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4 12:45

顺庆公安局领导网上辱骂他人算不算违纪?该不该处罚?

1:顺庆公安分局一中层领导赵某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证据:法院有证据),作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知法犯法是不是罪加一等?当事人宽宏大量不计较难道组织不该处理?
2:在案件调查中顺庆公安分局明显包庇。
事发接到举报,顺庆公安分局没有第一时间找到赵某录笔录,被催急了纪委不专业的回答赵某不空(哪个单位的人敢这么拽?),过了几天实在拗不过了,找来问笔录,顺庆公安分局纪委书记说赵某说的手机掉了,大家说说能相信吗?从后面赵某在法院承认来反推此笔录可以证明赵某对抗组织调查。
3:不用贵单位收悉,也不用大领导去找线索及依据,请顺庆公安分局去法院查真伪!如果所说属实也不用大领导去找对应处罚条例。评论区已经给您找好依据了!不足的欢迎网友补充!
请顺庆公安分局做到公平公正,不要普通公民在网上骂人了动不动就关几天,往死里整,毫不留情。到自己单位人就装傻充愣,各位领导知道这个身份做这样的事有多恶劣吗?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4 2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神秘市民 发表于 2023-7-4 16:04

骂人不违法,只是不道德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4 18: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一)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南充新视角 发表于 2023-7-4 20:03

关注!

川东北打石匠 发表于 2023-7-5 09:18

楼主你删我评论干什么?难道我说对了{:hehe:}

川东北打石匠 发表于 2023-7-5 09:22

竟然删我评论,那我再发一遍:
如图,网上查了一下,网络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楼主说法院有证据,当事人应该已经向法院起诉了,电请了法院调查,法院从网站后台调取了数据,法院怎么最后怎么判的?
2、楼主说“当事人宽宏大量不计较”,应该是当事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至于为什么要和解,怕是楼主也有把柄在别人手里,网络诽谤般都是双方在网上互相辱骂。法院一旦要宣判,双方都要遭。
有一说一,如果庭前和解了再来炒回锅肉,不厚道。
本来之前看你发帖子还多同情你的,简直太失望了{:tucao:}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5 10:14

川东北打石匠 发表于 2023-7-5 09:22
竟然删我评论,那我再发一遍:
如图,网上查了一下,网络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楼主说法院有证 ...

当事人到底什么原因原谅对方我不清楚,我看不惯公安局懒政是真,麻辣自己无权删除评论和帖子这个规矩也许你不知道。一般被删都是可能有违禁词语,不要想多了!{:9_328:}

川东北打石匠 发表于 2023-7-5 12:47

“当事人到底什么原因原谅对方我不清楚?”....好吧,别人的事你不清楚那还发个毛线帖子。打扰了,再见~{:xieyanxiao:}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5 13:17

川东北打石匠 发表于 2023-7-5 12:47
“当事人到底什么原因原谅对方我不清楚?”....好吧,别人的事你不清楚那还发个毛线帖子。打扰了,再见~{:x ...

感谢你的支持其实最近很火的四川大学那个事件也是这个道理!当事人善良考虑到追究法律责任可能会影响那个女孩前程。当事人虽然不追究了但是学校还是按照校规进行处理了,违纪就是违纪!但是网友还不同意{:ok:}后续多个单位明确不录用四川大学毕业生。这叫不纵容。顺庆公安局就很恶劣了,不作为就算了,还帮其打掩护,性质就变了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6 08:07

神秘市民 发表于 2023-7-4 16:04
骂人不违法,只是不道德

骂要看怎么骂的。捏造事实就叫诽谤,用恶毒的词语,加侮辱词语叫侮辱罪,他都占完了。这个肯定是违法又违纪。违法是自诉案件,别人可以选择是否追究法律责任,但是违纪不一样,他的身份是公务员,警察,有公务员法和警察法的制度管到的,组织不能看到违纪选择性追究!那就是他的领导渎职

科科比裁缝 发表于 2023-7-6 10:54

关注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6 15:4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7 08:25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7 12:08

一上午回复了那么多关于你们单位的帖子,这个帖子不能视而不见。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7 12:26

警保那女的该放下执念,不该她的不要让领导为难,个人下来,啥事都没有了,不然把那个男的都要整下来就不好了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7 14:50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8 09:45

这条很好奇怎么回复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10 09:21

回复了这么多帖子这个帖子假装看不懂?

小黑屋shequ 发表于 2023-7-11 09:10

请回复,再不回复纪委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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