氺頩蓙_淚 发表于 2023-6-8 15:23

到期物业的大股东公司决定了小区新的充电公司 大石桥街道办你们是把业主当瓜娃子?[已回复]

          看到你们的回复我想问,劳资小区新的充电设备公司的决定不是该业主选择决定吗,起码该业委会出面进行进行招投标,现在业委会没出面招投标是他们和物业商量好了,还是业委会也不晓得呢,至少也应该在业主群告诉业主来龙去脉,具体信息吧。
         再说,我们万霖钱丰现在的物业是天富物业,即便领悦物业收购了天富物业的股份,是它的大股东,是不是就意味着领悦物业就可以直接
以领悦物业分公司的名义插手小区新充电设备公司的招投标,选定并签约,难道业委会死光了、小区业主死光了。

         如此明显不合理的操作,在你们那却好像成了合情合理的,是你们把业主当瓜批了,还是天富背后的领悦物业让你们可以是非曲直都开始不分了,甚至有点摆烂了,

          你可以因为天富物业(领悦物业)无视业主的诉求与权益,难道你连对党的誓言、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也要开始无视了吗?干点人事难道就那么老火吗





大石桥街道 发表于 2023-6-14 14:41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过调查了解,万霖钱丰小区物业企业与原非机动车充电桩公司签订的协议于2023年4月底到期,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在没有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引进了新的非机动车充电桩设备并与眉山市彭山区瑞通电子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投放协议,停止了原充电桩的使用,导致业主在非机动车充电余额未使用完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充电,只能用新的充电桩设备充电,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大石桥街道、文安东路社区随即约谈了天富物业企业负责人和万霖钱丰第一届业委会人员,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物业企业和业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职尽责和开展工作。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之规定,责令天富物业企业和万霖钱丰第一届业委会立即改正,并向业委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使用任何一家的充电桩设备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企业和业委会无权擅自决定;同时要求业委会和天富物业企业妥善处理好业主非机动车充电问题。    目前,原非机动车充电桩已恢复通电业主能正常使用。    感谢您的留言,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致电028-3603153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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