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愉爷爷 发表于 2023-9-6 14:42

下行文《通知》不应该“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已回复]

      看了群友转发9月4日的《汶川县全民健康服务中心关于汶川县2023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免费体检的补充通知》(汶健中心﹝2023﹞21号),文件内容没有问题,但是公文格式的版头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明明是下行文《通知》,却要自降身份,在版头标注了“签发人:陈波”。国家规定:“上行文应该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公文才是上行文。同样是汶川县全民健康服务中心5月23日发的免费体检的第一个《通知》(汶健中心﹝2023﹞9号)的版头就符合国家标准,就没有“标注签发人的姓名”。

       无独有偶, 我是退休人员,看到的汶川县的红头文件很少很少,但是近一年,就看到汶川县3个不同单位的红头文件《通知》的版头都出现了“标注签发人的姓名”的错误,因此,只好在汶川论坛发表我的看法。

       虽然“大行不顾细谨”,但是“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建议文秘人员和有关领导好好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网上都能够下载)。同时举一反三,比如公文成文日期是“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等等,不要再闹笑话了。







汶川县委网信办 发表于 2023-9-7 18:14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汶川论坛所反映“下行文《通知》不应该标注签发人的姓名”的问题,汶川县全民健康服务中心高度重视,经专题研究,现将情况做以下说明:9月4日汶川县全民健康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汶川县2023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免费体检的补充通知(汶健中心﹝2023﹞21号)》,该文件存在公文格式版头等出现错误。
县全民健康服务中心已及时作出整改,一是该文件在发出半个小时内做了撤回处理,并按照公文的正确格式进行印发。二是已对该职工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加强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最后,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给与关注和提醒,衷心感谢您对汶川的关心、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欢愉爷爷 发表于 2023-9-7 21:43

为汶川县委网信办重视并及时回复网民建议点赞!!

“术业有专攻”,我们好多文秘人员都不是文秘专业科班出身的,即使是高校中文专业的毕业生,也不一定对公文写作及行政管理等完全掌握,出现差错情有可原。在下行文中“标注签发人姓名”的问题,我已经发现了三个单位。其中我有微信联系的单位,我就及时向他们提出,得到了整改。鉴于问题比较普遍,为了引起重视,我就在汶川论坛上提出了建议。

汶川县委网信办 发表于 2023-9-11 10:37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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