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一方灬 发表于 2021-2-10 12:51

来论|把讨薪者当成“严打”对象, 背后的逻辑值得警惕

甘肃甘南州就合作市公安局日前发布的“工头爬塔吊讨薪被行政拘留10天”警情信息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该警情信息发布过程中,用词不当、表述不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反映出合作市公安局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信息发布不严肃、干部作风不扎实等问题。

据调查,涉事建筑工地38名农民工工资已按月全部兑付,不存在拖欠问题,“工头爬塔吊讨薪”系工程承包方之间经济纠纷引起。也就是说,此事与讨薪无关。而爬塔吊行为若触犯治安管理法,警方对其依法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极端行为既与讨薪无关,警方却表示将对“恶意索要工资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并“严打”,就叫人看不懂了。“恶意索要工资”一说,逻辑上的谬误是明显的:索要工资是劳动者以及工程承包者的正当权利,“恶意”从何谈起?即便说有些讨薪方式不可取,却不该连劳动者的正当诉求一并“否决”。以此事来说,“工头爬塔吊”若确因工程承包方之间的纠纷引发,警情通报应该就事论事说“扰乱公共秩序”,而不该牵连“讨薪”。承包商索要工程款方式不当,警方却要“严打恶意讨薪”,岂不让广大农民工困惑、心寒。

当地官方表示,用词不当反映出市公安局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信息发布不严肃、干部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对此,州委、州政府负有领导责任。既问责具体责任部门,对州委和政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也不回避,当地直面错误的态度值得肯定。

然而,“恶意索要工资”、“严打”等说法,是否只是“用词不当”,仍有必要深入反思。以常理常识而言,承包商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农民工索要工资这两个问题是不容易混淆的;如果相关部门明知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兑现,更不该出现“牵连讨薪”的低级错误。

而跳出此事再看,这种将讨薪当成“严打”对象的地方政策,是有先例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后,有些地方在宣传这一条例时挂出了“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这样的标语。

很多法律人士指出,这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一条的严重误读甚至歪曲:“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仅仅是混淆了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是解决争议的程序错误,并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违反实体法的行为。而《条例》规定的是“依法予以处理”并非依法“严厉打击”——二者不是一个概念:“依法予以处理”应当理解为依据劳动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规定解决争议,“严厉打击”则没有法律依据。

而“误读”、“用词不当”等情况,是否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工“激烈讨薪”的应对“疲劳”,值得关注。诚然,农民工应通过正常途径索要工资,动辄上演“讨薪秀”并不可取;但不能不区别的问题是,“讨薪秀”与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未必完全属于同一性质。而这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抓好监管,避免拖欠,而不是对“索要工资”的“严打”。

回到此事,如果涉事工地以及所有建筑工地都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当地在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上的努力值得肯定;这种情况下,却在谴责承包商不当处理经济纠纷时“捆绑”上“讨薪”,就不仅是画蛇添足。而这是否折射着某种情绪,甚至是一种“下马威”姿态?不免叫人玩味。

在水一方灬 发表于 2021-2-10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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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倒恶意讨薪人员,还欠薪人(公司)一个祥和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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