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3080 发表于 2019-10-25 14:44

破门入室盗案嫌犯疑似暗箱处理

今年3月份的一天午后不久,由4人组成的盗贼集团光天化日下小车顺利进出绿洲国际小区的一栋住宿高层几户楼室入室盗取了若干物品钱财,其中包括有名酒和现金在内若干。而这是正当受害人家属离开住宿把房门反锁后不到半小时发生的事情。尽管案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取证顺利查获4名嫌疑人,并被告之得到了处置,但作为受害者家庭被通知去杨柳派出所解决结果只领回了两瓶并不算值钱的酒,其它贵重赃物和现金钱财犯罪分子概不承认有盗取。这个时候可是我们却不能直面嫌疑人,派出所民警称,这是本着对受害者的安全而不能与嫌疑人见面对质。民警还称,等案件处置到一定阶段,在今后几个月尚有通知,受害者家庭可以再通过向法院起诉嫌疑人。但是时间一天天的过去了许久不见有消息,一晃就是半年有余了。本月专门去杨柳派出所询问打听进展情况,他们却声称这案子已过了好久,犯罪分子都已交由法庭判刑了,具体结果与他们当事派出所已无关。我就想问下,为何整个案件进程与判决都没有要求受害当事人参与和取证?并且对入室盗窃犯罪人的宣判结果我们都一无所知?
另外补充说下我们小区的现有情况是,外面所有生意商铺居然与我们小区内部是相通的,就是说从外面商铺可以直接进入住宿小区各单元,呵呵听说过吗?这可能是唯独仅有的吧!(关于这事,小区业主与物管早已发生了多次无法沟通反映到社区和街道办都无法解决的不快事情,已有不少物业主长时间拒绝缴纳物管费。商铺在小区留后门,不但一直以来对小区治安就是安全隐患,而且还对小区单元卫生状况造成影响,可以说是后患无穷,他们却无能为力)。而事实上已有小区人员发现当天被抓获的嫌疑人其中就有混迹在本小区较熟面孔大概就是在小区租住而与外面餐饮有关的人,而派出所人员却一口咬定他们都是外地人,我想即使这样也不是为此开脱的理由,就算是外地人也不能证明是否长期流窜在本地有作案动机的人吧。作为我们受害者家属一方强烈希望要求把4名犯罪嫌疑人照片公布在本小区,让小区人员大家来指证他们的身份。政务需要公开,办案同样也需要公开,我们需要对案情结果如何处理有知情权。公安执法、法院裁决如果失去了他们严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社会稳定是不可能持久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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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金堂县公安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29日回复,内容见3楼。

呼声编辑1 发表于 2019-10-25 16:51

小编于10月25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金堂县公安局

金堂县公安局 发表于 2019-10-29 16:21

市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调查情况:
      来话人反映绿洲国际小区入室盗窃案缺失透明度。
   2、处理情况
    2019年3月26日,我局接到群众报警称,绿洲国际小区内有三起入室盗窃,损失价值上万元。我局第一时间固定了案发现场并找被害人和当事人取证,并在几日后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了解,被盗财物已被变卖且挥霍一空,被盗酒水部分被犯罪嫌疑人喝掉,只追回在犯罪嫌疑人作案车辆上所剩的两瓶未开封白酒。关于来话人提出的要求与嫌疑人当面对峙且在小区内公开嫌疑人信息照片,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和法院后,当事人需要提起民事赔偿的,应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的同时,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间不由公安机关掌握,所以公安机关不清楚具体公诉时间。
      因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联系。
   办理联系人:赖力            联系电话:68383110


                                                               金堂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9日

bill3080 发表于 2019-11-1 12:43

对于公安警察能够在接警第一时间将作案犯罪嫌疑人侦破抓获归案还是值得佩服。天网恢恢,罪犯终究逃不过监设的眼,只能让他们毁掉自己。不过保护犯罪分子肖像隐私权是没有必要的,变相也是在纵容他们的犯罪行为。
家属被通知去取被追回的赃物时,只得到两瓶并不值钱的酒(两瓶酒总共大约不到两百块钱),而当去了解情况时派出所负责人员却说罪犯只承认盗取了这两瓶酒,家属也默认财产损失就这些,这与家属陈述的事实严重不符。这就等于是在庇护犯罪分子。至今这些人是如何惩处的我们也不得为知,担心他们也有可能被从轻发落。
还有整个小区后门安全隐患如果不解决, 终有一天会出发生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立贴为证!

bill3080 发表于 2019-10-30 09:52

既然已经结案,还存在什么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规定呢?对于受害者既不能跟罪犯对质,也不能把存在的争议公之于众,就只能眼睁睁让罪犯占得便宜吗?
希望政府对我的质疑引起重视,不要对关乎被盗受害人损失的案件处理敷衍了事!

宇祢茼恠 发表于 2019-12-27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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