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色月塘 发表于 2022-10-5 12:46

乡党委政府分割承包地,村委阻拦承包地确权,还有法律吗?[已回复]

乡党委政府分割承包地,村委阻拦承包地确权,还有法律吗?会理市中厂乡新海村4组(经过2018年机构改革为关河镇新海村4组,2021年更名为黎溪镇中厂村8组)在1982年土地承包(第一轮)时,发包给社员贺扬金“青矿山”承包地1.8亩,在承包中,1985年村办企业中厂铜矿设立,将贺扬金承包的土地1.8亩临时调整给中厂铜矿使用。补偿给贺扬金青苗费用222.09元,中厂铜矿在“青矿山”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同时被占用土地的还有贺明扬户1.5亩、胡宗富1.4亩、贺云普0.25亩、贺阳辉0.25亩,均由中厂乡铜矿给予了青苗费补偿),后中厂铜矿关闭,土地闲置。200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会理县政府颁发给贺扬金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青矿山的土地1.8亩,贺户持证欲行使土地承包耕种权,被自称行使原中厂铜矿用地权利的会理县巍龙公司排挤,争议发生。2017年,会理县完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会理县中厂乡党委作出决议,对贺户1.8亩土地不予确权,贺户此时已分户贺礼元、贺礼勇两户,两户按承包土地确权的程序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二分户人青矿山土地各0.9亩,《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载明二分户人各有青矿山承包土地0.9亩,填报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载明二分户人各有青矿山承包土地0.9亩。但中厂乡、中厂村村民委员会阻碍不准发包方新海村4组将青矿山土地填入二分户人《归户表》、《承包合同》、《登记簿》内,其余社员胡宗富、贺云普、贺阳辉的选厂内承包地则分别按确权登记完善三表一声明(土地无争议声明)填报、确认,待发放确权土地登记证。贺户找村委处理,村委告知按原中厂乡党委决议不给贺户确权。2018年1月3日,在新合并的关河镇党委、新海村村委指挥下,新海村4、8组作为甲方,魏龙公司作为乙方,新海村委作为见证方签订了《租用协议》,载明青矿山四、八组闲置土地9.8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费每年各5000元,该出租的9.8亩就有贺户1.8亩、贺明扬1.7亩,其余胡宗富、贺云普、贺阳辉地则待发确权承包证。2019年至2021年贺扬金户提起对会理县关河镇政府(中厂乡合并机构)、会理县巍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民事起诉,庭审中,关河镇人民政府举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贺户二分户人贺礼元、贺礼勇无“青矿山”承包土地1.8亩在册,庭审后,关河镇政府又向法庭提交证据,2019年8月21日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2017年承包土地确权工作中,关河镇政府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未将青矿山土地继续承包给贺扬金户分户2人,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贺扬金起诉,贺不服上诉,申诉,州中院、省高院任然裁定维持原裁定。2022年,贺户分户二人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黎溪镇中厂村八组(原关河乡新海村4组合并机构)提出第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中厂村八组与贺户分户2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分别将“青矿山”土地0.9亩、0.9亩填写在二分户人名下,但中厂村委坚持原新海村委意见,不给“选厂内土地确权”并于2022年9月12日作出《关于贺礼元、贺礼勇证实土地确权一事》,载明原中厂乡党委研究决定的青矿山土地不予确权要坚决执行,贺户1985年11月26日按中厂乡政府、新海村委《关于收回青矿山原901矿征用土地建立洗选厂的协定》领取了补偿二百余元,减免该地农业税,不再将该青矿山土地确权给二户。贺户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土地承包证登记归并给自然资源局负责的不动产中心咨询,都称贺户2007年二轮承包证合法有效,但一级乡党委、政府、村委就说该证无效并不给该承包地确权。综上所述,贺户承包地在第一轮承包中已明确青矿山1.8亩,1985年中厂铜矿占地,将该地修了房屋,后中厂铜矿撤销,该地又由农业组发包给贺户(第二轮延包),但会理县巍龙公司既未征用该地,却以承受中厂铜矿权利占用该地,严重侵权,中厂乡党委将该地处分给巍龙公司,严重违法,关河证党委在二轮土地承包确权中,沿袭中厂乡党委错误,还将争议地用租给魏龙公司,严重违法、违纪。新海村委不准农业组发包该土地给贺户,不准对该地确权登记,严重违法。在物权纠纷诉讼中,关河镇政府庭后提交证据严重违法,上述党委、政府、村委非法行径,必须投诉。                            受害人:贺礼元                           电话:18181294946                           2022年10月4日

会理市政府办 发表于 2022-10-14 09:44

网友:
    您好!您关于“乡党委政府分割承包地”的问题已收悉,经关河镇人民政府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2019年当事人对关河镇人民政府提起的诉讼中,关河镇人民政府除如期提交答辩状以外,未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不服继续上诉,关河镇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缺席审判。该项可到法庭查核
    二、如对法院做出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州检察院提起抗诉。
    感谢您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经办人:关河镇政府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834-5863008

                                     会理市关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利敦留 发表于 2022-10-5 21:57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每一寸土地都是国家的,人民享有耕种经营权。
   任何单位,集体,个人。都没权利占为己有做交易。这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上级层叠部门,应严查,督办。作出公正,合法的解决。

凉山州政府办 发表于 2022-1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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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围贡 发表于 2022-10-6 21:57

土地是民之救命稻草,国之安定根源,社会伯和谐保障。上级政府严查,严管,严惩

辛哼颜 发表于 2022-10-6 22:02

一直关注,违法违纪行为就该严惩

暴晴耍 发表于 2022-10-6 22:13

农明土地就是农明的村上乡无全和巍龙公司做,分割氶包地,有王法吗?元查村乡不做韦。土地是农明的饭碗

鲜敏鸭 发表于 2022-10-6 22:21

农村政府不能随意分割农民土地,那是老百姓的饭碗

阳围贡 发表于 2022-10-6 22:24

凉山州政府办 发表于 2022-1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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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政府早日解决

徐女穗 发表于 2022-10-6 22:29

看起来这个土地都分割很多年了,还有煤矿参与,那么多年都没有政府解决吗?

鲜敏鸭 发表于 2022-10-6 22:34

凉山州政府办 发表于 2022-1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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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凉山州政府按法律办事,还老百姓公道

鲜敏鸭 发表于 2022-10-6 22:47

违法侵权行为应该给个说法
https://pic.app.mala.cn/forum/20221006224706front2_0_7827026_FmGmaeVNW77Q8LPFgmZLKxl93JZF.jpg

88884141 发表于 2022-10-9 10:56

《四川新闻网》旗下的群众呼声,关注民生,对民众留言都给予转办,本新人贴《乡党委……村委不给予承包地确权》就是州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机构处理,大得民心,从转办后,已有11名民众跟帖表述支持留言者的态度,“暴晴耍”的贴言只有30多个字,错字就有4个字,但证明了民众对留言的参与度,“阳围贡”贴文两篇,针贬时弊,还有“鲜敏鸭”留言等,无不体现出民众对农民承包地不动摇的渴望。本人是知情人,参与了贺户等农户起诉巍龙公司,非诉讼维权的工作。现就有关真情曝光网页,算是对留言贴文的补充。
一、留言提到的中厂乡铜矿与巍龙公司关系
中厂铜矿1985年建立,占用了贺户青矿山承包地1.8亩,并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1997年该矿山停产,厂房、土地闲置,青矿山未建房土地由原户社员铲除水泥地坪种上庄稼,贺户地上因有房不能种地,就向守房工人提出拆房还地,守房工人请示了铜矿领导,提出可拆房,拆房物资用于支付守房工人工资,但一晃多年过去,房屋尚未拆除,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还对承包地粮食直补,贺户收到了该青矿山1.8亩粮食直补款,2007年,贺户取得青矿山1.8亩承包地的第二轮农村承包土地证。同年,巍龙公司成立,占用中厂铜矿房屋,自称是承受中厂铜矿权利。
中厂铜矿与巍龙公司毫无关系,巍龙公司为了占据中厂铜矿房屋,编造了事实。
二、留言提到的诉讼之事。
2019年,贺扬金提起对被告巍龙公司,会理县关河镇政府物权纠纷民事诉讼,会理法院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川3425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认为,中厂铜矿给了贺户征收土地款200多元,土地几经流转给了巍龙公司,贺户已丧失了该地块承包经营权,2007年颁发给贺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已流转的土地登记在贺户的承包土地房屋内,属于登记错误,2017年已进行完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理县关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注:开庭时政府提交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登记簿》是庭后提交未经质证,严重违法)标明,未将双方争议的土地继续承包给原告,原告认为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贺扬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贺扬金负担。
贺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34民终82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村、组有补给贺户土地1.5亩记载,未补土地,属使用权权属争议,一审裁定认为“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已流转的土地登记在贺扬金的承包土地房屋内,属于登记错误不当。”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收取贺户诉讼费1690元错误,应予退还裁定驳回贺户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次诉讼,以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落幕,贺户还落得一个补偿名额“1985年包干下户后青矿建选厂占用我队耕地经乡村组调解动员后处理依”据载明:贺扬金占退面积1.5亩,补偿费271.59元,补给土地1.5亩,减免征购全免。”的结局,实际上贺户未得到过1.5亩地的补偿,是二审中冒出的这份证据,尽管贺户对此提出不具合法性异议,但二审采纳了该证据。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定的裁定。
三、巍龙公司占地是否合法?
回答是肯定的,不合法,征地要有批准文件(批复),巍龙公司没有,称是承受中厂铜矿权利,中厂铜矿也无批准文件,巍龙公司何为承受?
1、2020年5月18日,会理市自然资源局有一文件,名称为会自然资发(2020)69号,题目为《关于邓德彬等4人反映“会理县巍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导致地表水下沉水资源枯竭,农业配套设施损毁,环境污染等”信访事项的回复》,内容摘要如下:
该企业有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51120080302002649,有效期限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根据摘要内容,巍龙公司2007年设立到2017年均是非法开采,时间达十年之久,那么,占地从事选厂,同样非法,乡、村为何支持非法活动在本域进行。2017年巍龙公司是以勘代采,同样违法。
2、2018年1月8日,关河镇新海村四、八组、新海村委会与巍龙公司签订《租用协议》,内容为青矿山闲置土地9.8亩为两个组地,现租给巍龙公司,租金10000元/年÷2个组,足见巍龙公司征地非法,变花样为租地。
3、2022年7月14日,会理市法院就贺户贺礼元诉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文号(2022)川3402民初2555号,认定2016年4月3日14时许,贺礼元夫妇到会理县巍龙公司说土地纠纷的事,后与公司人员罗某等人发生纠纷并打架,致使贺礼元、罗林、罗朝云不同程度受伤,徐某某在打架过程中用瓶子打伤贺礼元,判决赔偿贺礼元2427.5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足见贺户主张土地权利,遭到巍龙公司侵害。

吉骗剂 发表于 2022-10-9 20:33

农民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企业违法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网恢恢

暴晴耍 发表于 2022-11-2 00:06

农民土地,遭到巍龙公司侵害,还没有解决啊!天网恢恢。

暴晴耍 发表于 2022-11-2 00:37

农民土地,被巍龙公司泼侵害,还没有解决啊!天网恢恢

暴晴耍 发表于 2022-11-2 00:51

农民土地,被巍龙公司侵害,还没有解决啊!天网恢恢。

阳围贡 发表于 2022-11-5 09:19

现在的乡镇政府不提交证据还缺席审判,是当农民好欺负吗

家购仰 发表于 2022-11-5 09:50

作为人名父母官更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滴滴滴9934 发表于 2022-11-5 10:56

老百姓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支持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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