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25 10:22

再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明理,解惑释疑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经再审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被分管审判监督的何副院长联系由省高院王法官受理,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法院申诉,被指出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过,省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也未释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自己处理申诉,要由省高院处理的理由,而且本案也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告知熊医生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处理不服,再逐级向上级法院申诉。熊医生反复申诉至今,可巴中市中级法院坚持认定原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情形,不对申诉复查。熊医生再次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释法明理,解惑答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还有公平正义。

   本案是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依据死者家人单方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捕后发现公安局办案人员未将法医尸检报告依法告知过熊医生;经告知后,熊当即表示不服,以“”法医尸检报告记录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涉嫌弄虚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死者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改诉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经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造成王某菊死亡,二审判决应当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是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参见王某菊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在未经法庭审理过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经控辩双方辩论过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让熊医生辩护过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根据,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依照新证据规则第四十条第四款: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是法律首次作出如是规定,也即当事人对于首次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得到准许,并有重新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重新鉴定意见,而不得采信原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问题。这本身就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应是指鉴定的步骤、方法和操作规则等的违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该是故意为之。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对一份当事人提出涉嫌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经公安局批准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道分析结论,不经审理,直接作为定案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犯罪的依据使用?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凭什么还认定该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至今不对申诉复查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此条规定是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只是指控的罪名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才可以变更指控罪名,按人民法院自己认定的罪名定性并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刑罚。也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在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终审判决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应当依法撤销审判。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26 09:02

希望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回复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26 09:08

下级法院审判质效不佳,根本在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到位。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26 11:00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29 10:32

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己所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法明理,解惑释疑,就这么难吗?这法院还讲不讲理??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29 11:22

奇了怪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代替合议庭庭审,直接判决原审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却不能对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法医尸检报告)被依法撤销鉴定否认后是怎么能够成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法的事实依据的;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是什么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检察院指控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这审判程序出自于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总得对自己的行为给出一个合理解释才行;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4-30 10:06

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明理,解惑释疑,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5-1 11:03

为什么执行法律和践踏法律的都是法官呢?他们的职业到底是执行法律还是践踏法律呢?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4-5-2 11:44

当事人对刑事裁判不服,一是因为事实之争,二是因为法理之争,法院应当释法明理解惑释疑;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刑事审判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必须做实“庭上见”,,要做实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关键证据一证一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诉讼权利。司法形象公正、主持庭审规范、对待律师文明,是法官的基本素养,也是保证庭审效果的基本要求。要尊重律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诉讼权利,争取更好的案件审理效果,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而且不仅法庭审理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让原审被告人辩护,不让律师。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显然是法审判委员会的基本素养不足造成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改判医疗事故罪所依据的唯一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已经在公安侦查期间被依法撤销鉴定否认,审判委员会却隐瞒撤销鉴定的事实,将被依法撤销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这显然是业务素养问题。

现在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难道就不应该恢复一下,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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