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91 发表于 2024-3-6 10:38

狗贩子违法收狗[已回复]

成都市龙泉驿区成落大道5999号,三联花鸟宠物市场。经营狗肉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总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狗肉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无法保证其安全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34条第1项(国务院食安办2015年25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回答人大代表1866号提案均明确表示,我国没有“肉用犬”。肉用犬是食用动物,没有肉用犬就说明中国的犬只全部为非食用动物。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规程》4.4.1.6项将犬猫和水貂定性为非食用动物,非食用动物的肉就是“非食品原材料”)。违反了34条第7项、第8项和第13项之规定,违反了国务院食安办2014年2号文件关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以及无‘两证两章’肉品”的规定。强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食品安全法》123条第1项第3项和第4项进行处罚,依法彻底取缔犯法收狗,如果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收狗肉馆经营狗肉食品是合法的,请出示其合法的法律依据,即国家哪部法律,国家哪个部门哪个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经营、交易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肉类(狗肉)和使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是合法的,使用无“两证两章”动物肉类生产食品是合法的,经营和使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动物(狗)肉类是合法的。
提示一下:
①不要用“国务院食安办关于犬类屠宰的复函”搪塞,该复函规定的是,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食用狗肉”的相关问题,没有规定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交易、经营和使用”狗肉的相关问题。市民举报狗肉馆经营狗肉食品违法,没有举报任何人食用(吃)狗肉违法。食用狗肉跟市民举报无任何关系。
②不要用原食药总局“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文件”敷衍,该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中第一小节指出:“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指的是畜禽产品,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己经把猫狗移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狗不属于“畜禽”,故该文件对猫狗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国家出台的有禁止经营、交易和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猫狗)肉类和使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以及无“两证两章”肉类生产食品的法律法规。农牧法(2)〔2023〕16号文件精神犬只产地检疫为申报制,未进行检疫申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三款的规定。诉求:违法贩贩子在狗市上收狗 。收的狗拿去违法屠宰后上餐馆。诉求:希望相关部门严查处理!

龙泉会办中心 发表于 2024-3-11 15:47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 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了解。调查发现在三联市场内曾有收购犬只的人员和车辆,经市场方规范后已无该现象。个别人员和车辆在三联市场外的成洛大道路边随机性的用流动车辆收犬,拍摄者以三联市场为环境背景拍抖音发放视频,视频内容不知,下一步工作:一是动监管理部门和三联市场开办方要加强对三联市场内外的监督巡查频次,一旦发现即向城管、公安和动监执法部门报告,坚决依法立案查处。二是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维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群防群治,坚决取缔该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以上情况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联系。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07日14时20分到达三联宠物市场,依法依规,现场进行核实,暂未发现有屠宰售卖狗肉的商家及经营人员。
    执法人员现场告诫三联市场管理方负责人,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制度义务,杜绝非法售卖屠宰宠物狗肉的商家及经营户,一经发现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严惩!
    以上情况,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未回访,收到此信息后,如有需要请与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8-84890690)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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