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的眼泪 发表于 2024-4-6 23:29

武胜县某局强制清除苗木 雄律师通过诉讼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近期,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收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603行初302号行政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武胜县XX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原告新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位于四川省XX乡的苗圃苗木进行清除的行为违法。


   

原告对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承租地享有合法权益,该承租地用于经营造林、绿化、经济林、花卉等苗木,并办理有营业执照。后因项目该承租地被征收,在原告未被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武胜县XX局将原告的苗圃苗木强制平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在与县该行政机关多次交涉未果之后,原告决定委托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孙铄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细致分析案情、全面研究证据,及时向当地政府发出律师函、原告人身及财产保护,并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此基础上,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孙铄雄律师从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论述武胜县XX局的违法点。最终武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孙铄雄律师的观点,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武胜县XX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原告位于四川省XX乡的苗圃苗木进行清除的行为违法。

乡村振兴 发表于 2024-4-9 20:54

是前锋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不是武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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