资所购房,有房产证的,如果主人要离开本单位,可以留下房子不卖给单位,自己留用吗?
1.你们手头的房产证注明的是私产,100%产权还是部分产权?
2.有没有土地使用证?(估计是没有吧?)
如果只有1,你们需要与单位协商解决,两种方案取绝于多数人的意见.
全集资所购房,有房产证的,如果主人要离开本单位,可以留下房子不卖给单位,自己留用吗?
----------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转为完全归自己使用的产权类型房屋还需交土地出让金,并且如果要转卖,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 巴山松 时间: 2007-11-7 10:12
张笛律师:首先我和我与所提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朋友在此向你表示感谢!只是还有几点向你进一步请教,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1,你上面回答中最后有关全集资的文字,在我40楼的提问中是没有的。我只提了三个问题,但也谢谢你的解答!
2,我在介绍基本情况中只说了职工个人出资50%以下及住房分配居住情况,现补充说明:当年产权证统一以整栋住宿楼的形式办在单位名下。以后在九十年代国家出台了有关房改政策后也没进行“公改私”的房改。
3,现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抽回集体垫支的出资,将集体和职工共同出资变成职工全额出资。上面提到的企业的两个方案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一种方案是集体两倍退还职工二十年前的集资款后,楼房变成了企业全权所有。以后在开发商新建的楼房中原住房职工按市价购房。而企业获得了全部因房上涨近十倍的增值利益。
第二种方案是实质上承认了职工部分出资有部分产权。企业和职工都在通过开发商的重新拆迁报建修建的新楼中获得了自已出资份额和房价上涨的增值利益。
实话说吧,现职工的意见是:向企业补交集体出资的集资款变成职工全额集资后,(当然要交土地出让金后及其它国家收取的税费),产权化分到职工手中。在开发商的重建还房中住进新房而只补超出原面积的款项。
现问:这三种意见,哪种更合于国家有关集资房的房改政策,若都不对,或不全对,该怎样做?
也可只请你回答职工的要求合法吗?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 君子999 时间: 2007-11-7 11:07
本帖最后由 研墨 于 2021-9-16 15:00 编辑
最近办理入户时遇到了问题,总觉得那帮人是不是脑壳有问题,
暂住三年\有合法住所\跟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连续三年购买社保.满足以上条件就可入户...
以上条件我算是都满足了吧,嘿,出问题了...
拿了资料去办,有用工合同\有住房(90平米以下)\有社保购买清单...暂住三年?出问题了,我只有一年的暂住证.咱了,因为前两年没办呗?那不行,你拿不出暂住证,我咱知道你暂住满三年呢?我怎么解释都没用,
我去你妈的,就只有暂住证能证明吗?我的用工合同,社保购买单哪样不能证明啊?为什么只能是暂住证呢?...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我只要办了个暂住证,哪怕没住,只要年审了,都算有暂住的事实呢?为什么我的工作记录社保记录反而不能成为在成都暂住的证明呢?
我不知道是办里户籍的那帮人理解政策有误呢,还是政府出台的政策本来就是这个意思?想不能啊..中国的户籍制度.
成都不是在搞什么城乡一体吗?要把农民变成居民吗?为什么没有落到实处呢????
好希望有关部门把这项政策给我们落到实处啊.....
等级:超级版主
威望:8
文章:2369
积分:8883
魅力:12975
现金:76992
金币:50
注册:2005年8月21日
这个问题,去年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作客麻辣社区回答网友提问的时候,成都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做了回答。
当时也有人提了跟你类似的问题,现在转贴过来。帖子在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21&replyID=732887&id=555554&skin=0
zou123789请问一下,我在一环路内买八十平方的二手房三年,也办了土地使用证,个人有社保连续三年以上,就是没办三年的暂住证就不能入户,难道暂住证就这么重要,自己有房咋还会去办暂住证呢?请局长解达一下哈,谢谢!
成都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根据《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成都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我市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该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由于你购房后为办理户口迁移,按法规要求仍应该去办理暂住证。相关法规要求为“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政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无纪律:文件里面的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交纳社保可办理户口。到底是一年还是三年才能办理?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是什么?
成都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是指本市农民的迁移。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缴纳社保办理户口是指市外人员迁入本市。这是两个针对有同对象的入户政策。
等级:草寇
文章:3
积分:506
魅力:506
现金:2180
金币:0
注册:2007年11月6日
什么跟什么啊?这样也叫解释?看我来一句一句的说:"
"根据《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成都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我市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该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看这算啥子?这两个所谓的法规是好久出台的?而新的户籍政策又是好久出台的?如果旧的制度与新的制度有冲突应该以谁为准?还有新的户籍制度跟这两个什么外来人口与暂住有什么关系?
"由于你购房后为办理户口迁移,按法规要求仍应该去办理暂住证。"谁说我就没有暂住证了?我有啊,我买了房后也办了暂住证啊,只不过我的暂住证没有满三年嘛,才两年.但问题是,新的户籍制度规定是暂住满三年,并不是暂住证满三年嘛,这可不是我扣字眼,这可是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暂住证三年就只能是三年前就必须办了暂住证,而暂住满三年可不是这样,因为我有其它方法证明我已经暂住三年了啊,比如社保,比如单位的用工证明...
我认为,一定要人拿出三年时间的暂住证的做法,是对户籍制度的歪曲理解.
等级:草寇
文章:3
积分:506
魅力:506
现金:2180
金币:0
注册:2007年11月6日
最后我想问的问题是:新制度中暂住满三年的意思究竟是什么?是有三年的暂住证呢,还是有三年的暂住事实?
还有就是,暂住的事实只能是某些部门制定的暂住证吗?
作者: 巴山松 时间: 2007-11-7 11:23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职工对集资房或房改房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单位无权擅自单方处理房屋,否则构成侵权,职工有权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刚在网上找到的有关集资房的信息,显然,我朋友单位的集资职工属于部分集资。但不知上述规定出自哪个法规?
作者: 年年有余 时间: 2007-11-7 14:38
<<黄帝的新鬃>>安徒生
作者: 他是我的最爱 时间: 2007-11-8 11:00
张律师你好:
我是今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做维修工,因是上一天班休息两天,休息时间参加了四川省农业研究院改造装修工程,农业研究院从7月到10月给我买了综合社会保险,(但我不清楚,11月2号去社保局查询后才知道)。10月23号,康定酒店开员工大会说10月30日酒店停业装修,要求工程部人员全体参加;工资按照10月份的发放。我觉得与当初约定相冲突,因此提出辞职,酒店方同意我10月30日辞职,并出具证明。
因康定酒店没给我买综合社会保险,11月1日我向武侯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10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劳动监察大队说四川省农业研究院已给你买了,怎么还要康定酒店再买呢?
请问张律师,我是否有权利叫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谢谢
作者: qbj001 时间: 2007-11-8 13:56
致网友的一封求援信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我们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0多名81年后陆续通过考试参加工作的非公办教师。我们现在濒临绝境,在无数次奔走呼告均被搪塞、敷衍的情况下,向您求救,希望在你的援助下,我们能讨回公道,得到一线生机。
自1982年至2002年2月,以前,从上级领导口中我们陆续知道我们的身份依次是民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临时工。在长达20年的讲台生涯中,尽管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不明白我们的真实身份,但从没有放弃过我们的追求——为家乡的教育事业奉献一生。我们不求回报,但求安心。低廉的工资,亲人的报怨,从未动摇过我们坚定的信念。家乡父老的信任,孩子们取得成绩时的灿烂笑容是我们最大的安慰,为了不负下一代,我们从低得可怜的(30、40元)工资中毅然拿出一大部分为自己不断“充电”,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或者各种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由于不懈努力,我们均达到了《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并获得了
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在近20年中,我们绝大部分教师获得过各种奖励(最后几年无论我们做的再好,均被取消进级和评优资格,至今不知为什么?)在家乡的教育事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长期担任乡中心校或村小的管理工作。
想当年,上级领导告诉我们——满了3年教龄就可以参加相关考试转为公办教师。然而直到1998年前一直没给我们机会,理由是81年底以前的民师没有全部安置完毕。1998年终于轮到我们参加考试一个个欣喜若狂,以为苦尽甘来,没想到那一年反招了25人,我们不明白,既然可以招收我们,为什么第二年又不招了,不知道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意味着什么?
2001年9月,我们得知青白江区教育局将对我们实筇地“斩草除根”的一刀切政策之初,怀着满腹疑虑,满腔赤诚一次次请求区政府、区教委给我们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接待我们的政府官员每次都信誓旦旦地承诺:你们为青白江区的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你们是青白江教育战线的骨干教师;你们的情况我们心里完全清楚,请耐心的等待,相信我们一家会妥善处理好你们的事情,在无奈的等待中,尽管我们内心倍受痛苦的煎熬,可没有谁不忍心让家乡父老和他们的孩子来承受我们的悲哀。他们是无辜的,我们没有权利误人子弟。讲台上,我们依然激情飞扬,和孩子们共同探索;讲台下,我们照样认真备课,认真批阅孩子们的作业。
一学期工作结束后,教育局终于一锤定音:按照政策,你们必须全部清退。政府没有能力继续留用你们。但是只要你们签字领取一次性清退费(当时每月仅200多元工资)后,申请自愿被反聘的可以作为临时代课教师教书(半年后除个别留用之外,其余均清除教师行列。)当时青白江区教师缺编400多人,我们至今不明白政府为什么当初这样处置我们?据了解,青白江周边区县根本没有清退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非代课教师,如龙泉驿区82-85年参加工作都已转成公办教师,金堂县82-85年参加工作的也陆续转了120多人,现仅有101人也有政府在安排他们的转正工作,同是一个执法部门同样的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为什么其它区县的领导既能从当地实情出发,又能兼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好这类事件,按政策分期分批将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迫不得已退出教师行列的皆按政策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补买了各种保险。)青白江政府却在我们兢兢业业工作了近20年后像扔包袱似的将我们几百人扔出校门了事,他们还美其名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均领了一次性生活补贴,与原单位聘用关系终止,不再存在续聘期间的权利义务。已清退的代课教师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文件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青白江如此处理我们是否太官僚、太教条,根本没有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什么处理同样的事情,别人有政策依据,到了青江区却变什么都无凭无据?是否不是让我们青白江这200多人享受的是“一国两制”的“特殊政策”——青白江官僚政策?难道国家颁布的《劳动法》《教师法》对我们不起作用,难道执法部门也
“钻空子”,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眼里还有老百姓吗?
每个人都会老,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2002年2月青白江区以4000多元的清退费买断了我们的青春,结束了我们近20年来的梦——通过努力,通过考试,有朝一日被吸纳为正式教师,为家乡教育事业奉献一生。如今,我们都是40、50岁左右的就业高龄人员。头上的根根白发让我们的就业机会微乎其微。我们的后半生怎么办啊?残酷的现实不得不让我们不断喊冤。然而,由于我们的社会局限性,知识局限性,每次被有关部门敷衍过去。人世间还有我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吗?媒体经常爆光:一些弱势群体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以性命为代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政府也要等到悲剧发生之后才能还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难道我们如此小的渴求也是无理取闹?
尊敬的网友,我们青白江200多人在绝望之际向你求救,肯请得到你的援助,对于政策方面,虽然我们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有利于我们的政策性资料无法知晓,我们只希望政府还我们的公道,给我们一丝生存空间,仅此而已。在此,我们真诚地感谢你。
此致
敬礼!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全体非公办教师恭呈
2007年5月19日
清退代课教师情况统计:
http://img.photo.163.com/YZjOfGQ3WWY1oHMRPstPdA==/694961717499434364.jpg
青白江教育委员会清退请示:
http://img.photo.163.com/C6cX5DVlZUWw0xYY-F4RAw==/718605615542892740.jpg
http://img.photo.163.com/RBoDXFSPRvWzyfcd6KC4-g==/675821419083019064.jpg
http://img.photo.163.com/aNh-KgdhzlkxpImjP3QjXg==/727331339820923463.jpg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8 19:56
以下是引用巴山松在2007-11-7 10:12:00的发言:张笛律师:首先我和我与所提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朋友在此向你表示感谢!只是还有几点向你进一步请教,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1,你上面回答中最后有关全集资的文字,在我40楼的提问中是没有的。我只提了三个问题,但也谢谢你的解答!
2,我在介绍基本情况中只说了职工个人出资50%以下及住房分配居住情况,现补充说明:当年产权证统一以整栋住宿楼的形式办在单位名下。以后在九十年代国家出台了有关房改政策后也没进行“公改私”的房改。
3,现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抽回集体垫支的出资,将集体和职工共同出资变成职工全额出资。上面提到的企业的两个方案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一种方案是集体两倍退还职工二十年前的集资款后,楼房变成了企业全权所有。以后在开发商新建的楼房中原住房职工按市价购房。而企业获得了全部因房上涨近十倍的增值利益。
第二种方案是实质上承认了职工部分出资有部分产权。企业和职工都在通过开发商的重新拆迁报建修建的新楼中获得了自已出资份额和房价上涨的增值利益。
实话说吧,现职工的意见是:向企业补交集体出资的集资款变成职工全额集资后,(当然要交土地出让金后及其它国家收取的税费),产权化分到职工手中。在开发商的重建还房中住进新房而只补超出原面积的款项。
现问:这三种意见,哪种更合于国家有关集资房的房改政策,若都不对,或不全对,该怎样做?
也可只请你回答职工的要求合法吗?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你们这类情况稍微有些复杂,不知我如下理解是否正确?
"职工个人出资50%以下及住房分配居住情况,现补充说明:当年产权证统一以整栋住宿楼的形式办在单位名下。以后在九十年代国家出台了有关房改政策后也没进行“公改私”的房改。"-----这当中的意思是从登记的情况看,该批房屋尚属公房,但实际上职工个人了出资50%.,也就是个人拥有一半的产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从上述条文看,房屋产权调换是法律允许的拆迁补偿方式,此外由于你们的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你们所提及的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所列的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以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如果职工提出的第三种意见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遵照上述规定采纳.(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8 20:13
答44楼朋友问:
有其它方法证明我已经暂住三年了啊,比如社保,比如单位的用工证明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有暂住证才符合要求.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8 20:17
以下是引用他是我的最爱在2007-11-8 11:00:00的发言:张律师你好:
我是今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做维修工,因是上一天班休息两天,休息时间参加了四川省农业研究院改造装修工程,农业研究院从7月到10月给我买了综合社会保险,(但我不清楚,11月2号去社保局查询后才知道)。10月23号,康定酒店开员工大会说10月30日酒店停业装修,要求工程部人员全体参加;工资按照10月份的发放。我觉得与当初约定相冲突,因此提出辞职,酒店方同意我10月30日辞职,并出具证明。
因康定酒店没给我买综合社会保险,11月1日我向武侯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10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劳动监察大队说四川省农业研究院已给你买了,怎么还要康定酒店再买呢?
请问张律师,我是否有权利叫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谢谢
我认为你有权利叫康定酒店补缴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8 20:45
标题: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律的原则如何解释?
点击浏览该文件
作者: t105317056 时间: 2007-11-8 21: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t105317056 时间: 2007-11-8 21:0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8 21:19
以下是引用t105317056在2007-11-8 21:02:00的发言:q 我说的那个营山医院那个帖子为什么给我删了,什么意思呀。
看来也是不敢,假的
我并没有删除你的帖子,只不过你所问的问题我已作了至少三次答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家没有赋予我们查办贪污受贿的职权,也不存在你所说的敢不敢的问题.另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的使命,我已多次向你建议应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渠道,我不明白你还需要其他什么帮助?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8 21:40
请t105317056尊重张律师,我知道你是一片好心支持和帮助我,但是张律师也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给我已经指出了很好的建议。
作者: 2007_12_7 时间: 2007-11-8 23:15
仪陇县劳动局要求社保局向退休人员收取3000元的死亡丧葬费(说是买地修墓)和11000的安葬费,其中死亡丧葬费3000元为必缴项,不缴不予办理退休!!请问这合理么?
作者: 巴山松 时间: 2007-11-9 09:59
[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作者: 心愿 时间: 2007-11-9 13:15
咨询一个问题,请各位朋友给指明方向:
我现在居住的小区是由当地县政府下设策划管理的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修建的。已经入住3年多了。当买初卖房子时开发商规划有二期工程,但现在3年多过去了,所谓的二期工程一直没有实施,先前开发修建的小区内空地上杂草丛生,在宣传图上描绘的花园没有踪影。小区内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小偷经常光顾,前几天有位住户晚上10点回家,被躲在楼梯间的劫匪抢走了手提包,人被打伤。
现在,小区里的住户准备联合起来,找一找开发商(总经理是县政府的一位副县长)。就小区内的问题向各位请教:
1、开发商宣传图上的内容能否作为要求他完成建设的依据?
2、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该怎样进行?开发商该不该为他拖欠3年的施工负责?
3、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建设,作为住户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敬请给以指导,谢谢大家了!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9 19:03
以下是引用2007_12_7在2007-11-8 23:15:00的发言:仪陇县劳动局要求社保局向退休人员收取3000元的死亡丧葬费(说是买地修墓)和11000的安葬费,其中死亡丧葬费3000元为必缴项,不缴不予办理退休!!请问这合理么?
他们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你们向仪陇县政府或南充市劳动局反映.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9 19:32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律的原则如何解释?
点击浏览该文件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9 19:36
以下是引用心愿在2007-11-9 13:15:00的发言:咨询一个问题,请各位朋友给指明方向:
我现在居住的小区是由当地县政府下设策划管理的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修建的。已经入住3年多了。当买初卖房子时开发商规划有二期工程,但现在3年多过去了,所谓的二期工程一直没有实施,先前开发修建的小区内空地上杂草丛生,在宣传图上描绘的花园没有踪影。小区内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小偷经常光顾,前几天有位住户晚上10点回家,被躲在楼梯间的劫匪抢走了手提包,人被打伤。
现在,小区里的住户准备联合起来,找一找开发商(总经理是县政府的一位副县长)。就小区内的问题向各位请教:
1、开发商宣传图上的内容能否作为要求他完成建设的依据?
2、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该怎样进行?开发商该不该为他拖欠3年的施工负责?
3、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建设,作为住户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敬请给以指导,谢谢大家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宣传图上的内容能否作为完成建设的依据,一是看你们的合同是否有约定,二,虽然没有约定,但其承诺具体,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明确承诺.
2 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你们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大家选择物管公司.
3 如果不同意建设,要看你们的情况1所述情形是否相符,才能进一步确定应否起诉.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9 19:40
请陈律师看完我们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给出一些评语好吗?
作者: 他是我的最爱 时间: 2007-11-9 19:59
非常感谢张律师在51楼给我的回复:
可武侯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的回复是:根据社保局打出来的单子,7---10月农业科学院给你买了综合保险的,意味着是你和农业科学院产生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康定酒店;只能说你在康定酒店兼职。那么你兼职怎么能叫别人给你买综合保险呢?在说也不能买两份呀。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
登记序号【200 】 号
举报 投诉 人 | 姓名 | 刘合平 | 性别 | 男 | 工作单位 | 原康定酒店 |
身份证号 | 512923196803126823 | 地址 | 成都市少城路11号 |
联系电话 | 66499157 | 举报方式 | 书面 |
被举报 投诉单 位 | 名称 | 康定酒店 | 单位性质 | 事业 | 法定代表人 | 红霞 |
电话 | 85574635 85562029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祠横街2号 |
内 容
摘
要 | 本人于2007年3月2日应聘到康定酒店工程部做酒店内的水电维修工作,当初与酒店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工资为800元一个月,奖金和福利与酒店其他员工一样,没有试用期,工作时间为上一天班休息两天,(一天为早8点至晚上6点,另一天为早8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
)工作任务是酒店的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养。 入职后,本人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请过事假﹑病假;完全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进行工作。直至2007年8月中旬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到我10月30日辞职时都没给我)。在这期间,本人曾多次要求酒店方给我买综合社会保险,工程部领导也同意我把综合社保转过去;当我把卡交给办公室主任(陶平)后,陶主任说“主管这事的人休假去了,等他回来上班后给予办理”。大约过了两周后,我向陶主任询问办好了没有?陶主任说“没有,你的卡不见了,是不是我给你了?”我说没有啊;陶主任说“你想想,我再找找”。大约又过了一星期,我问陶主任找到了吗?陶主任说:“没有”,并叫我到社保局去补办一张卡。我到社保局去咨询,工作人员说要单位来补办。我回去后给陶主任说了事情的经过;陶主任说他亲自去社保局去问问。这事就这样一拖再拖,一直没办下来。我于2007年9月6 日又去社保局查询,这几个月单位根本就没给我买保险,由此说明该酒店并没有想给我买综合社会保险的意思。 2007年10月23日,酒店召开员工大会,说10月30日酒店停业全面装修,要求工程部人员全体参加,天天上班;根据“康定酒店文件,康字(2007)第2号4条,仍在岗位的员工,工资比照2007年10月的工资发放”。
我认为与当初约定相冲突,因此提出辞职;该酒店同意我10月30日辞职,并出具证明。 为了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此: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保金(2007年3月至2007年10月)。 非常感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督! |
监察机 构负责 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初步 查证 意见 |
监察 科 年 月 日 |
登记人 |
| 登记时间 | 2007-11-1 | 备注 | 寻找曾经和目前在康定酒店与我同样遭遇的朋友们一起维权 |
| | | | | | | | |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9 21:23
以下是引用SCYSZY在2007-11-9 19:32:00的发言: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律的原则如何解释?
点击浏览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9 21:31
本人于2007年3月2日应聘到康定酒店工程部做酒店内的水电维修工作,当初与酒店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工资为800元一个月,奖金和福利与酒店其他员工一样,没有试用期,工作时间为上一天班休息两天,(一天为早8点至晚上6点,另一天为早8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
)工作任务是酒店的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养。
入职后,本人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请过事假﹑病假;完全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进行工作。直至2007年8月中旬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你有从2007年3月2日-8月的工资条或其他凭据,可以认为你与康定酒店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对投诉处理不满,建议你提起劳动仲裁.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9 22:05
以下是引用qbj001在2007-11-8 13:56:00的发言:致网友的一封求援信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我们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0多名81年后陆续通过考试参加工作的非公办教师。我们现在濒临绝境,在无数次奔走呼告均被搪塞、敷衍的情况下,向您求救,希望在你的援助下,我们能讨回公道,得到一线生机。
自1982年至2002年2月,以前,从上级领导口中我们陆续知道我们的身份依次是民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临时工。在长达20年的讲台生涯中,尽管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不明白我们的真实身份,但从没有放弃过我们的追求——为家乡的教育事业奉献一生。我们不求回报,但求安心。低廉的工资,亲人的报怨,从未动摇过我们坚定的信念。家乡父老的信任,孩子们取得成绩时的灿烂笑容是我们最大的安慰,为了不负下一代,我们从低得可怜的(30、40元)工资中毅然拿出一大部分为自己不断“充电”,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或者各种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由于不懈努力,我们均达到了《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并获得了
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在近20年中,我们绝大部分教师获得过各种奖励(最后几年无论我们做的再好,均被取消进级和评优资格,至今不知为什么?)在家乡的教育事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长期担任乡中心校或村小的管理工作。
想当年,上级领导告诉我们——满了3年教龄就可以参加相关考试转为公办教师。然而直到1998年前一直没给我们机会,理由是81年底以前的民师没有全部安置完毕。1998年终于轮到我们参加考试一个个欣喜若狂,以为苦尽甘来,没想到那一年反招了25人,我们不明白,既然可以招收我们,为什么第二年又不招了,不知道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意味着什么?
2001年9月,我们得知青白江区教育局将对我们实筇地“斩草除根”的一刀切政策之初,怀着满腹疑虑,满腔赤诚一次次请求区政府、区教委给我们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接待我们的政府官员每次都信誓旦旦地承诺:你们为青白江区的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你们是青白江教育战线的骨干教师;你们的情况我们心里完全清楚,请耐心的等待,相信我们一家会妥善处理好你们的事情,在无奈的等待中,尽管我们内心倍受痛苦的煎熬,可没有谁不忍心让家乡父老和他们的孩子来承受我们的悲哀。他们是无辜的,我们没有权利误人子弟。讲台上,我们依然激情飞扬,和孩子们共同探索;讲台下,我们照样认真备课,认真批阅孩子们的作业。
一学期工作结束后,教育局终于一锤定音:按照政策,你们必须全部清退。政府没有能力继续留用你们。但是只要你们签字领取一次性清退费(当时每月仅200多元工资)后,申请自愿被反聘的可以作为临时代课教师教书(半年后除个别留用之外,其余均清除教师行列。)当时青白江区教师缺编400多人,我们至今不明白政府为什么当初这样处置我们?据了解,青白江周边区县根本没有清退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非代课教师,如龙泉驿区82-85年参加工作都已转成公办教师,金堂县82-85年参加工作的也陆续转了120多人,现仅有101人也有政府在安排他们的转正工作,同是一个执法部门同样的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为什么其它区县的领导既能从当地实情出发,又能兼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好这类事件,按政策分期分批将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迫不得已退出教师行列的皆按政策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补买了各种保险。)青白江政府却在我们兢兢业业工作了近20年后像扔包袱似的将我们几百人扔出校门了事,他们还美其名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均领了一次性生活补贴,与原单位聘用关系终止,不再存在续聘期间的权利义务。已清退的代课教师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文件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青白江如此处理我们是否太官僚、太教条,根本没有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什么处理同样的事情,别人有政策依据,到了青江区却变什么都无凭无据?是否不是让我们青白江这200多人享受的是“一国两制”的“特殊政策”——青白江官僚政策?难道国家颁布的《劳动法》《教师法》对我们不起作用,难道执法部门也
“钻空子”,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眼里还有老百姓吗?
每个人都会老,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2002年2月青白江区以4000多元的清退费买断了我们的青春,结束了我们近20年来的梦——通过努力,通过考试,有朝一日被吸纳为正式教师,为家乡教育事业奉献一生。如今,我们都是40、50岁左右的就业高龄人员。头上的根根白发让我们的就业机会微乎其微。我们的后半生怎么办啊?残酷的现实不得不让我们不断喊冤。然而,由于我们的社会局限性,知识局限性,每次被有关部门敷衍过去。人世间还有我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吗?媒体经常爆光:一些弱势群体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以性命为代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政府也要等到悲剧发生之后才能还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难道我们如此小的渴求也是无理取闹?
尊敬的网友,我们青白江200多人在绝望之际向你求救,肯请得到你的援助,对于政策方面,虽然我们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有利于我们的政策性资料无法知晓,我们只希望政府还我们的公道,给我们一丝生存空间,仅此而已。在此,我们真诚地感谢你。
此致
敬礼!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全体非公办教师恭呈
2007年5月19日
清退代课教师情况统计:
http://img.photo.163.com/YZjOfGQ3WWY1oHMRPstPdA==/694961717499434364.jpg
青白江教育委员会清退请示:
http://img.photo.163.com/C6cX5DVlZUWw0xYY-F4RAw==/718605615542892740.jpg
http://img.photo.163.com/RBoDXFSPRvWzyfcd6KC4-g==/675821419083019064.jpg
http://img.photo.163.com/aNh-KgdhzlkxpImjP3QjXg==/727331339820923463.jpg
你们的情况,建议向成都市教育局或四川省教育厅反映,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10 07:32
张律师,你好,我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在职职工,我们单位的离任审计你已经看完,请问在如此问题之多的情况下离任审计是否能够通过?请问那些资金是否应该彻底调查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请给我们帮助!
作者: 为民医生 时间: 2007-11-10 09:41
以下是引用19790615在2007-11-9 18:34:00的发言:尊敬的广安市国税局:
你好!
依法纳税光荣,依法征税公平.我们对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存在意见,只好找他诉说,居然他叫我们上告.我们对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存在意见如下:
第一,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既然任童叫我们告,我们只好依法上访,请贵局查清事实真相,谢谢!
第二,我爸今年在广安区渠江北路经营药品,今年上半年被定税,找到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任童诉说我爸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还是缴了2个月的增殖税.11月,我爸又被定四季度的税,于是,我们找到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任童诉说我爸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同条街同种规模的药店没有定税.任童说,我爸的生意好就要缴税.我爸的生意好吗?我爸平均每月进药金额不足3000元,药品利润最多20%,每月营业额能卖到5000元吗?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不征增殖税,是为了扶持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壮大,任童这样征增殖税是为了让小规模纳税人关门吗?无奈之下,我爸只好缴了10月的增殖税203元.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没有告知个体工商户什么时候向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进行申报,也没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定税公示,而是由任童所说的任童"依法"定税,有暗箱操作怀疑.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定税程序合法吗?
第三,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主管个体工商户纳税,居然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管辖范围强迫个体诊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难道这些个体诊所也在无照无证经营药品吗?如果这些个体诊所对他有意见,他又要以这些个体诊所也在无照无证经营药品为证据提供给工商局处罚.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管辖范围强迫个体诊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这是合法的吗?
第四,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管辖范围内,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许多个体工商户每季度要缴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增殖税,这是合法的吗?
请贵局调查核实回复,谢谢!联系邮箱:nkzsysc@sina.com
谢谢张律师的建议和回复!
作者: 我是中行代办员 时间: 2007-11-10 17:36
四川绵阳中行在无任何赔偿细则前提下,强行解除未到期合同转签劳务公司(不论工龄10年上下).11月12日之前必须签,否则走人!!!新劳动法啊,都是因你!!!唉,救救代办员吧![em07]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0 18:04
以下是引用我是中行代办员在2007-11-10 17:36:00的发言:
四川绵阳中行在无任何赔偿细则前提下,强行解除未到期合同转签劳务公司(不论工龄10年上下).11月12日之前必须签,否则走人!!!新劳动法啊,都是因你!!!唉,救救代办员吧![em07]
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 为民医生 时间: 2007-11-10 18:43
以下是引用19790615在2007-11-9 18:34:00的发言:尊敬的广安市国税局:
你好!
依法纳税光荣,依法征税公平.我们对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存在意见,只好找他诉说,居然他叫我们上告.我们对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存在意见如下:
第一,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既然任童叫我们告,我们只好依法上访,请贵局查清事实真相,谢谢!
第二,我爸今年在广安区渠江北路经营药品,今年上半年被定税,找到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任童诉说我爸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还是缴了2个月的增殖税.11月,我爸又被定四季度的税,于是,我们找到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任童诉说我爸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同条街同种规模的药店没有定税.任童说,我爸的生意好就要缴税.我爸的生意好吗?我爸平均每月进药金额不足3000元,药品利润最多20%,每月营业额能卖到5000元吗?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不征增殖税,是为了扶持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壮大,任童这样征增殖税是为了让小规模纳税人关门吗?无奈之下,我爸只好缴了10月的增殖税203元.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没有告知个体工商户什么时候向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进行申报,也没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定税公示,而是由任童所说的任童"依法"定税,有暗箱操作怀疑.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定税程序合法吗?
第三,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主管个体工商户纳税,居然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管辖范围强迫个体诊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难道这些个体诊所也在无照无证经营药品吗?如果这些个体诊所对他有意见,他又要以这些个体诊所也在无照无证经营药品为证据提供给工商局处罚.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管辖范围强迫个体诊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这是合法的吗?
第四,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管辖范围内,每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许多个体工商户每季度要缴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增殖税,这是合法的吗?
请贵局调查核实回复,谢谢!联系邮箱:nkzsysc@sina.com
张律师,你的回复和建议呢?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0 20:50
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7-11-10 18:43:00的发言:
张律师,你的回复和建议呢
你最好先等广安市国税局的回复后再看其回复是否依照了相关规定,进而决定下一步如何办.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0 21:00
如果国税局没有回复或者回复不能让你们满意,你父亲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堕落 时间: 2007-11-11 02:50
请 问一个上过朝鲜的志愿兵现在能拿多少的补助?100多块钱?
作者: 燕山 时间: 2007-11-11 12:52
坚决支持张律师为维护国法尊严而无私奉献的行为!
向不辞辛苦为民排忧解难的张律师致敬!
作者: 胡嘉义 时间: 2007-11-11 14:09
大家应该大力支持张笛律师.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1 14:58
以下是引用堕落在2007-11-11 2:50:00的发言:
请 问一个上过朝鲜的志愿兵现在能拿多少的补助?100多块钱?
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你所说的这位老人在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是参加工作至退休还是一直在农村(后者情况较多),几年前我遇到过类似问题,查询了省档案馆的一些资料,1962年有一批精简下放的工作人员,待遇也分成了数种情况,因你提供的具体信息不多,所以不好下结论.而且类似问题大多以信访渠道解决.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1 15:00
以下是引用燕山在2007-11-11 12:52:00的发言:坚决支持张律师为维护国法尊严而无私奉献的行为!
向不辞辛苦为民排忧解难的张律师致敬!
谢谢!与大家交流对于我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也是一个促进!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1 15:01
以下是引用胡嘉义在2007-11-11 14:09:00的发言:
大家应该大力支持张笛律师.
谢谢!
作者: 为民医生 时间: 2007-11-12 19:15
坚决支持张律师为维护国法尊严而无私奉献的行为!
向不辞辛苦为民排忧解难的张律师致敬!
作者: rgyjl 时间: 2007-11-12 22:39
我想问如果未婚生育现在上户口说要罚一万是女孩,那我没钱怎么办。我有没超生,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那基数怎么定啊,是计划生育随便定吗
作者: 渡渡鸟703 时间: 2007-11-13 09:58
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帮忙吗?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3 13:19
以下是引用渡渡鸟703在2007-11-13 9:58:00的发言: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帮忙吗?
渡渡鸟703网友真幽默哈,
本专帖只对法律方面问题提供免费咨询.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11-13 13:39
张律师,请问下列离任审计从法律角度有什么问题?
点击浏览该文件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3 14:07
以下是引用rgyjl在2007-11-12 22:39:00的发言:我想问如果未婚生育现在上户口说要罚一万是女孩,那我没钱怎么办。我有没超生,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那基数怎么定啊,是计划生育随便定吗
如果要处罚,请他们出示处罚依据,是公安部门还是计生部门?我尚未找到未婚生育应受处罚的依据.
"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
------------这是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一个问题.但是其针对对象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因这几天夫人在医院生宝宝尚未出院,加之本周四一顾问单位的案件要在德阳开庭,个人空余时间较少,有些问题如回复迟延,敬请见谅!
作者: 他是我的最爱 时间: 2007-11-13 19:38
非常感谢66楼的建议;但我没有工资证明,因为是每月月底去办公室签字拿钱,到最后我辞职时,办公室出了证明,证明我2007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从事水电维修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作者: 为民医生 时间: 2007-11-14 11:07
"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可以向法院诉讼吗?可以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吗?谢谢回复!
作者: 李英俊律师 时间: 2007-11-14 13:12
以下是引用rgyjl在2007-11-12 22:39:00的发言:我想问如果未婚生育现在上户口说要罚一万是女孩,那我没钱怎么办。我有没超生,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那基数怎么定啊,是计划生育随便定吗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作者: 骑驴看唱本 时间: 2007-11-14 13:41
张律师 你好:
我们镇上要修乡级公路,镇政府却要老百姓(60岁的老人和读幼儿园的小孩)掏钱,老百姓应该掏吗?
镇政府有权利收这样的费用吗??
作者: 胡嘉义 时间: 2007-11-14 13:50
农家乐人工修造的鱼塘淹死人,鱼塘主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4 14:34
以下是引用他是我的最爱在2007-11-13 19:38:00的发言:非常感谢66楼的建议;但我没有工资证明,因为是每月月底去办公室签字拿钱,到最后我辞职时,办公室出了证明,证明我2007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从事水电维修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应该可以的.
作者: 为民医生 时间: 2007-11-14 17:56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可以向法院诉讼吗?可以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吗?谢谢回复!
作者: 还能相信谁 时间: 2007-11-14 20:35
我是四川三台的一教师 问问关于买房子的事情:
主要还是三台最近闹得很凶的配套设施费的问题,一共交了9000,而且购房合同就是一张16开大的纸右卖房子的自己写的,没有合同号。上面注明了房子的面积和美平方米的单价,然后在下面的补充中写明了由房屋建设方负责弄通水电气等,但是费用有买房的承担 而我们现在买的房子经打电话问建设局说是属于集资建房,他们只负责备案不负责。并且说:他们属于私人建房,买卖他们都不管,至于合同中配套费由我们双方商量协定。
我想问下 我们这种情况下的配套费的收取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作者: 李英俊律师 时间: 2007-11-15 08:54
以下是引用胡嘉义在2007-11-14 13:50:00的发言:
农家乐人工修造的鱼塘淹死人,鱼塘主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要根据鱼塘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事情发生的过程确定鱼塘主有多大的责任.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5 19:31
以下是引用骑驴看唱本在2007-11-14 13:41:00的发言: 张律师 你好:
我们镇上要修乡级公路,镇政府却要老百姓(60岁的老人和读幼儿园的小孩)掏钱,老百姓应该掏吗?
镇政府有权利收这样的费用吗??
不能一概而论,乡级公路的修建一般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5 19:51
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7-11-14 17:56:00的发言: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可以向法院诉讼吗?可以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吗?谢谢回复!
可以向法院诉讼.
"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我认为难度非常大.
作者: 张笛 时间: 2007-11-15 20:56
以下是引用还能相信谁在2007-11-14 20:35:00的发言: 我是四川三台的一教师 问问关于买房子的事情:
主要还是三台最近闹得很凶的配套设施费的问题,一共交了9000,而且购房合同就是一张16开大的纸右卖房子的自己写的,没有合同号。上面注明了房子的面积和美平方米的单价,然后在下面的补充中写明了由房屋建设方负责弄通水电气等,但是费用有买房的承担 而我们现在买的房子经打电话问建设局说是属于集资建房,他们只负责备案不负责。并且说:他们属于私人建房,买卖他们都不管,至于合同中配套费由我们双方商量协定。
我想问下 我们这种情况下的配套费的收取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本帖第13楼的回复.
作者: wping 时间: 2007-11-15 21:28
你好!你个好心人,我有一事想请教你,希望能达到你的帮助。我在县教育局上班,当门卫(有保安证),有六年多了,单位没有按照有关国家政策给我买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而且工资又低,节假日没有加班费,国家规定每天工作八小时,我平均每天超时上班四小时,每天上班十二小时;每月工资400元,其他什么没有,现在我还要供我女儿读书,由于我上班的地方(楼梯下)每天的灰尘大,每天桌上有一层灰,环境差,使我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又因为没有钱看病,我现在只有拖一天算一天了;更气人的是他们被着我把另一个和我一起上班的人解决合同工,买了社保等等不公平事。所以我希望能你在政策方面的支持,越具体越好,谢谢!一切拜托哪!
作者: taozuy 时间: 2007-11-16 10:43
张律师的作法应该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敬,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仗义直言,为真理说话,这样才会对社会腐败现象形成一股压力,这是建立温馨、和谐、诚信、包容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力量,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网友们多数想在这里寻求精神支撑的。
欢迎光临 麻辣社区 (https://www.mala.cn/)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