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手机报 发表于 2024-3-11 08:09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来啦!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3年10月2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五章三十四条

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带头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

弘扬长征精神、“两路”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八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讲好红军长征在甘孜、十八军进藏等红色故事,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等活动;

(二)关爱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积极参加扶老救孤、扶弱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关爱礼敬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

(四)参与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参与无偿献血;

(六)依法科学有序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八)其他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遵守下列民族团结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二)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参与民族团结进家庭等活动;

(三)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参加民族传统文化节庆等活动;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民族团结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遵守下列市场活动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

(二)重视商业信誉,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他人隐私,不滥用他人个人信息;

(三)公平竞争、明码标价、真实宣传,不制假售假,不强制交易;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市场活动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办理婚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互相攀比,不索要高价彩礼;

(二)厚养薄葬,节俭办理丧事,诵经的人数、时间适度;

(三)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不在禁止区域、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

(五)摒弃陈规陋习,不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自觉排队,文明礼让;

(三)爱护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等;

(四)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不大声喧哗;

(五)观看展演或者比赛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文明助威喝彩;

(六)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粪便;

(七)不乱摆摊点,不违法占道经营;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不乱吐乱扔口香糖、瓜皮果壳;

(二)将垃圾等废弃物规范投放在垃圾集中收集点;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四)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依照有关规定佩戴口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种草,不破坏相关保护设施,不超载过牧;

(二)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规定,不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三)不违法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废水、污染物和废弃物;

(四)不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不过度放生,不放生外来物种;

(六)采挖虫草对草皮随挖随填;

(七)采集松茸时保留部分母株,回填菌塘,不采集童茸;

(八)进行野外露营、赛马、垂钓等户外活动,不污染破坏环境;

(九)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依法依规使用农膜;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遵守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和过度包装产品;

(二)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及时关闭电器电源,鼓励支持无纸化办公,双面利用纸张;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公共交通、共享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四)文明用餐,理性消费,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不劝酒、酗酒;

(五)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培养阅读兴趣,积极参与“书香甘孜·全民阅读”活动;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服从管理引导,按照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二)爱护旅游服务设施和红色文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用语,热情优质服务,不向旅游者提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四)开展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穿越无人区等户外体育、探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礼让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有序通行,不占道超车、恶意别车,通过泥泞、积水路段低速行驶;

(二)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三)行人走人行道,穿越道路走斑马线,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骑行摩托车、电动车规范佩戴头盔,不争道抢行、不乱穿逆行,不违规载人载物,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驾驶营运车辆保持车内干净无异味,文明用语、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七)爱护和合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工具,规范停放;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秩序,传播向上向善网络文化,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抵制人肉搜索、攻击谩骂、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饭圈文化、高额打赏等网络不文明行为;

(四)在网络直播中,不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五)不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驾车碾压或者穿越草原、湿地、钙化滩等生态脆弱区域;

(二)未经批准圈占草地、林地等私设景点、打卡点谋利;

(三)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放生外来物种;

(四)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

(五)毁坏或者占用公共设施绿地,攀摘花木;

(六)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八)在公共区域、历史遗迹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上乱挂、乱贴、乱写、乱画;

(九)在楼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

(十)餐饮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倾倒污水;

(十一)驾驶车辆占道超车、恶意别车;

(十二)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实施网络人身攻击;

(十三)强制消费、欺客宰客;

(十四)拦车讨赏、过度索赔;

(十五)其他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红白事宴席规模、标准、范围和彩礼、礼金、礼品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仪容严整、语言文明。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

(二)指导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三)组织开展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对有关责任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表扬、礼遇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激励奖励制度,对获得或者复查中保持称号的各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员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和谐宜居。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通道、充电桩、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服务设施;

(四)公共厕所、分类垃圾桶及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文旅驿站、交旅融合服务区、旅游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休闲娱乐设施;

(八)公共宣传屏(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九)盲道、缘石坡道、直升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十)道路、居住小区、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厕位等便利设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

(一)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归集全州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加强教师师德修养,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五)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进文明旅游服务;

(六)农牧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七)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督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教育教学、村规民约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家庭活动,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八)行业服务组织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九)新闻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等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刊播公益广告,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十)公共交通工具和街道、广场、社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和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整合各类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立文明行为及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行文明行为和志愿服务积分制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不听劝阻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点击加群 回复“”1”加入四川手机报读者交流群”共享“社群读者:加油、洗车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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