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手机报 发表于 2024-3-12 06:20

最高院以案释法:犬只惊吓路人致其摔伤,犬主需对“无接触式伤害”担责

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六场,主题是“如我在诉 办好民生案件”。

《报告》提到,统一“知假买假”法律适用,“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那么什么是“知假买假”?为什么要统一“知假买假”法律适用?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通俗地把明知生产经营行为违法仍然购买并索赔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是否支持“知假买假”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过去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是否支持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无论购买数额多少全部支持,导致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有的还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干扰。二是一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导致违法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利于打击和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之后,食品领域 “知假买假”索赔现象增多,甚至出现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的现象。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一部分人哪里支持“知假买假”,就到哪里去“打假并索赔”的乱象。核心争议是“知假买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因此,最高法院从这里入手,明确将“合理生活消费”作为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标准,统一裁判规则。

陈宜芳介绍,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宣示的第一个裁判规则就是坚持保护食品安全、支持消费者维权;同时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除了《报告》提到的“46枚咸鸭蛋案”,这批案例中的“黄芪薏米饼干案”也很有典型意义。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短时间内又先后三次分别购买,总付款4176元。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请求退还总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原告沙某首次购买30盒,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陈宜芳表示,典型案例对争议问题精准施治,矫枉而不过正,体现了社会最大公约数。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作用,又能避免过度激励,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谈到如何把握“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陈宜芳表示,有的群众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存有疑虑。最高法院正在起草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认定规则作细化。实践中,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有担当、有智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购买的产品性质、用途、数量、购买人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惩罚是手段而非目标,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通过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案等案例引领校园保护

厘清学校与监护人责任边界

陈宜芳介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万千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希望。少年审判,为孩子保驾护航,更是要让每一个孩子的未来更加安全美好。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建设,最高法院建立少年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依托民一庭运行,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一体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是织密法律保护网络,联合最高检、公安部等出台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着力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明确网络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法律适用、办理案件程序和证据认定、被害人民事赔偿、救助等复杂问题。

三是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3.7万名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张军院长带头续聘担任北京市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讲授“开学第一课”。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教育,推出《重返庭审现场·少年法庭》未成年人保护纪实普法动漫节目,在孩子心中播撒法治种子。

陈宜芳表示,为了让全社会关心关爱本人或者家庭因受到不法侵害,导致生活陷入急困的未成年人,做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延伸救助工作,精心筛选10则案例在去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集中发布,其中既有人民法院与妇联密切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元救助机制,也有人民法院推动制度创新、给予特殊未成年人精准救助的生动实践,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救助“暖心伞”。

她介绍,《报告》提到的彝族少年小吉司法救助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法院在审理小吉父亲被害案过程中,获悉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就帮助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不远千里送至四川大凉山小吉家中,并与监护人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确保这笔钱用于小吉及5名兄弟姐妹的学习生活。小吉一家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几度落泪,后来向法院邮寄了用汉语和彝文双语书写的“不忘初心、司法为民”锦旗。跨省传递司法温度,进一步凝聚起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服务未成年人的共识与力量。

陈宜芳表示,《报告》提到,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六大保护协同发力。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带娃”提供进一步指引。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人民法院还通过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案、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案等典型案例引领校园保护,依法厘清学校与监护人责任边界,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鼓励学校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纠正“假外包真用工”等行为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谈到“新业态用工”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问题时,陈宜芳表示,一方面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最高法院会同人社部联合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对重点行业、重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等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或者采取“连环外包”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陈宜芳表示,另一方面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非诉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规则公示等指引,促进行业规范,促推诉源治理。二是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推广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序做好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健全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救济机制。三是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实体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适用标准,程序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和规范程序衔接,工作机制上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培训等机制,推动更多纠纷在仲裁阶段化解,真正筑牢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去年,人社部、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要求加强联合调解,发挥法官、律师、调解员等作用,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

陈宜芳称,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依法加强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坚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用工法律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

在谈到一起“连环外包”案时,陈宜芳表示,《报告》提到“连环外包”案,前期,王某通过北京某物流公司招聘信息应聘入职,成为专职外卖骑手,在北京丰台某片区送餐。工作一段时间后,这家注册地在北京的物流公司,与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配送业务外包合同,安徽公司又与广西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王某最后与广西公司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北京物流公司每月委托不特定公司向王某代发工资,王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均无变化。王某请求北京物流公司支付年休假未休工资,案件先后进入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物流公司以上述“连环外包”关系主张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宜芳介绍,司法实践发现,很多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外包公司、劳务公司等层层签订合同,将外卖配送业务或者劳务“连环外包”,不断变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主体,规避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导致外卖骑手虽然依据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但是在权益受损时却找不到自己的用人单位。

据介绍,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广西公司虽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王某日常按照北京物流公司站点管理要求参加晨会、培训;按照平台自动派单送餐,无权拒绝接单;收入源于该物流公司与平台结算的费用;收益和风险归于该物流公司。法院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最终认定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查明其他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王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陈宜芳指出,该案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准,揭穿“连环外包”障眼法,有效破解新业态劳动者找“雇主”难、劳动权益保障难、因工负伤索赔难的问题,同时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犬只追逐致人惊吓摔伤

饲养人管理人需对“无接触式伤害”承担责任

《报告》专门提到了依法审理“宠物伤人”案件。陈宜芳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需求从“看家护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转变,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她谈到一起案例,徐某诉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刘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在小区内玩耍,逗犬时,突然被抓伤面部,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人认为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是饲养危险动物是严格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依法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判决刘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本案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引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陈宜芳介绍,该案收录在今年春节前夕最高法院发布的6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中,对于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明确饲养人、管理人也需对此种“无接触式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发布和相关解读引导群众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努力引导形成“养犬有规矩,致损需担责”法治认知,促推培养良好生活风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全国法院动物致损案件在未来周期内的数据变化,针对新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经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检验的合理规则,吸收到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点击加群 回复“”1”加入四川手机报读者交流群”共享“社群读者:加油、洗车折扣优惠

发表于 2024-3-12 09:01

早该这样了

发表于 2024-3-12 09:12

犬只惊吓纯粹是扯蛋的

发表于 2024-3-12 09:12

遇到碰瓷的怎么界定呢?

发表于 2024-3-12 09:27

又可以碰瓷了。

发表于 2024-3-12 09:28

人打人对方换手是自卫,人打狗狗换嘴就为法了,,这有点不公平吧……

发表于 2024-3-12 09:30

帅气,终于找到合适的岗位了

发表于 2024-3-12 09:31

这种规定在农村区域是十分不合时宜的!请调研!

发表于 2024-3-12 09:32

碰瓷专家又多了一个职业

发表于 2024-3-12 09:33

请不要一刀切!请重新调研农村地区老百姓的实际需求!

发表于 2024-3-12 09:40

牛逼

探索者2007 发表于 2024-3-12 09:41

这个释法有点扯。

发表于 2024-3-12 09:41

好消息,法制完善再次加分。

发表于 2024-3-12 09:43

太好了,点赞!

发表于 2024-3-12 09:44

逐渐走向文明

发表于 2024-3-12 09:46

发表于 2024-3-12 09:48

不知道能不能施行下来

发表于 2024-3-12 09:48

对于犬只吓人负责这个也分主次责任吧,怎么能够一杆子打死呢,有一些人就是主人已经告知不要接触,非要来挑逗狗,这个 怎么算呢? 根本就不合理

发表于 2024-3-12 09:50

终于办了件好事,好,好,好,点赞!怕被碰瓷的就别把狗牵到公共区域来!是的好好管管了!咬主人的狗都大有,何况陌生人呢,拿什么来保障路人的安全!

发表于 2024-3-12 09:50

夹家也浅,明知有问题,还要买,政府打击力度不夠,维害人民健康有害,从容造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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