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天虎2008 发表于 2023-5-11 16:03

以后使用老麻抄手不在怕被人告了

告诉四川,重庆所有经营老麻抄手的店铺一个好消息,根据此判决,综上,本案中将"老麻抄手"作为店招使用属于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和对"老麻"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以后,大家可以随便使用,不用再担心侵权赔偿了!老麻抄手终于像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一样,回到劳动人民的手中!感谢重庆一中院,重庆高院的法官的公正判决!

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 民终13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璧山区椒鲜抄手馆,住所地重庆市璧 山区璧泉街道东山路6号秋实学府6栋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500227MA5UAKYRXW。
经营者:徐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 庆 市 璧 山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璧山区椒鲜抄手馆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 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 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璧山区椒鲜抄手馆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罗为,被上诉人御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晏智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 一、将“老麻抄手”作 为店招使用是否侵犯御帝公司享有的"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现就焦点问题作如下评判。

一、将"老麻抄手"作为店招使用是否侵犯御帝公司享有的"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将“老麻抄手”作为店招使用没有侵犯御帝公司享有的"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虽然御帝公司依法享有"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权 利还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关于御帝公司持续使用该 商标,并使得该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获得相关知名度、美誉度 和影响力的证据并不够充足,故该商标通过持续使用获得较强显 著性的证据不足,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   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   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从字面意   思理解,"老"字有"极"的意思(相关字典、词典标注)、“麻” 字可做一种菜品风味的通常理解,将"老麻"二字合在一起使用   有"很麻"的意思。同时,根据二审中璧山区椒鲜抄手馆提供的   大量证据显示,至少从近十多年来,相关媒体、公众、出版物、视频均将"老麻"二字作为"很麻"的风味进行使用,御帝公司   在其官方网站也有“ …… 老麻抄手从2002年始创至今(2018   年) …… "的表述,御帝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春兰于2020年12月   24日注册成立了“渝北区枣园居老麻抄手店”个体工商户,将"老麻抄手"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使用,2021年11月的美团   外卖单上甚至将"老麻抄手"作为菜品名称使用。以上事实证明,经过川渝地区广大消费者、相关经营者近十余年的持续使用,以   及大量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广泛宣传,"老麻抄手"已经在上述地区逐渐成为一种被普遍使用的具有"很麻"风味的菜品通用名称,即一种"约定俗成"的菜品通用名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于餐 饮服务为相关公众提供的就是相应菜品商品,而菜品商品的销售 必然需要餐饮服务,两者存在直接密切关联,其公共资源高度重 合。因此,在餐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如含有菜品商品的通用名称 或主要原料、功能或其他特点,亦属于在餐饮服务上正当使用的 范畴,餐饮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老麻"二字与 抄手结合起来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菜品上的“老麻"理解为“很 麻"的意思, "老麻抄手"则理解为具有很麻的风味的抄手。由 于涉案店铺内也的确有"老麻抄手"菜品,且菜品载明了“中麻、 老麻、特麻"的风味区分,实际上“老麻"与“很麻”的意思已 经趋于一致, "老麻抄手"中的"老麻"已经属于描述抄手这种菜品风味特点的词汇,故"老麻抄手"中的"老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具有“商品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

4.根据前述第2、3点分析可知,"老麻抄手"已经成为菜 品通用名称, "老麻"也被认定为描述性使用,因此在餐饮服务 上的注册商标如含有菜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对相关风味进行描述 性使用,亦属于在餐饮服务上正当使用的范畴,餐饮商标权利人 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璧山区椒鲜抄手馆是将“老麻 抄手"这个通用名称作为其店招使用,而其中大的店招还在“老麻抄手"前面加了“椒鲜"限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其店铺提供的是具有特色风味的“老麻抄手”,且璧山区椒鲜抄手馆在使用"老麻抄手"作为店招时均未突出"老麻"字样,表明其店铺内能够提供"老麻抄手"这种特色菜品,也说明璧山区椒鲜抄手馆并不想将"老麻抄手"店招作为其餐饮服务的标识,更不想使相关公众将其提供的菜品与涉案商标所标示餐饮服务产生特定联系,而仅仅是为了突出其作为一个菜品名称的作用,故璧山区椒鲜抄手馆的该行为属于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也是对“老麻”这个词汇的描述性使用。

综上,本案中将"老麻抄手"作为店招使用属于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和对"老麻"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 如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中将“老麻抄手”作为店招使用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故璧山区椒鲜抄手馆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 审法院判决璧山区椒鲜抄手馆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璧山区椒鲜抄手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 据璧山区椒鲜抄手馆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查明了新的事实,并 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 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 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 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振华
审判员周映
审判员陈聪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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