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fuqun 发表于 2023-10-29 23:27

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



狗的问题,其实是个立场问题


保安为了履行职责而打狗,因为爱狗人士造的舆论,学校砸了保安的饭碗。


直接的原因是,动保团体会闹,可能给学校领导造成麻烦,所以,迎合动保,处理不会闹的保安。


背后的逻辑是,在学校领导的耳根清净的需求前,保安养家糊口的工作不值一提。


直接的后果是,动保赢了,保安丢了工作。


背后的后果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民服务的立国之本在爱狗人士面前,在狗面前丢掉了。


先复习一篇文章:





文章讲述的是,解放前,恶霸地主张凤楷逼迫农民为恶霸家咬人的狗立碑,解放后平了狗坟、推了狗碑。


然后再对比现在:





处理保安,为追咬女生被保安履职打死的狗“立碑”,全网祭奠。


   区别是,恶霸是为了自家的狗,网霸狗霸为了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流浪狗;农民为自卫,保安为保护学生;农民为狗出殡,保安为狗丢饭碗。


不止保安,还有警察:





民警被网暴、骚扰,家里还被人送了花圈,原因是一条金毛在街上咬伤了最少四人,出警民警持棍打死了咬人恶犬。


还有外地爱狗人士闹事





类似的还有持续多年的高速拦车抢狗,狗贩合法权益被极端组织非法侵犯,结果却是非法的动保组织赢了,它们去野味餐厅吃野味进行庆祝:





“动物保护组织”“爱心人士”,真特么讽刺。


讽刺吧?其实想一想,更讽刺的是各地各相关责任单位的不作为。


犹豫很久讲不讲,但看着这些伪善而恶毒的动保人士如此嚣张,不吐不快。


01


先看这波舆情的首发城市崇州:







后果很严重,咬人罗威纳犬已经被捕获,狗主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很多网友对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处理白犬(拉布拉多)狗主的做法提出质疑,找到当地养犬的管理规定(目前我国没有国家层面的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崇州的没有,但有成都市的,成都的禁养烈性犬名录里,没有劣迹斑斑的罗威纳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除了收费登记、经营管理、狗的收容等有详细规定之外,关于狗对群众的干扰、特别是危险方面的规定只能说是一纸空文,哦不,还有个清理狗屎的罚款,不过你很可能能看到拉屎的狗,看不到拉屎的狗的主人。


当地高校教授认为该条例需要修订:





成都一年被狗咬伤抓伤12万到16万人,这个数字背后是谁在兴风作浪?是谁在不作为?


02


再来看重庆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砸了一名学校保安的饭碗(停职,有可能饭碗还在)。


狗咬人,动保、明星死了一样不作声,打狗了,前述人形物纷纷发声了:













这位保安做了什么让他们出离人性呢?


1、护送被流浪狗追赶的学生回公寓,


2、驱赶肇事流浪狗,


3、流浪狗死了(大概率是被保安打死了)





学校说,保安驱赶处置流浪狗不当,怎么个不当法?谁来认定不当?学校来认定。


关键是,以谁讲的来认定,是ngo组织和狗,用狗的立场来认定,还是被追赶学生和履职的保安,用人的立场来认定?


又翻了翻重庆市的养犬规定,最新的哦,今年6月开始实施的,学条例前,先看一个案例:


法典条文:


从案例学到一个认知:投喂行为构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单位负责人明知而不制止,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案例、民法典规定、重庆养犬条例简单梳理一下:


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的这条流浪狗在校很久了,有学生投喂,学校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


2、该流浪狗追赶女学生,保安护送学生,驱赶该狗,是合法的履职行为,在驱赶过程中,该狗有伤人行为的话,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保安属依法处理。


3、如果前两条不成立,应该处分辖区街道办居委会相关责任人员。


4、如果前两条成立,重庆公安机关应该对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依法处罚。


5、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对保安的处理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03


再看沈阳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将驱赶处置流浪狗的保安予以辞退,再砸一人的饭碗,将此轮狗舆情推上新的高潮:


这回不是停职,是辞退,实打实的砸了饭碗,处理对不对,咱看当地养犬规定,先找到沈阳的:

12年开始实施,再搜,发现辽宁省有个2015年开始实施的,得看最新的: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结合前文已经讲到的案例和民法典规定,简单解读一下:


1、学校保安驱赶是履职行为,处死没有法律法规赋予权力,但也无法律法规禁止。


2、保安和学校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按第二十条之规定,死亡犬只未送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3、如果该犬或其他犬只在学校长期存在,并有人喂食,则学校涉嫌违反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条例对学校进行处罚。


04



回到四川

看这个宣传:


在该报道下评论了一下:

然后就变成了上面这样。

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各地出台的养犬管理地方法规不统一而且落实效果差,多头治理,权责不明,犬只处理交织着利益企图,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养犬成本低,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威慑力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难。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并大幅提高违法养犬成本,加大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将违法养犬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势在必行。

看一组数据:

根据《中国宠物白皮书》统计,截止2022年,中国城镇在籍宠物狗数量是5119万,城镇流浪狗数目是5000+万。根据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的不完全统计每年被猫狗咬伤的人次数有4000+万(并且这个数字还在持续上升)其中以犬类咬伤为主,而主要的对象以15岁以下儿童和40岁以上成人为主。在疾控官网数据显示,每年的狂犬病死亡率仅次于艾滋和结核!已然是中国死亡率第三大传染病。而在中国裁判网上搜狗咬人可搜索到1000+份文书。在养犬登记率较高的深圳,根据深圳市疾控中心发布的数据,2023年1-8月,深圳就有6.3万人被狗舔舐、抓伤或咬伤,造成犬伤暴露。截止十月份,湖南省发生犬伤人暴露情况是50万余例。数字非常触目惊心,狗伤人为何频频发生?究其根本原因是不负责任的养狗人随意弃狗,不文明甚至违法养狗。截止目前世界上的流浪狗总数也才2亿,而中国就有5000+万。

这样严峻的形势,这样巨大的伤亡数字,4000多万啊,以人为本遇到狗就不灵了吗?为人民服务,遇到狗就狗优先了?







曾抓岁 发表于 2024-4-13 21:35

国家立法已经迫在眉睫,整天哇哇叫有什么用呢{:mojing:}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