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门牛娃38 发表于 2019-9-19 23:10

驻村帮扶记(308)

【驻村帮扶记(308)】2019年9月19日,星期四,阴

镇上通知:县上已经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法,并要求在本月25日前完成整改。请大家下载认真学习,对照标准一户户的扎实整改,及时整改销号,必须整改到位。务必认真学习,切记断章取义。

面积超标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2016年度实施搬迁的1人户,面积为50平方米,我县在制定“一县一策”时,明确将生产用房与住房合建,导致超面积25平方米;二是2016年度2人及以上搬迁户每户建有30平方米生产用房,部分搬迁户将生产用房改变了功能,变相扩大了住房面积30平方米;三是极个别搬迁户未按图施工,乡村监管缺失导致超面积;四是部分搬迁户住房验收后擅自扩建住房超面积;五是随意加(抬)高顶层变相增加面积。

整改措施:2016年度1人户住房50平方米和不按土施工超面积的整改有四种方式,目前可以使用的只有两种,一是产权分割,即由县龙头企业、乡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超出面积部分购买,签订好协议,做好购买产权资金账务往来处理;二是功能结构区分,即将超面积部分改造成生产用房,堆放杂物、粮食、柴草等,结构要明显有区别。30平方米生产用房改变功能的:首先必须保证人均25平方米住房内功能齐全,通水、通电、通网络,达到入住条件,其次将生产用房内厨房、厕所进行合理处理,并堆放杂物、粮食等或者养殖畜禽,必须坚持改变生产用房功能的整改不能动摇,务必整改到位。住房验收后扩建住房超面积:一是原则上拆除,如果搬迁后有新增人口的,可以按新增人口计算面积,不超的不作整改;二是拆除有难度的,必须采取产权划分,将超面积部分产权划分给直系亲属,并严格公证;三是采取最严厉措施防止后期其他搬迁户再出现扩建,增加面积。随意加(抬)高顶层变相增加面积:将通向顶层门用砖堵死,坚决禁止使用。

对超几个平方米面积的可以不整改,但生产用房内打灶的不能视为超几个平方米;对购买商品房超面积的,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如果仍然超面积的必须进行产权分割。购买商品房严格控制人均面积25平方米。

自筹超标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购买城镇合法商品房自筹超标;二是个别农村自建房排查时对自建房造价核算内容和标准掌握不够准确。

整改措施:一是购买合法商品房,必须提供除政府补助资金外的合理来源,不能有贷款、按揭、借款出现,佐证资料必须科学、合理,并公证。要注意大额捐赠的真实性核实,有的一人捐赠10多万资金,一看就不可信。二是农村自建房必须必须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其价格核算包括房屋地基开挖、主体结构、粗细粉水、门窗、厨房、厕所及室内水电配套,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不包括装修、家具家电、土地征用费等;建房成本核算需要逐项核算,包括材料红砖、水泥、砂、钢筋、门窗、水电材料;建房所需工钱,水电安装工钱,逐项核算之和,减去政府应补住补助资金,即为自筹。建议每个年度每个乡镇1-6人户型分别核算房屋成本造价,相同人数户自筹资金基本相同,不一定每个1-6人户型去逐户核实房屋造,较为偏远的村,因运距等费用的增加,可以以村核算1—6人户型住房成本造价,对2016—2017年实施的1—2人户住房补助资金较高,不需要搬迁户自筹资金,自筹应为零,统规代建的要把账算好。

自筹资金1—3人户户均不超过1万元,3人以上人均不超过3000元,两个标准可以并行使用。

旧房应拆未拆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搬迁户从事农业生产,粮食、杂物较多无处堆放、无养殖生产用房,搬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旧;二是部分搬迁户拆旧不彻底,有的留有一部分住房、有的留有畜禽养殖生产用房。

整改措施: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如,只拆主房不拆辅房或拆一半留一半等。整体搬迁村组中的非搬迁户(主要是指该户在村内拥有住房但户口已迁出且长期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口)住宅,地方政府应征求产权人同意后予以拆除。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要严格控制自行认定禁拆范围的行为。从工作实践看,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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